
小區裝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小區裝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1.0目的。
加強對進入物業管理小區的裝修隊伍及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人員失控等意外情況的發生。
2.0 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
2.1 凡進入公司所屬管理小區從事裝修作業的人員,必須到管理處辦理由公司統一印制的《裝修人員出入證》。
2.2《裝修人員出入證》分正副卡。正副卡上應當按規定填寫具體內容。正卡上須張貼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蓋上管理處的印鑒。在正副卡連接處的中央位置蓋上(管理處印鑒的)騎縫章。
2.3《裝修人員出入證》的正副卡須配合使用。裝修人員進入小區時,應將正副卡同時交護衛員驗證。驗證完畢后,裝修人員將正卡帶走,副卡則留在道口(大門)。護衛員有權拒絕無卡人員進入小區。
2.4裝修作業人員必須佩戴《裝修人員出入證》正卡,副卡作為裝修人員出場及管理處工作人員巡查與清場的依據。
2.5 管理處應采取有效措施,給護衛員提高檢索、發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速度創造條件。
2.6 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人員進場施工,必須出示有效上崗證,并交管理處復印備查。
3.0 裝修巡查。
3.1 進入小區的裝修作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無錫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及管理處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3.2 按照《無錫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允許裝修時段為
8: 00-12:00和14:00-19:00。
3.3 從 8:00-19:00,管理處工作人員對各裝修點的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時,巡查人員應根據作業人員佩戴的《裝修人員出入證》進行核查,對于無證、借證或證、房號不一致的人員,應立即按規定作出處理。
3.4 巡查的主要任務:避免私拉亂接管線;督促施工隊落實作業現場至少配備二個(一
般按每50平方米一個)滅火器的規定;禁止帶入或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在現場做飯、取暖;禁止吸煙等容易引發火災的情況發生;杜絕裝修施工人員在小區或上下樓層亂竄等等。
3.5 裝修巡查時,以二人同行為宜。
4.0 裝修清場。
4.1 裝修人員必須于每天19:00停止作業,19:30以前自覺從其進入的道口離開小區,同時取走自己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
4.2 對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員,視為未離開小區。
4.3 管理處須于19:30集中組織人員清場,保證進入小區(除管理處批準的留守人員以外)的裝修人員能夠全部離開小區。
4.4 條件允許,裝修人員進出小區,應統一經過由管理處指定的道口。
5.0 對裝修隊留守人員的管理。
5.1 除現場存放材料、工具較多、價值較高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從事裝修作業的人員在小區留宿。
5.2 即便屬于特殊情況,需要裝修隊夜間安排人員留守的,也必須履行由業主提出申請和留守人員名單,并辦理擔保等書面手續。
5.3 每套裝修房屋只能遣派一人留守,一支裝修隊伍在同一小區的留守人員不得超過二人。
5.4 管理處須將審批同意并蓋有管理處公章的留守人員名單交給業主,同時在該留守人員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背面填寫相關內容,蓋上管理處的公章方能有效。
5.5 裝修隊須將管理處同意并蓋有管理處公章的留守人員名單張貼在裝修戶的大門上,以便管理處工作人員巡查時核對。
5.6 未經管理處同意,裝修隊不得擅自更換留守人員。
5.7 23:00以后,未經管理處同意,施工留守人員不得再出入小區。禁止留守人員在小區自由流動。如有違反,可移交管理處處置或令其立即離開小區。
5.8 20:00-24:00,管理處應組織人員,對各個裝修點至少組織一次巡查,重點檢查有留守人員的裝修點,避免裝修人員擅自留宿、替換或在小區自由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