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閉小區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封閉式小區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1、職責
崗位工作內容
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空置房、出租屋的租憑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管理員定期統計出租屋、空置房清單,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統計,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向經理匯報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安全員
熟悉管理服務區域空置房、出租屋情況,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管理員進行處理
每天巡視空置房、出租屋,異常情況須上報部門
保潔人員每季度清掃一次空置房
維修人員每季度檢查保養一次空置房內的設備設施
2、定義
(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辦公室、商業用房。
(2)暫停人員: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3)暫住證:深圳市公安局簽發的暫住證明。
(4)空置房:是指開放商未售出房屋、業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區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員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規定,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2)業主或管理處在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業主或管理處不得將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用綜合樓出租、出借給他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熱污染的服務項目。
(3)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4)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6)管理處應編制本小區(大廈)出租屋情況清單,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并根據情況及時更新;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7)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8)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9)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時按《出入口管理辦法》執行。
(10)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4、相關文件:《安全員巡邏管理辦法》、《出入口管理辦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記錄和表格:《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安全員巡查記錄表》、《____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人員臨時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記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