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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14 10:00:14 查看人數:29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行。

      第四條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用地,用地性質按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執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按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的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附表二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范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二執行。

      第十條 多層民用建筑建設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筑建設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臨商業干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按附表三《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筑面積控制表》控制。批準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建筑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筑容積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筑設計規范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與建筑正面間距之比l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換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少于10米,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12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者等于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1.0。

      2、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時,按山墻面對縱墻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山墻與山墻間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墻允許設置通氣高窗,不得挑陽臺。

      第十七條 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及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寬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3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寬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西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層建筑與東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層條式、點式建筑的短邊或山墻面與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間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層建筑裙房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條 兩幢高層建筑及臨街連續布置的高層點式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東側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條 擋墻、護坡與建筑的最小間距要求。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5米,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擋墻應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層以下住宅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條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擋建筑的距離必須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時的日照標準,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場地必須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以外的要求;中、小學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四條 100米以上高層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間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及本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筑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墻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5米和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執行。

      第二十八條 規劃寬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的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規定退讓的基礎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條 沿紅線寬度小于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筑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退讓,同時應保證與相鄰建筑間距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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