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規劃計劃管理辦法
醫院規劃與計劃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規劃與計劃管理在成都**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管理職能中的作用,規范醫院規劃與計劃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醫院發展戰略并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劃與計劃是醫院管理的主要職能。規劃與計劃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醫院的目標與外部環境、內部條件相協調,從而保障醫院醫療服務活動按規劃與計劃有序進行,確保目標能夠順利實現。
第三條 規劃與計劃管理的原則
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統籌安排,綜合平?;
突出醫療,確保重點;持續穩定,和諧發展;
需要與可能、長遠與近期、規模與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醫院規劃與計劃的管理幅度劃分
區別規劃 計 劃
范圍全面或部分 部 分
期限長期或中期 短期
特點輪廓性 詳細性
方法定量與定性 定量為主
層級醫院或部門 醫院、部門、科室、班組
方式期限、滾動 期限、專題
第五條 醫院下達的規劃和計劃,是醫院組織醫療服務等活動的依據,未經醫院批準,任何部門和員工無權修改和撤銷。
第六條 醫院的規劃和計劃由醫院辦公室歸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規劃與計劃編制的方法。
妥善處理需要與可能的關系,既考慮規劃與計劃指標的先進性又留有適當的余地。醫院采用綜合平衡法、滾動計劃等方法。
第八條規劃與計劃編制的要求
(一)可靠的依據;
(二)進行不同規劃與計劃方案的比較和可行性分析,選擇最優方案;
(三)明確保證規劃與計劃實現的各種措施;
(四)表格填寫規范,指標含義準確,數據符合邏輯關系,文字說明簡明扼要。
第九條長遠規劃。
五年以上的規劃是長遠規劃,主要是規定醫院醫療服務和管理活動的發展方向、奮斗目標等,由醫院辦公室依據醫院發展戰略要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編制,經醫院院務會審定或職代會審議后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下達實施。
(一)長遠規劃編制的依據
1.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政策;
2.醫療市場的需求;
3.醫院發展戰略。
(二)長遠規劃編制的內容
1.發展規劃及目標;
2.效益規劃及目標;
3.市場開拓及目標;
4.創新規劃及目標;
5.員工收益和集體福利規劃與目標。
(三)長遠規劃編制的程序
1.調查預測,估量機會;
2.統籌安排,確定目標;
3.擬定方案,比較優選;
4.綜合平?,形成規劃。
第十條 三年滾動規劃。
三年滾動規劃是根據長遠規劃編制的逐年滾動規劃,首年編制三年,之后每年向后滾動一年。由醫院財務部結合醫院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每年年初進行編制,經院務會審定后下達實施。
第十一條 年度計劃。
年度計劃規定年度任務的項目、內容、數量、進度、實施措施等,由醫院財務部結合醫院規劃組織編制,經醫院院務會審定后下達實施。
(一)年度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1.上級年度計劃;
2.醫院發展戰略及長遠規劃;
3.醫院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4.醫院醫療市場開發及市場預測情況。
(二)年度計劃編制的內容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醫療服務、管理計劃;
3.投資、技術改造、采購計劃;
4.市場開拓、利潤計劃;
5.預算及成本、資金、勞動人事工資計劃;
6.其它計劃。
(三)年度計劃編制的程序
1.編制計劃的準備工作;
2.系統、科學、合理確定具體目標,編制專項計劃;
3.進行綜合平?:醫療服務與市場需要、物資供應、能力建設、資金、主要經濟指標等的平衡;
4.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季度計劃。季度計劃是根據醫院年度計劃編制的,經財務處統編,主管院領導審定后下達實施。
第十三條 專題計劃。專題計劃是根據臨時或特殊任務編制的具體實施計劃,由責任部門負責編制,報辦公室審核,主管醫院領導審定后實施,專題計劃不得與年度計劃中有關內容相沖突。
第三章規劃與計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規劃與計劃辦公室負責加強規劃與計劃的協調,及時檢查督促,發現問題摸清情況及時向醫院決策層提出建議,保證規劃與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負有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責任。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的內容、口徑、含義和計算方法保持一致,各種統計數據必須準確、及時、完整。計劃執行結果由財務處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形成分析報告后適時在醫院專題會上發布,或呈送有關部門并向院領導提出對策建議,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落實相關措施,提高規劃與計劃的執行力。
第十六條 保持規劃與計劃的嚴肅性。計劃經批準下達,即嚴格按照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報請醫院決策層批準后修改或調整。
第十七條 修改或調整規劃與計劃,必須保持規劃與計劃的協調和平衡,并按原規劃與計劃報批程序審批后實施。
第四章 責任和評價
第十八條 規劃與計劃辦公室的主要責任:
(一)組織編制上報、下達醫院的規劃與計劃。
(二)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檢查與監督規劃與計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各計劃實施部門根據醫院下達的規劃與計劃,負責編制實施計劃,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部門計劃執行情況納入部門和崗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醫院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醫院規劃與計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