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公司服裝管理辦法規定告知
《物業公司服裝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告知
1、管理類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員、接待人員、非居工程主管)員工如因本人原因,在服裝使用周期內離開公司,服裝歸其本人所有,按原值扣除10%殘值后的價值,按使用月份分攤計提,由綜合辦公室核定剩余部分的服裝費用,員工本人履行支付手續并經綜合辦公室在《員工離職確認表》上確認后,人力資源部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計算公式為:月計提費用=【原值-(原值×10%)】÷36
2、 “四保”崗位員工不論何種情況離開公司的,向綜合辦公室歸還全部服裝,綜合辦公室在《員工離職確認表》上確認后,人力資源部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遺失,按以下標準賠償: 短袖襯衣:10元/件 長袖襯衣:15元/件 春秋制服上裝:25元/件 春秋制服長褲:20元/條 夏褲:15元/條 冬季防寒服:50元/件
3、“四保”人員服裝到期換發,應回收全部舊服裝,如有遺失,按第二十二條規定賠償。
4、因違章、違紀被公司按照規定辭退的員工,須在歸還全部服裝、或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辦法履行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離職,如遇特殊情況,以簽報形式流轉審核。 本人熟讀以上《服裝管理辦法》的內容,并承諾遵守以上規定。
承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