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活性炭公司員工不安全行為,防止和減少因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各類事故,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2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全廠所有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的控制方法和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不安全行為的人員。
3 職責
3.1 安環辦負責監督和指導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
3.2 全廠所屬部門、車間、班組廣大干部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互相協作、共同查處、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
3.3 各部門要持續開展反對生產管理中容易出現的重生產、重效益、忽視安全的不良傾向,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意識教育,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紀的帶頭人。
3.4 各車間廣泛開展自查自糾活動,有針對性的利用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問答、技術練兵、事故案例討論等教育活動,對不安全行為乃至成為習慣的主觀因素進行認真分析,制定糾正措施,認真加以糾正。
3.5 各部門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自我防范、規范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3.6 黨政、工會、團委在開展“安康杯”、“安全活動月”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為主題和主要內容,組織開展活動。
3.7 工會落實“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及時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關心員工的生活,積極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幫助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避免冒險違章。
4 控制要求
4.1 定義
本辦法所稱安全行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勞動紀律,上標準崗、干標準活的行為。不安全行為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
違章指揮: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者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指揮生產的行為。違章指揮具體包括:不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或擅自變更安全工藝和操作程序,指揮者未經培訓上崗,使用未經安全培訓的勞動者或無專門資質認證的人員;指揮工人在安全防護設施或設備有缺陷、隱患未解決的條件下冒險作業;發現違章不制止等。
違章作業:主要是指現場操作工人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和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人安全守則、安全用電規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產通知、決定等作業行為。違章作業具體包括:不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制度,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和不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擅自動用機械、電氣設備或拆改挪用設施、設備;隨意爬腳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是指工人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違反勞動紀律具體包括:不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承擔的責任,不遵守考勤與休假紀律、生產與工作紀律、獎懲制度、其他紀律等。
4.2 不安全行為性質界定原則
根據不安全行為情節以及產生或可能產生后果的輕重程度,將其分為a、b、c三類。
4.2.1 a類是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即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4.2.2 b類是嚴重不安全行為,即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4.2.3 c類是一般不安全行為,即情節輕微,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危害后果的行為或現象。
4.3 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
4.3.1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a類)
(1)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及重大隱患未整改而繼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2)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未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繼續組織作業的管理者。
(3)破壞廠內安全設備設施;私掐信號、電纜,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人員。
(4)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5)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吸煙、動用明火、未經審批進行焊接、氣割工作的人員。
(6)酒后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或班中喝酒的人員。
(7)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人員。
(8)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的人員。
(9)其它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3.2嚴重不安全行為(b類)
(1)特種作業人員未在有資質機構專門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而作業的人員和安排者。
(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人員。
(3)擅自拆除安全設施或施工后沒有及時恢復的。
(4)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或容器內有壓力而無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5)擅自跨越設備或在設備上站立停留者。
(6)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的操作人員。
(7)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未掛牌、無專人監護、檢修前未進行驗電的操作者。
(8)用水沖洗電氣、電纜、照明、信號線路及設備傳動部件,或用水澆軸瓦降溫的人員。
(9)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維修班長和司爐工。
(1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設備上有人而進行起吊作業的操作者。
(11)鍋爐管道帶壓維護或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斷措施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12)用起重升降設備提運人的操作者和升降人員。
(13)危險化學品裝運作業違反規定或裝卸危化品車輛存在問題的操作工和責任人。
(14)未經許可擅自操作非本崗位機械設備的人員。
(15)非專職電氣工作人員擅自安裝、操作、檢修電器設備者。
(16)其它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3.3一般不安全行為(c類)
(1)安全生產隱患未按“五定”原則閉環管理要求進行落實整改的責任人。
(2)交接班、點巡檢等各項記錄填寫不規范,未定時進行巡檢或巡檢流于形式的人員。
(3)生產場所不按規定著裝和佩帶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口罩、耳塞、面罩、安全帽不系帽帶)兩次以上(含兩次)的人員。
(4)違章占用消防或應急通道的相關責任人。
(5)運輸車輛在未停穩并制動的情況下進行裝載作業的裝載人員。
(6)廠內車輛在廠區超速行駛的司機。
(7)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要害場所的非本崗位工作人員。
(8)動火作業完畢離開焊接現場,未消除火種的焊接人員。
(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混運,暴曬、搬運時碰撞、滾動的操作者。
(10)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動火點不夠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操作者。
(11)氧氣瓶沒有防碰撞橡膠圈、安全帽、減壓器或乙炔瓶沒有回火防止器而進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員。
(12)對于消防設施、器材未按照規定巡檢、定期保養、維護而導致消防設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相關人員。
(13)發現“三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違”行為或現象繼續的人員。
(1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15)其它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4不安全行為預防
4.4.1各級管理部門應發揮最大潛能為員工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訓,配置安全可靠的設備設施,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消滅不安全行為發生的誘因和土壤,為員工創造自覺規范作業的條件,從根本上杜絕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4.4.2某廠承擔本單位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把員工不安全行為預防納入整體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確不安全行為控制目標;安環辦應為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提供保障,把不安全行為管理納入業務保安職責,將不安全行為預控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部室。
4.5 不安全行為檢查
4.5.1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是人員不安全行為的主體監督檢查機構,其它部室均負有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車間管理人員對作業人員有現場監督和提醒不違章作業的責任。員工個人要履行按章作業的義務。
4.5.2不安全行為的檢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中,在各類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夜間督查中均要將不安全行為納入檢查范疇。
4.5.3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作業環境確定員工不安全行為檢查重點。
4.5.4 各級管理人員及生產崗位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行為,均有責任和義務反映到安環辦進行處理。
4.5.5所有檢查信息均要納入本安系統考核。
4.6不安全行為認定
4.6.1安環辦要依據《焦化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等進一步重新梳理完善不安全行為表現形式,并做好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工作。
4.6.2現場檢查中,要按照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進行不安全行為認定,要做到高標準、嚴要求。
4.7 不安全行為糾正
任何人發現不安全行為后,均要及時制止,同時告知當事人行為的危險性及其后果,并明確正確的方式、方法。
4.8不安全行為的治理
不安全行為的治理應遵循“以人為本、標本兼治、齊抓共管、嚴懲與幫教相結合”的原則。
4.8.1不安全行為治理的基本措施
(1)加強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員工業務技能。要根據生產組織形式和能力變化、人員增減情況、設備更新、環境變化等因素,本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持續做好員工的知識技能培訓,特別要針對不同崗位做好《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的培訓。
(2)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從控制不安全行為出發,要持續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安全態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訓,消除員工頭腦中對安全生產的一些錯誤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個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態度,提高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心,避免不安全行為發生。
4.8.2 不安全行為治理的針對性措施
(1)對單次發生c類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現場糾正和說服教育,同時本月的風險抵押金不予兌現。
(2)對單次發生a類、b類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除按照本條第(1)款處理外,還要組織不低于8學時的停職培訓,必要時給予200-1000元的罰款,需要罰款的由安環辦開具罰款通知書,由綜合辦公室在工資分配時直接從車間總工資中扣除。情節嚴重者調離本崗位,并取消個人年度安全先進的評選資格。
(3) 對出現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行為,要對其所在部門責任人進行連帶警告或降職處罰;具體如下:
a. 對于月度個人累計出現2次不安全行為人員、本人當月安全工資不予兌現并罰款500元,同時本單元或班組出現兩人次不安全行為,對班長處以300元罰款,對責任人和班長批評教育。
b. 對于月度個人累計出現3次不安全行為人員,本人當月風險抵押金不予兌現并罰款1000元,同時本單元或班組出現三人次不安全行為,對班長處以500元罰款,責任人和班長進行批評教育。
c. 對于月度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的不安全行為人員,退回公司人力資源部處理,同時本單元或班組出現三人次以上不安全行為,建議車間對班長給予撤職,并對部門負責人處以不低于3000元的罰款。
4.8.3對于公司安監局、設備中心部查處的人員不安全行為按照神新公司3號的相關要求來治理。
4.8.4對不接受安監人員檢查,對安監人員有打擊報復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4.8.5對因不安全行為導致財產損失、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據公司事故管理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8.6本辦法中處罰和獎勵低于公司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的按最高標準執行。
4.9不安全行為人員有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和地方有關機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本辦法不包括該部分處罰。
4.10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活性炭公司安環辦。
4.11本辦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執行。
活性炭公司安全環保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