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局《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我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門實施監管督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各作業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隱患的范圍:
(一)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工藝缺陷、設備缺陷和設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過程、生產及經營場所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四)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六)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責任制的不落實。
(七)現場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的嚴重違章違規行為。
安全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一般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項目部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按照職責對項目部屬各個施工作業隊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隱患工作依法依規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施工隊伍和個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并向上級安全環保部報告備案。
第二章 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各個作業隊和職能部室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1.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
2.各有關部門上報安全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3.受理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
第八條 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隱患:安全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作業隊或項目第一責任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發現隱患后,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局《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提出具體的整改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第九條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一)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全面了解掌握項目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組織策劃和參加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
3.保證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的資源配置。
4.組織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的目標和任務的制定、經費和物資的落實、治理的機構和人員的落實;保證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5.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上報。
(二)安全環保部的責任:
1.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全面組織排查項目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則”(即定措施、定人員、定資金、定責任、定時間),對項目部潛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現場整改或下達整改指令。
3.按照確定的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目標和任務,跟蹤落實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
4.落實保障項目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活動的資源配置,參與和組織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5.對作業隊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徹底整改。
6.下達停工停業指令。
7.對安全事故隱患現場實施跟蹤監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臺賬,定期匯報、上報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報表。
(三)作業隊責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業現場的設備狀況、工程狀況、環境狀況和危險因素狀況,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發現和確認作業現場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報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隱患整改。
4.按照規范要求建設和維護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
第十條 項目部成立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定期對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
凡三日之內無法整改完畢的安全事故隱患必須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安全環保部門的檢查、督察人員依法依規履行安全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個作業隊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二條 項目部鼓勵、發動職工發現、舉報和排除安全事故隱患。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對安全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對發現、排除和舉報安全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10-100元的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范圍:
(一)項目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的行為;
(二)項目部設備、設施、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三)其他可能構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與各個施工作業隊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對各個作業隊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每月、每季度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按時上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項目部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項目部在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項目部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向現場施工作業隊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或者局安全監管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由局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部向局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局安全督察組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組織對項目部的工作現場進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并對上報的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察。加強對重點監控項目部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安全環保部發現屬于分包協作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分包協作單位,并跟蹤督導,落實相應責任,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按月、季將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項目部屬各個施工作業隊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