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鄉森林防火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森林特防期內(當前1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責任,切實抓好全鄉森林防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各村每年向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繳納森林防火保證金1000元。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的獎勵1000元;發生森林火災的,保證金一律轉為森林防火經費。
第二條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采取進組入戶宣傳,張貼宣傳標語,制定永久標語、廣播、各種會議安排等方式,大肆宣傳森林防火工作,對《禁火令》發放要做到100%到位。
第三條嚴格一切野外用火管理。對確需生產用火的,履行書面審批制度,并報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同時指派駐村干部、林管站、村組干部到場監管,確保不引發森林火災。對野外違規用火或經審批后防范不到位引發森林火災的,每發生一起扣除該村工作經費500元。
第四條鄉村要組建野外火源巡邏巡查隊伍,并配備交通工具和數碼相機等必要裝備,在高火險天氣內每天進行巡邏,并做好登記。發現野外違規用火的,要及時將涉火肇事者扭送到林業主管部門或森林公安機關處理。對發現涉火肇事者不扭送的鄉村干部,給予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
第五條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要及時組織撲火隊上山撲火,村主要領導到現場指揮,林管站工作人員必須及時趕往火災現場協助。對未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趕赴火災現場的,每次扣林管站長、分管領導和駐村領導500元;出現重大事故,由市里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條凡發生一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0畝以上的,扣除該村工作經費1000元;一次森林過火有林地面積150畝以上的,扣除該村工作經費3000元,給予支書、主任書面誡勉談話;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750畝以上的,扣除工作經費5000元,支書、主任一律免職。凡發生特大森林火災,引起重大人員傷亡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由市里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條鄉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定期不定期對各村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督查,在督查過程中發現有野外違規用火但村上未發現、未報告的,對支書、主任進行誡勉談話。
第八條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間,鄉村兩級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對出現遲報、漏報和瞞報森林火情的村,對支書、主任實行誡勉談話。
第九條鼓勵舉報違規用火和違法毀林的犯罪行為。對舉報查實者,每人每次獎勵50元;對當場抓獲違法違規人員及時移交給轄區公安派出所和林管站處理的,每人每次獎勵600元,獎勵資金從鄉財政支付。
第十條凡一年內被誡勉談話兩次的村干部扣除年度績效工資500元;被誡勉談話兩次以上或免職的,扣除年度績效工資2000元;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違法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鄉黨委、政府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