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局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國家財產和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營造安定的辦公環
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管理是指局機關涉及安全的消防、水電、門衛、車輛、文檔、各種設施設備、內部防范等生命、財產
的安全。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群防群治、防治并舉”、“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事故連
帶責任追究制”的原則,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觀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達縣房屋管理局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冉隆成
副組長:劉勇、彭仁偉、張洪
成員:龍素芳、田亮、王首體、陳艷秋、
王守體、譚云蘭
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龍素芳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局機關的安全管理;擬訂安全工作計劃、制度、職責;負責制定安
全應急救援預案和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目標的考核等。
第五條 成立達縣房屋管理局安全應急隊。
隊長:劉勇
隊員:彭仁偉、田亮、陳曉躍、魏茂華、孫明
王守體、高建杰、符幗娉、蒲正田
安全應急隊的職責是及時應付和處理各類突發的安全事件。
第六條 各股室確定一名安全監督員,負責股室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登記、報告、處理等工作,并直接對股室負責人負責。
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受縣安全監督管理局以及縣建設局安辦的直接領導和指導。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七條 單位院內公共場所、門衛、消防設施設備、配電設備、會議室、公共水電、大件物資、房屋建筑的安全保衛,由局辦公
室負責管理。
第八條 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辦公室內公共財產、用水用電、機要文件和文檔、財務現金、印章等的安全,由各
股室負責管理。
第九條 局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是局機關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是第二責任人;成員和各股室安全監督員為第三責任人。
各股室負責人為股室安全第一責任人,股室安全監督員為股室安全第二責任人。
第十條 局機關與各股室及職工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節 機關安全
第十一條 機關職工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觀念,加強對單位職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基本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增強全局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單位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 出入辦公室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防被盜和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機關安全保衛規定,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匯報安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加強機要文件和文檔管理,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守則,嚴防機密文件、文電、傳真等丟失和泄密事件發生。
第十五條 加強各股室之間安全聯防自治和綜合治理,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嚴防盜竊、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一旦
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局安全辦公室。
第十六條 嚴格危禁物品管理,嚴禁攜帶危禁物品進入機關院內,更不得在機關辦公區及辦公室內存放危禁物品。
第十七條 單位及個人的大件和貴重物品外運,必須先行告知或有相關人員相送,并到值班室作好登記。
第十八條 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墻上任意開窗挖洞;不準私裝私拆公用水、電、消防、避雷及通訊等設施
設備;不得安裝未經許可耗電量較大(超設計負荷)的電器;不得安裝使用明火取暖。
第十九條 禁止向窗外亂扔垃圾和物品,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節 水電安全
第二十條 水電工必須嚴格按照《電工守則和安全操作規程》從事水電維修、安裝工作,嚴禁違規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防止事
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凡有危及安全的地方、部位、設施等必須設有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第二十二條 清理地下水道或通風較差的地下作業,要穿戴安全防護器具,防止中毒窒息事件發生。
第二十三條 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第二十四條 所有用電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三節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解決,確保防火安全。
第二十六條 消防通道禁止堆放雜物,隨時保持道暢無阻。
第二十七條 滅火器、消防栓禁止隨意移動位置,僅限發生火災時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條 消防值班人員必須堅持經常巡邏檢查,并按規定作好記錄,發現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加強機關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定期培訓或不定期演練。
第四節 車輛安全
第三十條 駕駛員必須加強交通法規學習,遵守交通法規,增強安全意識。
第三十一條 單位車輛只能由本單位專業駕駛員駕駛,禁止非專業駕駛人員駕車上路。并自覺作好年檢年審,配備消防滅火器,
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二條 節假日,車輛必須入庫。
第三十三條 凡進入機關院內的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危禁物品,一量發現,當場沒收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嚴禁帶病出車和酒后駕車、開英雄車、賭氣車等違規駕車。
第五節 門衛安全
第三十五條 門衛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重點防范”的安全保衛意識。
第三十六條 門衛人員必須由政治思想堅定、業務素質強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七條 門衛人員舉止端莊,穿戴整潔,做到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嚴禁惡語傷人,樹立良好的執勤形象。
第三十八條 門衛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恪盡職守,經常進行流動巡查,并作好巡查記載。
第三十九條 嚴把車、人、物進出大門關,禁止出租車進入院內。
第六節 安全監督
第四十條 局安全辦公室對局機關各股室安全情況每月定期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重要崗位、點重部位要隨時進行抽查。
第四十一條 局每月25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總結通報上月安全工作情況,學習安全生產法規,討論下月安全工作規劃。
第四十二條 各股室按月將安全工作情況小結上報局安全辦公室,局安全辦公室將全局的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通報全局,并
報送局安全領導小組。
第四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領導、股長、安全監督員事發當月的全部獎金
(注:月獎按全年獎金的十二分之一計算)。情節特別嚴重的,扣除全年獎金。
1、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2、凡超負荷用電;
3、凡不接受安全檢查的;
4、凡下班辦公室未關門上鎖的;
5、凡下班后未能關閉電腦、飲水機、烤火爐等用電設備的;
6、凡被撬門入室財物被盜的;
7、凡發現安全隱患隱瞞不報的;
8、凡安全監督員未能及時發現、上報和處置安全隱患的;
9、凡違規使用,挪動或損壞消防設施設備的;
10、凡發生安全事故,應到場或通知到場而不到場的。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各股室的安全考核由局安全領導小組統一考核,局屬各股(室)均屬考核范圍。
第四十五條 安全工作實行百分制(含平時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股室目標考核內容。考評分在95-100分的,按規定
標準計發獎金;考評分在90-94分的,按規定標準的90%計發獎金;考評分在85-89分的,按規定的80%計發獎金;考評分在80分以下
的扣發全年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四十六條局安全工作實行計、扣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領導、股長、
安全監督員事發當月的全部獎金(注:月獎按全年獎金的十二分之一計算)。情節特別嚴重的,扣除全年獎金。
1、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扣除安全積分8分;
2、凡超負荷用電(一個固定插座同時使用多個用電設備)的,扣除安全積分6分;
3、凡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扣除安全積分8分;
4、凡下班辦公室未關門上鎖的,扣除安全積分8分;
5、凡下班后未能關閉電腦、飲水機、烤火爐等用電設備的,扣除安全積分7分;
6、凡被撬門入室財物被盜的,扣除安全積分1分;
7、凡發現安全隱患隱瞞不報的,扣除安全積分9分;
8、凡安全監督員未能及時發現、上報和處置安全隱患的,扣除安全積分10分;
9、凡違規使用,挪動或損壞消防設施設備的,扣除安全積分4分;
10、凡發生安全事故,應到場或通知到場而不到場的,扣除安全積分3分。
第四十七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見義勇為,挺身而出及時制止了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者,給予物質和精神的獎勵,并增加所在股室安
全目標考核分5分。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一票否決”:
1、局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的;
2、局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發生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3、嚴重違反操作規程,致使發生安全事故給單位和職工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4、機關工作人員失職,導致被盜和安全事故發生,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局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實施,凡原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