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切實加強集團公司新線建設、既有線改造、地方工程等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強化施工地段營業線行車安全控制,建立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共保體系,確保營業線行車安全,按照鐵道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補充辦法》(鐵運〔2010〕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納入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范疇。主要指新建鐵路工程、既有線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與既有線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線兩側一定范圍內(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鐵路的橋涵)或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涉及既有線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 施工類別的劃分
第3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分為三類:
1.臨近營業線進行以下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列為a類施工,必須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
(1)吊裝作業時侵入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桿外側2米、非電氣化鐵路信號機立柱外側1米范圍(以下簡稱“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設或拆除各類鐵塔、支柱(包括立信號機柱)及接觸網桿等在作業過程中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3)開挖路基、線路注漿、cfg樁等影響路基穩定的施工。
(4)需要對臨近的營業線進行限速的施工。
(5)線路撥接、臨近營業線的爆破施工、在營業線裝卸橋片或跨越營業線搬運鋼軌、軌枕、信號機柱、水泥電桿等大型路料設備的施工。
2.臨近營業線進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墜落等意外而危及營業線行車安全的施工,列為b類施工。b類施工應設置防護設施并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納入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確不能設置防護設施且侵入營業線限界的,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
(1)使用高度或作業半徑大于吊車、挖掘機至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之間距離的吊車吊裝和挖掘裝載作業。
(2)影響鐵路通信鐵塔、基站、通信信號中繼站及供電鐵塔、支柱等基礎穩定的各類施工。
(3)臨近營業線進行現澆梁、鋼板樁、鋼管樁、搭設腳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設備和材料翻落后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4)營業線路塹地段有可能發生物體墜落、翻落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5)臨近營業線3米范圍內的大型機械施工作業。
3.臨近營業線進行以下可能影響鐵路路基穩定、行車設備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營業線安全的施工,列為c類施工。
(1)人工開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樁施工。
(2)臨近通信、信號及供電光、電纜溝10米范圍內的挖溝、取土、路基碾壓等施工。
(3)上跨鐵路電力、通信線路下方的施工。
(4)綁扎鋼筋、安裝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棄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營業線行車設備穩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計劃編制及實施
第4條 施工單位上報的臨近營業線施工計劃,應初步判定施工類別,并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預審,核定項目類別。屬于a類及b類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的施工,按照《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按ⅲ級施工規定強化安全管理,其月計劃、日計劃審查、審批、發布程序與現行月度施工計劃公布的施工項目相同。屬于b類不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的施工以及c類施工,需編制施工安全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實施步驟執行“一表三書”。
第5條 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編制
1.b類不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的施工及c類施工,由施工單位依據集團公司審查通過的施工方案,將次月本單位臨近營業線施工計劃中不納入集團公司月度施工計劃的施工項目進行匯總,填報《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計劃表》(附表1),經本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審核蓋章后報集團公司項目管理機構或建設單位審核。
2.經集團公司項目管理機構或建設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審核。
3.經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運輸處審批,下達月度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計劃(以施工計劃附件形式下發)。
4.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計劃不需申報施工日計劃,實際施工時間有變化時,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提前2天以電報的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單位。
5.未納入“臨近營業線月度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的施工項目確需施工時,按照以上申報程序,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前7天報運輸處,運輸處以電報形式公布。
第6條 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的實施及信息反饋
1.施工單位按批準的月度施工安全監督計劃,提前3天向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報送《施工開工通知書》(附表2)。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單位、內容、計劃進行核對,在2日內向相關車務、機務、工務、電務、通信、車輛、水電,以及施工、監理等單位,下發《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通知書》(附表3)。
2.工務、電務、通信、水電等設備管理單位接到《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通知書》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長組織相關業務科、安全科對開工項目的施工組織方案、安全協議、開工報告等進行審核,達不到施工條件要求的不準開工。達到施工條件的,設備管理單位調度下達《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管指導書》(附表4),指派現場監管人員按時到達施工現場進行監護。車間、工區在沒有接到單位調度下達《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管指導書》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派人監管或防護。
3.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設置《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登記簿》(附表5),由施工單位負責人主持,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現場監管人員必須按規定于施工開始前40分鐘到達施工現場進行簽到。監護人員未到達現場或未進行簽到,施工單位不得提前擅自開始施工。施工單位作業完成后,經施工負責人、監管人員共同確認停止施工,并進行離場確認登記后,方可撤離施工現場。
4.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組織實施,相關設備管理單位、行車組織單位、建設管理機構、集團公司相關業務處、安全監督檢查機構根據此計劃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1)設備管理單位作業人員、工務線路安全檢查員、監管人員日常檢查時,對轄區范圍內臨近營業線的各種施工,要認真記錄,發現新開工、無計劃施工(包括嚴重違章施工)作業項目時,要及時與段調度核對,段調度對未下達《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通知書》的施工,立即報段領導,并及時向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和屬地安全監察大隊報告。如發生漏報情況,列有關單位與施工單位同等責任。
(2)機務段接到《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通知書》后,對照集團公司批準的月度施工安全監督計劃,運用車間提前編制施工地點、施工項目、機械作業等信息,按照機車交路,在“機車乘務員出勤指導傳達”(由機務段按規定制作,乘務員出乘時攜帶)中專項提示。列車運行中,機車乘務員按照標明的施工地點加強瞭望、鳴笛,發現險情立即采取停車措施。發現有未納入“機車乘務員出勤指導傳達”的施工作業或列車通過時施工機械未按規定停止作業時,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就近車站,由車站轉報列車調度員,調度員按重要信息反饋程序通知屬地安全監察大隊進行核實處罰。
(3)監理單位接到《臨近營業線施工監護通知書》后,要及時安排專職監理人員進場,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實施對施工單位保證營業線行車安全和工程質量的過程控制管理。
5.施工單位每日將施工進度情況向建設單位施工調度和設備管理單位進行報告,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施工調度收到施工單位的進度報告后,對施工作業地點改變的(施工地點前后移動超過800米),經核實準確后,每日12時前將次日臨近營業線施工地點變更計劃,通過局域網以《施工地點變更通知書》(附表6),發到相關車務、機務、工務、電務、通信、車輛、水電、地區安監大隊等監管單位,機務段運用車間據此編制施工地點、施工項目、機械作業等信息,按照機車交路,在“機車乘務員出勤指導傳達”中專項提示。其他監管單位根據專業監管需要,據此安排監護人員進行監護,對無計劃施工的,按照規定的程序立即反饋。
第7條 對于臨時產生的臨近營業線施工,施工單位須提前7天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提報施工計劃及施工類別。計劃提報前須經設備管理單位、施工配合單位會簽。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對計劃進行審查并編制臨時施工監督計劃,運輸處以電報形式下達臨時監督計劃(涉及lkj數據變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方案審查的強制性規定
1.臨近營業線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預審,未按規定程序進行預審的施工方案集團公司不予審查。
2.施工方案未經集團公司審查通過的,運輸處不得安排其施工計劃。
3.審查批準的施工方案如需變更,影響施工及營業線行車安全時必須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重新組織審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結構的計算,必須經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局級技術主管部門驗算、簽認。其中施工單位內審必須經工程局總工程師組織,并經工程局技術負責人簽認。
5.新建跨越營業線大型橋梁等對營業線安全威脅大、工序復雜的施工項目,應按不同的實施階段分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其中防護棚架(現澆支架)的搭設、拆除必須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否則,不予對防護方案進行審核。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責任
第9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的禁止性規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審批通過,未辦理營業線施工安全審批的(含變更施工方案),未納入施工計劃的,禁止施工。
2.施工單位未與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簽定施工安全協議,禁止施工。
3.各施工項點規定的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到現場(或未簽到),安全員、技術員、防護人員未到場禁止施工。
4.可能發生施工人員、機具、設備和材料侵入鐵路限界、影響供電設備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禁止施工;臨近營業線大型機械、臨時構筑物、起重設備吊臂旋轉、索具斷裂未采取可控防傾倒、旋轉、斷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的,禁止施工。
5.相關施工作業人員未經鐵路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新進場的施工隊、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未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試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設備管理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檢查發現存在危及營業線安全的問題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經檢查單位確認,禁止復工。
7.凡施工單位未將作業計劃提前告知監理、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安全監管人員未到施工現場的(或未簽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確要求設置現場和駐站防護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應急標牌,標明防護車站應急電話、簡明應急防護程序,必須配備對講機、口笛、信號旗、防護服等相關防護用品,否則禁止施工。
9.對b類不納入集團公司施工計劃的施工項目,既未納入月度臨近營業線安全監督計劃,也未上報運輸處以電報形式公布下發,禁止施工。
10.施工單位未與設備管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禁止提報施工監督計劃,嚴禁開工。
11.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協議”內容,設置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禁止開工。
12.夜間施工未達到夜間施工條件,禁止施工。
13.無封鎖計劃的臨近營業線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責任體系
施工單位是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責任的主體。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按專業分工,負責牽頭建立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聯控機制,組織相關單位加強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和管理,對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負有監管責任;相關單位必須按職責加強對臨近營業線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對施工安全負主體管理責任。
1.集團公司主管部門職責:
建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部門是臨近營業線施工的主管或牽頭部門。
(1)項目開工前,項目主管或牽頭部門召集相關業務處、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設備管理單位、安監室、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召開施工方案審查會,對施工項目和影響范圍進行界定,審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實要求,建立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監管責任落實組織體系。
(2)審核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方案的審查,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審查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設備管理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預審的施工方案。
(3)協調解決建設、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4)定期組織對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的檢查、督導。
2.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職責: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是臨近營業線施工管理的主體單位,對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
(1)負責組織對施工、監理單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學習鐵道部、集團公司關于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臨近營業線施工的禁止性規定;施工單位入場前,要積極組織設備管理單位對施工防護等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