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監管主體的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的領導,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旗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負責。
按照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旗區境內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由各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所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開發區和園區管委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工作負責。
第四條 各級安監、公安、質監、交通、環保、衛生、工商、航空、鐵路、郵政等承擔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七章所規定的職責,對所監管環節的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職工操作技術水平,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保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長效化。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專門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第七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配備5名以上具備本單位化工工藝和化工設備專業知識的高級技術管理人員和10名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八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九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基本功訓練,并經考核合格,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制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第十二條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按規定取得行政許可,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把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排除隱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督查制度、隱患排查制度,抓好專項督查、重點督查和定期督查,確保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的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
第十四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安全管理應以旗區為主、園區為主、企業為主和現場為主。上下聯動,各負其責。旗區安監部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要把現場管理、現場檢查、現場研究、解決作為重中之重,實行“關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監管隊伍建設,為安監部門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化工專業知識的安全監管人員。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要根據開發區和園區生產規模,配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安全監管人員。
第十七條 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實施重點監控。重點監控的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單位由旗區安監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確立“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察,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建立旗區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組人員分別由具有化工工藝、化工機械、自動化、壓力容器、消防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專家組在旗區安監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對煤化工、天然氣化工生產單位進行安全會診,開展隱患排查和安全監督檢查,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專家組人員的工資由旗區人民政府和被檢查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煤化工、天然氣化工駐廠監管員制度,各旗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聘請具有化工工藝和化工機械專業知識監管人員,派駐轄區內重點煤化工、天然氣化工企業,進行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和定期督察。幫助企業排查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企業落實整改措施。派駐人員由旗區安監部門管理,工資由同級財政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