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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0 07:30:03 查看人數:36

      某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

      第1篇 某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根據《xx集團井下爆破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xx礦井下爆破作業。

      第三條? 專職爆破工指服務于礦井炮掘隊組的爆破工,兼職爆破工指服務于機掘、綜采隊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通風區負責專職爆破工的人員、業務、工資的管理;負責發爆器的統一管理、發放和修理。

      第五條? 科教中心負責全礦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辦理、換證及培訓工作;負責對運輸、裝卸以及參與爆破作業的班組長等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六條? 物資采供部負責采購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藥(含剛性被筒炸藥)、雷管、發爆器、爆破母線、火藥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負責爆破材料庫的管理;負責建立火工品領退制度;負責為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提供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七條? 武裝保衛負責對爆破工的個人資料進行審查,并具體負責爆破員作業證、ic卡的辦理、換證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爆破作業地點及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爆破工的出入井進行檢身、登記。

      第九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每月對通風區發放室的發爆器、爆破母線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防爆性能檢查。

      第十條? 井下各爆破施工單位負責按要求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職工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火工品;負責井下火藥箱、雷管箱的領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針的領用、加工;負責在靜壓水管前加閥門、三通、安裝水針;負責固定爆破母線時麻繩的吊掛以及竹(木)炮棍的準備。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爆破工必須經人事勞資部、科教中心、武裝保衛、通風區嚴格審查個人資料后,并具備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員作業證、ic卡后,方可持證上崗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二條? 每半年由通風區對井下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個人檔案,確保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爆破工個人檔案包括:姓名、所在單位、采掘工齡年限、獲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資格證和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時間、證件號碼、培訓時間、籍貫、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條?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職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風區參加例會及業務培訓。

      第四章? 爆破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炮掘隊組需要放炮必須至少提前三個小時向通風區提交爆破申請,通風區安排專職爆破工。

      第十五條? 爆破工應嚴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要求領退火工品,履行簽字監督程序。

      第十六條? 領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應帶齊符合要求的發爆器、爆破母線和其它用具,并對發爆器和爆破母線作全面檢查。

      (2)爆破工憑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及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員作業證、ic卡到指定火藥庫領取火藥、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不得轉借。

      (3)電雷管、炸藥的領取富余量不得超過作業規程或措施規定數量的10%。

      第十七條? 運輸與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送,炸藥由施工單位派專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員)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二人必須同時行進,相距至少20米。

      (2)炸藥、電雷管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炸藥、電雷管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開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

      (4) 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并派專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時,由爆破工看護雷管箱和火藥箱,工作面放炮時,由生產隊組當班班長指派專人看護雷管箱和火藥箱,履行交接手續。

      (5) 嚴禁人員坐在炸藥箱與雷管箱上。

      第十八條? 裝配起爆藥卷

      (1)裝配起爆藥卷時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非聚能穴端)裝入(乳化炸藥等無聚能穴的炸藥除外),裝入的方法:

      藥卷扎眼裝配。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一根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尖頭木棍或竹棍,在藥卷頂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電雷管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全部捆扎打結,并把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2)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3)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體的放炮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與雷管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4)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6)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第十九條? 裝藥、封泥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超過規定;

      ②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③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

      ④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⑤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2)當爆破工確認符合裝藥條件后,可進行裝藥。裝藥應按照清孔-驗孔-裝藥-封孔程序進行。

      (3)裝藥前,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裝藥時,要一手抓住電雷管的腳線,另一手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放在眼口處的藥卷輕輕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內的各藥卷間彼此密接,推入時要用力均勻,不能用炮棍沖撞或搗實。對于仰角較大的炮眼,可在藥卷后邊頂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藥卷。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型炸藥。

      (4)裝藥工作不準與其它工作平行作業(如確需平行作業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且只準爆破工、班組長和班組長指派的有經驗的老工人進行,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緊靠藥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裝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

      (6)裝填炮泥時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腳線,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但不能拉的過緊,防止拉壞腳線或管口;另一手裝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應慢慢用力,輕搗壓實。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情況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②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長度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9)裝藥后,需將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篇 s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根據《**集團井下爆破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礦井下爆破作業。

      第三條 專職爆破工指服務于礦井炮掘隊組的爆破工,兼職爆破工指服務于機掘、綜采隊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通風區負責專職爆破工的人員、業務、工資的管理;負責發爆器的統一管理、發放和修理。

      第五條 科教中心負責全礦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辦理、換證及培訓工作;負責對運輸、裝卸以及參與爆破作業的班組長等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六條 物資采供部負責采購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藥(含剛性被筒炸藥)、雷管、發爆器、爆破母線、火藥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負責爆破材料庫的管理;負責建立火工品領退制度;負責為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提供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七條 武裝保衛負責對爆破工的個人資料進行審查,并具體負責爆破員作業證、ic卡的辦理、換證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爆破作業地點及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爆破工的出入井進行檢身、登記。

      第九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每月對通風區發放室的發爆器、爆破母線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防爆性能檢查。

      第十條 井下各爆破施工單位負責按要求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職工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火工品;負責井下火藥箱、雷管箱的領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針的領用、加工;負責在靜壓水管前加閥門、三通、安裝水針;負責固定爆破母線時麻繩的吊掛以及竹(木)炮棍的準備。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爆破工必須經人事勞資部、科教中心、武裝保衛、通風區嚴格審查個人資料后,并具備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員作業證、ic卡后,方可持證上崗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二條 每半年由通風區對井下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個人檔案,確保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爆破工個人檔案包括:姓名、所在單位、采掘工齡年限、獲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資格證和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時間、證件號碼、培訓時間、籍貫、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條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職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風區參加例會及業務培訓。

      第四章 爆破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炮掘隊組需要放炮必須至少提前三個小時向通風區提交爆破申請,通風區安排專職爆破工。

      第十五條 爆破工應嚴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要求領退火工品,履行簽字監督程序。

      第十六條 領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應帶齊符合要求的發爆器、爆破母線和其它用具,并對發爆器和爆破母線作全面檢查。

      (2)爆破工憑爆破器材管理跟蹤卡及爆破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員作業證、ic卡到指定火藥庫領取火藥、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不得轉借。

      (3)電雷管、炸藥的領取富余量不得超過作業規程或措施規定數量的10%。

      第十七條 運輸與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送,炸藥由施工單位派專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員)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二人必須同時行進,相距至少20米。

      (2)炸藥、電雷管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炸藥、電雷管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開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

      (4) 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并派專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時,由爆破工看護雷管箱和火藥箱,工作面放炮時,由生產隊組當班班長指派專人看護雷管箱和火藥箱,履行交接手續。

      (5) 嚴禁人員坐在炸藥箱與雷管箱上。

      第十八條 裝配起爆藥卷

      (1)裝配起爆藥卷時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非聚能穴端)裝入(乳化炸藥等無聚能穴的炸藥除外),裝入的方法:

      藥卷扎眼裝配。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一根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尖頭木棍或竹棍,在藥卷頂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電雷管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全部捆扎打結,并把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2)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3)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體的放炮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與雷管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4)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6)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第十九條 裝藥、封泥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超過規定;

      ②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③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

      ④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⑤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2)當爆破工確認符合裝藥條件后,可進行裝藥。裝藥應按照清孔-驗孔-裝藥-封孔程序進行。

      (3)裝藥前,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裝藥時,要一手抓住電雷管的腳線,另一手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放在眼口處的藥卷輕輕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內的各藥卷間彼此密接,推入時要用力均勻,不能用炮棍沖撞或搗實。對于仰角較大的炮眼,可在藥卷后邊頂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藥卷。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型炸藥。

      (4)裝藥工作不準與其它工作平行作業(如確需平行作業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且只準爆破工、班組長和班組長指派的有經驗的老工人進行,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緊靠藥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裝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

      (6)裝填炮泥時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腳線,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但不能拉的過緊,防止拉壞腳線或管口;另一手裝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應慢慢用力,輕搗壓實。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情況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②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長度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9)裝藥后,需將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二十條 聯線

      (1)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聯線應按照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進行。施工單位吊掛爆破母線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質或其它不導電的材質做成,將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線掛在三角架上。

      麻繩懸吊法:采用麻繩加掛鉤懸掛母線,麻繩一端固定在煤幫或頂板上,另一端懸垂,利用掛鉤懸掛母線。

      (3)爆破母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爆破母線的懸掛必須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導電體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掛在金屬網上),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4)爆破母線要做到專人專線,井下爆破作業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條母線。防突工作面爆破作業時,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線,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6)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7)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順序和聯線方法進行聯線。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培訓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對爆破母線外皮破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要及時修補,避免網路與外界相連,發生漏電、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線與腳線、腳線與腳線的連接處應用絕緣膠布包緊。

      第二十一條 爆破

      (1)通風區維修人員要負責定期校驗發爆器峰值電壓、放電時間、輸出沖量等性能參數,建立發爆器性能校驗檔案,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發放前做好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放炮器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2)爆破前,爆破地點附近的電氣設備、通風設施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和加固(具體的保護范圍和方法在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掘進工作面爆破前要將監測探頭移出安全地點,爆破后要及時將監測探頭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時,爆破工將發爆器鑰匙旋轉于充電位置,待電池電壓檢測完,網絡電阻顯示穩定后,班組長首先按動a遙控上的解鎖鍵,安監工再按動b遙控器上的解鎖鍵,待第二位數碼管顯示“6”并閃爍時,爆破工旋轉鑰匙進行爆破。

      (4)爆破工作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一炮三檢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檢查瓦斯。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無積聚超限方可打眼裝藥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至“一炮三檢”記錄本。爆破工、安監工、班組長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組長持檢查牌,安監工持爆破牌,具體過程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將自己攜帶的警戒牌和發爆器(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時攜帶)交給班組長。

      ②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后,派人進行警戒,并檢查頂板支護完好、切斷放炮區域電源后,將自己攜帶的檢查牌交給安檢工。

      ③安檢工監督爆破工檢查通風、瓦斯、煤塵等情況無問題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

      ④爆破工進行腳線連接,在與母線連接時必須確認母線另一端扭結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懸空布設母線,待其最后離開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點后,向班組長匯報。

      ⑤班組長、安檢工進一步確認警戒及各項放炮準備事宜完成后,班組長將放炮器交給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規定完成放炮任務。

      ⑥爆破時,爆破工先將母線扭結解開,牢固地接在發爆器的接線柱上,吹口哨數聲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將鑰匙插入發爆器,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再將開關鑰匙轉到放電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須立即取下發爆器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將三牌各歸原主。

      (6)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7)發爆器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通電爆破前,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8)爆破后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庫。

      (9)一個爆破工只配一部發爆器,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頭同時作業、多頭同時爆破、多臺發爆器同時爆破。

      (10)爆破前后嚴格執行灑水降塵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隊組必須對放炮地點前后30m范圍進行灑水降塵。炮掘工作面應采用放炮噴霧,順槽間橫川采用爆破掘進時,應采用手動噴霧,每次爆破前必須將噴霧打開,待爆破后炮煙散盡方可關閉噴霧,并且噴霧時間不得小于15分鐘。無水不準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準爆破。

      (11)井下嚴格執行爆破停電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須停工作面及回風巷內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停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設備的電源;盤區進風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點下風側盤區進回風巷道內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盤區回風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點下風側盤區回風巷道內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

      第二十二條 起爆點到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

      (1)井下爆破作業過程中在警戒線處必須設置帶反光標志的警戒牌、欄桿或拉繩。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規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嚴禁入內”的警標。

      警戒繩的規格:直徑5mm-20mm麻花繩;長度以各礦巷道斷面自行而定。

      (2)直線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巖巷、半煤巖巷不小于120米。

      (3)拐彎巷道爆破,當巷道拐彎掘進超5米,但從爆破工作面到掩護地點不足直線巷道爆破距離時,爆破掩護地點到爆破工作面的距離煤巷不小于50米,巖巷、半煤巖巷不小于75米,并保證從拐彎處到掩護地點不小于10米,當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護地點超過直線爆破距離時,執行直線巷道爆破距離規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點距兩側掩護地點的距離不小于75米,崩大塊煤矸時,不小于45米,拐彎處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點距離兩側掩護地點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條 爆破后檢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爆破工與班長、安監工一起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工作面不得組織生產。

      (2)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后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當班出現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請爆破工,出現這種情況,由班組長、安監工加強出煤過程中的檢查,如果發現有拒爆、殘爆情況,應將未爆破的電雷管交予安監工,由安監工通知通風區,通風區安排爆破工將電雷管交到火藥庫。

      (4)出現班后炮情況時,隊組要做好爆破業務的配合工作,積極將剩余的火工品及時退庫。接班班長、安監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如出現電管丟失或拉上井的現象,追究接班班長、安監工、爆破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拒爆、殘爆的處理

      (1)由于聯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如果出現煤、矸卡溜煤(矸)眼時,確需進行爆破時,由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部門會審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瓦斯濃度達到1%以上時嚴禁裝藥爆破。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二十六條 密閉墻前、敷設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圍以內不允許爆破,如因巷道維修等特殊原因確無其它辦法時,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須由施工作業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部門會審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措施中應有防止爆破瞬間高電壓放電產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術措施,抽放管路應設法排空或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加以可靠的保護。但在密閉墻施工后,7天內嚴禁在附近100m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米范圍內,嚴禁爆破。嚴禁使用爆破方法啟封密閉墻。

      第二十八條 當班放炮結束后,嚴禁將火藥、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單位要及時派專人協助爆破工退庫。

      第二十九條 井下發現亂扔、亂丟的雷管、火藥時要及時交回爆炸材料庫,由庫保管員及時向物資采供部匯報。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條 考核依照**礦“一通三防”績效考核標準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通風區代礦解釋。

      某礦井下爆破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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