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吊裝作業管理,對吊裝作業中的危險進行有效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吊裝作業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dl5009.1-9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4 術語與定義
4.1高處作業: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進行的作業。
4.2交叉作業:在建筑與安裝施工過程中,工序交叉、作業面互相滲透或重疊的作業。
5 職責
5.1專業公司負責編寫本單位吊裝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報項目部審批。
5.2實施吊裝作業的班組負責按吊裝措施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和自檢。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及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吊裝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作業前專業公司應結合現場作業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吊裝作業做危害辨識,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審批。
6.2施工前由專業公司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主要內容有:
a) 吊裝作業內容、吊裝作業步驟、使用的機器具及安全技術要求;
b) 吊裝作業現場條件和環境特點;
c) 吊裝作業人員資質、素質、身體狀況要求;
d) 作業安全防護技術;
e) 必須佩戴的防護用品及其正確使用方法;
f) 緊急情況應急措施。
6.3對于重大吊裝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項目部總工、工程部專業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應參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裝作業班組按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熟悉吊裝措施,特別是起重工應明確吊裝物體的重量、形狀、吊點的確定、鋼絲繩等吊裝索具選用、綁扎技術等;司機應明確吊裝機械目前的性能、工況。
6.5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依據規程、規范的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吊裝作業環境、吊裝機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6.6在惡劣氣候下(五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禁止露天吊裝作業。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作業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第2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為加強公司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設備事故,保障安全生產,制訂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起重吊裝作業: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起重吊裝作業危害識別
3.1起重吊裝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方案中進行起重吊裝作業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3.2 將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內。
3.3 起重吊裝作業方案和《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起重吊裝作業程序
4.1起重吊裝作業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1.1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 時,為一級起重吊裝作業;
4.1.2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80t 時,為二級起重吊裝作業;
4.1.3起重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時,為三級起重吊裝作業。
4.2起重吊裝作業辦理程序
起重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未辦理《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起重作業。
4.2.1起重吊裝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裝作業方案,填寫《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4.2.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5起重吊裝作業方案
5.1.1起重吊裝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5.1.2《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工件的重量、幾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術工藝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2)施工機具最大受力時的強度和穩定性核算。
(3)平、立面布置圖(包括周圍環境、地點、地下障礙物),工件運輸路線、拼接、起重吊裝位置、桅桿豎立與拆除的位置及移動的路線,卷揚機、地錨與索具的布置,電源及起重吊裝警戒線等。
(4)主要起重吊裝施工機具、材料一覽表。
(5)勞動組織及崗位責任制。
(6)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注明應配備的防護物品種類及數量。
(7)對起重吊裝工作的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8)操作步驟的要求。
(9)施工指揮命令的下達程序。
(10)安全注意事項、現場安全環保措施和監督手段。
6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6.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2007的規定。
6.4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5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6.7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6.8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安全監督批準。
6.9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的管理規定;高處作業時應遵守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6.10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6.12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13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4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6.14.1指揮信號不明;
6.14.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6.14.3斜拉重物;
6.14.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6.14.5重物下站人;
6.14.6重物埋在地下;
6.14.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6.14.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6.14.9重物越人頭;
6.14.10安全裝置失靈。
7起重吊裝操作人員職責
7.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7.2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中必須按信號員的指揮信號操作,但不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7.3起重臂、吊鉤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4嚴禁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7.5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綁、調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場地、吊物和指揮信號不得起吊。
7.8起重機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和吊物不能靠近電線。必須在電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7.10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時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11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7.12兩臺以上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級以上大風,不得進行20噸以上的吊裝,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起重作業。
8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8.1聽從信號員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2根據吊物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和索具。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吊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吊時須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垂直,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上;多人捆綁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8.4嚴禁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起重機司機聯系,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8.5吊掛重物時,吊索接觸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用吊具。
8.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地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裝必須使用引繩,人員與吊物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必須用引繩等輔助。
8.8吊物裝車拉運時必須捆綁牢靠,經吊裝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啟運。拉運超高物體時,必須專人押運,隨時觀察空中障礙物情況,保證運輸安全;卸車時,必須詳細檢查捆綁繩索或鉛絲是否全部解開,確認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裝作業信號員職責:
9.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9.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9.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以檢查全部機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將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9.4吊裝過程中任何部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9.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及設備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9.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職責
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0.1作業負責人是起重吊裝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10.2認真督促吊裝操作人員(司機)、司索人員(起重工)、作業信號員和監護人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0.3起重吊裝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起重吊裝作業的人員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10.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恢復。
11起重吊裝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1.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11.2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內容,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11.4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1.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11.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進行恢復核實。
12起重吊裝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2.1必須全面了解起重吊裝作業過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2.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12.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相關人員的作業,發現有違反《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2.5遇作業操作員、起重工、信號員作業監護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2.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督要進行最終復核。
13起重吊裝作業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裝信號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裝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籃等進行作業時,應在起重吊裝作業方案中制定詳細可靠的作業方案。
13.3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切斷總電源開關。
13.3.2軌道式起重機必須錨定。
13.3.3將吊索、吊具收回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13.3.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維護保養起重機械時,必須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14附則
14.1《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應存檔保存一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