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密閉空間作業管理辦法
1.0目的
為規范集團密閉空間作業,防止人員進入密閉空間所帶來的危害,確保員工及外包商作業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0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密閉空間的作業。
3.0定義
3.1密閉空間: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3.2立即威脅生命或健康的濃度(idlh):在此條件下對生命立即或延遲產生威脅,或能導致永久性健康損害,或影響準入人在無助情況下從密閉空間逃生。某些物質對人產生一過性的短時影響,甚至很嚴重,受害人未經醫療救治而感覺正常,但在接觸這些物質后12~72小時可能突然產生致命后果,如氟烴類化合物。
3.3無需準入密閉空間:經持續機械通風和定時監測,能保證在密閉空間內安全作業,不需要辦理準入證的密閉空間。
3.4準入密閉空間:具有包含可能產生危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對進入人產生吞沒、或因其內部結構易引起進入人落入產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嚴重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閉空間。
3.5吞沒:身體淹沒于液體或固態流體而導致呼吸系統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壓迫或被碾壓而引起死亡。
4.0權責
4.1本規范由管理處編制、修訂。
4.2單位最高主管
4.2.1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監督。
4.2.2負責核準密閉空間處作業許可證。
4.3密閉作業部門
4.3.1由部門主管對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及其安全保護負有領導責任。
4.3.2根據3.0的定義判斷所進入的密閉空間是否為準入密閉空間。
·如是,須根據本辦法申請密閉空間準入許可證。
·如不是,須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4.3.3在組織制定進入密閉作業方案的同時,必須確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認真解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4.3.4在作業前安排合適的準入人、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4.3.5委托外來施工單位的密閉空間作業,必須確認其相關資質,并對其作業能力、應急求援能力進行評估。
4.3.6參與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
4.3.7作業負責人對所管作業負主要責任,在組織作業時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現違章冒險作業現象要堅決制止。
4.4密閉空間準入人
4.4.1接受相關專業技能及安全培訓。
4.4.2參與密閉空間作業風險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4.3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聯絡設備和應急救援方法的效果性驗證。
4.4.4 應確認空間作業地點和時間。
4.4.5在確認準入的密閉空間作業環境達到本辦法允許進入的條件后方可進入密閉空間作業。
4.4.6嚴格按照本辦法及所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作業。
4.4.7應與監護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4.4.8在準入的密閉空間作業且發生下列事項時,應及時向監護人報警或撤離密閉空間:
·已經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癥狀和體征。
·監護人和作業負責人下達了撤離命令。
·探測到必須撤離的情況或報警器發出撤離警報。
4.4.9在密閉空間作業完成后,須確認所攜帶的設備和物品沒有遺漏。
4.5管理部/課職責
4.5.1參與制定負責區域內所有密閉空間作業方案。
4.5.2組織密閉空間作業風險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5.3在作業開始前檢查其安全措施,并向相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可以增加現場監護人員。
4.6密閉空間監護人
4.6.1具有能警覺并判斷準入人異常行為的能力,并接受相關安全培訓。
4.6.2在準入人作業期間,履行監護職責,保證在密閉空間外持續監護,嚴禁兼做其它工作。
4.6.3適時與準入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消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準入人發出撤離警報。
4.6.4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命令準入人立即撤離密閉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求援,并在密閉空間外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發現作業環境改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
·發現準入人出現異常行為。
·密閉空間外出現威脅準入人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監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應通知準入人撤離。
4.6.5對未經允許靠近或者試圖進入密閉空間者予以警告并勸離,如果發現未經允許進入密閉空間者,應及時通知準入人和作業負責人。
5.0管理制度
5.1密閉空間作業的準備步驟
·隔離密閉空間
·清洗、置換與通風
·檢測
·ppe及應急求援設備的配備
·申請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首次進入
·正式進入
5.2隔離密閉空間
作業空間中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有效切斷與外界連接的電源連接。
5.2.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嚴禁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必要時可安排人員監護。
5.2.3將密閉空間與一切不必要的熱源隔絕。
5.3 清洗、置換與通風
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必須對密閉空間進行清洗、置換與通風,并達到下列要求。
5.3.1 清洗應采用水蒸汽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點,并保證足夠的清洗時間徹底清除密閉空間內的有害物質,清洗順序應由高到底。
5.3.2清洗期間為防止密閉空間內產生危險氣壓,應給水蒸氣和凝結物提供足夠的排放口。
5.3.3 對于承載可燃氣體(如瓦斯管道、天然氣管道、反應釜、發酵池、下水道、窨井等)的,在清洗后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并隨時監測氮含量,置換后的密閉空間內氮氣含量應達到95%以上。
5.3.4 氮氣置換后應采用新鮮空氣進行充分通風,并持續測試密閉空間的含氧量,同時將該空間冷卻至室溫。
5.3.5為保證足夠的新鮮空氣供給,必要時可采用機械強制通風,從底部開始輸入空氣,由高處排出氮氣,并保持空氣流通。
5.3.6 嚴禁向密閉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4 檢測
5.4.1 必須在作業前30分鐘內,對密閉空間氣體采樣分析。分析的樣品應保留至作業結束。如采樣分析后,30分鐘內未能進入密閉空間作業,需對其重新采樣分析。
5.4.2檢測、采樣方法按相關現行標準執行;檢測順序及項目應如下:
5.4.2.1測含氧量
正常時含氧量為18%~21%,缺氧的密閉空間應符合《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中的規定,短時間作業時必須采取機械通風。
5.4.2.2測爆
密閉空間空氣中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對油箱、油罐等容器的檢修,空氣中的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
5.4.2.3測有毒氣體
有毒氣體的濃度必須低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所規定的濃度要求。如果有毒氣體的濃度高于此要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
5.4.3 作業中要定時監測,一般每隔2小時監測一次。發現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同時原作業許可證作廢。待作業空間經處理,取樣分析合格后,重新開具作業許可證,方可繼續作業。
5.4.4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5 ppe及應急求援設備的配備
5.5.1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
5.5.2當密閉空間內存在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時,所使用的器具應達到防爆的要求。
5.5.3照明設備的電壓應低于36v。
5.5.4當有害物質濃度大于idlh濃度,或雖經通風但有毒氣體濃度仍高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所規定的要求,或缺氧時,應當按照《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性防護用品。
5.5.5 作業人員離開作業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嚴禁遺漏。
5.6申請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5.6.1準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申請流程
5.6.2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是現場的作業依據,嚴禁涂改、代簽。
5.6.3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一次使用,并于作業前張貼在作業處。
5.6.4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時限
一般不超過8小時,時限內未完成作業,必須按許可時限離開作業空間,再按照本辦法重新確認作業環境的安全性,并重新辦理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5.6.5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編號格式
格式:****-**-***,如2010-09-008
第一串數字表示:年份,如2010;
第二串數字表示:月份,如09;
第三串數字表示:本月內開出的第幾份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如008。
5.6.6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各單位管理部/課存檔,一份交作業單位,懸掛于作業點,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保存期2年。
5.6.7在密閉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應同時遵守高處作業管理辦法及動火作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5.7首次進入
5.7.1對準入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能量或物料隔離鎖定措施的有效性。
5.7.2確認進入路線。
5.7.3在準入空間內必要處安裝腳手架等設備。
5.7.4確認沒有物料堆積在高于最低作業位置。
5.8正式進入
5.8.1如有必要,應使用防墜落裝備和呼吸保護裝置。
5.8.2確保持續檢測內部空氣狀況。
5.8.3遵守最長持續作業時間限制。
5.8.4監護人應每5分鐘以通訊設備呼喊或其他方式維持與準入人通訊聯系,并做好記錄。
5.8.5進入密閉空間作業過程中,嚴禁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
5.8.6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墜落物傷害的措施。
5.9應急救援
5.9.1監護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要求營救或其他應急支持。
5.9.2對于危險度較大的作業,應事先通知救援隊伍做好準備。
5.9.3密閉空間應急救援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密閉空間實施搶救。
5.9.4密閉空間外實施的救援應使用吊救系統。
5.9.5應將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或所需的類似書面信息放在工作地點,一旦準入人受到有毒物質的傷害,應及時將這些信息告知相應的醫療機構。
6.0相關文件
6.1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6.2高處作業管理辦法
第2篇 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管理辦法
1.0目的
為規范集團密閉空間作業,防止人員進入密閉空間所帶來的危害,確保員工及外包商作業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0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密閉空間的作業。
3.0定義
3.1密閉空間: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3.2立即威脅生命或健康的濃度(idlh):在此條件下對生命立即或延遲產生威脅,或能導致永久性健康損害,或影響準入人在無助情況下從密閉空間逃生。某些物質對人產生一過性的短時影響,甚至很嚴重,受害人未經醫療救治而感覺正常,但在接觸這些物質后12~72小時可能突然產生致命后果,如氟烴類化合物。
3.3無需準入密閉空間:經持續機械通風和定時監測,能保證在密閉空間內安全作業,不需要辦理準入證的密閉空間。
3.4準入密閉空間:具有包含可能產生危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對進入人產生吞沒、或因其內部結構易引起進入人落入產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嚴重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閉空間。
3.5吞沒:身體淹沒于液體或固態流體而導致呼吸系統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壓迫或被碾壓而引起死亡。
4.0權責
4.1本規范由管理處編制、修訂。
4.2單位最高主管
4.2.1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監督。
4.2.2負責核準密閉空間處作業許可證。
4.3密閉作業部門
4.3.1由部門主管對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及其安全保護負有領導責任。
4.3.2根據3.0的定義判斷所進入的密閉空間是否為準入密閉空間。
·如是,須根據本辦法申請密閉空間準入許可證。
·如不是,須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4.3.3在組織制定進入密閉作業方案的同時,必須確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認真解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4.3.4在作業前安排合適的準入人、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4.3.5委托外來施工單位的密閉空間作業,必須確認其相關資質,并對其作業能力、應急求援能力進行評估。
4.3.6參與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
4.3.7作業負責人對所管作業負主要責任,在組織作業時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現違章冒險作業現象要堅決制止。
4.4密閉空間準入人
4.4.1接受相關專業技能及安全培訓。
4.4.2參與密閉空間作業風險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4.3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聯絡設備和應急救援方法的效果性驗證。
4.4.4 應確認空間作業地點和時間。
4.4.5在確認準入的密閉空間作業環境達到本辦法允許進入的條件后方可進入密閉空間作業。
4.4.6嚴格按照本辦法及所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作業。
4.4.7應與監護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4.4.8在準入的密閉空間作業且發生下列事項時,應及時向監護人報警或撤離密閉空間:
·已經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癥狀和體征。
·監護人和作業負責人下達了撤離命令。
·探測到必須撤離的情況或報警器發出撤離警報。
4.4.9在密閉空間作業完成后,須確認所攜帶的設備和物品沒有遺漏。
4.5管理部/課職責
4.5.1參與制定負責區域內所有密閉空間作業方案。
4.5.2組織密閉空間作業風險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5.3在作業開始前檢查其安全措施,并向相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可以增加現場監護人員。
4.6密閉空間監護人
4.6.1具有能警覺并判斷準入人異常行為的能力,并接受相關安全培訓。
4.6.2在準入人作業期間,履行監護職責,保證在密閉空間外持續監護,嚴禁兼做其它工作。
4.6.3適時與準入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消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準入人發出撤離警報。
4.6.4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命令準入人立即撤離密閉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求援,并在密閉空間外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發現作業環境改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
·發現準入人出現異常行為。
·密閉空間外出現威脅準入人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監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應通知準入人撤離。
4.6.5對未經允許靠近或者試圖進入密閉空間者予以警告并勸離,如果發現未經允許進入密閉空間者,應及時通知準入人和作業負責人。
5.0管理制度
5.1密閉空間作業的準備步驟
·隔離密閉空間
·清洗、置換與通風
·檢測
·ppe及應急求援設備的配備
·申請進入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