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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板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2 10:00:14 查看人數:16

      模板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模板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范現場模扳支設與拆除施工工作,以及模板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場對模板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手冊》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92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操作規程》ysj403-89

      《液壓滑動模板施工技術規范》gbj113-87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物資公司負責模板的存放、發放與回收,同時負責閑置模板的維修與保養。

      5.2施工單位負責模板的支設與拆除工作,并負責模板在使用中的維護與保養。

      6具體內容

      6.1施工的單位根據已接到圖紙制訂出所需模板的規格、數量使用計劃,提交物資公司。

      6.2物資公司根據使用單位所提計劃,同時結合模板庫存情況,制訂模板調配及采購方案,報主管經理審批。

      6.3物資公司對庫存模板進行維護與保養,保證出庫的模板合格。

      6.4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模板施工作業指導書,并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6.5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具,并監督其使用情況。

      6.6施工單位應對所使用的木工機具進行定期的檢查、維護,制訂安全使用制度,保證運行正常。

      6.7模板支設完畢后,需由相關人員驗收模板及其支撐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6.8模板拆除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驗證混凝土強度是否達到拆模要求,在達到拆模要求后方可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拆除作業。

      6.9拆模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應對模板進行清點、維修及退庫處理。

      7相關文件(無)

      8相關記錄(無)

      第2篇 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規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加強特殊危險作業項目風險控制,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特殊危險作業管理職責、分類與分級、風險識別、安全措施制定、作業許可證申請、書面審查、現場核實、現場審批、延期、實施、關閉、網上辦公等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外部承包商。生產應急情況下發生的作業項目不納入本辦法。

      2 術語和簡略語

      2.1 本辦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22、q/sy 1002.1-2007 和q/sy1240-2009標準規定的術語。

      2.2 特殊危險作業:指涉及人員、設備、環境等危險有害因素復雜、風險程度高,容易導致事故發生,需要特別采取對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業項目。作業特點具有復雜性、流動性、交叉性、非常規性以及使用特殊裝備或工藝。

      2.3 二級單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屬單位和礦區服務事業部所屬單位。

      2.4 三級單位:特指二級單位的所屬單位(含副處級、科級、小隊級等)。三級單位中同時具有副處級、科級及小隊級等兩種及兩種以上行政組織的,以最高級別行政組織為三級單位。

      2.5 項目建設單位: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所在的二級單位。

      2.6 項目作業單位: 為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作業服務的二級單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 項目主管部門:指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作業單位負責安排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機關職能部門。

      2.8 項目所在基層單位:指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現場所歸屬的小隊級基層單位。

      2.9 項目施工隊伍:由項目作業單位派出的、負責具體實施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的隊伍。包括人員和裝備等。

      2.10 相關方: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作業單位以外的,與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在人員、設備設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響的組織或個人。

      2.11作業許可申請人:由項目作業單位指派的負責履行作業許可申請的人員。作業許可申請人應由施工隊伍現場作業負責人擔任。

      2.12 作業許可審查人: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作業單位授權的,對特殊危險作業項目許可進行書面審查的人員。包括被授權人。

      2.13作業許可審批人:由項目建設單位授權的,需要現場對特殊危險作業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核實并做出是否同意作業決定的人員。包括被授權人。

      2.14 現場作業負責人:項目施工隊伍第一責任人。

      2.15 作業現場監護人: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指定的、負責對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人身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告、叫停及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人員。

      2.16作業現場監督人: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作業單位雙方派出的、負責對項目施工過程hse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人員。包括:hse監督部門的專職監督人員、基層單位兼職安全員及項目施工隊伍臨時指定的監督人員。

      2.17 大港油田公司簡稱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簡稱“作業許可證”。

      3 職責

      3.1 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3.1.1負責明確本單位所有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級作業許可審查人、審批人(包括被授權人);負責組織項目作業單位、相關方及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對項目作業單位申報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及相關許可作業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審批、許可關閉、存檔及銷案;負責向項目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負責協調作業項目所需的設備及人力資源;負責監督項目作業單位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規定。

      3.1.2 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負責一級與二級作業許可的管理。包括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批、關閉、存檔與銷案等。

      3.1.3 項目建設單位的三級單位負責三級作業許可的管理。包括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批、關閉、存檔與銷案等。

      3.2 項目作業單位職責

      3.2.1負責指定施工隊伍現場作業負責人參加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的項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識別作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評價風險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3.2.2負責依據項目建設單位規定、項目風險控制的需求、本單位資源等,編寫作業許可必須具備的相關材料;負責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3.2.3 負責對申報的作業許可材料提前進行內部審查。

      3.2.4負責在作業前做好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負責落實施工作業過程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內部監護與監督。

      3.3 相關方負責參加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負責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供本方與作業項目有關的人員和設備設施相關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議;負責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及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信息。

      3.4 作業許可審查人及審批人授權

      3.4.1 作業許可審查、審批不宜授權。

      3.4.2 作業許可審查、審批確需授權時,優先在同一行政組織(含處、副處、科、基層隊)內部成員之間授權;其次,可向下一級行政組織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中,三級單位不得再向下一級行政組織授權。

      3.4.3 同類(同項)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授權人數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 被授予作業許可審查、審批權限的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必須具有滿足授予權限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與能力。

      3.4.5 所有級別的授權雙方應簽訂書面授權委托書,并在二級單位范圍內予以發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管理系統進行錄入。

      3.4.6 當被授權人因組織機構調整、人事調整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被授權人人選。

      3.4.7 授權不授責。授權人對被授權人職責履行結果負責。

      3.5 監督職責

      3.5.1 一級動火作業由消防支隊及二級單位派專人現場監督,二級許可作業項目由二級單位(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作業單位)負責派專人現場監督,三級許可作業項目由二級單位派人進行抽查監督。

      3.5.2 三級單位負責指定現場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

      3.6 所有參加特殊危險作業書面審查、現場審批、監督、監護、崗位操作等人員,對本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3.7 各級作業許可申請、書面審查及現場審批人應對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對策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3.8 現場作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組織、人員分工、安全設施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有效性、作業現場應急處置等施工全過程負責。

      3.9 安全監督人員對作業許可現場審批、實施等全過程負督察責任。對現場存在的與許可管理級別、書面審查結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頭警告、書面處罰、責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時下令糾正。

      3.10 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現場監護對象存在的人身傷害應采取的保護行為負責。

      3.11 所有施工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風險控制措施,嚴格執行設備、工藝操作規程,對本崗位安全操作負責。

      4 管理內容

      4.1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分類

      4.1.1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即:按照作業行為類別劃分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挖掘作業、化學清洗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管線打開作業等作業。

      4.1.2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即:按照具體作業內容確定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具體見附件一。

      4.2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分級

      4.2.1作業許可級別劃分

      a)一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b)二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c)三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三級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4.2.2 作業許可級別確定

      a)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級別

      1)動火作業實行第一、二、三級許可管理;化學清洗作業實行第二級管理;腳手架作業實行第二、第三級管理;挖掘作業實行第二、第三級管理,具體執行相關作業管理辦法。

      2)未明確作業許可級別的其它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由各二級單位按照風險程度、資源掌控和審批權限等條件,具體劃分作業許可級別,并經過有效審批后,在本單位予以發布。

      3)當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作業單位對同一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確定的作業許可級別不一致時,依照項目建設單位規定級別進行申請、審批管理。

      b)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級別具體見附件一。

      4.3 工作前安全分析與風險控制措施制定

      4.3.1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作業前,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三級單位)組織項目所在基層單位、項目施工隊伍及相關方人員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共同到現場識別作業過程可能發生的事故、危險有害因素、風險程度等,制定科學、全面的風險控制措施。具體執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4.3.2根據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結果,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填寫作業許可證。其中,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使用對應管理制度規定的作業許可證格式。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使用“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gy01jl 7.28.20-01)。

      4.3.3根據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結果,由項目作業單位編制項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等其它保證施工安全的技術及管理材料。

      a) 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等保證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編制。其中:

      1)高處作業:工作內容復雜、墜落點多等風險程度高的作業項目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2)受限空間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和應急預案。

      3) 移動式起重作業:關鍵性吊裝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4)管線打開作業:必要時制訂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和應急預案。

      5)臨時用電作業: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同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6)挖掘作業: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7)腳手架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8)動火作業:對于作業內容及危害因素復雜的作業項目,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9)化學清洗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附加工藝流程示意圖等。

      b) 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對于作業內容及危險有害因素復雜的作業項目,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附加工藝流程示意圖等。

      c) 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前,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d) 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項目組織機構與崗位分工、項目主要內容、采用的關鍵工藝設備設施、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主要風險控制措施、應急預案等。

      4.4 作業許可申請

      4.4.1 按照“誰作業,誰申報”的原則,由項目施工隊伍履行作業許可申請流程。

      4.4.2現場作業負責人是作業許可申請人,作業許可申請人應實地參與特殊危險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則作業許可不予審查通過。

      4.4.3作業許可申請所需的有關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計劃書)、應急預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相關附圖等保證安全施工的技術與管理材料,應與作業許可證一并申報。

      4.5書面審查

      4.5.1油田公司內部進行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首先由項目作業單位內部履行審查流程,然后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及審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進行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參照4.5.1條款規定,由承包商內部進行有效審查后,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及審批。

      4.5.3油田公司內部應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管理系統”,履行作業許可書面審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紙質文件履行書面審查流程。

      4.5.4書面審查內容包括: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計劃書)、應急預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相關附圖、有關作業內容說明等保證安全施工作業應具備的材料。具體作業項目所需資料執行4.4.3條款及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要求。

      4.5.5書面審查應及時完成,不應影響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 不同級別作業許可審查、審批工作流程具體見附件二。

      4.6備案

      作業許可書面審查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監督信息備案。其中,油田公司內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管理系統”備案功能進行備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書面審查通過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安全監督部門進行備案。所有一級、二級作業許可只有通過備案后方可打印、發放作業許可證。

      4.7 現場核查與審批

      4.7.1 作業許可書面審查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審批人組織所有書面審查人、現場作業負責人及相關方有關人員,到工作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4.7.2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作業許可批準人、申請人及相關方均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7.3 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如未通過,項目作業單位應針對存在問題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申請。

      4.8 作業許可證使用

      4.8.1 施工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向所有參加施工作業的人員及相關方進行作業許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現場作業人員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8.2 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

      a) 第一聯:現場作業負責人持有。

      b) 第二聯:張貼在公開地點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作業人員了解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

      c) 第三聯:送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d) 第四聯:保留在批準人處。

      4.8.3 當同一工作區域有多個相關方參與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有相關方發放一份作業許可證(或復印件),并簽字記錄。

      4.8.4 當工作需要中斷(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時,許可證第一聯應交回項目所在基層單位負責人保留。

      4.8.5 作業現場關鍵人員(不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變更時,應經過現場作業負責人的批準,并重新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安全教育、交底簽字等內容,并保留記錄。

      4.9 許可證延期

      4.9.1 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為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確需更多時間連續作業,作業許可申請人可向批準人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

      4.9.2 許可證延期前提為“作業人員無變化、作業對象無變化、作業主體工藝無變化、作業地點無變化”等無導致作業風險變化的條件,否則不得延期。

      4.9.3 許可證延期期限應由作業許可批準人、申請人及相關方協商一致后確定。

      4.9.4 特殊危險作業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a) 通用類

      1)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移動式起重吊裝作業、挖掘作業、管線打開作業、化學清洗作業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h。

      2)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腳手架作業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

      b) 專項類

      1)含有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時,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執行其中作業項目的最短時間要求。

      2)未含有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時,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施工隊伍及相關方協商一致后確定。

      4.9.5 作業許可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安全措施有效后,作業許可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許可證未經批準人和申請人簽字,不得延期。

      4.9.6 在規定的延期次數(期限)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10 作業許可證取消

      4.10.1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作業許可申請人、批準人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作業許可,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a) 由于作業過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作業程序等發生明顯變化,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 實際作業的工期、工作內容等與作業計劃發生重大偏離的。

      c) 事故狀態下、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時。

      4.10.2 取消作業應由作業許可申請人和批準人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11作業許可證關閉

      作業完成后,申請人與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許可證由申請人、批準人和相關方共同簽字后,關閉作業許可證。

      4.12 存檔

      4.12.1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基層單位負責存檔,存檔的作業許可證應齊全完整,同時,項目作業單位保留一份關閉的作業許可證。

      4.12.2油田公司內部施工作業應在“特殊危險作業管理系統”中使用電子文檔形式存檔,以便網上查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業使用書面存檔。存檔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4.13 銷案

      作業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存檔滿一年后,且認定無保留價值后由存檔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銷案。

      4.14 其它

      4.14.1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4.14.2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管理范圍,并參照執行該辦法。

      4.14.3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保證特殊危險作業管理網上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gy01/f4.1《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的規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響本辦法的執行需要更改時,應一起組織更改。

      6 相關文件、實施證據和表單

      6.1 相關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

      gy01/f7.28.21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3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管理辦法

      gy01/f7.28.24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5 化學清洗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6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gy01/f7.28.30 管線打開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32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31.3 動火管理辦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

      6.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q/sy1236-2009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

      q/sy1240-2009 作業許可管理規范

      q/sy1241-2009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2-2009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3-2009 管線打開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4-2009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6-2009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8-2009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6.3 相關技術文件

      附件一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工作內容、危害特征及作業許可級別表

      附件二 不同級別作業許可審查、審批工作流程

      6.4 實施證據和表單

      gy01jl 7.28.20-01 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

      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現場審批管理系統

      第3篇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確保公司范圍內保破土工程作業安全,根據《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煉油、化工施工安全規程》(hcj233-87shj505-87)、《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福建煉化公司檢維修管理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福建煉化公司所屬各單位。

      3? 術語或定義

      3.1? 破土作業: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工程作業。

      3.2? 施工單位:實施破土作業的施工單位。

      3.3? 一級承包商:破土工程項目的中標承包商。

      3.3? 項目管理部門:福煉公司破土工程項目的發包部門。

      4? 職責

      4.1? 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破土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全過程的hse監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破土工程區域隱蔽工程的技術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簽發和審批《破土作業許可證》。

      4.4? 屬管單位:負責確定破土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

      4.5? 一級承包商: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業的安全監督。

      4.6? 施工單位:負責破土工程的安全進行,確保破土作業不影響裝置的正常生產,不影響公司所有設施的正常運行。

      4.7? 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與本單位或部門相關的破土工程作業條件的確認。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業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應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后),《破土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簽發和審批,項目管理部門責任人負責破土工程項目作業全過程的hse監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門(機動處、一體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員負責破土區域隱蔽工程的技術交底。大型破土作業項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經屬管單位和工程管理部門審核、環安處審批、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無明確屬管單位的破土作業,由機動處或環安處指定屬管單位。

      5.1.2? 根據破土工程項目作業現場實際情況,由項目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一級承包商、信息中心、電氣車間、自控車間、理化站、水氣聯合車間、消防隊(有關單位)、屬管單位(破土工程項目作業區域所在單位)技術管理人員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作業區域地質、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油品和儲運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陰極保護線、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不明物等情況向一級承包商提出具體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業許可證》相應欄目簽字確認。

      5.1.3? 一級承包商、施工單位和屬管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具體施工要求落實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確認會簽,最后報機動處簽署意見,環安處審批。夜間20點以后和節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業,確需安排破土作業的,須按正常程序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經環安處另行審批,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業前,一級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在逐條落實hse方案審核意見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有關單位要派出專人,逐條對有關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員開始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作好監護、指導,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

      5.1.5? 項目管理部門應明確項目責任人為項目hse負責人,對項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為項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責任人。在生產運行區域內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安排施工監護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護。

      5.1.6? 《破土作業許可證》應在開始作業前3天辦理,破土作業只能在標注的日期內進行,一個施工點一張《破土作業許可證》。《破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環安處存檔,第二聯交屬管單位安全監護人,第三聯交項目施工負責人隨身攜帶,《破土作業許可證》由環安處保存1年。

      5.2? 破土作業施工過程管理

      5.2.1? 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職業衛生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5.2.2? 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應報項目管理責任人和機動處、環安處有關管理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險施工要請示公司領導批準。

      5.2.2.1? 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5.2.2.2?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進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區)、生產裝置、各類罐區內破土作業,或開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及警告牌,夜間應設警示燈。

      5.2.4? 開挖廠內道路和生產裝置檢修通道,要考慮消防車等通行需要,并經消防隊確認、環安處審批后方可施工。作業中不允許全線占道,只能單邊開挖。施工過程中發現不明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溝、井、涵洞內施工應嚴格按《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有害物、易燃物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開挖作業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施工,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開挖作業前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誤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

      5.2.8.1? 立即停止作業,并迅速撤出作業和監護人員;

      5.2.8.2? 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5.2.8.3? 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實,險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設備;

      5.2.8.5? 通知設計、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門,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5.2.9? 為加強破土工程項目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一級承包商必須指定專人為安全監督人。安全監督人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現場作業情況,指導工作、作好記錄,安全監護人在安全監督人按規定完成破土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后,根據施工監護、監督情況簽字確認檢查表真實性。破土工程項目作業完畢后,安全監督人將《破土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交屬管單位存檔待查。

      6? 相關文件

      無。

      7? 相關記錄

      7.1? 《破土作業許可證》(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說明

      8.1? 本辦法實施之日,原《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ms/fl-09-gl-02-2004)廢止。

      8.2? 進入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的實施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的各級承包商和作業人員,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8.3? 本辦法編寫部門:環安處;

      8.4? 本辦法編寫人:張志雄;

      8.5? 本辦法審核人:????? ;

      8.6? 本辦法批準人:趙力平;

      8.7? 本辦法解釋部門:環安處。

      第4篇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來公司區域作業的相關方。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條相關部門負責依照本辦法貫徹落實。

      第三章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第五條危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審批表見附表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必須在公司專業安全技術人員指導下對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對分析發現的問題列出清單,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險作業方案。

      第七條動火作業嚴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動火現場必須指定監護人員和現場負責人,明確動火前的準備工作,清除動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要求。

      第八條登高作業

      (一)登高作業分為三級:

      1、30m以上高處作業為一級登高作業;

      2、15m~30m的高處作業為二級登高作業;

      3、15m(含15m)以下的高處作業為三級登高作業。

      (二)登高作業方案的制定、審批:

      1、一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部門會同公司…………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審批;

      2、二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人員與……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審批;

      3、三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人員與……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部門主管領導審批。

      (三)登高作業過程安全措施:

      1、明確在高處作業人員應佩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如登高作業人員必須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帆布手套,穿軟底鞋進行操作;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等。

      2、高處作業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使用經檢驗合格的工具,嚴禁使用ⅰ類工具。使用ⅱ類工具時要事先檢查工具有無漏電現象、電源線有無破損等。

      3、配備必要的安全用具:吊物繩、安全網、吊物網兜等。

      4、高處作業嚴禁拋物,必須設置禁戒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5、風暴天氣或下雨天一般不得進行露天登高作業,更不得從事登高焊接作業,當必須進行搶修作業時,登高作業審批權限升高一級。

      6、所用登高梯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滑措施齊全,使用梯架時必須指定人員扶持。

      7、登高作業時上方不得同時進行吊裝作業。

      8、對于特殊情況和條件的高處作業必須視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特殊安全措施。

      第九條帶電作業管理。電氣設施檢修作業正常情況下必須停電進行,作業前必須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電氣設施檢修作業過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在相關電氣設施和線路的斷電開關或閘刀上加貼警示標志。如:“有人檢修,切勿合閘”;

      2、現場安排人員監護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登高進行檢修時,必須同時辦理登高作業審批手續。

      5、檢修作業完成后,必須經現場檢修負責人同意方可送電,如果在配電房停電、送電,必需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二)當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嚴格執行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三)帶電作業由……動力調度和專職安全管理員共同審批。

      第十條有限空間作業(含高毒場所檢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由負責作業的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報……審批。

      (一)有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必須指定現場監護人,并明確監護人的安全職責和現場監護過程中的應急救援方法。

      2、進入金屬管道、設備內進行用電作業(如:電焊、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金屬管道或設備必須進行有效的等電位聯結,并與保護零線進行可靠的連接,照明行燈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3、有限作業空間內有水時必須使用12v以下的照明行燈。

      4、進入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有限空間進行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長管呼吸器,現場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員必須攜帶有氧氣呼吸器;監護人員必須與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系,一旦發生異常,立即采取搶救措施。

      5、進入使用高毒的有限空間進行作業時,必須事先采取有效的處理,并穿戴相應防護用品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 大型起重吊裝作業的審批。審批權限:

      (一)部門內部日常吊裝作業,由部門制定吊裝方案,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部門相同吊裝作業可一次審批多次使用);

      (二)兩個以上部門交叉作業,由組織吊裝的部門組織制定吊裝方案,……審批;

      (三)當動用外單位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由組織吊裝的部門制定吊裝方案,……審查,……審批。

      第十二條破土作業由……審批。

      第十三條破土作業前公司破土作業施工管理部門必須通知設備管理部門動力調度、管網、地下線路技術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分析,對分析發現的問題列出清單,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業方案,經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帶電作業、大型吊裝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含高毒場所檢修作業)、破土作業等。

      (二)登高作業:是指相對跌落高度大于等于2m的作業。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設備、管道、地下污水池等有限空間的作業。

      (四)破土作業:是指在廠區內進行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破土的作業活動。

      (五)ⅰ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安裝的固定線路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六)ⅱ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

      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ⅱ類工具,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回”。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布日起執行。

      第5篇 營業線上線作業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營業線上線作業的安全防護控制,防止機車車輛傷害、觸電傷害事故的發生,確保運行秩序良好和運輸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安全法規制度,本著不設置防護不準上線作業的原則,特制定北京鐵路局營業線上線作業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局內運輸、客運、貨裝、機務、車輛、工務(工電大修、客專維修基地)、電務、建設、土地房建、物資、多經等系統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局外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合資鐵路單位在局內營業線的上線施工維修和相關作業。

      第三條 局外單位在局內營業線和臨近營業線施工作業時,除按照《關于公布〈營業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鐵師〔2008〕435號)和《關于公布〈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補充辦法〉的通知》(京鐵師〔2010〕249號)規定外,還需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防護設置

      第四條 上線系指:設置有護網的線路區段(含站內),需進入護網內的;未設護網線路區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業系指:對設備進行維修施工、檢查巡視、故障處理、搶險救援和打冰除雪作業等。專用線除外。

      第五條 凡上線作業必須設置好防護,未設置防護嚴禁上線。根據作業不同,需設置駐站防護員、現場(區間)防護員;大型施工(需封閉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還需在施工地點兩端規定距離內設置遠端防護員;瞭望或通訊聯系信號不良地段還需設置中間聯絡員。

      第六條 局外單位在臨近營業線(保護區內)使用大型機械時,均應設駐站防護和現場防護員。

      第七條 嚴格落實《北京鐵路局單崗單人上線作業安全防控管理規范》(京鐵安監〔2010〕383號)規定,各系統根據本工種需要,原則上禁止單人上線,必須單人上線時,需制定具體防護措施和檢查、作業辦法。

      第八條 涉及兩個以上(系指同系統)需要配合的施工維修作業,或者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施工維修作業的安全防護,應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同系統),明確防護主體及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確需跨系統防護時,由作業(施工)主體部門確定并要制定具體防護辦法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施工維修作業使用的機具、工具應嚴格按編號,做到使用按號,收回對號,嚴禁違規使用。

      第三章 防護人員管理

      第十條 防護人員的資格

      1.防護員任職條件。應由具備本工種中級及以上技能等級,安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語言思維表達能力清晰,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正式路工擔任。路外單位必須由分公司以上單位和局內所轄區段設備站段組織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有關培訓工作由相關單位的職教部門負責。防護員按照防護職責分為駐站防護員(一級)和現場防護員(二級)兩級,有關等級在上崗證注明。未取得一級防護員證的現場防護員不可擔任駐站防護員。(附件1)

      2.駐站防護員必須熟知站場線路及信聯閉設備知識、安全防護設置標準、常用的行車術語、信號顯示意義、防護備品用途、防護方法、各種作業的程序和特殊情況下的應急處理知識等。

      3.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防護員管理臺帳和每一名防護員的資格等級,并嚴格按照資格等級從事相應的防護工作。每年年初,經單位職教部門培訓合格后在職工個人的“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欄目簽認并加蓋公章。“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復審驗證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擔任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 駐站防護員、現場防護員、遠端防護員、中間聯絡員統稱防護員。駐站防護員佩戴胸牌(卡),現場防護員、中間聯絡員除按規定著裝外,還需佩帶袖標。胸牌(卡)、袖標按系統分顏色管理,工務系統為紅底黃字、其他系統為黃底紅字,路外單位為淺蘭底紅字。(具體規格見附件2)

      第四章 防護作業

      第十二條 每名駐站防護員原則上只能同時承擔兩個方向區間和站內的作業防護任務。確需多方向防護時由各系統確定。駐站防護員及時向現場防護員發出列車運行情況的通報,并作好記錄。現場防護員在接到列車接近信息后要及時向施工負責人通報,按照要求及時督促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下道避車。

      第十三條 現場防護員原則上只承擔一處防護任務,且作業區域長度不超過100米(了望不良地段為50米),超出上述范圍時,應適當增設現場防護員。中間聯絡員只能承擔一處防護任務。

      第十四條 駐站防護員、遠端防護員、現場防護員需攜帶無線對講機,現場防護員還需攜帶本區段列車時刻表、上崗證、防護信號燈(旗)、口笛(號角)等防護備品,開通使用列車接近無線語音報警區段的還需攜帶提示接收機,并確認性能良好。駐站防護員還需攜帶通知記錄本。(見附件3)

      第十五條 上線施工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駐站防護員、遠端防護員、現場防護員要相互核對時間,時間以行車室時鐘為準,并進行無線對講機通話試驗。

      第十六條 駐站防護員必須按規定提前到達車站行車室,辦理到崗登記,并經車站值班員核實簽認。

      駐站防護員在與現場防護員相互確認設置好防護后,現場防護員方準通知現場負責人,安排上線作業。

      第十七條 車站行車室設置駐站防護員登記本(見附件4),駐站防護員應準確掌握作業期間內列車運行三小時階段計劃、調車作業計劃和接發每趟列車閉塞(預告)、開車及變更等列車、車輛運行動態情況,車站值班員要主動配合駐站員了解掌握上述行車事項,并對駐站防護員履責防護情況進行監督互控。

      駐站防護員必須認真觀察控制臺上的信號顯示,準確掌握列車、機車車列運行情況,并及時準確依次地將列車、機車、車列各環節運行動態情況,向現場防護員發出通知,并得到現場已停止作業和下道的報告后,將情況及時登記在《防護員通知記錄本》內。

      第十八條 現場防護員(遠端防護員)應站在作業(施工)區域線路外方易于瞭望處所,具體位置距離由各系統確定。作業中認真監聽和觀察列車、車列運行動態,當接到駐站防護員通知后,應及時通知現場施工作業負責人和作業人員下道,并確認作業人員和機具完全下道并按規定堆碼整齊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駐站防護員報告。現場防護員嚴禁做與防護無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駐站防護員與現場作業防護員(中間聯絡員)要保持3-5分鐘聯絡一次,現場防護員一旦聯系不上時,應立即通知上線人員下道,并告之現場負責人。作業結束后,駐站防護員在接到現場作業防護員的現場人員設備、機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線路、清點完畢等情況的報告后,在《駐站防護員登記本》上登記后方可離開車站。

      第二十條 各系統和各單位應結合實際規范駐站防護員與現場防護人員作業呼喚應答標準用語和定時通話聯絡及登記制度 。有關證、卡、袖標、記錄本由使用單位制作。《駐站防護員登記本》由車務系統制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風力除雪機的作業小組,現場必須執行一人作業,一人防護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站內、區間進行較大施工作業時,必須采取拉防護繩等進行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現場防護員嚴禁在線路上接打手機。施工維修作業和進行相關作業人員嚴禁在線路上接打手機。各單位要制定專項卡控措施,監督落實。

      第二十四條 因搶險、救援、檢查等確需上線的必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局外單位在鐵路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施工和作業時(包括勘測、測量作業),安全協議中必須納入上線防護內容,未納入防護內容嚴禁上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系統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系統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本系統上線作業和進行相關檢查的安全防護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客運專線上線作業仍執行各客運專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6篇 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焊工必須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省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體檢、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全省統一印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獨立上崗作業。

      2、焊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為了確保焊割作業的安全,必須建立嚴格的動火制度。

      第7篇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1.目的

      為加強固定用火區域用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業過程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區域用火作業及用火承包商。

      3.職責

      3.1工程部職責:

      3.1.1負責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區域用火作業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和發布。

      3.1.2負責對承包商用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3負責一般工程項目工程區域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簽發。

      3.2監理職責:

      負責《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hse措施的審核。

      3.3總承包商的職責:

      3.3.1負責建設項目工程區域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用火過程監護管理

      4.2一個固定用火區域必須制定至少一名專職用火作業監護人,并對辦理《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用火點全過程連續監護;對整個固定用火區域動火點動火情況記錄,全過程作不間斷巡檢監護。

      4.2固定用火區域用火作業過程監督檢查表的使用

      4.2.1凡對進行用火作業的監護人必須按規定填寫《用火作業過程監督檢查表》

      4.2.2作業前由監護人如表全面檢查一次并如實填寫。如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

      4.2.3作業完成后,監護人檢查無余火等隱患后填好完工時間并簽名確認方可離開。

      4.2.4檢查表必須如實填寫,出現“*”的情況必須停止施工,整改完畢確認后才能繼續施工,否則追究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從業人員不聽勸告的,從嚴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

      4.2.5檢查表由監護人隨身攜帶,監護完畢,附在在監護聯上存檔。

      5.固定用火(或者臨時固定用火)管理

      5.1固定動火區域有下列情況時,應辦理《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由承包商項目經理審核,報工程部審批,《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天。《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可自行設計,報工程部備案。

      5.1.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場所的上方或水平距離10m范圍內進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業時;

      5.1.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裝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圍內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

      5.1.3在已安裝好的電氣或已敷設電纜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離1m范圍內,從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業時。

      5.1.4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頂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鋪設可燃材料的室內,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

      5.1.5使用火爐、噴燈、熱處理時。

      5.2固定用火點要有明顯的標志,不能超范圍用火,申請用火單位必須指派一名用火監護人。

      5.3在固定用火區域內對有明確產權。

      6.其它

      6.1現場使用的每個乙炔瓶必須有遮擋火星措施(帶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裝氣壓儀表后,必須采用肥皂水進行試漏,避免氣瓶漏氣著火。

      6.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執行。

      6.3平固定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固定區域的電票;固定區域的用電,不得超出規定范圍使用。

      附件: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doc

      第8篇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提供一份正確的操作指引,確保登高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登高作業及施工安全監管部門。

      3.相關權責

      3.1.登高作業人員

      3.1.1.崗位培訓合格, 作業安全意識強,了解偏離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潛在的嚴重后果。

      3.1.2.負責登高作業的輔助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檢查和妥善保管。

      3.2.申請部門

      3.2.1.按要求填報《施工作業申請表 fnm03-0001/f-01》向園區安全管理單位申請。

      3.3.2.監管登高作業安全。

      3.3.3.公司內新、改、擴建的立項工程管理中,配有專門的工程監理單位時,建筑工程、裝修工程中的腳手架及登高作業的相關安全事項由工程監理單位負總責。

      4.參考文件

      4.1.《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

      4.2.危險作業管理程序 hdi-er02-0013

      5.名詞定義

      登高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的規定:凡在墜落高度距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6.作業流程

      7.作業內容

      7.1 登高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7.1.1年齡滿18周歲。

      7.1.2身體健康無生理殘疾,凡是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癥、癲癇、恐高癥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生理或心理疾病,都不能從事登高作業。

      7.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衣著靈便,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易滑和帶釘的鞋,或者赤腳作業。

      7.1.4飲酒,或吞服有嗜睡、鎮定、*成份的藥劑的人員,不能從事高處作業。

      7.1.5鋼管、竹子腳手架(排架)的搭建由專業的架子工搭建。

      7.1.6外墻吊掛作業由專業人員執行。

      7.2腳手架及高空平臺的登高作業

      7.2.1鋼管、竹子腳手架的搭建由專業的架子工搭建,設置防墜護欄、防護網。規定:1)竹子腳手架高度不能超過20米且連排架長度不能超過15米,后續的使用時間不能超過15天;否則,只能采用專用配件搭建鋼管腳手架。2)腳手架受力部分禁止使用木條木方。

      7.2.2在無女兒墻的屋面上施工時,必須設防護欄桿,掛防護安全網,或者采用多重安全保護繩。

      7.2.3 腳手架除了保證作業載荷的安全系統,搭建在室外還要有防雷、防電措施。

      7.2.4室外施工時,有六級以上大風、雨雪、大霧天氣,或者氣溫高于38oc,應暫停作業。

      7.2.5采用門字架搭建高空作業平臺,層高2米的門字架安裝高度不能超過4層,底層的門字架需并排連接多個,增加其穩定性,上部需采用斜支撐,防止平臺架跌倒。門字架工作面不能安裝防墜護欄時,作業人員工作時還要使用安全帶。

      7.1.6作業人員檢查并確認腳手架或平臺安全后,才能上去作業。

      7.2外墻吊掛的高空作業

      7.2.1直接采用麻繩和座板的外墻吊掛作業人員通常稱為“蜘蛛人”,公司內是指一些從事外墻修補,玻璃幕墻清洗,建筑補漏的施工人員,此類工程需外協處理,由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士擔當;另外一種懸吊作業使用吊籃升降設備。

      7.2.2吊掛作業的鋼絲繩和其它繩索,使用前要作荷載檢驗,升降設備還要求有可靠的制動裝置。

      7.2.3吊掛作業人員除了工作繩外,還要配備多重的保險繩,并戴安全帽,現場有專人監護。

      7.2.4作業區域需隔離,并懸掛警示標識。

      7.3梯子登高作業

      7.3.1登高梯不能墊高使用,橫檔間隔30厘米為宜,不能有缺檔。

      7.3.2單面靠梯與地面夾角保持在60-70o之間,使用時上端先固定可靠,下端采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

      7.3.3人字梯打開放平穩,拉桿平直不能有損壞或缺失,要注意梯子的載荷,嚴禁超重。

      7.3.4人字梯的頂級平板上嚴禁站立作業。

      7.3.5帶電作業只能使用專用絕緣梯,電工在使用前還要檢查并確認絕緣梯的外觀和性能技標是否相符合作業要求。

      7.4電動升降平臺登高作業

      7.4.1使用前應了解電動升降平臺是否有故障記錄,并檢查外觀是否有碰撞受損的情況,通電后檢查上升、下降、急停鍵是否正常。

      7.4.2平臺工作時要放置平穩,四角的機械螺旋定位器要拉出來并向下調節到位,保證平臺的輪子不再承力也不能移動。

      7.3.3登高工作人員進入平臺頂部工作面,關好防墜落護欄并鎖緊。下面的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合上電源,控制平臺的升降。

      7.3.4使用時不能超重,如果攜帶物料,物料的重心需與平臺一致,警惕超寬的危險性。

      7.3.5登高作業結束后,電動升降平臺按用戶手冊的工作指引,進行保養,并妥善保管。

      8.應急準備及處理事項

      8.1.登高作業需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使用前要檢測負載狀態,使用時必須掛在直立的上方,保留工作活動范圍即可,不能掛在下方,避免墜落時發生碰撞而傷害身體。安全帶只能固定到牢固的結構上,不能掛在承力較弱的附件上。

      8.2.發現人員意外墜落受傷,監護人員應努力與傷者溝通,詢問受傷情況,盡量讓傷害保持清醒。監護人員還要盡快拔打公司的緊急聯絡電話5658119,或者向園區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事情經過,以便聯絡園區內的醫生救助。

      8.3.墜落受傷的人員,只能由專業的醫護人員救助。登高作業的監護人員不能盲目施救,避免因不當行為造成二次嚴重傷害,如果感覺傷者嚴重,也可以拔打120急救電話,說明傷者情況,以及確切地點,最好能指明救護車的行車路線,爭取搶救時間。

      8.4.工傷按《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hdi-ee03-0014》相關要求處理。

      第9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范圍內新建工程、續建工程以及物業管理等,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是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包括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綜合辦公室、分項管理部、各項目部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配套單位等根據職責或合同條款,負責對有限空間進行管理和實施的主體單位。以下統稱為: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監理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理單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項目分部負責項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綜合辦公室負責大廈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分項管理部負責項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第六條? 參建的監理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宣傳教育,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知識。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行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監理單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旁站監理員(無監理的工程,應有監管單位或部門派駐旁站監管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和監理員旁站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第九條? 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理員、監護人和作業人,對作業安全各自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人應當確認作業人、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應急救援等作業安全事項是否符合要求,并應當及時掌握作業情況變化,當作業情況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終止作業,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組織救援。

      (二)監理員應當履行旁站工作,施工過程中如有違反程序或是違章作業的下達停工通知,直至達到規范要求。

      (三)監護人應當對進入、離開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進行登記,確保下班時全員撤離;監督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的配備及正確使用情況;監督作業人員定時出外換氣;作業期間與作業人員進行有限信息溝通,保證持續監護;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發出撤離警告并實施緊急救援。

      (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人就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定時外出換氣,服從監護人管理。

      第十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分析有限空間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據檢測結果請監理單位等專業部門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狀態。(如生產經營單位無檢測分析能力,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對作業環境的氧濃度值、有害氣體濃度值、可燃氣體濃度值、粉塵濃度值等指標進行檢測。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于安全環境,并做好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記錄,檢測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或者抄報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

      第十二條? 評估人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對作業環境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并據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降低作業危險。

      嚴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氣或者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進入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并定期進行預案演練,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監理員、監護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應當及時報警并按照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逐級匯報,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正確配備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向建設單位項目部匯報并按要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10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吊裝作業管理,對吊裝作業中的危險進行有效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吊裝作業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dl5009.1-9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4 術語與定義

      4.1高處作業: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進行的作業。

      4.2交叉作業:在建筑與安裝施工過程中,工序交叉、作業面互相滲透或重疊的作業。

      5 職責

      5.1專業公司負責編寫本單位吊裝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報項目部審批。

      5.2實施吊裝作業的班組負責按吊裝措施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和自檢。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及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吊裝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作業前專業公司應結合現場作業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吊裝作業做危害辨識,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審批。

      6.2施工前由專業公司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方和接收

      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主要內容有:

      a) 吊裝作業內容、吊裝作業步驟、使用的機器具及安全技術要求;

      b) 吊裝作業現場條件和環境特點;

      c) 吊裝作業人員資質、素質、身體狀況要求;

      d) 作業安全防護技術;

      e) 必須佩戴的防護用品及其正確使用方法;

      f) 緊急情況應急措施。

      6.3對于重大吊裝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項目部總工、工程部專業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應參加措施交底工作。

      6.4吊裝作業班組按交底落實安全防護設施,熟悉吊裝措施,特別是起重工應明確吊裝物體的重量、形狀、吊點的確定、鋼絲繩等吊裝索具選用、綁扎技術等;司機應明確吊裝機械目前的性能、工況。

      6.5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相關人員、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依據規程、規范的要求對安全防護設施、吊裝作業環境、吊裝機器具的安全使用及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6.6在惡劣氣候下(五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禁止露天吊裝作業。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作業票”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第11篇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受限空間作業時的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煉油與化工分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油煉化[2022]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范了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受限空間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條件外,還至少存在以下危險特征之一的空間稱為受限空間:

      1.物理條件

      (1)有足夠的空間讓人員可以進入并進行指定的工作;

      (2)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不能自如進出;

      (3)并非設計用來給人員長時間在內工作的空間。

      2.危險特征

      (1)存在或可能產生窒息或有毒有害氣體;

      (2)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作業人員的物料;

      (3)內部結構可能將作業人員困在其中(如內有固定設備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

      注:受限空間可為生產區域內的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空間或場所。

      (二)特殊受限空間

      下列情況均屬于特殊受限空間:

      1.受限空間內無法通過工藝吹掃、蒸煮、置換處理達到合格;

      2.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無法斷開或加盲板;

      3.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無法保證作業空間內部的氧氣濃度合格;

      4.受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物質高于gbz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三)進入

      當身體任何部位越過受限空間的口徑,并足以讓整個身體能夠進入受限空間的開口平面時的一個起始動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公司服務的外包單位和承包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機動設備處是檢維修作業進入受限空間的管理部門,組織審核進入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作業方),提供安全措施資源保障。

      第六條工程部是新、改、擴建項目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管理部門。對于設有項目部的項目,負責審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對于未設項目部的項目,組織施工單位編制、審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提供進入受限空間安全措施資源保障。

      第七條生產運行處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工藝準備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進入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工藝方),提供安全措施資源保障。

      第八條安全環保處負責對公司相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及作業單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制定、維護和管理本辦法。

      第九條設備檢修部負責檢維修作業的進入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審核,并參與作業風險評估,組織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第十條屬地單位是其管轄區域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的主體,負責實施工藝處理、能量隔離與上鎖掛牌,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審核作業方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對作業過程實施監護和監督,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一)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

      1.負責確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識別與評估,制訂風險削減措施;

      2.負責組織向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3.負責制定書面應急預案及組織應急演練;

      4.負責確定受限空間的分析項目、采樣地點、采樣頻次;

      5.負責安排屬地方監護人員,明確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的聯絡方法;

      6.負責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7.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二)工藝工程師

      1.負責編制作業前工藝處置、作業過程中工藝安全保障方案,指導操作人員按方案進行工藝系統準備,向作業單位提供安全的作業條件;

      2.提供作業點及作業環境的生產工藝流程、工藝指標狀態和物料危險性等情況。

      (三)安全監督人員

      1.負責檢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填寫內容是否準確無誤、字跡清楚;

      2.負責監督現場工藝和設備風險削減措施的落實情況;

      3.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審查;

      4.負責監督現場作業是否按作業許可證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作業單位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

      1.負責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

      2.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指定監護人(作業方);

      3.負責編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作業方),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許可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4.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立即終止作業;

      5.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二)作業申請人

      作業申請人為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現場負責人。

      1.負責提出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申請,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

      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

      3.落實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作業,并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

      1.持有經批準的有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2.嚴格執行預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要時刻掌握工作區域的情況,作業環境發生改變,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不安全的狀況;

      3.作業時與監護人要有約定的溝通方式,并始終保持溝通聯絡有效;

      4.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符不作業;不正確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不作業;遇有違反本辦法強令作業或削減風險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根據受限空間環境情況(狹小、垂直的空間等)佩戴安全繩以備聯絡救援;

      6.作業結束之后,清理現場并確保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十二條監護人

      (一)持有有效監護人資質證明,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二)負責監視作業條件變化情況及受限空間內外活動過程;

      (三)掌握作業人員情況并與其保持溝通,負責作業人員進出時的清點并登記名字;檢查作業人員著裝、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個人氣體防護器材、安全繩等的佩戴使用情況;

      (四)清楚應急聯絡電話、出口、報警器和外部應急裝備的位置并能及時正確應用;

      (五)在入口處監護,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受限空間;

      (六)緊急情況下不得盲目進入施救,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發出救援信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配合施救人員在受限空間外實施救援,并做好監護。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只有在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務時,才考慮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進入受限空間執行作業許可制度,需辦理《作業許可證》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無有效《作業許可證》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任何人身體的任何部位禁止進入受限空間。

      第十五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估風險,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

      第十六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包括應急預案),各類防護設施和救援物資配備到位。應急預案制定指南見附錄b。

      第十七條進入受限空間前,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相關的人員都要接受培訓。培訓指南見附錄c。

      第十八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要將相關的作業許可、安全作業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在現場。

      第十九條監護管理要求

      (一)對于一處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由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分別指派至少一名監護人員。

      (二)公司內監護人參加公司人事處組織的專項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人事處發放監護資質證明。作業單位的監護人由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發放監護資質證明。

      (三)屬地單位監護人要熟悉崗位的生產過程和周圍環境情況,掌握所進受限空間的工藝過程,了解置換和通風情況,核對盲板圖和現場盲板實際安裝設備狀況,掌握氣體分析結果;作業單位監護人要掌握作業人員數量、作業動態和受限空間內環境變化情況,了解氣體分析結果。監護人要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出現問題能正確及時處理,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熟練掌握現場配備應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監護時佩戴明顯標志,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位于人員出入口5米范圍內并能直視人員出入口、安全繩;保持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聯絡;臨時停止作業時,作業人全部撤出受限空間后,監護人收回作業許可。

      第四章 受限空間辨識

      第二十條屬地單位對每個裝置或區域進行辨識,確定受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間清單,并根據作業環境、工藝設備變更等情況動態更新。

      第二十一條針對辨識出的每個受限空間,預先制定安全作業方案(hse作業計劃書)。每年對所有的安全作業方案進行評審。評審指南參見附錄d。

      第二十二條對于用鑰匙、工具打開的或有實物障礙的受限空間,打開時要在進入點附近設置警示標識。無需工具、鑰匙就可進入或無實物障礙阻擋進入的受限空間,要設置固定的警示標識。所有警示標識包括提醒有危險存在和經授權才允許進入的詞語。

      第二十三條經辨識為特殊受限空間的作業,由公司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屬地單位、設備檢修部、安全監督部門、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安全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進入特殊受限空間作業前,防護措施要有效落實,必要時由屬地單位組織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模擬演練。

      第二十四條有些區域或地點不符合受限空間的定義,但是可能會遇到類似于進入受限空間時發生的潛在危害,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

      (一)未明確定義為“受限”的空間。如惰性氣體(氮氣、氬氣、二氧化碳等)吹掃的空間,可能在空間開口處附近產生氣體危害,此處可視為受限空間。在進入準備和進入期間,要進行氣體檢測,確定開口周圍危害區域的大小,設置圍護和警示標志,防止誤入。

      (二)圍堤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圍堤,可視為受限空間:

      1.高于1.2m的垂直墻壁圍堤,且圍堤內外沒有到頂部的臺階;

      2.圍堤區域內,作業者身體暴露于物理或化學危害之中;

      3.可能存在比空氣重的有毒有害氣體。

      (三)動土或開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動土或開渠,可視為受限空間:

      1.動土或開渠深度大于1.2m,或作業時人員的頭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動土或開渠區域內,身體處于物理或化學危害之中;

      3.在動土或開渠區域內,可能存在比空氣重的有毒有害氣體;

      4.在動土或開渠區域內,沒有撤離通道的。

      第五章 進入前工藝準備

      第二十五條閥門隔離

      進入受限空間前,屬地單位工藝工程師編制“能量隔離清單”(參見《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離管理辦法》),操作人員按“能量隔離單”要求關閉工藝物料隔斷閥,并在隔斷閥手輪/柄上掛牌上鎖。

      第二十六條清理、清洗

      屬地單位操作人員對已經閥門隔離后的受限空間進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間的方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空;

      (二)清掃(如沖洗、蒸煮、洗滌和漂洗);

      (三)中和危害物;

      (四)置換。

      第二十七條盲板隔離

      清理、清洗完成后,按“能量隔離清單”的要求加裝盲板或斷開(與工藝系統相連的斷開處要加盲法蘭封閉)。涉及到管線/設備打開時,執行《四川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盲板隔離處或斷開處要掛牌上鎖。

      第二十八條能量隔離

      能量隔離包括機械隔離和電氣隔離。作業中涉及到轉動設備等機械能量、電氣設備時,還要進行相應的機械隔離和電氣隔離,并在隔離完成后在隔離點掛牌上鎖。具體執行《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離管理辦法》的要求。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對放射源進行屏蔽或移除處理。

      第二十九條屬地單位操作人員按“能量隔離清單”對所有隔離點進行確認,確認時包括對掛牌上鎖執行情況的確認、隔離有效性的確認。確認完成后,“能量隔離清單”作為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的支持性文件保存。

      第六章 受限空間采樣分析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取樣和檢測

      (一)經隔離、清理與清洗后,對受限空間內進行氣體檢測分析。分析不合格時,要繼續進行清理與清洗,直至合格為止。合格標準參見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要進行氣體檢測,由檢測人對取樣時間和結果注明。受限空間內氣體檢測的結果報出30分鐘后,仍未開始作業的,要重新進行取樣分析。作業中斷超過2小時,再進入之前要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三)取樣和檢測由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使用國家現行有效的分析方法及檢測儀器;檢測儀器要在有效校驗期內,每次使用前后要檢查確認。

      (四)由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安排當班操作人員帶領取樣分析人員到現場按確定的取樣點進行取樣;取樣要有代表性,要特別注意作業人員可能工作的區域;取樣要根據危險氣體與空氣的密度比,立式空間采樣點包括空間頂端、中部和底部;取樣時停止任何氣體吹掃;測試次序為氧含量、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

      (五)使用長桿(或探槍)取樣時,插入深度要符合:在一般容器取樣,插入深度距口為2米以上;在較大容器中取樣,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種氣柜、儲油罐、球罐中取樣,插入深度4米以上。

      (六)色譜法分析使用專用密封袋或球膽取樣,置換次數不少于3次,樣品由生產監測部負責保留到作業結束為止,以便需要時進行復查。

      (七)塔內/罐內取樣時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長桿(如銅、鋁制長桿或竹(木)竿,但禁止使用銅、鋁制品的環境除外)。取樣時,取樣人站在取樣點的側面和上風口,頭不能伸進人孔內,要與人孔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必要時,取樣人佩戴適合的呼吸防護用品。

      (八)當取樣人員在受限空間外無法完成足夠取樣、需進入受限空間內進行初始取樣時,按進入特殊受限空間的要求進行管理。屬地單位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并有效落實和審批后,取樣人持屬地單位審批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及《作業許可證》,并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其它滿足安全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多種氣體檢測儀,進入受限空間取樣。

      取樣人為屬地單位人員時,取樣人與相關的作業許可批準人不得為同一人。

      (九)對于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首次氣體分析、以及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要求頻次進行的氣體分析,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確認便攜式氣體檢測儀可滿足安全檢測要求時,可使用便攜式儀表法,但使用的檢測儀要有數據記錄與存儲功能;否則,要使用化學法檢測(色譜法分析)。

      (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要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儀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進行連續監測。對于受限空間較大的、作業人數較多的情況,由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確定需要帶入受限空間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儀的數量。

      (十一)作業環境可能發生變化時(如油罐清淤過程中可能會有可燃或有毒氣體由于攪動淤泥而逸出),要重新進行氣體檢測。

      第三十一條檢測標準

      (一)受限空間內外的氧濃度要一致。不一致時,要在進入受限空間之前確定偏差的原因。氧濃度保持在19.5%~23.5%。

      (二)不論是否有焊接、敲擊等,受限空間內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揮發物的濃度都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爆炸下限≥4%時,濃度

      2.當爆炸下限<4%時,濃度<0.2%(體積);

      3.同時還要考慮作業的設備是否帶有易燃易爆氣體(如氫氣)或揮發性氣體。

      (三)受限空間內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指標時,不得進入或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辦理許可后再進行。

      第七章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二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準備

      (一)風險評估

      屬地單位指定本單位作業負責人,對于進入一般受限空間作業的,由屬地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作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安全專業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對于進入特殊受限空間的,由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屬地單位、設備檢修部、作業單位及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共同進行。涉及到相關方時,相關方也要參加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作業方)的編制與審批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作業單位編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包括安全防控措施及應急預案等內容),并按下列情況申請不同級別的復核與審批:

      1.屬于進入特殊受限空間的作業方案,由屬地單位、設備檢修部的部長(或主管副部長)初審后報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安全部門的正職處長(或主管副處長)復核,復核通過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審批;

      2.屬于進入一般受限空間的作業方案,由屬地單位生產/設備/技術部長審核后,報屬地單位部長審批。

      審核、復核、審批時,審核人、復核人、審批人要在作業方案上簽字確認。

      作業過程中出現與作業方案有偏差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屬地單位受限空間監護人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取消作業。再次開始作業前,重新編制作業方案并審核、復核、審批,重新申請新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三)安全交底

      對于風險評估結果、作業方案,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相關方分別向監護人員及相關人員等進行充分交底。交底要有書面交底記錄。

      第三十三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申請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由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如隊長、組長或班長等)提前申請,并負責填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的第一欄。

      (二)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準備好下述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審批的《作業許可證》;

      2.風險評估結果;

      3.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能量隔離清單等;

      4.已經完成審核、審批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方案;

      5.已經完成初步填寫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書面審查

      收到《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申請后,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組織作業申請人及所有相關人員對許可證中的風險識別、削減措施、工作方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確認《作業許可證》;

      (二)確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級(一般或特殊);

      (三)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四)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作業人員資質證書等);

      (五)確認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專項作業規定的遵循情況,如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等;

      (六)確認危害識別是否全面;

      (七)分析、評估作業環境的影響、相鄰區域間的影響,確認作業前、作業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確認個人防護裝備;

      (八)其他。

      書面審查未通過時,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記錄在案。重新申請時,作業申請人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申請。

      第三十五條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監護人到受限空間作業所涉及的作業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內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二)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三)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七)作業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現場核查合格后,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作業申請人分別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生產工藝、設備、環境風險”欄、“施工作業風險”欄進行相關選項的勾選并簽字確認。

      現場核查未通過時,對查出的問題由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記錄在案。重新申請時,作業申請人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申請。

      第三十六條檢測分析

      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包括續簽前),要進行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檢測分析。檢測分析的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對檢測結果進行判斷。檢測結果合格時,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將檢測數據填寫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相應欄內并簽名確認,同時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注明作業期間氣體檢測的要求和頻次。對于有“氣體、粉塵濃度檢測表”(見《四川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辦法》)的,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二聯。

      第三十七條相關方會簽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可能會影響到周邊其他單位(即相關方),屬地單位作業負責人要通知相關方參加上述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查”。針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影響情況,相關方要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風險防范措施,并將影響情況與風險防范措施通知本單位所有相關人員,同時安排專人對該項受限空間作業進行關注。

      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要有相關方的會簽確認。負責會簽確認的相關方人員為相關方具有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資質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安全監督人員確認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審批前,屬地單位hse工程師要對風險評估、方案審批、書面審核與現場核查等進行確認,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監督”欄內簽字。

      屬地單位hse工程師無法履行職責時,可由屬地單位正職部長授權其他人員代簽,被授權人要有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資格。在同一張《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監督”與“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三十九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審批

      (一)現場核查通過且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作業申請人、作業人、監護人、會簽方分別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相應欄簽字,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簽字批準。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首次簽發的有效期限不超過12小時。

      (三)需要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進行變更時,要先取得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的同意,然后由作業申請人對所有變更后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要求執行),變更后人員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作業人”或“監護”欄簽字,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在上述相應欄內附加簽字后,方可實施變更。

      (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得到審批后,連同已審批的相關《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方可開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第四十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分發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流水編號。

      1.第一聯:擺放在作業現場;

      2.第二聯:保留在作業批準人處;

      3.第三聯:張貼在公開處(如控制室)以示溝通,讓相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內容和位置。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分發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發生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情況時除外)。

      (三)涉及相關方時,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四十一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延期

      (一)進入特殊受限空間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得延期,首次簽發到期后,關閉作業許可。繼續作業前,重新申請新的作業許可。

      一般受限空間作業不能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首次簽發有效期內完成時,可由作業申請人在繼續作業前提出延期申請,屬地單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確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無新增風險后,確定延期期限并審批延期申請,進入一般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的延期次數不大于兩次。

      涉及相關方時,延期續簽后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二)進入一般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的總期限(包括續簽)不超過24小時。

      (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延期續簽后,與其相關的《作業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時,該《作業許可證》可不進行延期續簽;否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要同時進行延期續簽。

      (四)當在延期次數和延期期限內仍沒有完成作業時,關閉原《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新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申請時按延期續簽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關閉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清理作業現場,作業申請人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包括全部三聯)“關閉”欄簽字后交屬地單位監護人,屬地單位監護人確認無隱患后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關閉欄簽字,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交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勾選“工作完成,已經確認現場沒有遺留任何隱患,……”項,簽字后關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到期(包括續簽期限)但作業尚未完成并需申請新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時,由作業申請人、屬地單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在原《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包括全部三聯)“關閉”欄內簽字關閉,同時由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勾選“許可證到期,同意關閉”。

      (三)涉及相關方時,關閉后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四十三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取消

      (一)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屬地單位監護人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終止作業。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不符;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

      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事故狀態下。

      (二)屬地單位監護人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全部三聯)注明取消原因并在“取消”欄“提出人”處簽名,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簽字取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

      (三)取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取消與其相關的《作業許可證》。

      (四)涉及相關方時,取消后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的復印件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四十四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保存

      已經關閉的、取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一聯及所有相關的支持性文件由屬地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存檔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四十五條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

      (一)進入特殊受限空間的作業批準人只能為屬地單位的正職部長或公司主管領導。

      (二)進入一般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為屬地單位的正/副職部長,或者根據其實際工作需求,授權給本屬地單位的工藝/設備專業工程師或業務主管作為批準人。進行授權時,要有書面授權書(見附錄d),授權書中的“授權人”為屬地單位的正職部長。授權時執行“授權不授責”,被授權人審批的作業發生事故時,授權人承擔責任。

      (三)“授權書”一式三份,授權人、被授權人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公司安全環保處備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批準人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上報。

      (四)對于作業的“申請方”與“批準方”皆為同一屬地單位的情況,作業申請人、作業批準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八章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綜合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監護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情。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明確聯絡方式并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進入特別狹小或視覺無法觀察的空間作業,作業人員要采取無線對講方式聯絡或系靈敏可靠的安全繩,監護人可通過聯系作業人員進行溝通聯絡。

      第四十七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相關的吹掃、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受限空間內的溫度不宜高于35℃,高于此溫度要采取降溫和輪流作業等措施。

      第四十九條通風

      (一)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并盡可能抽取遠離工作區域的新鮮空氣。嚴禁向受限空間通純氧。不得使用工廠風(包括公用風、儀表風)對受限空間進行強制通風。進入期間的通風不能代替進入之前的吹掃工作。

      (二)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要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呼吸器(使用前需經過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配戴長管呼吸器時,仔細檢查氣密性并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

      第五十條受限空間內阻礙人員移動、對作業人員造成危害、影響救援的設備(如攪拌器),要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時移出受限空間。

      第五十一條照明及電氣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電動工具要有漏電保護裝置。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照明使用安全電壓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燈;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

      (三)當受限空間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時,使用防爆手電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機具。

      第五十二條受限空間內可能會出現墜落或滑跌時,要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風險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穿戴。

      第五十四條為防止靜電危害,對受限空間內或其周圍的設備接地,必要時進行檢測。

      第五十五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及其攜入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由作業單位監護人對照清單清點人員、工具和材料,確認無遺留后,做好記錄;屬地單位監護人核查簽字。

      第五十六條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腳手架、高處作業等作業時,同時執行相關專項管理規定。

      第五十七條受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

      第五十八條受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設備運送作業人員,不得不使用時,要編制專項安全措施方案,并經屬地單位審核、作業單位專業管理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九條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要首先擬定逃生方法。作業過程中適當安排人員輪換。

      第六十條設備和容器內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設施時,雖然檢測分析合格,但有可能繼續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作業時要佩戴便攜式多種氣體檢測儀,一旦檢測儀報警,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第九章 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

      第六十一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要制定書面應急預案,必要時在作業前開展培訓與應急演練,所有相關人員都要熟悉應急預案。需要消防隊/醫療救護現場旁站時,屬地單位在作業前向消防隊/醫療救護隊交底,雙方確定應急時采取的措施與方法。

      第六十二條需要進入受限空間內進行救援時,要事先明確作業監護人員與救援人員的聯絡方法。救援人員為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救援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要佩戴滿足要求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帶、救生索、空氣呼吸器等)。

      第六十三條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救援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內救援時,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川化安字[2022]8號〕同時廢止。

      第12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杜絕、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火作業、斷路作業、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項目。

      第三條 按照“作業項目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管理。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一個項目含多項危險作業的,須分別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 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由相應人員據實填寫并簽字。

      第六條 作業許可證不得私自涂改,確需修改須經審批人審核同意并在修改處簽字。

      第七條 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危險評估等欄目不夠填寫時須另加附頁填寫。

      第八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根據作業內容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作業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定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及應急救援人員須經專項安全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組織召開活前會,向參加作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條 作業許可證和附頁須妥善保存備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危險作業中使用的各種設備、工(器)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危險作業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人員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危險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須由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嚴禁作業單位超許可期限及許可范圍進行危險作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組織危險作業。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的空間。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十八條 分公司(中心)須由設備工程、生產業務、工藝、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共同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定期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職責

      (一)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申請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在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組織相關人員實施作業;

      (三)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應勸阻或責令退出;

      (六)作業時,隨身攜帶并保管《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

      (一)掌握作業區域工作環境和工藝情況,合理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組織應急救援;

      (二)作業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負責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

      (四)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監護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加活前會并認真聽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練掌握應急應對措施。

      (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在確認安全防護措施已落實并經監護人同意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三)服從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的指揮,不私自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

      (四)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審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三)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有限空間內與外界連接的電源須有效切斷。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須對儲存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它有害物質的含量。

      第二十五條 采取有效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條 作業前30分鐘內,須對有限空間再次做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若不符合,須采取置換、清洗或通風等措施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第二十七條 作業中定時監測,作業期間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有限空間外須備有必要的應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應急物品。

      第二十九條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須增設監護人員。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時還須做到

      (一)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二)作業過程中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須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存在交叉作業時須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限空間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間作業單位須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和應急應對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三十二條 須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須建立臺帳由專人妥善保管,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檢測檢驗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或險情實施救援時,救援人員須做好自身防護,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條 當作業中斷2小時以上、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 高處作業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一)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可能墜落范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

      (三)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

      (四)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米為半徑,劃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間內的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

      (五)作業高度:作業區域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條 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工器具、防護用品及相關安全標志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作業前須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須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須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須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條 作業中須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須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須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須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第四十條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丟棄。

      第四十一條 雨、雪、濃霧天氣及6級以上強風天氣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十二條 暴風及臺風暴雨后,須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須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條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濃度應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帶電高處作業須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 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確需垂直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腳手架、防護棚搭建或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作業。

      第四十七條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第四章 吊裝作業

      第四十八條 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第四十九條 吊裝機具包括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動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第五十條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一)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為一級吊裝作業;

      (二)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為二級吊裝作業;

      (三)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為三級吊裝作業。

      第五十一條 吊裝機具須注冊手續齊全,機體顯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記標志;須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且檢測、檢驗資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條 吊裝機具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使用與管理須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 吊裝作業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五十四條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五十六條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須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條 作業前須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八條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須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須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規范手勢統一指揮。

      第六十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六十一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六十二條 夜間吊裝作業照明須符合《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標準》(gb50582-2010)有關要求。大雨、大雪、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室外吊裝作業。

      第六十三條 起重司機、司索人員應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 吊具、索具須經計算選擇使用,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六十五條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五章 動土作業

      第六十六條 動土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設施或臨近設備、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六十七條 作業前,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六十八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第六十九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第七十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作業主管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七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六)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七)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七十二條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七十三條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四條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業

      第七十五條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化學品儲存單位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條 盲板、盲板墊片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制作。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條 盲板的直徑須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第七十八條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第七十九條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八十條 盲板抽堵作業須一塊盲板辦理一張作業證。

      第八十一條 作業前須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每個盲板須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須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盲板抽堵作業單位須按圖作業,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第八十二條 作業人員須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條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第八十四條 在有毒有害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須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八十五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距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須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第八十六條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第八十七條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須采取防燙措施。

      第八十八條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須按高處作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八十九條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九十條 作業過程中,監護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條 作業完成后,監護人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九十二條 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動火作業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按《電力安全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斷路作業按《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13篇 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 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4篇 檢維修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和減少檢維修過程中發生事故,保護員工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相關方在各單位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生產裝置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3 管理職責

      3.1 機動設備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2 生產運行處是裝置停開車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3 安全環保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環保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環保監督。

      3.4 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裝置停車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停車要詳細制定停工方案,具體包括停車清洗、吹掃置換以及盲板隔離等項內容。停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停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停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停工操作規程,并按照《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1.1.1 停工、檢修、恢復開車方案的主要內容

      4.1.1.2 停工檢修范圍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種物料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4.1.1.4 工藝處理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圖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業前的準備

      4.1.2.1 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建立安全檢修組織機構,明確檢修安全防火負責人、項目安全防火負責人,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監護人員;

      4.1.2.2 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檢維修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檢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生產單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特殊工種作業證,未經教育及考試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2.3 生產單位應向檢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1.2.4 施工單位應配齊檢維修作業所使用的工、機具,并逐個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機具不準使用。要根據檢維修特點備好安全帶、防毒面具及滅火器材(生產單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要對檢維修的裝置、設備進行清洗、置換處理,合格后交給檢修作業單位,并對作業全過程跟蹤監護;

      4.1.2.6 切斷電源和聯鎖,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規定退出裝置區;

      4.1.2.7 對輸送、儲存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與相關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的盲板處掛上警示牌;

      4.1.2.9 裝置內的地溝、電纜溝、工業排水溝、陰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閉;

      4.1.2.10 檢修設備、管線的清洗與置換

      4.1.2.10.1 氮氣、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質的管線要同設備斷開、或按規定堵加盲板;

      4.1.2.10.2 設備、管線檢修前需徹底清洗置換、分析合格。有毒物質不準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允許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含量不準超過安全動火允許濃度;

      4.1.2.10.3 檢修施工現場的易燃物質要清除干凈。

      4.1.2.11 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

      4.1.2.11.1 廠機動設備科主持,以生產車間、生產技術科為一方,以檢修單位、機動設備科為另一方進行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安全環保科進行監督;

      4.1.2.11.2 設備、裝置交接,需填寫交接書,交接書包括下列注意內容:

      a)整個設備、裝置清洗、置換情況,及取樣分析數據;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閥門、水封狀態;

      c)貯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1.2.11.3 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開始檢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設備或裝置,需達到安全檢修的條件。

      4.1.2.11.5 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2.12 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要與生產單位進行現場交接并在檢維修交接書中簽字;

      4.1.2.13 檢維修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及相關的票、證、書,必須對檢維修施工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填寫風險評價書(表),各種票、證、書、表必須認真工整填寫、嚴格審批。

      4.1.2.13.1 裝置檢修、系統檢修、設備大修、關鍵設備中修、危險性大的檢修項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一般設備中、小修,以及日常維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表》;作業風險和消減措施由生產單位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評價和制訂。

      4.1.2.13.2 不帶壓緊固螺絲,靜止部位的螺絲緊固,以及更換水閥門(d>100mm)等可不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

      4.1.2.13.3 電氣設備檢修,辦理《工作票》的同時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表)》,嚴格按公司《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4.1.2.13.4 需停表處理的控制儀表、聯鎖裝置、計量儀表、孔板、調節閥以及大、中修的控制儀表,均需填寫《儀表安全檢修任務書》。

      4.1.3 安全檢修任務書、工作票的審批與使用

      4.1.3.1 重要的檢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審核,安全環保科、機動設備科提出審核意見,設備廠長批準后,由機動設備科下達檢修單位。

      4.1.3.2 一般性檢修(中、小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批準后交檢修單位。

      4.1.3.3 檢修前要檢查《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審批手續,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詳盡、具體、落實,危險檢修項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檢修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3.5 《安全檢修任務書》使用期滿,而檢修任務未完時,檢修負責人應在期滿前一天持原《安全檢修任務書》任務書或《工作票》按原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4.1.4 中、小修作業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進入檢維修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用具。

      4.1.4.2 嚴格執行各類票證書制度,工業用火、動火、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都要辦理相關的票證書,票證書要認真填寫,措施詳盡。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4.3 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應急計劃,報作業所在單位批準。危險性大的檢維修項目要實行風險管理,生產單位要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并落實責任人。

      4.1.4.4 對裝置內不檢修的設備,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設有明顯標志。

      4.1.4.5 檢修現場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車時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裝桶后,要及時運到安全地點,并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單位作業過程中要接受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4.1.4.7 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4.8 盲板拆裝要有專人負責,要將拆裝時間、部位、數量、拆裝人員姓名記入盲板拆裝記錄,并繪制盲板圖以備檢查。

      4.2 大檢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檢修的組織

      4.2.1.1 凡是大檢修項目,均應由項目所在單位提出檢修申請,報公司生產運行處批準后,按安全檢修要求成立大檢修指揮部,辦理各種許可證后方可動工。

      4.2.1.2 裝置停工大檢修應詳細制訂大檢修方案,具體包括裝置簡單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質、檢修組織機構及職責、重點檢修項目進度表、檢修裝置停開車時間表、公用工程停送時間表、檢修盲板圖、停開工主要控制點網絡圖、廠際和廠內管理線處置方案、原料及中間物料存儲表等項內容。停工過程中的清洗、吹掃置換以及抽加盲板等項工作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2.1.3 大檢修指揮部應編制和審核大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內容和人員分工,使各項目負責人充分了解項目細節和施工要領。

      4.2.1.4 大檢修指揮部應確定各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明確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與廠或車間的專職安全防火人員的職責分工及相互聯系程序。

      4.2.1.5 大檢修指揮部的辦公室應有施工計劃進度表、人員分工表、聯絡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員網絡圖及大檢修項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項及措施。

      4.2.1.6 對多單位、多工種聯合作業的化工裝置檢修,應建立聯合指揮部,并明確檢修中的安全防火總負責人、有關安全防火事項,由總負責人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4.2.1.7 所有的大檢修項目,除應執行國家及公司現有的安全防火規定外,還應針對具體檢修作業的內容、范圍提出具體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臨時安全防火檢修規定。明確檢修作業程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火紀律,并指派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檢查、監督工作。

      4.2.1.8 生產單位組織施工單位按檢修內容進行檢修項目的風險評價,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經大檢修指揮部批準后方可實施檢修作業。

      4.2.2 大檢修作業前的準備

      4.2.2.1 大檢修前,檢修單位應根據檢修項目、內容和要求,準備好施工機具;聯系生產單位提供檢修需用的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及檢測儀器,并指派專人負責。提前校對好測爆儀,并用檢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質,對測爆儀進行檢驗及標定。

      4.2.2.2 生產單位在檢修前,對通過現場的管溝、陰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

      4.2.2.3 檢修前,各單位應對所有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參加大檢修的各類人員熟知組織領導班子和各級安全防火負責人名單、安全防火制度、規定及注意事項,明確檢修項目、內容、計劃、進度、作業程序、檢修質量和安全防火標準、工作范圍、區域劃分、聯絡方法及危險工程緊急情況處理等。

      4.2.2.4 裝置的停車、置換、清洗和隔離應指定專責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聯系工作。對停車后裝置及設備內清出的可燃物料,應及時組織力量運到裝置外安全地帶,嚴禁在裝置區內儲存。

      4.2.2.5 裝置停車經置換、中和、清洗、吹掃,并分析合格后,生產單位與檢修單位應正式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交付檢修。

      4.2.2.6 上述準備工作就緒后,大檢修指揮部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各級安全防火人員和檢修項目負責人對大檢修的安全防火準備工作進行最后一次檢查和確認,確保檢修項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實處。重點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斷措施、動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貯存,并確定動火等級。

      4.2.3 大檢修作業中的安全防火要點

      大檢修的動火作業,除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廠和車間的大檢修首次動火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項目,應由廠或車間的主管領導、檢修單位的領導及廠安全防火部門負責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動火條件,監視動火的實施。

      4.2.3.2 動火人應由安全防火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在同一動火部位有幾個焊工同時作業時,允許辦理一個動火證,但每一個動火人都必須在動火證上逐一簽字。

      4.2.3.3 一個看火人在一個位置上能夠很清楚地監視幾個動火點,允許一個人擔當幾個動火點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動火點。

      4.2.3.4 對雖然停車,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業現場,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它安全地帶進行動火作業時,一般不應在現場進行動火,應盡量減少特殊危險動火。

      4.2.3.5 需動火的部位與其它生產系統應有可靠的隔離措施。尤其動火點與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統和罐區的隔離,宜采用拆除一段聯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業時,下面的木腳手架應采用非燃材料遮蓋,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層都應設看火人。

      4.2.3.7 同一地點同時使用電、氣焊時,電焊導線不應與氣焊膠管敷設在一起。不應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產設備或與其相聯系的金屬構件作為電焊接地線。

      4.2.3.8 大檢修期間應對所有消防安全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安全聯鎖系統、安全閥、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時進行檢查、維護和檢驗。

      4.2.4 大檢修的驗收

      4.2.4.1 大檢修結束之前,項目負責人和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清點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于設備和管道內;測厚、探傷等項目是否按要求進行,并全部結束;設備的防護裝置以及因檢修而拆除的蓋板、柵欄等是否按要求安裝和恢復;安全消防設施是否投用;檢修現場是否已清理干凈。

      4.2.4.2 試車前應檢查核實以下項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閥門是否按規定打壓、靈活完好,并符合試車前開或關的要求;

      4.2.4.2.3 工藝設備和管線是否分段進行了打壓和氣密性試驗,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儀表是否復位;

      4.2.4.2.5 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是否恢復、完整;

      4.2.4.2.6 轉動部件手盤車是否正常;

      4.2.4.2.7 冷卻系統、潤滑系統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儀表、信號裝置是否齊全、好用、靈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是否處于備用狀態;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經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結束以后,大檢修指揮部應指派專人組織檢修人員和生產人員進行交接、驗收和試車。根據規程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試驗、調整、負荷試車和驗收工作。

      4.2.4.4 試車后,應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正式移交生產單位,并將有關技術資料及檢測報告一并交付生產單位。

      4.2.4.5 驗收手續辦完后,在正式投產前,應拆除臨時電源,檢修用臨時擋火墻、安全界標、柵欄以及檢修用的各種臨時措施,除去陰溝上封閉物,檢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狀況,同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妨礙運轉操作或高溫設備附近有無竹、木腳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開車要求進行清掃、置換、分析合格后,正式進入開車程序。

      4.3臨時檢修、搶修

      4.3.1裝置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設備故障時,工廠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司相關部門,并通知公司相關人員。

      4.3.2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迅速組織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4.3.3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4.3.4從事設備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檢修人員必須熟悉所在裝置的情況,30%以上應為公司正式員工,外雇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經過工廠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4.4.1.2 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mm,且與焊件良好接觸。

      4.4.1.3 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和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其它設備裝置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4.4.1.5 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處要把牢。

      4.4.2 電焊機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電焊機要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電焊把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電焊把線必須采用橡膠電纜線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如有破損需用膠布纏好。

      4.4.3.2 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上。

      4.4.3.3 把線不準沾油,沾油必須清理干凈。

      4.4.4 氧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措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應保持不小于10米距離。

      4.4.4.2 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用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4.4.5 乙炔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運輸、儲存乙炔氣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

      4.4.5.2 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4.6 設備內動火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進行內部動火作業的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管道進行可靠隔離,絕對禁止其它系統的介質進入檢修設備。

      4.4.6.2 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進入前必須用空氣置換出惰性氣體,并測定設備內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間時方可進入。

      4.4.6.3 附有攪拌等機械裝置的設備,在進入前應把傳動皮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源斷開并上鎖,使其在檢修過程中不能啟動,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4.4.6.4 設備內動火作業時,一般應指派兩人在設備外部進行監護,監護人應熟悉檢修設備的操作情況,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特性;監護人員應位于能經常看見設備內作業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向設備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準從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離崗位。

      4.4.6.5 設備內作業的電動工具及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在干燥設備內電壓應≤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設備內電壓≤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應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業前應根據設備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的性質,做好個人防護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4.4.6.7 設備內作業,生產單位應每半小時監測一次有毒有害物質、可燃氣體、氧含量、粉塵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帶料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應使動火點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補焊前應測定壁厚,補焊處的壁厚應滿足焊接時不被燒穿的要求(一般應≥3mm),根據測得的壁厚確定焊接時的電流值,防止因電流過大燒穿被焊處,造成跑油著火。電焊機接地點應盡量接近動焊點;

      4.4.7.3 若罐存在裂縫,動火前應用石棉繩將裂縫塞嚴,外面再用鋼板補焊;

      4.4.7.4 動焊時貯罐應打開人孔,接通大氣;

      4.4.7.5 應選用有經驗的人員進行監護,必要時可請專業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4.4.8 物料管線帶料動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測定補焊處管壁厚度,決定補焊電流及補焊方案,防止燒穿;

      4.4.8.2 清理周圍環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與動火臨近的管道應做好防火及隔熱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內油品壓力(始終保持微正壓),但應保持管道內油品流動;

      4.4.8.5 用鉆和石棉繩等堵塞漏處,然后打卡子進行補焊;

      4.4.8.6 對泄漏周圍的空氣要進行分析,符合動火要求后方可動火;

      4.4.8.7 焊接作業應由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擔任,施焊要穩、準、快,焊接順序應先下后上,焊點應對稱;

      4.4.8.8 高壓油管焊接,應降壓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壓設備、管道的帶氣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組織工作,要有專人指揮,關鍵崗位要有專人操作;

      4.4.9.2 對設備和管道內的氧含量要嚴格控制,必須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得超過0.5%;

      4.4.9.3 保持系統穩定的微正壓;

      4.4.9.4 測定壁厚,根據壁厚設定電焊機的電流值;

      4.4.9.5 分析補焊點周圍可燃氣體的濃度,當被測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比)方可動火;

      4.4.9.6 焊氣柜時,應將燒焊點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對需要檢修裝置和設備,應加堵盲板進行可靠隔離;

      4.4.10.2 抽堵盲板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和審批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和檢查落實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作業前生產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帶領操作人員查看現場,并交待作業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項;

      4.4.10.3 盲板的制作應根據閥門或管道的口徑,同時要考慮能夠承受管路工作壓力;當管道內為易燃易爆介質時,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時能產生火花的材料;盲板應有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顏色,使插上的盲板顯而易見;

      4.4.10.4 介質為易燃易爆介質時,抽堵盲板作業點周圍25米范圍內不準用火;作業過程中

      應指派專人巡回檢查,必要時應停止下風側的其它工作;與作業無關的人員禁止進入作業現場;當在室內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必須開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風設備強制通風;采用行燈照明時,則必須采用電壓小于36伏的防爆燈;

      4.4.10.5 抽堵盲板前應仔細檢查系統內壓力是否已經下降,余液是否排凈;一般要求管道內介質溫度小于60℃,介質壓力煤氣類小于1.96kpa,氨氣類剌激性物質應小于0.49kpa方可作業,若溫度、壓力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辦理特殊的審批手續;對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時,卸壓后應保持系統正壓,以防止空氣吸入系統;

      4.4.10.6 抽堵可燃氣體盲板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須使用鐵制工具時,應在接觸平面上涂以石墨、黃油等不產生火花的介質;抽堵盲板時應配帶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時應站在上風側;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生產單位專人監護,特別是火災危險性大的作業,要求作業現場必須有兩名以上專業人員及消防車輛、醫務人員實施現場監護;抽堵盲板連續作業時間一般應控制在半小時之內,否則應更換作業人員;

      4.4.10.7 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登記與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記錄時間、地點、作業人姓名、數量;抽去盲板時也應一一記錄,并對照抽堵盲板方案進行復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業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施工動土作業等要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4.4.12 檢修現場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進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準由高處向下拋擲,必要時須設警戒區,由專人監護。

      4.4.12.3 設備內部清理要干凈,不能留任何雜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設備時,不準將水濺到電氣設備上。

      4.4.12.5 清理腐蝕性介質時,不要濺到其它設備上。

      4.4.12.6 清理設備的污水,不準排入生活下水管線。

      4.4.12.7 檢修結束,要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設備、管線復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5 裝置開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開工方案應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裝置開工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開車要詳細制定開工方案,具體包括開工前的吹掃置換、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試車等內容。開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各項操作步驟要具體,并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和監護人。開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開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執行開工操作規程,并按《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的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開車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開車過程安全。

      4.5.3 裝置開工正常后,要組織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4.6 外委檢維修作業的施工隊伍要嚴格執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15篇 電火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保證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火災、觸電、爆炸等事故發生,加強對電火焊作業的規范化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活動中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isbn 7-120-00220-1/tk.10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92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電火焊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5.2項目部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對電火焊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3專業公司負責電火焊作業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具體內容

      6.1人力資源中心按《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管理程序》定期對電火焊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工作。

      6.2專業公司依據本專業特點及規程要求,制訂電火焊作業安全工作規定,報安全監察部備案后按規定執行。規定包括:

      a) 電焊機安全操作規定;

      b) 氣瓶使用安全操作規定;

      c) 高處焊接安全操作規定;

      d) 容器、井坑內焊接作業安全規定。

      6.3專業公司在項目開工前,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形成文件。

      6.4作業前,作業班組針對作業項目進行危害辨識,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6.5電火焊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正確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6.6專業公司專職安全員檢查危險控制措施的執行和監督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6.7在特殊區域(易燃易爆區)電火焊作業時,嚴格執行該區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應有防火、防爆炸等安全施工措施,并辦理“動火作業票”。

      7相關文件

      qb 552-04-00——《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管理程序》

      8相關記錄

      “動火作業票”

      “施工技術交底簽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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