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現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先在部屬水電站實行,積累經驗后再廣泛推行。各電業管理局、省電力局除按(86)水電勞字第69號文《關于要求各網局、省局對水電建設加強領導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強水電廠運行管理外,并應按本
辦法的要求由各大區電管局指定現有水電管理機構行使大壩安全監察職能,并冠以地區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機構名稱,適當增配專業人員,在部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工作。
部責成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檢查督促本辦法的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和國民經濟建設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
大壩的安全應從設計、施工到運行每個環節得到保證,并加強上述三個環節之間的協作和聯系,遵守有關技術規程和規范,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檢查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電力部所屬電業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其他機構管理的大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橫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庫周圍埡口的擋水建筑物以及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屬設施。
第五條 水電站的水庫調度,應以大壩建筑物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水庫(包括水庫群和梯級水庫)的發電、防洪、灌溉、航運、供水等綜合效益。
第六條 水利電力部各有關部門對大壩安全負有各自的責任。
勘測、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壩安全,由設計院負責,并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負審查責任。
施工中的大壩安全和工程質量由有關施工單位按工程招標合同的要求,各負其責,業主單位和水利水電建設局負有監督責任。
竣工驗收后,運行中的大壩安全管理由水電廠負責,主管電管局、電力局、開發公司負有確保大壩完好、安全運用的責任。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對運行中的大壩負有安全監察的責任。
電力生產司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關部門對大壩安全的責任首先由各部門的正職領導承擔,各部門的正職領導應在規定的管轄權限內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來負責實施本辦法中對大壩安全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大壩安全規章、措施和技術活動計劃并督促檢查;負責配備具有熟練專
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的工程師擔任與大壩安全有關的技術領導和處理大壩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壩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水利電力部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是水利電力部水電站大壩安全的監察機構。對水利電力部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有關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的規章,經批準后監督其實施。
(二)負責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的近期工作計劃和遠景規劃。
(三)對水電站大壩安全實行監察,進行大壩安全巡查;參加主管局組織的重要大壩安全檢查;對報部的安全檢查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評價;確認部屬水電站大壩的險壩項目及其危險程度,經主管部門審批后,監督主管局除險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電站大壩的加固設計審查。
(五)負責組織建立大中型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察數據庫、程序庫和檔案庫。
(六)負責組織大壩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及自動化的規劃,并配合主管機構實施。
(七)負責大壩安全管理技術的交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八)提出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指導各大區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測)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 電業管理局、省電力局、水電開發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為加強對大壩安全監察工作,電業管理局應設置地區性大壩安全監察機構,適當配備專職的大壩安全監察人員,在水利電力部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工作。
(二)主管單位(指直接負責水電站管理局的網局,或省局,或水電開發公司,下同)組織水電站大壩的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和鑒定,提出大壩安全檢查報告和鑒定報告,采取措施,處理缺陷,確保大壩安全運用。
(三)主管單位負責補強加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進度檢查和竣工驗收。對已確認的險壩項目,及時組織搶險加固。
(四)主管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發生的險情,應立即組織分析,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五)主管單位定期檢查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設施,負責大壩安全監視系統更新改造。
(六)主管單位審查水電站的年度水庫洪水調度方案,按有關規定審批或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七)主管單位審查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
(八)主管單位負責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業績考核。
(九)擔任工程建設業主時,應負責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協調設計、施工、運行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
第九條 設計單位主要職責
(一)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負有設計責任,設計職能應延續到工程竣工、正式驗收移交為止。設計單位應保證所設計大壩符合大壩建設時的國家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規程規范以及上級審查的意見要求。
(二)大壩施工前,應向施工單位解釋設計意圖。施工期間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擔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據《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職權和義務,參加大壩竣工驗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后,應定期回訪,了解大壩運行狀態,檢驗設計、同時可對大壩的運行提出改進建議,送水電廠及主管單位,抄送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大壩在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積極主動提供資料、參加研究。
(五)根據運行單位的委托或聘任,參加或協助做好大壩安全檢查、大壩工作狀態評定、觀測資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壩設計的完整檔案,以備今后檢查、維修、改建擴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施工單位對大壩安全負有施工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有關施工、驗收的規程規范,進行施工和檢查驗收,確保大壩施工質量,不留隱患。
(二)必須設置專職的施工質量檢查機構負責大壩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三)應對大壩建筑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查和控制,必須設立試驗機構,確保建筑材料符合設計要求。
(四)根據設計單位提出的觀測項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庫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觀測及檢查,并將觀測檢查成果及時通知設計單位和水電廠,在竣工驗收時,將資料移交水電廠。
(五)竣工驗收時,應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要求,提出工程總結報告,工程竣工圖及竣工工程清單,有關工程質量與設備質量的檢查、試驗資料和歷次檢查、鑒定文件,各階段驗收資料,水庫蓄水動用總結等,完整地移交水電廠,同時將主要大壩竣工圖紙和文件抄報水
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第十一條 水電廠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大壩現場檢查維護規程的規定,進行大壩日常檢查、觀測、維護和年內詳查,確保大壩經常處于良好工作狀況。及時整理分析檢查、觀測資料并上報主管單位。
(二)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和預算,報主管單位批準后實施。
(三)按照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洪方案,上報審批。有防洪庫容的水電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四)在觀測檢查中,對發現異常現象和險情,應及時處理并報告主管單位,努力恢復大壩正常工作狀態。
(五)負責大壩加固工程設計委托(或招標)和施工招標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的技術檔案和規章制度。
第三章 大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各設計階段,審批單位應對下列各項涉及大壩安全的設計項目嚴格審查。
(一)洪水推算和設計洪水的確定;
(二)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及基礎處理設計;
(三)地震烈度的確定和建筑物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
(四)庫區(特別是近壩庫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預測和監視措施;
(五)壩址、壩型的選擇;
(六)大壩的設計參數、各種荷載、設計方法和結構型式的合理選擇,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設計;
(七)大壩和地基監測設計;
(八)水庫調度運用規劃和調洪方案。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大壩安全,大壩設計中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監測手段,同時還應提出大壩首次蓄水專門計劃和監控要求。
第十四條 各種觀測設施,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和規程、規范精心施工,保證質量。并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經常的維護工作,按設計要求在施工期進行觀測,做好記錄,逐月送達設計部門。
第十五條 水庫第一次蓄水應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委員會鑒定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蓄水。大壩完建應按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運行單位使用。竣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應提出大壩安全的第一次鑒定報告,對大壩現狀和工作條件是
否符合長期運行要求作出鑒定評價,并收入驗收文件。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大壩和水庫的安全運行,各主管單位和水電廠應負責所管大壩的運行和維修任務;編制水工建筑物運行維護規程;編制大壩及其附屬建筑物與設備的操作規程;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的閘門開啟程序,提出汛期發生洪水情況時,為確保大壩安全應遵循的運行
方法。
第十七條 運行單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電廠在每年汛前,應對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閘閥及其操作設備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必須設置備用電源,并進行閘門啟閉試驗,還應做好通訊聯絡、照明設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
第十九條 運行單位必須做好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設施(如泄洪閘門等)所造成的破壞。
第二十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后,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以保證大壩結構和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
(一)日常巡查
由水電廠負責。指定有經驗的大壩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在現場對大壩建筑物、閘門、啟閉機及水流形態和庫區岸坡等進行巡視、檢查,檢查頻次為經常性。檢查結果以表格方式記載。發現異常跡象或變化應詳細記錄及時報告處理。
(二)年度詳查
由水電廠負責。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凍較嚴重地區可為冰凍期)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分析觀測資料數據、審閱檢查、運行、維護記錄等,對大壩各種設施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提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
(三)定期檢查
由主管單位組織運行、設計、施工、科研等有關單位參加,按照現行規范復查原設計數據、方法及安全度;審議施工方法、質量和施工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所帶來的影響;對觀測資料的分析成果進行全面了解和審查,評定大壩的結構性狀和安全狀況,提出大壩安全鑒定報告和改進
建議。檢查頻次每五年一次,對潛在危險不大,結構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經主管單位同意,可以減少檢查頻次,但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年。
(四)特種檢查
由主管單位負責的一種特殊情況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或暴風雨、強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運用,以及遇有緊急情況而迅速降低水位時,有異常跡象對大壩安全有懷疑時,應安排特種檢查,檢查范圍取決于自然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所擔憂的事故后果。檢查后,應立即提出大壩安
全特種檢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大壩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運行后應進行檢查鑒定,運行期達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壩,應由主管單位組織進行全面復核,提出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有潛在危險的重要大壩,主管單位應及時地根據現行技術規程規范,組織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三條 大壩安全檢查或鑒定報告,由主管局報水利電力部的同時抄報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和原設計單位,原設計單位協同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對重要水電站大壩安全報告,應及時作出評價,上報水利電力部。
第二十四條 大壩觀測資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單位和水電廠負責,原設計單位配合。水電廠對觀測資料應進行經常性分析。并結合定期鑒定檢查。每隔五年進行一次長期觀測資料的分析整理。如發現異常,應會同原設計單位進行分析,分析結果應及時上報主管單位,并抄報水電站大
壩安全監察中心和原設計單位。
第二十五條 長期的觀測資料分析,水電廠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給資料分析中心進行。也可委托給設計、科研或高等院校進行,接受委托機構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計算程序,由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水電廠應保存大壩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文件,包括監測儀器埋設記錄,運行、維護和歷次檢查記錄、鑒定報告、加固設計和施工文件,險情處理記錄等。
各主管單位應將大壩的主要設計、施工文件,歷次檢查和鑒定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等有關大壩安全的資料文件存入本單位檔案庫,供全面分析評價安全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為了加強大壩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單位可視需要聘任高級技術咨詢人員。聘任單位應將受聘人員名單報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備案。受聘人員在技術上向聘任單位負責。由聘任單位支付咨詢費用。
第二十八條 為了使各級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熟悉大壩安全監察業務,具備發現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并得到知識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級機構應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一般每隔五年輪訓一次。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大壩安全,大壩觀測、檢查、監控、設備更新、大壩維護、修復、加固費用及科研和其他技術活動費等,應作為大修和更新項目列入計劃,專款專用。
第四章 大壩的維護、修復、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條 水電站大壩,經分析檢查、鑒定,確認為有必要進行修復、加固和改善時,主管單位應列入更新改造計劃,所需資金優先予以保證。工程主管單位對已確認的險壩項目,要積極籌集資金和材料,確保大壩搶險加固工程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于可能在短期內發生垮壩或迅速泄出庫水的破壞性事故,水電廠在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有權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大壩在設計運用條件下的維修,包括結構物和設備的維護檢修及對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對結構損壞處,恢復到原有條件的修復,由水電廠提出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施工。
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大壩的安全,對包括補強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壩的穩定性、擴大水庫庫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則上由水電廠或主管部門,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亦可采用公開招標或委托持有執照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三十四條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應先行提出可行性論證,并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兩階段設計,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設計,可采用一階段設計。
第三十五條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開招標方式,由持有執照的專業施工隊伍承包。
涉及大壩地基的施工應十分慎重,并應按隱蔽工程要求,專門驗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應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竣工后,由主管單位按設計與合同要求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多年運行的老壩,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或觀測設備失效需要更新時,應由水電廠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險情預計及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已建的有嚴重缺陷的大壩,應由水電廠會同原設計單位編出“險情預計及處理計劃”報主管單位審批,并抄送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險情預計及處理計劃”,由設計單位負責編制。
第三十八條 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水電廠應立即報告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險情預計及處理計劃”中規定的程序采取搶險措施。
第三十九條 搶險工作告一段落后,水電廠和主管單位應盡快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修復,恢復生產。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對大壩安全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大壩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引起大壩發生事故或失事,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級大壩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主管單位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大壩的廢棄和國界河流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辦法另定。
第四十四條 現行有關大壩安全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水利電力部。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確保大壩安全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可靠運行,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包括監測系統的設計 <>、審查、施工、監理、驗收、運行、更新改造和相應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壩的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
第三條 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大壩變化規律,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 <>隱患,指導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壩運行安全水平。
第四條 監測系統必須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系統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執行。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 大壩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對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對于壩高70米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其監測系統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七條 監測系統的設計應當由大壩主體
工程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優化監測蓀統設計、明確監測項目 <>的目的、內容和功能,并對監測頻次和監測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條 首次蓄水前,設計單位應當提出蓄水期監測工作的具體要求、關鍵項目的監測頻次和設計警戒值。
第十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由大壩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首次蓄水前,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測定監測項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并在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建設單位。
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應當包括監測設施的檢驗、率定和埋設記錄、竣工圖、監測記錄、監測設施基本資料表,以及施工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提出的監測數據分析報告和監測系統運行說明書等。
第十三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監理應當由具體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監測分析資料,以及監測系統的設計報告、審查報告和驗收報告等資料報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大壩投入運行后,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大壩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不得擅自改變監測的項目、測點、頻次和期限。
第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監測資料的整編。
第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監測系統的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定期檢查。監測系統的定期檢查一般為五年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進行。
第二十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組織開展監測資料的分析工作。監測資料分析應當突出趨勢性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對大壩的關鍵監測項目,應當提出運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或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向大壩中心等有關單位報送大壩安全監測信息。
當發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增加監測頻次(必要時增加監測項目),分析監測數據,評判大壩運行狀態,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測設備的封存、報廢,監測項目、測點、頻次和期限的調整,應當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主管單位審查,經大壩中心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監測系統在系統功能、性能指標、監測項目≮設備精度及運行穩定性等方面不能滿足大壩運行安全要求的,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更新改造。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工作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過程中,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派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全過程參與。
第二十六條 更新改造的監測系統經過一年試運行后,大壩主管單位(或水電站運行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監會負責全國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執行國家有關大壩安全監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技術監督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二)分析、處理報送的大壩安全監測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置建議,并通報電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三)定期發布全國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測工作情況;
(四)負責組織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 997]50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