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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3 08:44:11 查看人數:6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法人代表:

      1、法人代表是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負總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將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列入本公司的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3、建立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根據人事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確保工作不受影響。

      4、建立自上而下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網絡,層層簽訂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狀,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5、年終要嚴格進行考核、獎懲兌現。

      二、總經理:

      1、總經理是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

      2、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增強安全管理意識,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3、健全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隊伍配齊、人員到位,必要的設施設備、工作經費配足。

      4、落實專人管理、專用庫房、雙人雙鎖和如實登記進出庫房等規章制度,確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學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用于生產非法產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開展經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糾,建立巡查記錄制度,重點部位做到每日巡查,認真抓好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遏制易制毒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有專人負責、有記錄、有落實、有整改措施,并及時進行整改,通過整改達到無隱患的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采取有效監控措施。隱患整改完畢后要有完整的報告。

      6、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認真抓好安全技能培訓工作,營造安全氛圍,提高安全意識,易制毒化學品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率達100%,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7、制定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以及被丟、盜、搶等方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并組織實施和演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組織施救,保護事故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上級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妥善處理安全事故。

      8、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各項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并抓好落實。

      三、安全生產科(責任人:科長)

      1、 在公司法人代表及總經理的領導下,對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監督、檢查各科室、坑口、選廠、作業組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

      2、宣傳、貫徹、落實《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組織制定本公司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搶險預案并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對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員、操作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負責監督勞動防護用品合理的發放和使用。

      5、研究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監督、督促各單位及時整改隱患。

      6、按照各項事故管理的要求進行安全事故的匯報,并監督、組織公司內的事故調查工作;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人員、設施、物資并組織演練。

      7、負責公司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檢驗、更換的日常管理工作。

      8、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突出貢獻或有重大違章違紀行為的人提出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四、倉庫保管員:

      1、倉庫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2、嚴格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手續,規范管理易制毒化學品臺賬,及時登記出入庫數據,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并予以糾正。

      3、易制毒化學品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4、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單位管理制度。

      5、逐日巡視易制毒化學品倉庫以及周圍環境,嚴禁明火、電氣設備防爆,消除事故隱患。遇有意外情況,及時向安全生產科匯報。

      五、使用單位(責任人:操作員)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單位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2、按照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嚴禁挪作他用或轉讓、轉借他人。

      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時必須交接安全情況。工作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現場。

      4、能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如發生被丟、盜、搶等方面安全事故,要及時地如實向公司報告,保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5、開展經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糾和巡查登記制度,做好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6、做到文明生產,保持崗位及環境整潔;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各種勞動防護用品。

      7、積極參加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教育培訓和各種安全活動,掌握必要的應急知識,會使用火災報警電話和滅火器材。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

      裝卸危險化學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有些能夠互相引起化學反應,產生爆炸、火災、放出有毒氣體等的危險品,不得裝在同一輛車中運輸;

      3.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在裝運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貨混裝。

      危險貨物運輸出車檢查

      裝載危險貨物的汽車出車前要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一般裝載危險貨物的汽車在出車之前都必須做如下準備工作: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辦理“準運證”必須具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證,還要符合消防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隨身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車輛欄板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預防化學危險品危害的四條原則

      1.取代。無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2.隔離。密閉危險源或增大操作者與有害物之間的距離等;

      3.通風。用全面通風或局部通風手段排除或降低有害物,如煙、氣、汽化物和霧在空氣中的濃度。

      4.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對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具體要求

      1.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使用適當的防護用品;

      2.工作結束后、飯前、飲水前、吸煙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凈身體的暴露部分;

      3.定期檢查身體;

      4.皮膚受傷時,要完好地包扎;

      5.時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換工作服時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裝被污染的東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護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潔凈;

      9.不直接接觸能引起過敏的化學品。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室、車間(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

      如 四氫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民用燃氣不適用于本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安全許可證和資質認定。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條 儲存場所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公共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向周圍單位神居民宣傳和告知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發生事故的急救辦法。

      第七條 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管理,其他部門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向相關部門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操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事故應急處理的工具、裝備。

      第十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應在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可靠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場所,其各類設備、報警系統和聯鎖保護系統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有關規定,并定期對其維護、維修、檢測,保持完好。未經許可禁止從事設備檢修、拆除等作業。

      第十二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應對工作場所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因素應進行定期監測和評估,對接觸人員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建立監測評估和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總,應核對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實物的一致性,編制使用《安全規程》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崗位,應按國家及行業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懸掛危瞼化學品安全周知卡。

      第三章 儲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六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室,存儲易爆品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良好的通風設。對于禁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對存溫度要求較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應有降溫設施;儲存遇濕易溶解、燃燒、爆炸的物品,應有防潮、防雨措。

      第十七條 倉庫應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并設置明顯標志。存儲易燃易爆品庫房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管理、電源管理、門衛值班、崗位巡檢等制度,嚴格防火、防洪(汛)、防盜等措施。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應設置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專庫(柜)保管,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應制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嚴格核對、檢驗進出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并登記。無產地、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用于儲有的設備和安全消防設施應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專用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等標準的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并納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應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裝配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劇毒物品不可與其他危險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物質不可與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三)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瓶不可存放于同一個倉庫

      (四)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五)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濕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二十三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種承壓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附件應齊全完好。

      第二十六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 閃點低于28度,沸點低于85度的易燃液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永噴淋設施。

      第二十八條 罐區防火堤(墻)的排水管應當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在不排水時關閉閥門。

      第二十九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條 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為倉庫保管人員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條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

      第四章 購買、銷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銷售、經營危險化學品時,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第三十三條 銷售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經營場所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三十四條 嚴禁購買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 嚴禁購買不具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使用劇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所在地公安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證購買。

      第五章 包裝、運輸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由專業企業定生產,并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件質量(重量),應與所包裝的危瞼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三十九條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條 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按國家有關規定噴涂色標,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印貼或拴掛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并附危險化學品安全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承運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承運企業應按國冢有關規定力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未取得相應資質,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二)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有關手續;

      (三)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嚴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遇水燃燒物品及育毒物品。禁止小型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五)托運入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說職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井遞交安全技求說明書。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如承運人。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應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使用的車輛、船舶、容器、槽罐等設備設施,按規定檢測檢驗合格;

      (二)裝卸作業必須由專人在現場負責指揮,裝卸運輸作業人員應按所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帶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三)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裝卸后必須清理干凈;

      (四)裝運具有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性質的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裝卸流速不得超過上限值;

      (六)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質底板車及汽車掛車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

      (七)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降溫措施。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要求

      (一)通過金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對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做到“一車一案”;

      (二)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多裝、超載;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四)劇毒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盜竊、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五)運輸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強超強會、超速行駛。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六)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六章 處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處置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產品、原料時,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必須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劇毒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包裝廢棄物,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統一銷毀。金屬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清理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的銷毀,必須在安全、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監護下進行。

      第四十六條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有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先清理干凈,并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四十七條 處置閑置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經有危險化學品銷售許可的單位銷售。對失效過期,已經分解、理化性質改變的危險化學品,不能銷售、轉移,應組織銷毀。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四十九條 批量銷毀危險化學品或劇毒等危險性大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委托獲得國家資質的單位完成,委托雙方要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和完成時限,不能將危險化學品私自轉移、變賣。

      第五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渣、廢料。不準將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傾倒入下靠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七章 培訓與應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五十二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建立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制定應急處置和救援預案,配備應急處置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要報所在地的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安全部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庫安全管理規范

      保管員和值班員在上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并加強對庫區、庫房的巡視、檢查工作,不得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房或庫區內會客、留宿他人。

      嚴格執行雙人雙鎖制度和現場交接班制度,未當面交接班的,不得交班離崗。

      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不得在庫房內亂拉電線和私裝用電設備,井下炸藥臨時存放點要注意安全用電,做好防火、防靜電工作,人離開時,必須全部切斷電源。

      保管員、值班員要加強進入庫區人員的檢查,防止帶入火種,引發事故。

      保管員、值班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報警裝置、消防器具、避雷裝置、和應急設施等是否完好、齊備有效,確保庫房安全。

      未經批準庫房內不準存放任何與帳面不符的貨物、材料。

      庫房內貨物要堆放整齊,類別明確,層高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值班人員、保管員在上班期間不準飲酒、打撲克等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收存和發放必須當時登記下帳,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出入庫手續不全或無手續的拒絕入庫和發放。井下炸藥臨時存放點保管員要嚴格按規定對領料人員及手續進行審查,發現異常情況可不予發放。

      領用爆炸器材有毒有害化學品的領料單必須經領用單位、輔助生產部、武裝保衛部領導簽字或蓋章后有效,缺一不可。

      庫區周圍要清潔,做到無雜草,不得堆放雜物。

      庫區200米內不得使用手機。

      第5篇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由于化學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需要加強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積極的技術措施,防止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對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傷害。

      (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準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除該條例之外,《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使用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規定。

      綜合這些規定,主要內容有:

      1.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4.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5.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6.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7.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8.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9.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10.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定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11.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人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13.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14.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5.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

      (1)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

      (2)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4)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16.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二)預防職業中毒的綜合性措施

      工業毒物的種類繁多,影響面大,職業中毒約占職業病總數的一半。多年來國家有關部門為預防職業中毒發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對職業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預防職業中毒必須采用綜合性的防治措施。

      1.組織管理措施

      企業的各級領導必須十分重視預防職業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防職業中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企業內部接觸毒物的性質,制定預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2.消除毒物

      在生產中,利用科學技術和工藝改革,使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質。

      3.降低毒物濃度

      降低空氣中毒物含量使之達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許濃度,是預防職業中毒的中心環節。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氣中,或消除工人接觸毒物的機會;其次,對逸出的毒物要設法控制其飛揚、擴散,對散落到地面的毒物應及時消除;第三,縮小毒物接觸的范圍,以便于控制,并減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數。降低毒物濃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藝。盡量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過程,避免開放式生產,消除毒物逸散的條件;采用遠距離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工人接觸毒物的機會;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等等。如用真空灌裝代替熱灌法生產水銀溫度計,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靜電噴漆代替人工噴漆等。

      (2)通風排毒。應用局部抽風式通風裝置將產生的毒物盡快收集起來,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裝置有通風柜、排氣罩、吸氣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經過凈化裝置,或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產工序的布局,不僅要滿足生產上的需要,而且要考慮衛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業應與無毒的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對生產設備要加強維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4.個人防護

      做好個人防護與個人衛生,對于預防職業中毒雖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許多情況下起著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對某些作業工人還需供應特殊質地或式樣的防護服。如接觸強堿、強酸應有耐酸耐堿的工作服,對某些毒物作業要有防毒口罩與防毒面具等。為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狀況,減少毒物作用機會,應設置盥洗設備、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備個人專用更衣箱等。

      5.增強體質

      合理實施有毒作業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開發體育鍛煉,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組織青年進行有益身心的業余活動,以及做好季節性多發病的預防等,對提高機體抵抗力有重要的意義。

      6.嚴格進行環境監測、生物材料監測與健康檢查

      要定期監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將其控制在最高容許濃度以下。實施就業前健康檢查,排除職業禁忌證者參加接觸毒物的作業。堅持定期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工人健康問題并及時處理。

      (三)預防職業中毒的通風排毒措施

      工業毒物進人人體的途徑有三種,即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從大量事故案例來看,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個重要技術措施。

      通風按其動力分為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按其范圍又可分為局部通風和全面通風。通風排毒措施是一種簡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風

      局部通風是指有毒物質比較集中,或作業人員經?;顒拥木植康貐^的通風。局部通風有局部排風、局部送風和局部送、排風三種類型。

      2.全面通風

      全面通風是用大量新鮮空氣將作業場所的有毒氣體沖淡至符合衛生要求的通風方式。全面通風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擴散面積較大,或雖實行了局部通風,但仍有毒物散逸點的車間或場所。全面通風只適用于低毒有害氣體、有害氣體散發量不大或作業人員離毒源比較遠的情形。全面通風不適用于產生粉塵、煙塵、煙霧的場所。

      3.混合通風

      混合通風是既有局部通風又有全面通風的通風方式。如局部排風,室內空氣是靠門窗大量補人的,在冬季大量補人冷空氣,會使房間過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氣預熱的全面送風系統。

      (四)預防職業中毒的個體防護措施

      根據有毒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相應地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護勞動者在使用化學品時的安全。

      1.呼吸防護措施

      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器是防止有毒物質從呼吸道進人人體引起職業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防護只是一種輔助性的保護措施,根本的解決辦法還在于改善勞動條仵,降低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濃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為過濾式防毒呼吸器和隔離式防毒呼吸器兩類。

      2.皮膚防護

      皮膚防護主要依靠個人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鏡等,這些防護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質與人體皮膚的接觸。對于外露的皮膚,則需涂上皮膚防護劑。由于工種不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也因工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操作者應按工種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護用品,對于裸露的皮膚,也應視其所接觸的不同物質,采用相應的皮膚防護劑。

      皮膚被有毒物質污染后,應立即清洗。許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應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別采用不同的清洗劑。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劑。

      3.消化道防護

      防止有毒物質從消化道進人人體,一是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有毒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按照規定不飲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體內;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洗手,注意搞好個人衛生。

      第6篇 應急管理部門內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局長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2.分析研判本地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安全風險,向本地黨政領導提出工作意見建議。

      3.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重要議事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4.統籌部署危險化學品領域年度工作重點,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要求編制〕,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按要求配齊配強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落實經費裝備保障,強化監管執法工作。

      6.指導督促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

      完成本地黨委、政府、安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簡化部分規模小、危險程度較低或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審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適用本規定。

      (1)不含原藥合成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2)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膠粘劑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3)工業氣體充裝系統的改建、擴建,為特定裝置配套的工業氣體制造成型或成套設備、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5)儲存下列可燃液體(含液化烴類,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液化烴、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建設項目:

      ①甲a類液體≤50m3的儲罐;

      ②甲b、乙a類液體≤100 m3的儲罐;

      ③乙b類液體≤200 m3的儲罐;

      ④丙類液體≤500m3的儲罐。

      (6)儲存下列氣體(含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建設項目:

      ①可燃、助燃氣體≤20 m3的儲罐;

      ②其他氣體單罐容積≤30 m3,總容積≤100 m3的儲罐。

      (7)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50m2的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25m2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0m2的倉庫的建設項目;

      (8)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儲存設施。

      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保證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保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監測監控措施和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四條 負責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部門(以下簡稱許可部門),由各市安監局確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產裝置改變,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產品品種進行的技術改造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小規模環保治理項目等,也可參照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組織對項目安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形成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與周邊環境、設施的相互影響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主要工藝、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現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影響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對簡易審查項目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并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

      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管理人員和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和確認,研究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落實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和規范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

      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 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的安全評價,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項目可研階段的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結束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許可部門提出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和施工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五)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單位組織評審的評審意見;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八)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備案文件復制件;

      (九)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十一)許可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 許可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性審查,對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對建設單位整改情況提出復核意見。

      第十一條 許可部門應當根據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復核意見組織進行集中審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結論。

      簡易審查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 許可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 除安全審查相關的程序和內容適用本規定外,對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與《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第8篇 危險化學品事故分析與安全管理

      一、2例危險化學品事故

      1.1 事故1:安徽某化肥廠汽車槽車液氨儲罐爆炸

      1987年6月22日14時05分,安徽省阜陽地區毫州市化肥廠,派往太和化肥廠裝運液氨21臺儲罐車在返廠途中,行駛到仉邱區港集鄉時,液氨儲罐尾部已向外冒白色氨霧,接著“轟”的一聲巨響,液氨儲罐發生爆炸。爆炸后重77.4公斤的儲罐后封頭飛出64.4米遠,直徑0.8米、長3米重達770公斤的罐體掙斷四根由8號鋼絲制成的固定繩,向前沖去,先摧毀駕駛室, 擠死一名駕駛員,沖出95.7米遠時又撞死3人。從罐內泄出的液氨和氨氣使87名趕集的農民灼傷、中毒,先后66人住院治療。液氨和氨氣擴散后覆蓋約200棵樹和約7000平方米的農田作物均被毀。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9人重傷。

      1.2 事故2: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

      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經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注冊成立,是由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參股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740萬元,其中,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出資720萬元。主要設備為合成氨生產線,年生產規模為4萬噸,主要商品為液氨和碳酸氫銨。企業現有干部職工540人。

      2002年7月8日凌晨0點20分,一輛個體液氨罐車,在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液氨庫區灌裝場地進行液氨灌裝,到凌晨2點左右灌裝基本結束時,液氨連接導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駕駛員吩咐押運員立即關閉灌裝區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自己迅速趕到罐車尾部,對罐車的緊急切斷裝置采取關閉措施,一邊與廠值班人員聯系并電話報警。

      2時09分,接到報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門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先后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搶險和群眾疏散。同時,企業值班領導組織職工對生產系統緊急停車。

      4時40分,消防官兵將液氨罐車2個制動閥門和1個灌裝截止閥關閉。搶險搜救工作一直持續到6點30分。參與搶險搜救的干部、群眾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車輛32部,共解救、疏散群眾2000余人。

      二、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2.1 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

      液氨,又稱為無水氨,是一種無色液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極易氣化為氣氨。密度0.617g/cm3;沸點為-33.5℃,低于-77.7℃可成為具有臭味的無色結晶。氨作為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應用廣泛,為運輸及儲存便利,通常將氣態的氨氣通過加壓或冷卻得到液態氨。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氨進入人體后會阻礙三羧酸循環,降低細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腦氨增加,可產生神經毒作用。高濃度氨可引起組織溶解壞死作用。而且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發生率相當高。

      2.2 事故發生原因

      2.2.1 事故1發生原因

      (1)液氨儲罐制造質量低劣。該儲罐的縱、環焊縫均未開坡口,所有的焊縫均未焊透,10毫米厚的鋼板,熔合深度乎均為4毫米,x光拍片檢查,全部不合格,該罐原是一臺固定式容器,由毫州市化肥廠自行改制為汽車儲罐。但因無整體底座,無法與汽車車廂連接,而且只裝了壓力表和安全閥,其他附件均未安裝。

      (2)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混亂。該罐投入使用后從未進行過檢查,廠方對罐體質量情況一無所知。爆炸前,罐體上已出現多處裂紋,有的裂紋距外表面僅1毫米。

      (3)充裝違反規定。充裝前未進行檢查,充裝時也沒有進行稱重,充裝沒有記錄,計量僅憑估計,不能保證充裝量小于規定值。

      (4)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未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也未遵守嚴禁危險品運輸通過人口稠密地區的規定。

      2.2.2 事故2發生原因

      (1)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連接導管供貨單位是河北省無生產許可證的一家鎮辦企業。經公安部門偵察鑒定,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從發生事故前的記錄看,液相連接導管的工作壓力、溫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規定范圍,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發生的破裂,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液氨罐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失靈是液氨泄漏擴大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后,氨庫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很快被關閉,防止了液氨儲槽中液氨的繼續泄漏。雖然駕駛員對罐車上的緊急切斷閥采取了緊急切斷措施,但由于該裝置失靈,致使罐車上液氨倒流泄漏,導致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3)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根據《小型氨肥廠衛生防護標準》(gb11666-89)和當地氣象條件,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為1000米,而實際最近距離不足25米,遠遠低于規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

      (4)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不落實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企業在采購液相連接導管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把關不嚴,致使所購產品為無證廠家生產的產品,給安全生產造成嚴重隱患。有關部門在項目審批和城建規劃上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致使轄區行業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措施。

      3.1事故1安全管理措施

      (1)對壓力容器開展深入地安全大檢查。對制造質量低劣的存有安全隱患的壓力容器,要采取嚴格措施進行處理,缺陷嚴重的要堅決停用。對超期未檢驗的壓力容器要進行檢驗,對自行改造的壓力容器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更新。新壓力容器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以杜絕質量低劣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

      (2)嚴格危險品的運輸。運輸危險品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并應按指定的時間和行駛路線運輸,以避免發生事故和擴大事故的危害程度。

      (3)嚴格液化氣體的充裝管理。充裝前必須對儲存容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能充裝。充裝時要認真計量,防止過量充裝。

      3.2事故2安全管理措施

      (1)高度重視氣體充裝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論是壓縮氣體還是液化氣體,都是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單位都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前幾年,我省也發生過液氨鋼瓶、液氯鋼瓶爆炸事故,發生過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發生過液氯嚴重泄漏的社會性災害事故。近兩年,液氨泄漏事故連續發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各氣體充裝企業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標準,認真落實省化工辦魯化管[2002]19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工作要求。

      (2)氣體充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標準、制度。

      1、所有氣瓶充裝單位必須持有《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無證不得進行氣瓶充裝作業。

      2、液氨槽車充裝必須做到:

      ①制定科學、合理的《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

      ②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證件齊全,安全設施完好。

      ③輸氨橡膠軟管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16591-1996),充裝前檢查軟管是否完好。

      ④充裝人員、押運員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充裝時必須堅守崗位。

      ⑤充裝崗位配備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⑦充裝過程中確保槽車穩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3)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起因很復雜,但隱患明顯,危害性極大?!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建設條件及與周邊場所的防護距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上述問題帶有普遍性,建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按照《條例》規定必須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見。

      (4)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加強事故隱患整治。7.8莘縣液氨泄漏事故,說明了企業隱患查找不徹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實不好。化工企業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高壓等特點,任何小隱患不及時整治,都可能釀成大事故,這已經有許多血的教訓,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問題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我們一定要認真落實江總書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認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基層和基礎工作,強化事故隱患整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受限空間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1.3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4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5 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2.4 企業基層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2.5.1 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2.5.2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2.5.3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2.5.4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5.5 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5.6 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6 監護人職責

      2.6.1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2.6.2 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6.3 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

      2.6.4 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作業負責人、審批人員等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8-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作業分級

      3.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3.1.1 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3.1.2 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1.3 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4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

      4.2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建議作業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4.3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確認: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設備管理人員確認簽字;6-10項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確認簽字;11項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業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設備(工程)、設備、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5 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5.2 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5.3 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d)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e)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6.6 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6.7 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a)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6.8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 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6.10 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c)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d)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e)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f)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g)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7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受限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受限空間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3 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

      一、倉儲物品的接運

      倉儲物品的接運方式有四種:鐵路專用線接車、車站提貨、庫內接貨、外出提貨。

      本公司采用庫內接貨的形式,即供貨單位直接或委托運輸部門送貨到庫。收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送貨人的當面開箱驗貨,并做好驗收記錄。

      2、外觀檢查時,發現短件、缺件、損壞、受潮、變質等情況,應請送貨人當場復查,簽字認可,留作憑證。

      3、無采購計劃送來的物品,拒絕驗收,更不能代管,以免發生糾紛。

      4、一時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驗收項目時,應進行外觀初驗并點清數量,在驗收記錄備注欄內寫明情況。

      二、倉儲物品的驗收

      倉儲物品的驗收包括驗收準備、證件核對、實物驗收、驗收報告等環節。

      1、驗收準備:收集和熟悉訂貨合同、物品技術標準等有關訂貨資料,準備已校驗過的計量器具,根據到貨的數量、性質和特點,準備倉儲貨位,檢查必要的堆碼、苫墊材料及起重設備設施、工具和材料,防護設施。

      2、證件核對:核對入庫單或訂貨合同中的供貨單位、收貨單位、物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計量單位、實收數、制單時間、收單時間及驗收完畢時間;核對供貨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磅碼單、明細表,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核對承運單位的運單及有關證件等。

      3、實物驗收:包括驗收物品數量和驗收進貨質量。

      4、驗收報告:包括物品名稱、規格、供貨單位、出廠日期(或批號)、運單號、到達日期、驗收完畢日期、應收數量、實收數量、抽驗數量、質量情況、驗收人等。

      三、倉儲物品的入庫

      倉儲物品驗收后,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做到“六清”:渠道清、數量清、規格清、價格清、用途清、質量清。

      1、倉儲物品驗收后,應填制倉儲物品入庫單。

      2、建立倉儲物品明細賬(登帳)。

      3、建立倉儲物品實物卡片(料牌)。

      4、建立倉儲物品檔案。

      四、倉儲物品的出庫

      1、保管員發料必須以手續齊全的發貨憑證為依據。

      2、保管員發料時,出庫憑證上沒有規定發貨批次的,應按物品入庫時間前后順序,先進先發。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其安全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儲存單位”),是指本省區域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倉儲單位和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專用儲罐(區)。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儲存單位,非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及輔助儲存單位,以及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對儲存單位實行安全備案管理的內容如下: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物理和化學性質、儲存單位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以下簡稱“儲存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儲存單位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活動,開展安全評價,依照本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手續,并對提交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條件及安全對策措施,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并督促儲存單位整改存在安全隱患問題。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及其配套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設立前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章 儲存安全要求

      第八條 儲存單位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城市和經濟發展規劃。

      第九條 儲存單位(裝置、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條 儲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標注中文名稱、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并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通訊、監控、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三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安全主任)。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有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濃度等主要技術參數實行監控。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還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的要求,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七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八條 儲存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有害程度和規模等實際情況,自主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試生產(使用)前編制或重新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或啟動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及時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評價及備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儲存安全進行評價。并將儲存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評價報告一并報所在地的備案機關進行安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據安全評價報告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實施計劃,及時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確保安全儲存。

      第二十三條 儲存安全備案由承擔儲存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的法人單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另附word電子文檔1份);

      (二)儲存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聯系電話和聯系人;

      (三)儲存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配備的批準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租賃場所的單位還應提供租賃安全協議;

      (七)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安全評價報告(現有儲存單位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儲存單位首次提出儲存安全備案的,提交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并附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

      (九)備案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儲存區域平面布置圖、照片等)。

      所有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在接到儲存單位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其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向儲存單位出具《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同時抄送所在地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載明備案的范圍和期限。

      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1年;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2年。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指出存在問題,告知儲存單位認真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后重新提出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符合備案條件: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或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

      (三)評價報告提出的或安全檢查發現儲存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配備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要求的;

      (七)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有不符合《條例》有關要求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應當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限期進行整改。經縣(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將整改復查情況報備案機關并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備案的儲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儲存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原備案機關提出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一)儲存單位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進行整改的;

      (二)儲存單位發生改建、擴建、遷建的;

      (三)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儲存技術、工藝或者方式發生較大變更的;

      (五)儲存單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原通過安全備案范圍的;

      (六)《告知書》有效期限屆滿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發出整改指令書,督促限期進行整改。

      對經整改復查仍達不到安全備案條件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業或予以關閉。

      第二十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通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備案機關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儲存安全備案情況匯總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查。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對本行政區內儲存單位的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已安全備案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應當責令儲存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儲存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物品。

      專業倉儲單位,是指專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業務的單位。

      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過程中作為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試劑等生產用途的危險化學品,不包含文教、衛生、科研、國防、交通運輸、人民生活等領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國家《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工程項目設計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的式樣為推薦性文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2023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B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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