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礦安全技術管理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安全基礎工作,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努力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也是維護職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強化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也對煤礦企業提出了強制性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的嚴格要求。對在新體制下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提出了新課題。這充分說明了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于行業的特殊性,比其它行業顯得更為重要。
據統計,1981-1999年,全國煤礦職工死亡人數114878人,百萬噸煤死亡率為5.94。而同期美國煤礦死亡人數僅為1261人,特別最近三年煤礦死亡人數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萬噸煤礦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如此嚴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員安全意識差、能力較低,構建和完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加強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從大量事故調查資料分析結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國外工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說明,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提高人員安全素質是減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或者認識不深,理解片面,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抱著敷衍了事和走過場的態度,沒有給予充分重視。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煤礦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在不斷提高,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為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杜絕“一勞記逸”的學習態度,樹立不斷培訓和努力學習的思想。為使安全培訓教育取得預期效果,必須注重培訓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同時考慮到煤礦行業的特點,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訂不同的培訓計劃。
1 安全培訓內容
(1)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礎知識,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勞動法》等。
(2)煤礦安全基礎知識。包括井下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性質和危害及防治辦法;采、掘、機、運、通各個環節中的工作常識、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術、爆破安全技術、“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礦井電氣安全技術、井下現場救護常識等。
(3)煤礦安全技術法規。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一通三防”責任制和各種《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4)煤礦事故分析和處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礦各種事故產生的原因、特征、發生發展過程、分析技術方法的理論和防治對策等方面。
(5)計算機、互聯網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術。
在具體培訓中,可根據培訓對象不同安排選用不同的內容。
2 培訓形式
(1)入礦培訓。對象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脫產培訓,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間為2個月。但在實際中很多礦并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內容簡化,時間僅有一個星期左右,使得進礦的新工人剛一參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質就先天不足,從而為以后的違章埋下隱患。
(2)現場培訓。對象包括經過理論培訓的新工人和對工藝、設備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種工作人員,時間可能只有幾分鐘,也可能長達數月之久。內容包括手工操作過程、工藝設備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等。
(3)脫產集中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可制定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周期。對特殊工種和各級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和定期安全培訓,對其他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4)在職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沒有時間或不需要進行脫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訓,利用會議間隙培訓,利用有關圖書資料自學等。
3 安全培訓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1)對安全培訓設備與教學管理要兩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軟。有些單位要么只重視更新培訓設備和教室的裝修,多媒體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等一應俱全,但對培訓具體計劃和落實執行情況疏于管理,人員培訓缺少明確目標;要么只注意落實計劃和任務數,但由于設備陳舊,缺乏必要的教學手段,教室或專職教師不足,安全培訓流于形式,培訓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訓變成走過場。為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許多單位也對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但培訓模式和培訓內容比較單一,缺乏針對性,且只要參加學習就能通過考試,拿到合格證,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產比較緊張,全員培訓經常得不到落實,生產能手、技術骨干和單位正職等人員需要參加培訓時經常因為人手緊和工作繁忙無法參加,為了完成“任務”,只好指派他人參加。最后培訓部門和接受培訓單位的培訓任務指標雖然完成了,雙方皆大歡喜,但并未達到全員培訓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訓投入。如在安全培訓資金安排上,美國煤礦提取比例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國礦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專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國煤礦職工素質低,企業在安全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較低。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素質,增強安全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安全培訓資金投入,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安全的被動局面。
(4)加強和改進師資建設和教學方法。長期以來,作為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往往沒有實踐經驗,專業技術課主要靠聘請生產技術人員來講授。雖然他們都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各種規章制度比較熟悉,但受時間和精力限制,難以保證培訓內容的系統性。表現在教學上,對培訓的具體方法研究較少,講授時具體技術法規講的多,理論和案例講的少,而案例教學是培訓中具有針對性能夠提高培訓質量的關鍵一環,只有抽象,沒有具體,講授效果往往不盡人意,使安全培訓質量大打折扣。
第2篇 煤礦機電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做好煤礦機電安全工作,仍然要貫徹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煤礦管理者首先要提高對機電設備在煤礦生產中主導地位的認識,認識到許多井下事故是由于機電設備管理不善、電氣設備失爆、保護裝置不完善或失效、電纜短路、機械設備摩擦過熱等所造成的,認識到機電事故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從而認識到加強煤礦機電工作是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極其重要的一環。具體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強化安全管理質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煤礦機電設備較為復雜、涉及面廣,要充分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煤礦機電和運輸系統進行安全分析、事故預測、安全評價,制定安全目標,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使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達到最佳安全狀態。
(2)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從領導到工人、從設備安裝到調試、使用、維護、檢修都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機電安全規程、操作規程。要層層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頭。同時,要建立一套考核機制,實行重獎重罰。
(3)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的要求,按照《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及架線維護規程》、《礦井運輸管理和技術裝備若干規定》、《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行業其他相關標準、
規定,開展機電、運輸質量化標準建設,確保機電設備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2.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安全裝備水平
(1)合理選用、精心維護設備。要根據礦井的類型、設備的工作地點和生產的特點,科學、合理地選擇配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和數量。礦用機電設備必須要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防爆設備還必須要有防爆合格證;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嚴格按照設備維護保養制度,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運轉狀態。
(2)加強技術改造,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對于安全性能差、缺乏安全保護裝置的設備及嚴重老化、安全性能差的設備要堅決淘汰,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設備和零部件;
要積極應用礦井綜合監控系統,實現對主要設備工作狀態的監測和自動化操作。
3.強化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1)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技術素質。對從事設備安裝、運行和維護的從業人員,一定要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在此基礎上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要鼓勵工人學業務、鉆技術,達到“懂設備結構、原理、性能,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檢查、會排除設備故障”。
(2)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要讓工人充分認識到機電工作的重要性以及事故后果的嚴重性,增強責任感;同時,要開展自主保安的教育,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提高自主保安的能力。
第3篇 陳興遠煤礦局部通風機安裝、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局部通風機安裝、移動管理工作,提高局部通風機裝備和管理水平,杜絕由于局部通風機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局部通風機安裝、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局部通風機入井前,必須經機電科檢查驗收,試運轉合格后方可入井;
2、局部通風機運送過程中,必須使用吊鏈起吊,輕拿輕放,防止局部通風機在運送過程中受損;
3、安裝局部通風機時,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
4、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且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不得低于0.25m/s;
5、局部通風機的安裝方式應盡可能采用上、下并排安裝方式,上方局部通風機采用吊掛方法安裝,下方局部通風機采用支墊方法安裝,兩臺局部通風機垂直間距不得小于100mm且上方局部通風機風筒不得影響下方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的暢通;
6、局部通風機安裝時,如巷道內有軌道時,局部通風機距離軌道不得小于50cm,采用支墊方式安裝時,局部通風機離地高度不得低于30cm;
7、安裝局部通風機時,局部通風機必須堅持選擇“大功率風機、大直徑風筒、大供風量”的三大原則,確保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巷道風速達到規定要求;
8、局部通風機安裝時,必須裝備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和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實現“三專兩閉鎖”,且安裝的兩臺局部通風機必須能力相同,功率相互匹配,保證兩臺局部通風機供風量一致;
9、安裝局部通風機時,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2m范圍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必須使吸風口前風流保持暢通無阻,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要避開塵源,消音器吸風口應加裝防護罩;
10、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時,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切換褲衩不得漏風,不得扭曲變形和擠壓;
11、正壓風筒末端要直對工作面,在巖巷掘進時風筒口距工作面不超過10米,煤巷不超過5米,上山、下山不超過3米
12、局部通風機安裝時,必須有一名通風科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指揮,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13、局部通風機安裝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且現場必須有安監人員督察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14、安裝局部通風機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將施工地點頂板及巷道兩幫的活矸、活石挑落,以防砸落傷人;
15、局部通風機安裝結束后,必須實現掛牌管理,管理牌上應詳細標明地點、型號等項目,嚴禁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
16、局部通風機安裝結束后,每天必須對自動切換裝置進行一次切換,并做好切換記錄,如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匯報并進行維修,保證其完好;
17、局部通風機的風電閉鎖裝置必須保證,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
18、使用局部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并切斷電源;
19、局部通風機恢復運轉時,不得自行啟動,必須由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時,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先檢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20、局部通風機安裝、移動必須作到“三定、三匯報”。定開完工時間,定負責人,定專項安全措施;開工前、作業過程中、完工后必須電話匯報調度;
21、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停風區域必須撤人,設置警戒、懸掛警標。
22、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人管理,在無人工作通風的獨頭巷道口應釘制柵欄,以防局部通風機發生意外,停止運轉時人員誤入;
23、施工過程中杜絕一切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4、未及之處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
第4篇 實業公司異地煤礦開采安全監察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異地煤礦開采項目的安全管理,杜絕重大生產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打造z實業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在異地掛靠權臺煤礦之外的場所項目,掛靠z實業公司(獨資、控股、承包經營或勞務輸出、技術服務)必須明確一名熟悉安全生產知識并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副科級干部負責項目的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外出創業項目的單位行政主管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在單位的質量標準化,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公司與外出創業項目單位的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創業項目單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員必須寫出安全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交z實業公司安全副總或綜合部,一份張貼上墻。
第三條 z實業公司綜合部應建立外出創業項目單位人員登記臺帳,注明單位、年齡、工種、培訓與持證情況等。嚴禁無證上崗或私自變動人員。外出創業項目單位的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三違'治理的考核,按z實業公司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條 在異地進行煤炭開采項目的單位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創業項目的單位自己解決,對照條款未進行落實解決的,將對單位行政主管或負責人2000元的處罰。
第五條 在異地承包煤炭生產或勞務輸出從事采礦的項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礦井的安全裝備和安全投入,并報有關安全監察部門備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產整頓,并給予10000-5000元的處罰。
第六條 在異地進行煤炭生產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每個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瓦斯檢查員和監管員,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凡不按規定配備人員或裝備的將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對異地的煤礦開采項目,在管理必須接受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的安全監察,對提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地加以整改,同時要加強與附近救護隊和醫療機構聯系,以便及時做好工傷和礦山救護工作,不具備就近救治條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立保健站或專(兼)職醫療救護人員。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給予1000元處罰。
第八條 在異地從事煤炭生產職工要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要害工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給予2000元處罰。
第九條 在異地從事煤炭生產的礦井要強化通防管理,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和煤塵爆炸指數鑒定。嚴格堅持以風定產,確保通風、防塵系統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條 按照*礦司黨[20**]58號《關于'三違'治理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單位要明確'三違'治理目標,區隊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違'不得少于1人次,對完不成治理'三違'指標的,每次罰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條嚴格按照徐州礦務集團公司總經理安全辦公會紀要[2005]第2號和*礦集團安全監察部、多經部2005年2月5日《通報》的精神,落實z實字[20**]第46號《z實業公司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說明》的相關規定對照執行。
第十二條在異地創業項目的單位要按照有關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項目行政主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小組,在全范圍內開展安全整治活動,落實安全負責人及管理職能,完善各級責任制,和每一位職工簽訂安全責任書。采用安全風險考核制度,使每個職工都清楚自己的責任與義務。進一步規范職工的作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異地創業項目從事煤礦的開采、回采過程中,新技術、新工藝、設備、安全設施、新材料的應用,由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論證,按規定程序報批,總結應用效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辦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給予責任人5000元的處罰。
第十四條①所有生產施工地點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主要生產系統圖和反映巷道關系的剖面圖。
②所有生產施工點的地質說明書、巷道支護形式及斷面、剖面圖。
③上級及本單位管理文件、各項會議紀要、會議記錄、《作業規程》、施工措施、開透窩通知單、隱患通知單等。
④井下電氣設備改變結構、接線、增加或減少部件。
⑤電氣預防性試驗資料,井上、下高壓供電系統圖、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設備布置圖。
⑥設備檢修、改造、更新、校驗、整定、試驗、技術測定、探傷檢查、施工措施、檢查驗收等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
⑦'一通三防'月報、季報、年報及季報圖。有通風部門必須有本月通防技術工作總結及下月計劃。每月必須及時繪制通風系統、防塵系統、防滅火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系統、注氮系統圖。
⑧運輸系統、環境變化系統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和問題。運輸設備、設施及裝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問題和隱患。
⑨所有要害工種人員變更,是否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抓好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國資委令第24號)、《神華集團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規定》(神華安(2022)47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烏東煤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烏東煤礦及區域內所有地面等單位。
第二章 重大隱患認定
第三條 隱患的定義、分級、分類
1.隱患的定義
隱患是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2.隱患的分級
按隱患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 重大、中等、一般三級。
(1)重大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有較大的技術難度,需較大資金保障。該級隱患由公司負責。該級別隱患在沒有整改、驗收、評價之前,煤礦必須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認真實施,確保安全。
(2)中等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術難度,需要礦職能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協作整改完成。由礦負責整改的隱患。
(3)一般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無技術難度,不需資金投入。按照區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組、區隊負責整改的隱患。
3.隱患的分類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可分為:頂板、運輸、機電、通風、瓦斯、煤塵、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共十類。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隱患。
(一)“安全管理嚴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2.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的。
3.未按規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費用的。
4.未按規定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的。
5.生產礦井(包括聯合試運轉超過6個月的礦井)“六證”不全的。
6.未按中國神華要求建立并運行本質安全管理體系的。
7.生產礦井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8.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
9.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編制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違反規定組織生產或檢修作業”,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具體指:(1)煤礦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2)煤礦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布置超過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或者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布置超過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5)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11.未按正規設計形成完整的礦井和采區通風、排水、供電、監控等系統,安排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的;未按規定編制采區設計或未按采區設計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12.在井下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
13. 采煤工作面2個安全出口不暢通進行回采的。
14. 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層越界開采的,具體指:(1)國土資源單位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16.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脅組織生產的。
17.過采空區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區、旺采區、老窯、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積冒頂隱患,冒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三)“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19.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20.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或調整采區和工作面通風系統時,沒有調整設計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的;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沒有按規定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的。
22.礦井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形成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的。
23.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串聯通風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的。
25. 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的,或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的。
26.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7.貫通巷道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氣濃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作業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專業人員、瓦斯檢查人員配備數量不足的;未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
30.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的。
31.井下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后未按規定停電、撤人,不采取措施處理隱患繼續作業的。
32.礦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壓力等指標未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的。
3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井建設、水平延深、新采區設計時,未按規定編制瓦斯抽采設計的;礦井未按規定編制礦井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及瓦斯地質圖的;礦井未按規定及時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等相關參數的;礦井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違反規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容易自然煤層時,未采取預抽為主的綜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五)“安全監控系統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36.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
37.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
38.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39.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的。
40.安全監控系統發出瓦斯、煙霧、主扇開停等報警信息沒有及時匯報并跟蹤落實處理的;人為修改監測數據的。
(六)“火災危害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對新揭露煤層未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的;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4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的;未按規定建立灌漿、注氮等綜合防滅火系統和束管等監測系統或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生產的。
44.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45.采空區或地表存在火區或高溫點,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區(高溫點)位置、面積和深度等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威脅進行采掘作業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礦井無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未按《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神華安〔2010〕284號),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47.礦井未按規定編制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及防治水圖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礎臺賬的;未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預測預報的;無主要含水層地下水動態觀測網(站)或未定期監測的。
48.礦井排水系統不健全,水倉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的;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統開拓掘進的;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基本建設礦井,永久排水系統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探放水鉆孔超前距離、止水套管長度不符合規定的;沒有專用的探放水鉆機,用煤電鉆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沒有堅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隱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窯)水警戒線,未先探后掘的。
51.當上、下煤層間距小于下煤層回采導水裂隙帶高度時,在下煤層回采前未打鉆疏干上煤層的老空(窯)積水的。
52.急傾斜煤層上覆存在老空(窯)積水、灌漿注水或其它水患未處理進行開采的。
53.受底板灰巖承壓水威脅煤層,采區設計前,沒有采用三維地震或其它技術查明采區范圍內可能存在的巖溶陷落柱、落差較大的斷裂構造、灰巖含水層等賦存情況的。
54.在灰巖含水層上部的煤層(巖層)布置巷道工程,沒有采用物探等技術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異常區,并用鉆探對突水異常區進行驗證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險進行掘進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巖水害威脅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術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層厚度變化、灰巖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導水斷層、巖溶陷落柱等突水異常區的;(2)未對突水異常區進行鉆探驗證;鉆探工程未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探防水措施,并組織實施的;(3)未對勘探成果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的;(4)具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面,未根據其底板隔水層條件及突水系數的大小,采取疏降開采、在構造破碎帶及突水異常區進行局部注漿改造、對含水層進行整體注漿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經分(子)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擅自組織回采的。
56.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含水砂層),在掘進、回采前,未對含水層(含水砂層)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沒有經分(子)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的。
57.煤田火區剝采留下的采坑、與礦井連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壓實的,對原有地面裂縫未堵塞形成積水的,礦井地表泄洪通道不暢通受阻的;井口及工業廣場標高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緊急撤人制度、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救災演練的。
59.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60.井下無避水災路線或避災路線不合理或避災路線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礦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的。
62.礦井電源線路上分接其它負荷或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采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單回路供電的。
64.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向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不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未采用“雙風機雙電源”和“三專兩閉鎖”的。
6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電氣設備安全保護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機電設備或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帶、電纜、風筒或入井前未進行阻燃性能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沒有安全標志、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乙炔氣瓶、壓力管道、提升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起重機械、斜井人車和井上下機動車輛等)的;沒有按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的。
70.防爆設備選型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電氣設備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封閉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的。
72.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十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進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生產能力提高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不含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以上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項目和凈增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的資源整合(兼并重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未通過核準批復、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批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組織開工建設的。
74.項目在設計、建設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開采條件,地質勘探程度未達到相應級別的;施工、監理單位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承攬相關施工、監理任務的。
75.遇以下情形,沒有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并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的,或者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的:(1)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2)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3)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4)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5)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
76.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或者隨意壓減工期,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劃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未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77.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78.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等主要安全生產系統未按設計建成,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進行聯合試運轉的。
79.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80.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與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鑒定安全協議的;隨意肢解工程或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隱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完善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
82.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使用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違章處理瞎跑、殘炮的;火工品丟失被盜的。
83.未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或系統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巖)塵嚴重超標的。
84. 有毒、劇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關規定管理的。
85.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位、安全監察機構及企業內部,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隱患。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專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負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專業的重大隱患,按照定隱患、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對本單位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分(子)公司研究決定。
(三)負責對ⅱ類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復查驗收,銷號管理。ⅱ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并將復查驗收結果報分(子)公司備案;ⅰ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向分(子)公司提出驗收申請。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復查意見,并簽字存檔備查。
(四)做好重大隱患的上報工作。每日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上報公司;每月將本單位及各級查出的重大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公司(表樣見附件1)。
(五)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
第六條 礦本質安全科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監督檢查、督促整改、匯總上報、分析建檔和ⅰ類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掛牌督辦、驗收銷號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單位監督檢查存在的重大隱患,按照“五定”原則組織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并掛牌督辦,督導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單位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復查意見,并簽字存檔備查。
(三)做好重大隱患匯總上報工作。礦本質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將礦井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展情況匯總后報公司安全監察局(表樣見附件1)。對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24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全監察局(特殊情況須立即上報)。
(四)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管理。
第七條 重大隱患報告和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隱患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及分類。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必須在井口或作業人員出入較集中的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發揮警示作用。其內容包括: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應急預案、治理責任單位、督辦責任單位、治理進展情況等(模板見附件2)。
第九條 重大隱患管理臺帳應包括單位、編號、分類、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牽頭單位、督辦單位、發現日期、整改時限、實際完成整改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等。(表樣見附件3)。
重大隱患的檔案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十條 重大隱患未徹底整改前,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生。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產停建整改;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嚴防發生事故。
第十一條 被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礦技術人員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礦本質安全科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驗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被公司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還必須報公司備案或經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隱患,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紀檢單位和有關業務單位報告。安全、紀檢單位和業務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
鼓勵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舉報重大隱患,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對發現、排除和舉報重大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
第十三條 隱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檢查、專業檢查、跟班檢查、區隊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條 職責分工
1.礦長對全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2.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
3.職能部門、業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本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4.本安辦辦公室負責全礦隱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確認、統計、上報工作和對隱患整改的檢查、落實與考核工作。
5.各區隊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管轄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五、隱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隱患的種類主要分為:頂板管理、瓦斯治理、礦井通風、機電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種。
2.各單位每月必須組織對所管轄范圍內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隱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將隱患排查小結上報本質安全科,逾期不報的單位,給予該單位行政正職罰款200元/次。
3.由本安辦每月組織對礦所有專業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無故不參加的單位,對該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質安全科組織召開一次隱患排查會議,具體時間另行通知,隱患排查會議對確定的重大級、中等級、一般級隱患由本質安全科負責每月25日前上報公司安監局。
5.各隊、辦、駐礦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隱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隱患整改要求
1.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由礦本質安全科備案并制定措施、應急預案,提交公司請求解決。
2. 對于重大隱患,本質安全科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3.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單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止作業;對難以暫時停止使用或停止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5.對于重大隱患,各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向礦反映,由礦本質安全科向公司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6.隱患整改堅持“誰存在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隱患的單位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單位主要負責人。
7.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單位,凡單位能整改地不準推向礦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8.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危險源檢測整改書》要求,對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向礦本質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9.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本質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10.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11 .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隱患,由本質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發各單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跟蹤落實。
(烏東煤礦本質安全科電話:0996-6803155;郵箱:)
第四章 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十四條 各單位未認真履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因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神華安〔2010〕133號)的規定,上升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在本安體系考核總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規定上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規定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規定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管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規定對重大隱患進行復查驗收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規定建立重大隱患建檔臺賬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七)對舉報重大隱患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任務且未及時報告說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條扣1分。
第十六條 凡被公司查出,各單位未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本安體系考核扣分標準的雙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專職專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我礦隱患掛牌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排查出的隱患分級、掛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層單位負責隱患整改落實工作;礦領導負責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隱患報告
嚴格落實對本礦隱患的排查治理上報工作。各職能科室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按規定上報公司的隱患要進行登記建檔,每月、每季、每年按規定進行匯總分析。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現場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業等強制措施,責令、督促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報公司。
2.掛牌督辦
隱患排查中發現的一般、中等隱患,由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礦領導、職能部門、區采隊、班組長落實人掛牌落實督辦后,本安辦在地面候罐室煤懸掛“隱患單位”公示牌;在隱患地點樹立“隱患標志牌”,明確隱患內容,內容包括:分管礦領導、分管職能部門、責任單位、整改措施、整改時限。
3.摘牌銷案
掛牌督辦的隱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級隱患由掛牌督辦小組組織礦相關負責人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摘掉“事故隱患單位”公示牌和“事故隱患標志牌”,并在公示欄上給予公布,驗收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整改。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摘牌銷案后,逐級上報公司相關科室。
四、有關要求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煤礦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設安全礦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級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制定督辦方案,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6篇 煤礦安全管理措施
1、通風瓦斯管理
(1)測風人員堅持10天一次對礦井進行全面測風、調配風,工作合理分配各用風地點風量,并對井下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補充,認真搞好測風記錄、測風報表。
(2)在檢修維修過程中,堅決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局扇安設必須符合《規程》規定,設專人管理,認真做好運行情況記錄。風筒吊掛平直,破損立即修補或更換,風筒口距迎頭不得超過5米。
(3)井下密閉必須編號掛牌管理,按要求檢查氣體濃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完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配齊配足瓦斯健康探頭,執行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2小時記錄一次值班情況,1天打印1次瓦斯日報表,送礦長審查簽字。
(5)瓦斯檢查:每一個班安排1名瓦檢員巡回檢查,沒一個作業點安排1名瓦檢員現場跟班作業,嚴格落實瓦斯檢查“一炮三檢”、“三對口”、“三簽字”制度,杜絕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少檢等違章行為,嚴禁瓦斯超標作業。
(6)加強通風管理,局部通風及必須有專職人員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機,要保持通風機常開不停,若需要停機時,必須采取臨時停機措施,經礦井技術負責人同意方可停機。
(7)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供電完善,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并正常使用,停風是能自動切斷供電航道內的一切電源。
(8)由于停電或者其它原因在成局部通風機不能正常運轉時,要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當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0.5%時,方可繼續施工。
2、防塵管理
(1)采用濕式打眼,并且工作面所有人員都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2)裝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
(3)裝巖前必須對爆落的巖石進行灑水降塵。
(4)定期沖洗巷幫。
(5)距工作面50m范圍內安設一道水幕,在放炮時必須打開,等炮煙吹凈后方可關閉。
(6)回風流中的水幕必須常開,不得隨意關閉。
(7)防塵工要經常檢查防塵管路,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防火管理
(1)按規程規定配備齊全防滅沙箱、滅火器,鋪設完備消防管路。
(2)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首先要切斷電源,就近使用矸石、砂子或巖粉進行滅火,嚴禁使用水管直接滅火。
(4)若井下發生火災,要及時按照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要求采取控制風流,防止火勢蔓延。
(5)認真做好地面進風井和回風井防火措施,杜絕地面火源造成火災事故。
4、機電管理
(1)每班電鉗工必須巡回檢查電纜、接線盒、各類開關、局扇、電煤鉆等設備的安設和防爆性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井下機電設備實行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停。、
(3)嚴禁失爆電氣設備入井使用,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必須上架掛牌管理。
(4)嚴禁帶電搬遷、檢修機電設備,認真做好檢修、維修和運行記錄。
(5)對井下撤除的完好機電設備必須分類登記入庫管理,需維修的必須及時送檢。
(6)電鉗工認真登記好機電設備臺帳(設備名稱、編號、型號、功率、生產廠家、生產時間、購買時間、入井使用時間、地點、用途。檢修維修記錄等)。
5、運輸管理:
(1)軌道的鋪設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街頭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差錯不得大于2mm。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應無雜物、五浮煤、無積水。
(2)使用電機車運輸,其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不得頂崗。
(3)人力推車1人1次只準推1輛車,兩車間距不得小于20m。嚴禁放飛車和蹬車。
6、頂板管理:
(1)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排除危險活矸。
(2)頂板破碎地帶必須及時加強支護,并關頂背幫。
(3)及時更換斷梁折柱,零星斷梁折柱不超過24小時,連續斷梁折柱不超過8小時。
7、放炮管理
“5.13”事故后,礦井所有管理人員職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放炮的管理,明確放炮員的職責,礦長與放炮員簽訂責任書,制定放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1)放炮員必須持證,嚴格遵守《規程》規定的通風、瓦斯、炸藥管理的制度。
(2)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安全員都應在現場。
(3)應采用專用的放炮母線,放炮時警戒內不得有任何人。
(4)應采用安全登記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是用水炮泥。
(5)嚴格執行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領退要有記錄、簽字,做到用多少領多少,剩余部分必須如數交回爆炸材料庫。井下使用或剩余的爆破材料存放必須分箱上鎖管理,嚴禁亂仍亂放。
(6)爆破材料箱必須使用耐壓、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降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
(7)井下爆破材料必須放炮員運送或監護運送,運送途中不得逗留,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
(8)每次裝藥前班長應指定專人到預定地點警戒站崗。放炮距離直線巷道距離不得小于100m并有掩體、曲線巷道不得小于75m。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爆破工必須在接到放炮命令后方可起爆。爆破結束后,班長、瓦檢員必須按規程規定檢查放炮情況,如有拒爆要按處理瞎炮的規定處理,站崗人員必須等接到撤崗命令后方可撤崗。
8、出入井檢身管理
(1)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登記制度,凡入井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檢身。
(2)凡不準如井的物資及不防爆的儀器,特別是煙草,火種等,嚴禁帶入井下。
(3)檢身時凡礦燈不防爆、穿化纖衣服,不佩戴自救器的作業人員,嚴禁下井。
(4)非生產人員和無關人員嚴禁下井。
(5)檢身人員必須對出井人數與入井人數清點,按礦規定時間清點出入井人數是否相符,若不符合,必須立即向帶班人員問清楚,是何種原因。異常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回報。
9、其它: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各作業點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2)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追漲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3)認真組織召開職工班前會,詳細安排工作重點和安全工作注意事項。
(4)認真做好井下交接班工作,交代清楚上一班存在的問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5)所有礦井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有是有病必須請假,以便礦井安排工作。
1、災害預防:
(1)爆炸事故發生是的措施:
①一旦井下發生局部瓦斯或煤塵爆炸,人員不準亂跑,由帶班領導或跟班特員、版組長識別真情,把人員帶到安全巷道口,在通過爆炸煙塵前,戴好自救器,用電話與調度室聯系,等待命令。
②一旦人員無法撤出,所有人員要背向爆轟波傳播方向,向下爬在巷道底板上,迅速戴好自救器:待爆轟波過后,盡快撤離災區,到安全地點等待援救。
(2)頂板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①經常檢查巷內頂幫及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立即處理,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匯報礦井值班人員。不安全地點嚴禁進入。
②巷內一旦垮頂出路被堵,未堵人員要及時想礦調度室匯報,包括垮頂范圍、被堵人數和位置,并積極進行搶救。
③在進行搶救時,要安排有經驗的老工人監視頂板變化情況,避免搶救人員受傷;搶救時,由外向里進行,清酒時必須支設臨時支護。
④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楚頂幫活矸。
(3)透水預兆:
①掘進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鼓或產生裂隙滲水、水色發揮有臭味等預兆時,必須停止工作,撤離人員并報告調度室;如情況危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掘進時,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針”原則。
②頂板來壓預兆:背板壓爛嚴重:頂板有“悶炮”聲,巷道掉渣、片邦嚴重;頂板破碎;支架斷梁折腿、支架變形嚴重;頂板下沉離層有裂縫等預兆。遇上述情況時,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假設特殊支護、信號柱、加大支護密度、最大限度減少空頂距離,遇危險情況及時撤離危險區。
③瓦斯異常涌出預兆:工作面瓦斯涌出異常,忽高忽低,溫度驟降、煤壁發涼;遇地質構造或圍巖松散區,瓦斯異常涌出;煤層發出“絲絲”的鞭炮聲、煤炮聲;頂板來壓;煤亮度變暗等預兆。
第7篇 煤礦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礦長
1、礦長是“一通三防”工作地第一責任者,對礦上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負責,負責部署和平衡“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尤其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作為安全工作地重中之重。
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一通三防”政策和標準,負責員工教育培訓,不得聘用未經過“一通三防”專門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員擔任從事井下的區科隊管理職務。
3、負責建立并落實干部“一通三防”責任制。負責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機構,充實專職通風、地測、防突、抽采、監測技術管理人員,配齊瓦檢員和爆破員。定期聽取“一通三防”工作匯報,決定“一通三防”工作地重大決策。
4、審定礦井“一通三防”規劃,每天審閱“一通三防”報表,按月召開“一通三防”例會、防突辦公會議。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保證“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財、物,安全辦公會議上首先解決“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
5、負責督促礦的“一通三防”制度、指令、辦法、決議、決策和規定的落實情況。負責督促檢查“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訓等重要事項。
6、督促檢查領導干部落實上級頒布的“一通三防”指令、決定規定等。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基層單位正職“一通三防”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生產副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方針、政策,服從公司領導和礦長安排,對審批的“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負組織實施,對“一通三防”工作的組織落實負責。
2、合理布置采掘,有計劃的規劃礦井近期、中期接替,進行生產設計時必須優先考慮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防塵系統、監測監控系統部署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主持審查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平衡生產進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完成時,重點審查“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和規定,首先考慮“一通三防”的可執行性、可管理性和安全性。
4、組織解決礦“一通三防”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對采掘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通三防”產生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負責組織處理,組織搶救礦井出現“一通三防”事故。
5、堅持“高報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的抓好“一通三防”工作,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來抓。
6、負責組織每年“一通三防”設備的檢修計劃、安排工作。抓好“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保證“一通三防”設備配置、購置和按時制投產使用,保證“一通三防”機構和人員配備到位。
7、按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去。
三、技術負責人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方針、政策和行業標準,對“一通三防”技術負責,直接領導“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對確保“一通三防”急需解決的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處理。
2、落實和監督“一通三防”專項工程和噸煤費用、計劃、使用,切實把住防突、瓦斯抽采關,全方面加強瓦斯煤塵管理,建立綜合防塵和瓦斯治理機構,保障必要的人、財、物投入,杜絕重大煤塵瓦斯事故的發生。
3、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工作會,總結布置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會。主持礦井年、季、月“一通三防”技術措施匯審工作,主持召開“一通三防”例會、防突工作會和通風瓦斯專題會議,堅持日審“一通三防”報表。
4、負責組織抓好通風質量標準。加強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和瓦斯抽采管路、瓦斯監測設施和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一通三防”監測儀器儀表的投入使用和質量標準管理。
5、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抽采、防塵、監測監控、防火五大系統,負責全面落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制,制定和落實“一通三聯防”各項管理制度、工種崗位責任制度。
6、在規劃采掘布置時,必須首先保證“一通三防”系統布置合理、可靠安全。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四、安全副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方針、政策和行業標準,對各業和部門所承擔的“一通三防”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并對實現“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進行安全監察工作。
2、負責組織學習“一通三防”技術措施,組織監察“一通三防”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機構、資金投入、專項工程的合理可靠性,并組織監察現場實際完成情況。
3、認真組織安辦會、有關砬頭會,首先傳達貫徹執行上級“一通三防”的指示、指令,負責監督“一通三防”隱患的解決。
4、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地“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的監督落實情況,積極提供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5、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來抓。
6、負責對所有管理人員“一通三防”知識培訓考核,負責培訓“一通三防”特殊工種,組織召開好“一通三防”競賽活動,總結推廣“一通三防”先進經驗。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五、安全科長
1、認真貫徹“一通三防”政策和行業標準,負責對現場“一通三防”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對實施“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的監督工作負責。
2、負責組織監督“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機構、資金投入、專項工程現場落實情況,編制和報告“一通三防”投入情況。
3、參加安辦會、碰頭會,首先提出現場“一通三防”隱患,并記錄會議內容,督促和落實礦領導的決策。
4、積極提供“一通三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來抓。
5、負責調查“一通三防”事故,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匯報“一通三防”工作情況,尤其是匯報防突措施執行情況。
6、負責各個特殊工種、新工人“一通三防”知識培訓、考核,組織開展“一通三防”競賽活動,總結推廣“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先進經驗。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六、生技科長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政策,服從技術負責人的安排,對“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負責組織實施。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突細則要求》貫徹落實采掘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把好生產布局關,從采掘部署上為“一通三防”創造良好環境。
3、主持編制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平衡生產進度和安全完成情況時,編制“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和規范時,都應考慮“一通三防”工作地可行性和安全性。
4、負責審核巷道貫通工程測量,并檢查實施情況,組織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礦井地質構造、煤層變化、瓦斯地質規律,為通風瓦斯設計、規劃提供資料。
5、組織解決礦井“一通三防”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搶救礦井中出現的“一通三防”事故,對采掘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通三防”問題和事故隱患解決負責。
6、協助組織檢查通風安全措施、計劃和礦井瓦斯、煤塵、火災等自然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來抓。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七、機電科長、機運隊長、副隊長
1、機電科長、機運隊長、副隊長對機運隊分管區域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政策、法規、法令、規程、規范、條例以及上級有關指示、規定。對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杜絕電氣設備火源及其井下外因火災負責。
2、負責組織工程技術人員、井下電鉗工、礦燈充電工、班組長認真學習“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學習電氣設備、礦燈防爆知識和電氣設備操作規程。在實施機電管理中有關“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電氣失爆引起“一通三防”事故發生。
3、負責落實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有關機電技術文件和措施,負責抓好雨季三防落實工作,防止雨季給通風系統帶來不穩定隱患。
4、負責抓好現場機電措施中的“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實與監督。合理布置電纜、機電硐室,保證區域“一通三防”中機電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通風暢通,無瓦斯隱患。
5、負責組織落實礦井通風、防塵、抽采、監測系統通風設備、管路的安裝,保證抽風機、瓦斯泵、監測監控設備供電和持續正常運轉,保證防塵管路、瓦斯管路能夠正常使用。
6、負責機電設備的管理,消滅電氣設備失爆,線纜連接無雞爪、羊尾巴和明接頭。負責對進入盲巷的管線實行“三斷”,對電氣設備“三專兩閉鎖”裝置安裝、正常運行和維修負責。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八、通風隊長、副隊長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一通三防”規定。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和安全生產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定各通風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操作規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實施、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對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發生所制定的措施及落實負責。
2、在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腹脹日常通風、瓦斯、防突和打鉆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一通三防”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協助技術負責人編制、審核各類“一通三防”措施。
4、深入現場及時發現“一通三防”隱患,解決處理“一通三防”隱患,督促落實責任制,及時反饋“一通三防”信息。
5、參加“一通三防”會議和防突辦公會議,及時貫徹落實礦有關的“一通三防”決議、指令。
6、積極配合技術負責人抓好“一通三防”安全投入,抓好“一通三防”科技項目和專項工程,對“一通三防”專項工程按要求上報并做好記錄,負責組織技術人員攻克“一通三防”難關,對“一通三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九、采掘隊長、副隊長
1、采掘隊長對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負責,副隊長對現場“一通三防”落實、監督負責。必須認真貫徹礦編制的“一通三防”計劃、措施,把“一通三防”工作擺在各項工作地首位。
2、負責建立健全落實本隊“一通三防”責任制度,每班明確現場“一通三防”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員工重點學習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中有關“一通三防”規定,把國家及行業安全法規、礦有關“一通三防”規定、決定及會議精神及時貫徹到員工中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為安全管理中的首要工作來抓。
3、負責質量標準化落實,施工巷道、采煤工作面符合通風斷面,為通風安全創造良好條件。
4、對采掘作業中堅持防塵、綜合瓦斯治理、保障安全防護設施、電氣設備防爆、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一通三防”施工等技術措施的落實負責。
5、對現場“一通三防”設施的正常運行、通風系統持續穩定、局部通風安全可靠、瓦斯檢查正常進行、閉鎖裝置正常使用、爆破秩序正常維護、“一通三防”隱患事故上報、處理、協助調查等有關“一通三防”負責。
6、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一通三防”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及時上報。參加礦組織“一通三防”檢查及“一通三防”會議并及時向礦反饋“一通三防”信息,積極貫徹落實礦有關“一通三防”決定。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十、調度室主任
1、認真貫徹執行“一通三防”政策、法律、法規、文件、標準、措施、通報,對“一通三防”重點工作調度、重要隱患落實處理、信息及時反饋負責,是“一通三防”工作現場調度負責人。
2、代替礦領導行使日常“一通三防”指揮權,必須堅持“一通三防”管理原則,把“一通三防”工作調度作為各項工作地首要任務來抓,并詳細準確及時作好“一通三防”現場匯報記錄。
3、對上級“一通三防”指令、指示、通報及時主持貫徹、傳達。督促區隊、班組開好班前會,并重點監督區隊“一通三防”措施組織實施、布置情況。
4、對影響通風系統、瓦斯抽放系統、防塵系統、監測系統的工作安排與協調,設備和人、財、物的運輸調度,“一通三防”工作優平衡和調度負責,安排調度安全生產工作時,首先考慮“一通三防”的影響。
5、負責召開周的生產作業會、高度碰頭會時,首先解決“一通三防”中出現的問題,平衡“一通三防”工作。
6、負責對發生“一通三防”隱患、事故組織調查,應急處理,救援調度指揮和向領導和部門報告。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的具體工作安排中。
十一、救護隊長、副隊長
1、負責組織學習和貫徹“一通三防”政策、法令、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一通三防”知識。
2、熟悉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瓦斯監控系統、防塵系統、防火系統,掌握通風井巷布置、通風設施構建和使用狀況,并負責救護隊員培訓教育。
3、熟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熟悉礦井避災路線,掌握“一通三防”災害預兆、應急救援處理方案,掌握瓦斯煤塵爆炸或燃燒,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積聚處理,火災、水災事故原理、處理方法,并負責救護隊員培訓掌握。
4、處理災害事故過程中,不得隨意變動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避免災害事故的擴大。
5、對盲巷瓦斯排放規范化、盲巷或尾巷瓦斯區或災害區域的檢查和參數取樣安全、現場情況詳細準確匯報、化驗參數準確負責。
6、加強災害預演,提高對“一通三防”事故處理能力,組織學習處理“一通三防”事故經驗,對現場搶險救災過程中臨時可能發生地各種災害情況估計全面。
7、按照上述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工作安排中。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辦法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編制依據
2.1《煤礦安全規程》。
2.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3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適用范圍
3.1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4 管理辦法細則
4.1總則
4.1.1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4.1.2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總經理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按分級監控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技術部門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4.1.3公司各部門、各隊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4.1.4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4.1.5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寧嚴勿寬,責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則。
4.2 隱患治理責任制
4.2.1 公司各部門、各區隊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4.2.1.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4.2.1.2公司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組織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評審,通過評審對排查出的隱患按a、b、c三級進行分級。
4.2.1.3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協助總經理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門主任對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公司安全部門分管副主任,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事故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隱患整改臺賬。
4.2.1.6公司各業務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責任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4.2.1.7基層區隊區隊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本項目、下同)事故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4.2.1.8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4.2.1.9基層區隊、含施工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副隊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公司調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匯報。
4.2.1.10、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4.3 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
4.3.1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定期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按事故隱患類別分為十類,分別是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隱患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分為三級,分別是a級、b級 、c級。 a級屬礦井自身一時難以處理,需要(集團)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b級為礦井自身能處理的;c級為區、部、隊能及時或現場處理的。
4.3.3 a級隱患是指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能發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a級隱患。
4.3.3.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4.3.3.2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3.3.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進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負壓通風系統的;井下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礦井總風量不足。
4.3.3.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6超層越界開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4.3.3.9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3.3.10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4.3.3.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3.4 b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嚴重,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者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比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b級隱患。
4.3.4.1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炮后瓦斯超過3%、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4.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4.3.4.5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3.4.6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切換。
4.3.4.7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4.3.4.8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4.3.4.9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4.3.4.10無作業規程作業,未執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嚴格遵守巷道貫通程序,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4.3.4.12未嚴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輕,或者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需由基層區(隊)、基層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c級隱患。
4.3.5.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4.3.5.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3.5.4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4.3.5.5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4.3.5.7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4.3.6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協調、跟蹤、督查b級隱患整改治理情況、解決b級隱患整改情況。
4.4 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4.4.1 公司業務部門、安全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級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4.4.3 基層各區隊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當月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生產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安全部進行匯總,編制成冊,向能發公司、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總經理(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4.5 責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對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作業的部門、區隊,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根據公司下發的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公司安全部設立舉報電話(0857-7445036),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5.2 公司每季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規范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事故隱患舉報有功人員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部門、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其它
5.1 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解釋。
5.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城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工作,規范安全監控系統各種管理行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能夠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對礦井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安全監控管理體系和機構設置
第一條礦總工程師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具體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條煤礦應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二條礦成立監控信息中心,配備中心負責人1名,并至少配備工程技術人員1~2 名,監控中心機房配足機房值班員,按傳感器使用數量配足安全監測工。
第三條安全監控系統是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的重要手段,系統涉及煤礦通風、監控、電氣等多個專業領域,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安全監控系統的主要管理部門,同時,城郊煤礦生產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等科室對安全監控系統負有共同管理的責任。生產技術科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甲烷傳感器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通風和瓦斯監測的要求負審查和監督責任;安檢科負責對各監控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分站、傳感器以及監控電纜等)進行監督檢查;機電科負責對大巷及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安排施工、統一管理,以保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并負責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進行審核,保證滿足斷電范圍要求;供應科負責建立通信、信號電纜的發放、回收帳目,便于核查。調度室負責對收集到的安全監控信息做好分析處理工作,并對礦領導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做好準確的信息傳遞工作,統一協調布置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監控人員(包括安全監控負責人、安全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安全監測工等)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監控設計、安裝、拆除
第五條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六條安裝(拆除)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前兩天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并提交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監控信息中心實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傳感器的電纜以及傳感器)由使用單位實施并經監控信息中心驗收。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實施過程中,使用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給予積極配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當施工地點通風系統或工作面的供電發生改變,需改變安全監控系統相應的設備或各種參數時,施工單位必須再次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如果不及時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而私自改變原有系統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七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和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等)的要求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面,在開工或投產前必須裝備完善安全監控設備,否則不得開工或投產。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次,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并對由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和誤工損失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八條安全監控設備在準備下井安裝之前,監控信息中心必須在地面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九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相關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第十條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一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十二條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十三條安全監控設備(包括井下網絡交換機、分站、斷電儀、傳感器及接線盒等)安裝完成并試驗合格后由監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接地線敷設和防爆標記標注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安全監控中心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測儀器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對隨意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的責任單位發現一次罰款1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500元。施工地點監控線路(分站以下)出現故障,監控信息傳輸不到地面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安排處理,在兩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每拖延一小時,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小時。
第十五條井下新施工項目(包括鉆場、泵窩、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和機電科結合,對電纜重新進行規劃、布置,按照標準要求吊掛。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號電纜(包括光纜)應吊掛在電纜鉤的上方,且和電力電纜(包括照明電纜)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現通信、信號電纜與電力電纜吊掛混亂,不符合要求,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保證在掘進工作面迎頭的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距離工作面煤壁不超過10m,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上隅角甲烷傳感器應隨支架推進及時移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標簽管理。甲烷傳感器吊掛不符合要求,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如標簽損壞,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安全監控設備需拆除時,施工單位必須把監控設備、配件及電纜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電纜的總長度不得低于發放長度的90%,并且保證每段長度不低于200米,供應科負責監督落實。施工單位要根據實際需求領取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積壓、存放,一個施工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500米(一盤),否則罰責任單位5元∕米,罰責任人200元∕次。其他設備及材料交回到監控信息中心,交回數量與發放時數量要相同,否則按原價賠償。
第十八條分站以上的干線傳輸電纜由礦統一安排施工單位敷設施工,電纜施工之前由機電科根據巷道有關設施布置情況對電纜敷設進行統一規劃,電纜施工期間由礦機電科統一對其進行施工管理,施工完畢經驗收合格后交由監調度室監控信息中心進行日常巡回檢查等維護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內用于吊掛通信、信號電纜的專用電纜鉤,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懸掛電力電纜。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破壞,對隨意破壞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罰款5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
第十九條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在剛開工時只在掘進工作面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當工作面通尺達到25米時,及時在掘進工作面回風巷內再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
第二十條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生產科的安排,在一天內拆除進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保留回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嚴禁私自拆除瓦斯監控設備。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裝單位應在監控信息中心的指導下將需要增設的瓦斯監控設備及線路安裝好(電源線、控制線由安裝單位提供,供電圖紙及電源開關由機電科提供,分站電源及控制信號由機電一隊負責連接),保證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條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過程中,使用局部通風機時,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及時進行調整,按掘進工作面進行布置。
第二十二條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對損壞的安全監控設備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運行情況。瓦檢員每天要用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如果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應在8小時內進行更換,如果不按時更換者罰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二十四條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處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必須保護好安全監控設備,對破壞安全監控設備或使用保護不善造成安全監控設備出現異常的使用單位,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罰款10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如發生上述行為,使用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向調度室匯報,隱瞞不報或拒不承認,對使用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使用單位更換探頭、延長或改動監控電纜時,施工前后必須向監控信息中心(電話:5004、200)匯報。
第二十六條分站至工作面的電纜、傳感器和斷電裝置等由使用單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規定必須使用mhyvr1*4*7/0.52的監控電纜作為傳感器電纜,傳感器電纜的單根長度應與其使用長度相當以減少監控電纜的中間接頭,不能確定電纜使用長度的原則上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規定規格型號選用電纜或隨意截取電纜長度導致傳感器電纜中間接頭過多影響傳輸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條使用中的傳感器和監控設備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如傳感器表面不清潔或監控設備表面有積塵的,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及班組長200元。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點爆破作業時,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必須將工作地點(包括臨近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恢復到規定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等,由施工單位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如保護不善導致傳感器損壞、進水或數據顯示誤差較大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單位一個月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對主管隊長個人罰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條井下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的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隊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傳感器經過調校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儀器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傳感器線路有問題使用區隊要及時處理,如果長時間不處理的罰跟班隊長及責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條甲烷傳感器經過大于4.0%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調校或更換。
第三十一條電網停電后,井下監控設備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地面中心站的裝備及信息處理
第三十二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條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8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三十四條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三十五條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第三十六條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第三十七條地面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三十八條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第三十九條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記錄備案。
第四十條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中心站值班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四十一條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第四十二條監控系統主機工作機和備用機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監控系統使用的原廠家安裝的操作系統平臺、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不得隨意更換。
第四十四條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當班要在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
第四十五條與安全監控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對監控設備進行開、停操作,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監控信息中心負責全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對系統的運行和系統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
第四十六條煤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測控儀器臺帳;(2)安全測控儀器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測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測控儀器使用情況月報等。
第四十七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定期調校
第四十八條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監控中心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條調度室監控中心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相關規定調校一次。在用甲烷傳感器應在井下調校,調校的同時應對瓦斯斷電閉鎖功能和數據跟蹤誤差進行測試。
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規定:
1、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全礦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主管單位,負責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調度室監測工是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操作人員,各單位電工配合監測工完成斷電測試工作及試驗完后的送電工作,變電所值班人員負責斷電測試完后變電所設備的送電工作。被試驗單位和變電所值班電工應積極配合并做好準備工作,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2、調度室監控中心應當天將瓦斯超限斷電試驗計劃(包括試驗地點和時間)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特殊情況下可用電話臨時通知,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3、試驗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聯系,確認具備試驗條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檢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待試驗人員按照規定試驗完畢并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后,用電話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接到試驗完畢的通知后,按照規定程序送電,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4、為保證安全,嚴禁被試驗單位及任何相關單位,利用斷電試驗時間打開任何相關設備檢修進行檢修。需檢修時應按礦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否則罰其責任人200元/次,責任單位500元/次。
5、試驗人員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設備是否完整、瓦斯電是否解鎖等,確認無誤后,填寫調校記錄,試驗人員簽名后,方可離開現場,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6、當試驗人員發現斷電異常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機電科匯報,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機電一隊(需斷高壓供電部分的)、被試驗單位檢查設備,查明原因(需停電檢修時按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如因工作面隔爆開關故障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隔爆開關使用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時查找故障、不及時解決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相關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較大)不能按期做斷電功能測試的,使用單位應書面請示總工程師批準。私自甩掉斷電設備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
第五十一條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對其升井檢修。
第五十二條通風隊瓦斯檢查工每班在巡檢過程中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核對甲烷傳感器讀數,并將檢查結果匯報監控信息中心。當甲烷傳感器與光學甲烷檢測儀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時,監控信息中心應和使用單位結合,在8小時內必須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更換。
第七章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及系統故障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監控機房的聲光報警必須24小時保持正常,監控值班人員接到斷電、故障等系統運行不正常信號,或發現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同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監測中心。
第五十三條井下現場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人員,發現各類傳感器、系統線路等存在問題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匯報監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條監控機房值班人員若發現某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數值變化較大時(如達到0.2%),應及時和施工單位、通風隊聯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0.5%,應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匯報,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1.0%,由值班主任負責查明原因,并召集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追查分析。如非人為影響,有可能是瓦斯異常涌出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五條安全監控系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必須及時處理好(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
第五十六條甲烷傳感器在使用中頻繁出現斷線或數值無規律瞬時增大或減小時(確認現場非瓦斯異常涌出)的故障處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傳感器是否完好,檢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傳感器運行記錄是否正常,在同一時間內是否有斷線記錄,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檢查分站18v、12v電源、系統通信、內部接口電路、主板供電、航空插頭是否接觸不良等情況,也可以用端口代換法直接判斷故障點。
(2)當故障出現在某一條線路或某一采掘面,如傳感器完好,要首先檢查通訊線路外觀有無損傷、擠壓、斷開。其次要重點檢查接線盒,查看接線是否松動,周圍是否有淋水等。每個接頭接線時工藝要規范,線頭的氧化層要用砂紙處理干凈,壓接要牢固,嚴禁接線過程中線頭短接,接線盒處應留適當余線。
第五十七條當瓦斯濃度超限而系統自動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嚴禁強行送電或自動復電,否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5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條以上條款中涉及與以后新標準相抵觸時,以新標準為準。涉及的罰款項目若與其它文件規定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執行重復罰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10篇 煤礦井下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一、 井下管理人員在井下發現安全隱患,隱患不排除不離開現場,發現人應立即安排工人進行整改。如不能處理的報生技科,發現人不立即排除或上報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 當班安全員對管轄范圍內安全保障全權負責。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轄范圍內的地質構造情況、避災線路、設備運轉情況、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點工作安排,人員分布情況,人員分工情況等。熟練掌握井下生產中“采、掘、機、運、通”,“破、裝、支、運、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項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轄范圍內人員思想、身體、家庭、生活規律等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對不遵守礦安全規定的人員,可以建議礦部不錄用。
3、 根據礦領導安排,指揮本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4、 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管理技能,不斷學習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發現、分析處理問題的管理能力。
5、 加強本管轄范圍內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時組織召開班前會,加強勞動紀律建設,杜絕工人遲到和不參加班前會的現象。工人臨時休息,必須提前向安全員請假。
6、 本轄區新進工人必須取得安全員同意后方可參加工作。
7、 工作期間,嚴禁脫崗、井下睡覺和隨意出井等行為,隨時要在井下巡查本轄區各點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三、 安全監管
1、 井下安全監管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制,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對礦長負責,安全員對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負責,班組長、工人對安全員負責。
2、 礦領導在井下檢查到安全隱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據隱患危害程度對本轄區安全員進行告知并罰款,本轄區安全員再根據情況對本班相關工人進行處理。
3、 全礦安全罰款用作獎勵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員。
4、 對安全員的罰款由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井長執行。對工人的罰款由安全員執行。
第11篇 某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安
全生產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安監總煤監【2022】34 號) 及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煤監安【2022】222 號)要求,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 一般規定
(一)集團公司成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領導
組下設辦公室在集團公司安監局,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二級公司相應成立預驗收領導組,負責組
織協調相關工作。
(二)二級公司組織預驗收和集團公司組織專家組驗收實行專業人員和組長簽字負責制。
(三)煤礦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后,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1、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
2、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并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3、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并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
4、提交進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區積水、積氣、火區等有關隱敝致災因
素的建井地質報告;
5、安全驗收評價合格;
6、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提交礦井瓦斯等級、各煤層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按突出礦井設計的還應提交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提交礦井主要電器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程序
(一)煤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后,向二級公司書面上報申請驗收。
(二)二級公司要嚴格遵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
家局令第 6 號)的條件和程序,組織相關部門對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內容進行預驗收。
(三)二級公司預驗收提出的隱患問題整改合格后,向集團公司提
出所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檢查報告(包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表)、申請表、煤礦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所需資料清單表并簽字蓋章。
(四)煤礦在驗收前負責上報煤礦安全設施匯報材料(包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安全評價機構五部分匯報材料)。
(五)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收到二級公
司上報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核,確認合格后,及時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六)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要協調二級
公司及煤礦,按照規定選聘專家,通過同專家組組長認真溝通編制驗收方案。
(七)二級公司及煤礦在驗收活動開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將驗收
方案抄送相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接受監督。
(八)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要按照編制的驗收方案認真組織驗收。
(九)選聘驗收專家組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煤礦安
全規程》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等相關規章和標準,以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驗收結束后應形成驗收意見。
(十)二級公司對專家組驗收提出的問題負責監督,煤礦負責落實
整改,經驗收專家組或二級公司進行復驗,出具復驗意見,上報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
(十一)集團公司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根據驗收
專家組或二級公司復驗合格的意見,擬定煤礦安全設施通過驗收的批復,經領導批準后下發二級公司,二級公司及煤礦收到批復后及時報所在市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備案。
三、其他規定
(一)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預驗收表執行 (煤安監監察[2009]9 號、 [2022]32 號)的要求。
(二)應從企業外部聘請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與建設、設計、
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回避),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專家組應由地質、采礦、 “一通三防” (露天邊坡) 、
機電運輸、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各專業技術專家人數不少于 2 人(大型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 ,其中應有監測監控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技術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煤礦企業、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煤礦現場管理,或在設計、評價、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煤礦設計、評價、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單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滿三年以上;
2、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部分中級職
稱人員,但其人數不得超出專家總人數的 30%;
3、與被驗收單位及承擔驗收項目的設計、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系。
(三)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煤礦竣工驗收的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保存工作,做到“一礦一檔” 。
(四)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領導組辦公室:
電話:0351-4074359(4073982)
郵箱:
第12篇 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放頂煤開采要積極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提高煤炭開采安全可靠性,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礦井和新建礦井。
二、一般規定
第四條 要加強對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的審查,確保設計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新建礦井,各項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工作面的設計與生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省屬煤礦由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其他煤礦依照監管關系,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充實技術管理力量,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強化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為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提供依據。加強放頂煤開采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條 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區隊管理人員要跟班作業,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礦級干部要把放頂煤開采工作面作為帶班、跟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時,必須有礦級干部和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八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放煤步距、放煤順序、端頭支護、初采、收尾等生產工藝作出明確規定,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綜采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懸(滑)移支架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十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十一條 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進行放頂煤開采。
四、頂板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面應建立礦壓監測系統,加強頂板初次來壓、初次放頂和過斷層構造期間的礦壓觀測,并對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進行觀測和分析。
第十三條 工作面應有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
第十四條 工作面放頂煤期間,嚴格控制放煤量,嚴禁支架懸空。工作面傾角大于15°的,必須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條 工作面應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必須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條 要積極推廣應用端頭支架,強化工作面端頭處的頂板管理。
五、通風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條 工作面要合理選擇通風方式,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及空氣溫度合理確定工作面風量、風速,減少系統環節和采空區漏風,保證風流穩定可靠。
第十八條 加強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護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第十九條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用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對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并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加強煤層、采空區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強化工作面隅角、架間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對堅硬頂板,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時,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走向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風流控制必須可靠。要加強對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與回風巷之間聯絡巷的維護,保證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合理配風及通風系統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