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1 前言
在召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單位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已被納入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建立安全生產指標考核體系,到2023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礦商貿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及安全生產問題。
針對目前國內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的狀況,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同志曾經多次就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批示。這一切都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問題是相當重視的。近年來,每年均下派多個督查組或檢查組到地方、進企業督導、檢查。工作組在現場時很難發現問題,工作組一走,一切依舊。究其原因,乃是企業與政府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就因為信息不對稱,導致政府監管成本增加,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依然得不到有效整改,這不由得我們不用經濟學的方法,從企業的角度來分析“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措施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
2 政府監督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政府對于企業安全管理的監督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其中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對信息優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代理人,在安全管理中也就是企業;掌握信息少(或處于信息劣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委托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中國在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一些高危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由于暴利的誘惑,吸引了過多的企業進人,這些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為牟取暴利必然要突破安全生產防線違規作業,同時又要想方設法隱瞞封鎖違規違法信息以逃避懲罰。而隨著我國經濟活動主體的多元化、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化。使得政府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難于發現這些問題,加劇了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所謂信息不對稱指的是當市場的一方無法知道另一方的行為或無法獲知另一方行動的完全信息,亦或觀測和監督其成本高昂時,交易的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等同的。
經濟學中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按傳統觀點,產生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有4種。其一是專業分工導致人們只了解自己專業內的信息.對其他專業內的信息掌握就不夠完全;其二是交易雙方由于所擁有和支配的資源有限從而導致所擁有的信息是有限的;其三、信息的獲得是有成本的,當獲得信息的成本高于所得收益,人們會應“得不償失”而放棄信息獲取,從而造成信息不對稱;其四,信息不對稱是由于信息優勢方的信息壟斷所致,即信息擁有方因不愿意把部分信息公開,而造成消費者或投資者不了解信息。
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并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監管的失靈或監管的低效率。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中,由于信息、監督和執行問題常常難以解決,安全生產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
3 有關信息不對稱的經濟學分析
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委托-代理問題是由于政府的安全監管部門不能確知企業的行為而產生的問題,它是指企業追求他們自己的利潤最大化而以犧牲安全生產為代價。
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與下列2個因素有關
一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企業目標的不一致性;二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監管成本最小化的目標通常需要通過企業的行為來實現,但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目標并非總是企業的目標。如政府的目標在于企業安全生產,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而企業的目標卻可能是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并因此減少在安全生產上面的投人。如果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完全監督企業的行為,就可以防止企業的偷懶和卸責行為。
而事實上,由于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很難監督企業的行為。因為企業對其安全生產的努力程度只有自己最清楚,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很難進行監督并予以有效控制。因此,在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缺乏監督或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無力監督的情況下,企業極有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作出背離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利益的行為,引發委托-代理問題。
從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假定政府除發現企業是否發生事故即安全或不安全外,沒有別的信息可以作為獎懲企業的依據;另外,政府對企業只能采用固定金額的獎勵機制,一般情況下,政府不可能完全監督企業,為使企業領導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政府支付給企業領導的安全報酬就必須大于保留安全報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況下,監督越困難,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報酬就越高;如果監督沒有可能,任何安全報酬都不可能促使企業確保安全。即使政府不能監督企業,但是,如果使事故的賠償金增加到一定程度,由于領導的安全報酬與事故賠償金負相關,則企業就有動力自覺地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而減少事故,以增加報酬。不難看出,當事故賠償金與為避免事故發生的主動安全投入相等時,企業領導將選擇主動安全投入以避免發生事故。也就是說,在政府完善監督監察困難的情況下,為了保證企業有一定安全水平,要提高事故賠償額度;二要給與企業領導人足夠的安全獎金:三要提高懲處率。
4 如何消除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安全監察一般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進行的,要想達到監察的目的,消除事故隱患,那就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標準。同時健全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及執法的規范。加大監察執法的透明度,規范執法和守法,強化安全防范意識。要使企業和監管部門真正意識到不消除事故隱患帶來的后果,必須將事故前的處罰同企業事故后查出的失職及監管部門的職責落實到位。即在發生事故前,企業如不主動消除隱患則必須對其立即處罰;在發生事故后,要根據失職行為對企業、監管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罰。
(2)把企業的安全狀況與企業領導人的收入和政績掛鉤,同時,給予企業領導人足夠的安全獎金和有效的罰金;提高懲處率,提高事故賠償額度。
(3)鼓勵企業主動增加安全投入,提高企業的安全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設立企業安全基金。資金軟約束是造成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安全防范基金,以致沒有能力及時消除隱患。因此,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凈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安全基金,不足部分則應由政府補足。
(4)提高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效率,強化安全監察的執法力度,促進安全的管理。突出監管部門的查處重點,在全面了解隱患狀況的基礎上,重點查處隱患引發事故概率高的企業。在確定了重點隱患企業后,監管部門必須開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落到實處,即在最后期限。一方面強制消除隱患,而另一方面對企業責任人提前給予處罰。
(5)加強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進行消除隱患、事故的實戰訓練,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水平,使其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術,保障職工形成自保和他保的安全文化思想和理念。
(6)加強安全宣傳工作,提高員工文化素質和經濟收入,使員工參與安全管理活動,形成個完善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使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職工及家屬形成聯動效應,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在實處,一切圍繞安全、發展與效益開展工作;使三者構成一個有機的統一體,讓員工懂得沒有安全的生產就等于自殺,是給自己挖掘墳墓。
(7)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和安全生產主體意識,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轉變。
第2篇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管理
我國煤礦地質條件復雜、自然災害嚴重,煤礦企業生產力水平整體偏低、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加上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致使煤礦企業生產與安全的矛盾突出、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頻頻發生,絕大多數是對安全生產的風險管理不足造成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是控制煤礦重大事故的前提,對煤礦安全狀況的根本好轉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管理是建立煤礦本質安全管理系統的核心內容和起點,它可以為整個系統的實施、運行和保持奠定基礎。
(2)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可以使煤礦企業對其生產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危險源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總體的評價,可以全面掌握當前生產系統中的安全風險狀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可以使企業能夠持續識別、評價和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使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實現持續改進。
(3)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管理,是煤礦企業主動開展本質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煤礦企業更好的履行其基本生產安全法律義務的重要保證。
(4)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和前瞻性。有利于煤礦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風險管理、應急預案等內容實施、細化和補充,降低了煤礦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風險。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原則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是防止事故發生的起點和最重要的環節,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煤礦企業風險管理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閉環性原則
煤礦企業生產系統的風險管理。應該是一個閉環過程;否則,只能是“虎頭蛇尾”。只有實現閉環原則,才可能達到根除重大事故的目的。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煤礦企業由于其粗放式管理,往往是管理措施、工程技術措施和培訓教育措施等比較全面,但信息反饋和預控控制措施較弱,不能達到降低生產系統風險的目的。
(2)動態性原則。煤礦生產系統的特殊性決定了該系統具有更強的動態性。不同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工作人員的心理和生理狀態、設備的位置、地質條件及生產條件都發生了變化,隨時可能產生瓶的危險因素,必須適時正確地進行預警,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
(3)系統性原則。煤礦企業生產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犬系統,它又可以劃分為瓦斯防治系統、支護系統、通風系統、防塵系統、防滅火系統和礦山救護等子系統。根據各子系統的不同特點和事故的防止規律,采取及時正確的預警方式和不同的控制措施。實現生產系統的安全可靠。
(4)及時性原則。危險源是事故的源頭,一旦生產過程中危險源出現。隨時都有可能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因此在日常監測過程中。檢查人員一旦發現危險源存在,就應該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預控中心匯報。另外,信息流通暢是正確預控的
前提。日常監測中的信息應該及時地傳輸給預控中心。預控中心制定的風險控制措施也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單位。只有這樣,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切斷事故的因果鏈。
第3篇 裝飾企業工程負責人加強安全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工程負責人加強對安全管理的規定
根據《江西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督促工程負責人主動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幾點規定,以期達到強化和提高工程負責人安全意識的目的:
1、工程負責人對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負直接責任,對發生工傷事故的工程負責人在公司給予2000-5000 元處罰。
2、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指導施工活動,不違章指揮,如強令工人違章操作,除給予批評教育外,處以500-1000 元的罰款。
3、凡對進場使用的勞力工程負責人必須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對所需培訓的人員造冊報公司勞工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上崗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無證人員)上崗,給予工程負責人500-1000 元的罰款,并責令無證人員重新培訓上崗。
4、工程負責人必須提供工人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沒有發給工人勞保用品的給予工程負責人500-1000 元處罰,并強令補發。
5、工程負責人必須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搭設好工地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工程負責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現場安全達標要求搭設各種安全設施,除安全生產獎罰實施處罰責令整改外,并給予工程負責人500 元處罰;并補辦驗收手續。
6、工程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工地進行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工程負責人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以文字形式批饋公司質安科。對工程負責人不支持有關部門進行安檢,不進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隱患整改的基礎上,除繼續發出限期整改外,并給予500-1000 元處罰;第三次仍未整改強行施工的,除強令其停要整改外,給予5000 元的重罰。
7、工程負責人應按工程進度督促施工員做好安全內業資料,并要求施工員每月25 日前準備好內業資料,以圖公司抽檢,如若安全年檢或半年檢,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內業資料,給予200-500 元處罰。
第4篇 農電企業安全管理必須以人為本
如何加強農電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一直是農電企業管理者不斷思考和探討的問題,作為縣級農電局這樣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實體的基層電力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應該如何定位,怎樣才能確保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
有人說安全生產就是把人管好,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嚴格去執行就可以了。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把安全生產分解成具體、量化的考核指標去考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就會提升呢?并不盡然,安全生產更重要的是需要人文關懷,真正從員工利益出發,凡事想員工之所想,員工的利益就是企業的利益,讓員工真切地感受到來自企業的關懷,從而把安全生產作為一種自我約束的自覺行為。
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要打牢
人是安全生產諸多不安全因素中最為不確定的因素之一,是最難把握和控制的,這一因素決定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以人為本。加強班組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這一基礎必須打牢夯實。基層班組是農電企業各項制度的具體執行者,從一定程度來說,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代表了農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那么班組長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同樣也代表了一個班組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水平。也可以理解為有什么樣的班組長就有什么樣的員工隊伍,那么班組長的任用和選拔就顯得尤為重要。要把那些思想素質好,技術過得硬的優秀人才,選派到班組長的崗位上來。只有班組長的安全思想意識提高了,班組的整體管理水平才會得到提升。所以,班組長的選拔和任用是確保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關口。
提高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和員工的整體素質是當前創建學習型企業的當務之急,企業需要的是不斷提高的學習型員工。那么每月四次的安全活動就是一個不斷提升員工安全思想意識的好方法。而每月兩期的培訓更是一個循序漸進提高員工素質的好途徑。
每月四次的安全活動,是一個最好的總結本周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周具體工作的好方法,可以對本周的安全形勢進行及時的分析,對存在的不安全傾向及時給予糾正,員工也可以對本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自己的建議,對施工工藝和方法提出補充意見。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個別班組在安全活動的開展上存在著一定的形式主義,對安全活動的理解過于簡單、片面,安全活動只是停留在讀讀通報、簡報,沒有根據季節性工作的特點及時的調整活動內容,開展反事故演習和采取反事故措施,員工對這項工作不理解,發言少,發言難,沒有積極主動地發揮出員工對這項活動的主觀能動性,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
以上情況的客觀存在,不利于提高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這就需要農電局的指導科室及時對各基層班組的安全活動和培訓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使活動開展的更有創意,更具實效性。
每月兩期的定期培訓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提高全員素質的好途徑,基層班組要根據近期的工作特點,適當地調整培訓內容,使員工及時掌握先進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讓培訓工作做到立竿見影、收效顯著。各生產班組還要在培訓的形式和方法上靈活多樣,增強員工的學習興趣,適當地開展一些專項培訓和競賽,用適當的獎罰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同時還要保證主管培訓人員一定的培訓費,調動起基層承擔培訓任務的技安員的積極性,使他們愿意在這項工作上多花心思,保證培訓質量。局里對這項工作在檢查時要根據培訓內容適當的增加一些現場抽考,檢驗培訓的效果和質量。做到所長重視、員工積極參與、局相關科室檢查指導到位,全局上下形成合力,使安全活動和培訓工作朝著良性軌道發展。
倡導務實的安全文化,影響員工的行為
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安全文化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企業用其特有的企業文化去影響員工,培養員工,從而使安全生產成為員工自我約束的自覺行為。
企業宣傳那些遵章守紀的優秀員工,宣傳那些因為工作認真負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先進事跡,宣傳那些在日常工作中不計個人得失,默默奉獻的先進典型,這些榜樣的力量,將影響員工的人生觀、價值觀,影響員工對工作的態度,員工對工作的態度決定了企業安全生產的成敗。
企業的文化建設與安全生產可謂千絲萬縷、密不可分,企業懸掛的各種安全標識、標語,舉辦的安全知識競賽、各項崗位技能競賽、安全主題演講、安全短信的征集和定期發送,無不將安全文化滲透到企業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
而作為企業安全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安全用電宣傳,則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揮出不可低估的作用。企業開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用電宣傳,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安全用電意識,避免了農觸事故的發生,也杜絕了一些人為造成的事故隱患。通過安全用電宣傳使沿線群眾愛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明顯增強,線路塔材丟失和人為破壞的現象明顯減少,而群眾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舉報,也會為電力企業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發揮勞動保護監督的作用,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保證員工工作期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工會組織的首要職責。工會是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要依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參與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企業重要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出臺必須經過職代會通過。工會在參與企業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中將監督、檢查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發放,員工是否正確使用,生產工器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定期校驗,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安規和生產實際等。把抵制違章指揮、制止習慣性違章,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同時,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行政和上級工會提出建議和意見。總之,工會作為員工的代表,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實踐證明,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作用發揮出來了,員工思想穩定,充分發揮出主人翁責任感,發生事故的幾率就會下降,企業的安全生產就有了更大的保障。
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在企業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日趨完善,員工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的形勢下,安全監察機構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監督、檢查企業的各項生產活動,找出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對癥下藥,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是目前安全監察組織的當務之急。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各有千秋,決定了班組安全生產形式的不同,這就要求安全監察部門必須根據各班組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端正為基層服務的態度,徹底消除困擾班組的不安全隱患。
安全監察工作應該滲透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個方面,要檢查、指導班組保證安全的各項組織技術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員工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作業程序,所有生產人員是否到崗到位,作業現場的作業程序是否井然有序,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器具是否合格,現場的危險點及控制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檢查、協調各個生產科室之間是否存在工作拖拉、互相推諉、工作脫節等現象。安全監察在整個安全生產系統中,起到一個協調和制約的作用,安全監察更進一步密切了各個生產部門之間的關系,總之,安全監察機構是安全生產所有制度的監督執行者。
農電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永無止境,是一個逐步規范和完善的過程。
第5篇 某外資企業hse管理體系文件承包商安全案例-4
1 說明
承包商應當保證他們的人員在活動具有影響安全管理體系的潛在可能時,應當和企業的雇員一樣采用和服從安全管理體系。
2 承包商選擇
作為承包商選擇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關于其過去安全表現的詳細資料,以及其對健康、安全和環境(hse)程序承諾的文件證據。
如果必要,公司可能會有選擇地訪問承包商的所在地,以對其hse程序進行審核和確認。
如果承包商將要提供的是專家服務,公司將可能雇用一家咨詢機構來對所有列在競標單上的公司進行專業審核。
所有此類的文件應當由承包商為其服務的部門經理進行評估,安全環保部將向合同管理員提供一份正式的建議書。
3 承包商安全教育
在所用的承包商開始他們的工作之前,他們應當被告知與設施及他們直接參與其中的工作過程某些部分相關的危險。另外,教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a) 設施上的報警系統;
b) 應急反應計劃;
c) 工作許可證體系;
d) 防火和消防設備;
e) 事故/事件報告;
f) 醫療設施;
g) 人員防護裝備;
h) 危險識別;
i) 安全會議;
j) 安全管理體系的概述。
在教育完成的時候,每一位承包商將收到一份安全管理手冊的復本。
4 承包商表現
應當對承包商定期地進行評估,以確保他們履行了義務。承包商有責任保證其所有的雇員遵守設施上所有有關的規程和安全規章,保證他們已經接受了實施工作所必須遵守的工作規程方面的培訓,并且他們已經被告知和了解了與設施相關的危險。所有的不足應當予以明確并且得到承包商的重視來進行改正。
5 承包商參與和信息共享
雇用安全的和盡職盡責的承包商是總體安全努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鼓勵承包商積極參與到危險的認定,并通過參加安全會議或特意安排的其它會議來協助對此類危險的評估和改正。設施應當提供此類可能會對承包商有所幫助的安全資料。
6 培訓記錄
承包商應當保存所有的雇員培訓記錄。此類記錄在公司要求確認時應當能夠得到。記錄應當表明:
a) 雇員接受了培訓;
b) 培訓的性質;
c) 用以證實雇員對培訓內容理解的方法;
d) 要求重新培訓時更新的資料。
第6篇 安全管理企業形象安全質量標準化試題
一、單選題(每題2分,共60分)
1、《安全生產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包括( )。
a、我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b、我國大陸地區和領海
c、我國大陸地區、領空和領海 d、我國的領土和領海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a、報告和檢舉 b、揭發和控告 c、檢舉和揭發d、揭發和取證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最終目的之一是()。
a、對違反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罰 b、杜絕事故的發生
c、為生產單位進行危險評估d、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不出或少出事故
4、對于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
a、同時策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b、同時計劃、同時設計、同時生產和使用
c、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d、同時設計、同時生產、同時施工
5、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設煤礦_ ___,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實施______。()
a、安全監察員行政處罰 b、安全監察員教育和罰款
c、專業技術人員行政處罰d、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和罰款
6、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 )個滅火器。
a、1 b、2 c、3 d、4
7、工作面采用敲幫問頂時,要使用長度不小于()米的長柄工具。
a、1b、2c、3d、4
8、 企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
a、安全教育制度;b、安全檢查制度 ;c、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d、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9、下列工種中不屬于特種作業的是()。
a、爆破工 b、電鉗工 c、裝煤工d、機組司機
10、所有機器的危險部分,應()來確保工作安全。
a.標上機器制造商名牌;b.涂上警示顏色 ;
c.安裝合適的安全防護裝置;d、安裝警示標志
11、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
a.全員職責;b.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
c.人員任命;d.履職考評情況
12、對于操作工人來說,下面哪一部分的安全教育內容最為重要()。
a、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意識與安全操作技能教育;b、安全科學基本理論與教育 ;c、安全生產方針、法規與管理方法教育
13、下列哪項能最有效改善企業的安全水平()。
a、聘請安全員; b、實施安全管理 ;c、增發補助費
14、處理事故中應堅持的原則是()。
a、預防為主;b、四不放過; c、三同時 ;d、責任追究
15、根據安全理論進行系統科學地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a、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b、情緒不佳,技術不好 ;c、生產效益不好,無章可循 ;d、心理素質差,責任心不強
16、根據《礦山安全法》,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的,方可上崗作業。
a、操作許可證書;b、操作認證證書;c、上崗證書;d、操作資格證書
17、煤炭工業堅持安全生產三并重的原則是( )、裝備、培訓三并重。
a、制度 b、管理 c、考核
18、生產經營單位的()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a、主要負責人 b、技術負責人c、安全負責人
19、礦山企業中,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至少_次,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至少__次。()
a.23b.32 c.11 d.31
20、礦井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
a、15米b、20米c、25米 d、30米
21、礦用安全標志是什么()
a、e* b、ma c、la d、ka
22、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幾個以上回采工作面( )
a、2個; b、3個; c、4個;d、5個
2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a、1 b、2 c、3 d、5
24、煤礦井下安全三條線是指井下通訊、壓風和()三條系統。
a、運輸b、防塵灑水 c、供電 d、避災
25、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米。
a、0.3 b、0.5c、0.7 d、1
26、巷道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 )米。
a、30 b、40c、50d、75
27、爆破時,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秒,方可起爆。
a、3 b、5 c、10d、30
28、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db()。
a、80 b、85 c、90d、100
29、下列那一項不屬于煤礦生產過程中“三超”()
a、超層越界 b、超能力 c、超強度d、超定員
30、按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或與就近行車時間應不超過()分鐘的有資質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a、50b、40 c、30 d、20
二、多選題(每題2分,共10分)
1、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a、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b、沖擊地壓
c、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d、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e、瓦斯突出
2、在施行復蘇術時注意哪些事項。()
a、肋骨骨折、折斷的肋骨刺傷心、肺、氣管以及腹腔內臟等。
b、胸外心臟按摩的并發癥,只要操作正確,壓力適當,可以把這些并發癥減到最低限度。
c、老年人由于骨質松脆而胸廓又缺乏彈性,較易發生肋骨骨折,在施行胸外心臟按摩時宜倍加小心。
d、青少年人由于骨質松脆而胸廓又缺乏彈性,較易發生肋骨骨折,在施行胸外心臟按摩時宜倍加小心。
3、企業班組長應當具備的安全文化素質有() 。
a、強烈的班組安全要求;b、深刻的安全生產意識 ;c、自覺遵章守紀的習慣 ;d、勤奮履行工作職責
4、班組長應當具備下列的哪些安全知識()。
a、國家安全生產法規;b、多學科的安全技術知識 ;c、較多的安全技術技能;d、熟練的安全操作技能
5、電燒傷應如何急救。()
a、觸電后,電流出入處發生燒傷,局部肌肉痙攣,且多為ⅲ度燒傷。
b、迅速關閉電源,使傷者脫離電源;
c、傷員轉移至通風處,松開衣服。當傷者呼吸停止時,施行人工呼吸;心臟停止跳動時,施行胸外按壓;并可注射可拉明等呼吸*,促使自動恢復呼吸。
d、同時進行全身及胸部降溫;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對傷口用消毒紗布包裹,出血時用止血帶、止血藥等包扎處理。
三、判斷題(每題1分,共15分)
1、從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須接受技工學校至少1年的正規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2、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符合資質條件的培訓機構正規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作業場所的噪聲,只有超過100db(a)時,必須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4、企業員工文明行為養成不需要采取強制性措施。( )
5、精細化的崗位管理是通過標準化實現的。( )
6、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一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7、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開采,但根據需要可以進行越層、越界開采。()
8、過濾式自救器只能使用一次,用后就報廢。()
9、我國第一部規范生產的綜合性法律是礦山安全法。()
10、井下和井口房內可以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
11、基層班組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源頭,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
12、基層建設的重點是班組和崗位。()
13、班組是安全生產的基本單元,是安全工作的源頭和前沿。()
14、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15、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四、簡答題(每題5分,共15分)
1、六種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
2、推進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從哪四個方面入手
3、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有那些
第7篇 電力企業安全管理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摘 要〕 針對電力生產事故時有發生、人員責任事故屢禁不止的現狀,提出了安全管理工作應關注的幾個問題:狠抓責任制的落實和安全文化的建設,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加大培訓和考核力度,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能;重視查評問題的整改,提高電網和設備健康水平;制訂應急預案,減少事故危害;通過持續改進,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關鍵詞〕 安全管理;安全意識;技能培訓;事故預案
電力生產的特點及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決定了安全生產在電力企業中的重要性。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新中國的電力企業經過幾十年的實踐與總結,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統而規范的管理模式與制度,并且還在不斷地探索新的理論和新的方法。然而,電力生產事故仍時有發生,人員責任事故仍屢禁不止。針對這種情況,筆者通過對電力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分析,提出目前安全管理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1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第一”的意識
各級領導和人員,在思想上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在行動上要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事故統計分析表明,在人員責任事故中,由于責任心不強而引發的約占80%。因此,提高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應成為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這就要求:
(1) 健全、完善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責任。目前,電力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往往對企業領導、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責任有明確的規定,而對職能部門的各個崗位、班組及個人的安全責任沒有詳細的規定。因此,要根據每個崗位在生產中所承擔的安全責任,修訂、完善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將安全目標和安全責任分解到班組、落實到個人,確保安全生產“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
(2) 定期檢查各級人員,特別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并嚴格執行考核制度。安全生產的實踐證明,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在各級領導,核心在主要負責人。因此,單位主要負責人一定要認清自己的責任和使命,真正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本單位的安全工作上,放在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上,放在安全目標的完成上,從而形成“一級對一級考核、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生產機制;
(3) 堅持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從嚴考核。對事故和未遂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依據《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對照《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嚴肅處理。倡導“安全生產得之于嚴、失之于寬”,營造“從嚴要求,從嚴考核”的安全管理氛圍。
2 建設安全文化,營造良好安全氛圍
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人,安全生產的實現要靠人來完成。因此,企業必須加強安全文化的建設,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觀念、安全意識和行為規范,營造良好的安全氛圍,解決安全工作深層次的問題。這就要求:
(1) 堅持把保護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企業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為員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發展機會,創造心情舒暢、關系順暢的軟環境和工作條件完備的硬環境;
(2) 引導、教育職工遵章守紀的法律意識,始終牢記“事故源于隱患,隱患出自違章”的經驗總結,規范工作行為;
(3) 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樹立安全生產榜樣,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憂患意識和做好安全工作的信心,不僅要通過企業內外事故的剖析,而且要建立電力生產事故警示教育室,展示惡性事故發生現場及當事人的照片,用血的教訓來喚起員工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心和自覺性。同時,要及時對安全生產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分析、總結并推廣他們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
先進安全文化的建設,非一朝一夕可成,需要不斷地實踐、不斷地總結、不斷地完善。
3 加大培訓力度,盡快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能
在電網不斷發展、技術不斷更新的形勢下,作業人員安全技能的提高已迫在眉睫。根據電力企業目前作業人員的文化水平、技術素質情況,以及常規培訓側重理論和考證培訓的現狀,應加大現場作業技能的培訓力度,盡快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在這方面應當做到:
(1) 實行崗位競爭和績效考核,通過加深憂患意識和競爭壓力,促使作業人員刻苦學習、勤奮工作。通過在學習中實踐、在實踐中學習,不斷積累知識、增加才干、提高技能;
(2) 加強脫產培訓和現場實踐,為作業人員創造良好的培訓環境。要克服以往培訓內容大眾化的弊病,根據各專業、各工種的不同特點進行區別培訓。要注重現場實踐的培訓,增加培訓的實用性。最重要的是,要嚴格培訓結業的考試考核,防止考試考核人人過關,使培訓工作流于形式,并促使被培訓人員把時間和精力都放在學習上,放在安全技能的提高上,切實提高培訓工作的實效。
4 重視查評整改,提高電網和設備的健康水平
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對人、機、環境及安全管理本質安全化進行量化評估,全面查找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對查評問題進行有效整改,是不斷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改善施工作業環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確保電網安全供電的重要措施。安全性評價“貴在真實,重在整改”。因此,電力企業要加大對查評問題的整改力度,要結合大修、改造項目,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費用,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限期完成。對一時不能整改的問題,要加強監視、采取措施,確保可控、在控。同時,要與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冬季安全大檢查相結合,并進行持續改進,實現動態、長效管理。
5 以新的理論和方法來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電網在壯大,技術在發展,改革在深化,安全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更應創新。近年來,安全管理的理論、方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如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與預控、安全健康環境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化作業、設備評估等。這些理論和方法,在安全生產中起了重要作用。今后還應對現已使用的安全管理理論和方法加以總結、完善,并研究和學習更新的理論和方法。
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一項系統工程,安全生產中出現問題不是靠一二個先進理論就能解決的。因此,電力企業仍須堅持已有的有效管理方法,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各單位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發揮好安全生產保障和監督體系的作用,不斷用先進的安全理論和方法來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6 制訂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快速反應機制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電力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預防為主”,即超前做好預防工作,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但在實際工作中,事故仍不斷發生,究其原因,一是各級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不盡相同,有的還很低;二是電網設備的運行狀況不一樣,有的隱患還未被掌握;三是外力破壞事故防不勝防。因此,電力企業應樹立風險憂患意識,制訂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快速反應機制,把問題設想得復雜些,后果設想得嚴重些,措施考慮得周全些。
7 注重調查研究,不斷調整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
基層班組和施工現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也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終落腳點。因此,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法要隨著基層班組的構成和施工現場的變化而調整,以達到目標明確、措施得力、工作有效。電力企業分布在全國各地,由于地理環境、地域文化、人員素質的差異,各電力企業在安全生產的管理方法、現場施工的作業習慣上存在很大的差別。因此,需要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層安全生產的真實情況,傾聽一線職工的意見,歸納總結基層單位好的經驗和做法,有針對性地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8篇 乙炔氣生產企業安全環保管理細則
為了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法»,加強我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盤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組織架構模式,環保責任細化到每個班組及每個員工,再從細節入手,便于規范具體行為,特制定下列有關細則,凡違反每項細則,除責令整改外,還要給予100元/項的罰款,對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責任。
1.對各單位轄區內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單位內的環保設施(如:電石渣壓濾機、渣漿回水冷卻塔、應急池、脫硫除塵器、中和池等)沒有鮮明標牌的
3.運行的環保設施(如:雙堿脫硫器、危廢暫存間)無運行記錄和臺賬的。
4.乙炔發生間渣漿排放明渠西側的硅鐵電石渣,不能超過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廢酸,現場存放不能超過2桶。
5.電石渣漿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應急池內,應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餾殘渣暫存間應做到信息明確,臺賬清楚,堆放整齊,定期轉移。
8.各車間、各工段管理范圍內的循環冷卻水,不能泄露,必須全回收到循環池。
9.各單位的排水溝應保持溝內不能有影響通暢流水的異物,溝外的蓋溝板全程整齊鋪設,不能影響行車、行人。
10.煙囪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煙氣外的其他顏色的煙霧;加有脫硫裝置的設備,保持正常運轉,不能有刺激性氣體排放。
11.在電石渣壓濾房內,除了防風棚內有電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現象。
12.垃圾池內,應經常保持少儲存或零遺留,堆放的內容物不能超過總容積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職守,造成危險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報告安環部或主管領導。超過24小時不報的,按隱瞞事故論處。
第9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10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組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二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第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配備標準上增加。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班組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巡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第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準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該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北京宜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第11篇 公路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
一、公路工程安全技術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技術,是為發現并掌握因工傷亡事故發生的規律,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防止人身事故而研究采取的專門的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有別于一般其它各種技術的最突出點就是:它是以防止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為主攻目標的。也就是說,以提高工作效率或提高產品質量等而研究使用的技術,也會有助于安全生產或事故預防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勞動條件的改善,但這些都不屬于安全技術的范疇。因此,可以看出安全技術是以最基礎、最本質、最直接的方法,來保證安全生產的。安全技術對于安全生產是十分重要和關鍵的。
二、公路工程安全技術管理要素
1、施工人員方面
我們應該按照下列要素對各類人員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1)人員的從業資格和上崗資格及其考核標準;
(2)人員的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及事故預防能力;
(3)人員履行崗位安全職責的情況;
(4)人員執行安全技術管理制度的情況;
(5)各類人員防護用品發放的標準、安全技術性能和采購、發放、使用、管理情況及其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合格證、說明書等)。
2、機電設備方面。
我們應該按照下列要素對各類機電設備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1)合格機電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標準以及產品的各種原始安全技術資料(包括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等);
(2)機電設備采購、安裝、使用、保養、維修、改造、檢查、驗收工作及其相應的安全技術資料和檔案;
(3)機電設備安裝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和技術標準及其原始的安全技術資料(包括安全防護裝置的合格證書、說明書等);
(4)機電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3、工程和施工材料方面。
我們應該按照下列要素對各類工程和施工材料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1)各類工程和施工材料的技術性能標準以及產品的各種原始安全技術資料(包括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等);;
(2)國家及其主管部門有關炸藥等爆破器材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以及本單位專門的炸藥等爆破器材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組織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3)有關炸藥等爆破器材以及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等的各種批文和合法手續;
(4)有關炸藥等爆破器材以及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等的各種原始記錄、技術資料;
(5)各類工程和施工材料運輸、堆放、搬運;
4、施工對象和安全防護設施方面。
我們應該按照下列要素對施工對象和安全防護設施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1)施工對象和安全防護設施本身的安全技術狀況或性能及其相關技術資料;
(2)施工對象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施工、安裝組織設計或施工、安裝方案的安全性及其相關的安全技術管理的原始資料;
(3)施工對象和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設計或者變更施工方案時的安全技術管理的原始資料;
(4)安全防護裝置的落實情況等。
5、作業環境方面。
我們應該按照下列要素對作業環境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1)施工地區的氣候、地質水文、江海潮汐、施工現場地下管線以及周邊人文、建筑、原有設施等的技術資料;
(2)避免或者減小施工環境對施工和安全生產影響的應對措施和應急預案;
(3)應對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4)應對措施和應急預案所需的物資、設備等的保障。
三、公路工程安全技術管理的主要措施
1、各級要認真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和使用管理的制度。對于從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應根據中標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
2、采用安全系統工程學等科學手段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3、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驗收工作。
4、做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以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加強重點部位和機電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6、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7、加強對事故及其形成機理的技術分析和研究工作。
第12篇 淺談水泥企業的人身安全管理
摘 要: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的基礎,為此從項目籌建期間就要重視審批立項中的安全預審,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體系,編制科學合理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全面執行;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管理,建立利益共同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各環節都要對安全問題高度重視。
關鍵詞:水泥 企業 安全 管理
當今,國家對企業安全生產已經越發高度重視,絕不允許以人的生命和傷殘為代價換取社會財富的增加,這也是社會進步、尊重人的生命和人權的體現;作為企業領導者,也越發清醒的認識到,任何工傷事故的發生,給企業帶來的損失都是慘重的,從經濟效益上講,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事故時最大的成本;作為勞動者個體來說,安全是家庭及個人幸福的前提條件,安全與健康是“1”,其余全部是“0”。
從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引起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純屬主觀范疇,是完全可以杜絕與避免的,而物的不安全狀態,雖然從理論上講屬于客觀范疇,但從某種意義上講,物的不安全狀態也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們各級管理人員高度重視,及時對安全問題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每一名員工都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消除僥幸心理,發現有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處理,則相信也能把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除在萌芽狀態。
1、嚴肅對待審批立項中的安全預審
國家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從基本建設立項開始就制定了嚴格的安全預審制度與程序,如果沒有通過此程序,項目就不能獲得批準,這是國家近幾年對安全生產采取的根本措施。
每個企業像對待其他審批程序一樣,對待安全預審,按規定交費,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作出可行性報告,并組織論證會通過。作為有遠見卓識的企業家,應該投入必要的技術力量予以把關,利用這種程序為今后的安全生產創造最為有利的條件。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公司一把手應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安全工作,各二級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部門其他管理人員應作為安全協管員,配合部門負責人做好本部門員工的安全工作,公司應成立專門的安全工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全公司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檢查、監督各崗位人員作業時是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是否存在習慣性違章行為等等。總之,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能,要真正做到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都有責任,領導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也要強調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狠抓落實。
3、編制科學合理的安全操作規程,全面系統的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都編制了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操作人員遵守。但他們的大多數是按工種或按設備編制的,這樣的編制簡單、明確,要求操作該設備或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執行。但生產中的變數很多,并非是單一的設備運行,更非是單一的工種作業,因此,這種操作規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電工不一定只受到電的威脅,現場人員的受傷也并非是某一設備的單一作用,為此,需要對這種傳統規程重新調理思路,從工傷事故發生原因的共性出發,按能致傷于人員外力的類別及來源予以分析并編制規程,讓管理人員能系統地指導安全生產,操作人員每到一現場,就系統地對可能出現的傷害力作出分析,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即防止任何安全隱患于未然。
所謂“工傷事故發生原因的共性”是指:人若受傷,必是受到某種外力而不能抗衡的結果。不同的工作環境會存在不同類型的外力,常見的外力有重力、機械力、電力、熱力、化學力、風力、磁力等。安全預防工作就是針對某特定環境中可能出現的外力落實預防措施,避免這些外力施加在操作者或其他人群身上。操作者在掌握了各種外力類型的威脅后,便能熟練準確地對工作現場做出分析,并采取得力措施。實踐證明,只有這樣系統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又有思想重視,管理措施到位,企業安全生產,對事故的防范能力勢必大大提高。
下面就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3.1 防重力傷害
高空作業必須身體健康,無心血管等疾病,佩戴好高空作業“三寶”(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上下樓梯注意扶欄桿;起重作業時起重物及臂下嚴禁站人等等。
3.2 防機械力傷害
不準用手觸摸設備運轉部位,皮帶運行進行中禁止清料;勞保用品穿戴要規范,工作服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女工嚴禁將發辮露出帽外;對于檢修設備,必須要停電;進入窯、磨、收塵器等內部設備檢修或檢查,必須兩人以上,并在外留專人監護。
3.3 防電力傷害
電氣操作者必須是專業技術人員,嚴禁其他人隨意操作電氣設備;一般情況下禁止帶電作業,需帶電作業的特殊情況,要經電氣主管工程師及相關領導簽字方可實施;在窯內、磨內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應該用24v或36v安全電壓。電源臨時電纜不得有漏電現象,用完拆除收回。
3.4防熱力傷害
清理預熱器結皮堵塞時要穿戴好專用勞保用品,并通知中控保持系統負壓;進入窯、磨及篦冷機內部作業時,應待設備完全冷卻下來方可進入,并探明內部溫度和集料;特種設備如鍋爐等應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操作等等。
3.5防化學力傷害
窯點火時要嚴格控制風、煤的配比,確保煤粉完全燃燒,現場人員應遠離窯尾等區域,尤其不要再不通風處停留,進入不通風區域作業時應先強行通風;存放強酸、強堿等化學試劑應有專用庫房及位置,遠離其他物品等等。
3.6防風力傷害
4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高層作業時要注意風向對物料的作用;進入有空氣炮的設備容器工作前,切斷電源、風源,放空壓縮空氣等。
3.7防磁力傷害
在除鐵器附近操作不要隨身攜帶金屬物品,攜帶心臟助搏器者嚴禁靠近等。
4、全面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
編制的安全操作規程即使再全面細致,如果不認真執行,其實際意義等于“零”,對于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要深入教育,嚴格檢查,具體方法很多,如辦黑板報,貼宣傳標語,開展安全生產月,三級安全教育,班前教育,舉辦安全演講比賽,甚至辦培訓班,考試,看安全錄像,等等。但任何教育都不可形式化,使受教育者不以為然,甚至反感。教育的目的是讓受教育者樹立這樣一個觀念:違反操作規程不一定發生事故,這屬于僥幸,但發生事故都是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有條件的地方最好每周都能播放一次安全錄像,組織員工不定期的學習,通過血淋漓的事實樹立員工安全意識的思想,使員工明白,不按操作規程,一旦釀成事故,后果如何,眼前就是例子。這比空談安全更有用。另外,關于組織考試方面,建議一個月或一個季度一次,不僅考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還要考其他與之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此種考試不一定要求多么正規,甚至允許員工抄襲,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強記憶,加深印象。
以上是對如何樹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安全意識談了點粗淺的看法,而對于安全意識淡薄的“三違”現象,則要提出嚴厲的批評與實行經濟處罰。在經濟處罰的手段上,由本人持罰單去財務部門交現金,否則從工資中加倍扣除,以增加違章者的壓力感。
事實上,人們對于大的安全隱患都能夠保持足夠的警醒,而往往對于一些小的違章行為卻習以為常,這是因為大的安全隱患首先讓他們的思想得到了重視,這就是危險,而這些小的違章行為,大家卻認為沒有必要,很正常。但事實上,往往這些習慣性違章行為,成為誘發各類安全事故的溫床。這似乎應了那句老話:使人疲憊的不是遠方的高山,而是鞋子里的一粒沙子。或者說,這是對“細節決定成敗”的一個很好的解釋。
5、加強現場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引起的,除了處處規范人的行為外,對現場設備,作業環境的隱患治理也同等重要。為此,除了各車間各部門加強對本部門設備的檢查維護外,更需要公司安檢部門定期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包括工藝、設備、電氣等相關人員對生產現場進行全面安全隱患大排查,查出問題列入整改計劃,明確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定期復查,消除現場安全隱患。這些查處對象包括:上下樓梯護欄是否牢固,有無松動;運轉皮帶的安全罩、安全網是否松動;生產現場是否保證“軸有套、輪有罩、地溝有蓋板、平臺有護欄、”;現場“五口”(樓梯口、門窗口、預留孔口、平臺口、井架口)的標準化管理;設備是否安全運行,有無開裂松動現象;電纜設施是否老化松動,絕緣性能如何等。
6、建立利益風險共擔機制,實現安全管理全員化
安全生產,對每個人而言都是義不容辭的責任,無論對個人、企業、還是國家,安全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經濟利益,無論采取何種措施,只有與經濟利益掛鉤,用經濟利益去引誘人們安全生產時,才會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為全體員工樹立安全意識,強化安全作業激發動力。因此,有必要使每位員工都能綁在安全這條紐帶上,建立利益風險共擔機制。為此,除了以上提到的對“三違”現象的處罰外,也要使每個員工從每月工資中扣除一部分“安全保證金”,作為一年中本部門員工安全考評的依據,根據年初定的安全目標和考核辦法,年底時如果本部門沒有發生安全事故,則安全保證金兩倍退還;若發生安全事故,則不再退還,作為處理事故資金的一部分。這樣把每個人的安全利益與部門所有人員的安全利益掛鉤,除各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范安全事故,對部門成員來講,也起到了一定的相互監督作用,從“三不傷害”上升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傷害”發展到“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7、加強安全演練,提高動手能力,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針對夏季高溫酷暑冬天寒冷干燥易發生火災等季節性特點,可以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預防中暑或撲救火災等實踐演練,可以進一步提高其動手實踐能力,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具有居安思危、臨危不亂的作用和減少人身傷害、降低財產損失的效果。既增強員工的危機防范意識,又提高了企業避險救助的實戰能力。
8、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
加強安全管理,無論處罰還是獎勵,其實對員工而言都是一種關愛,對于這種關愛,除了冷冰冰的制度外,若更具有人文關懷的理念的話,相信效果會更好。企業是個大家庭,來自五湖四海的人為了共同目的走到一起,人員對象不同,生活環境不同,員工的心理波動極易造成安全意識的波動,因此,生活、娛樂、社交、文體等多方位的人文關懷比單純的硬性約束管理更顯得重要。其實這樣的人性關懷也不需要投入多少,作為公司領導,能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問寒問暖之中即體現人文關懷的巨大價值,對促進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具有實際意義。
9、結語
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的基礎,是企業發展的保障,是企業文明的標志,是企業管理的體現,是一個企業發展的永恒的話題。為此,上至公司領導下至一線最基層員工,都要對安全問題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項目籌建期間就要高度重視審批立項中的安全預審,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體系,編制科學合理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全面執行;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管理,建立利益共同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演練,并注入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的理念,是個人、企業和社會和諧發展的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