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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管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4 20:06:10 查看人數:47

      安全事故管理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強安全事故管理,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范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防范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因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別重大死亡事故六個等級。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人員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未達到重傷傷害。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但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殘廢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存在長期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程序

      (一)發生輕傷及重傷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至項目部安監站,安監站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填寫相關報表,于24小時內上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項目部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應向公司安全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三)報告事故應填寫“事故快報”,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及時補報。

      (五)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事故的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結案。

      (二)對于輕傷和重傷事故,項目部按程序自行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在30天內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審批結案。

      (三)死亡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在30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主管領導核準,后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結案。

      (四)項目部無論員工或分承包方人員發生事故,在事發屬地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結案后,除接受集團公司的相關處理外,公司還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集團公司《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對項目部和責任者進行處理。

      (五)項目部發生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事故調查中擅離職守、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擅自處理或包庇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人員,公司將視其情節,在《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基礎上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安全事故的經濟處罰,在通報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上繳公司財務部,逾期不繳,按公司財務部《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事故統計

      按月填報“中冶集團施工企業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3日上報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事故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級

      一般事故b級

      一般事故c級

      死亡人數

      ≥30

      29~10

      9~3

      <3

      /

      /

      重傷人數

      ≥100

      99~50

      49~10

      9~3

      <3

      /

      輕傷人數

      /

      /

      /

      ≥10

      9~3

      <3

      經濟損失

      ≥1億元

      1億~5000萬元

      5000~1000萬元

      1000~100萬元

      100~10萬元

      10萬元~1000元

      第二節職責

      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報告、響應與救援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

      第四節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按照《大慶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如下。

      (一)車間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個工作日以下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0.1噸以下的事故;

      4、造成環境污染較輕的事故。

      (二)分廠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60個工作日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60個工作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或重傷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10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0噸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的事故;

      7、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由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或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石油和大慶石化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指揮部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經濟損失、人員傷害情況以及應急搶救中的人員不作為等,可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解除承包合同、行政處分等,具體由調查處理組確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其他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執行上級相關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3篇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寫的管理和分析

      摘 要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應急預案 ” 是針對重大危險源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 是預防重大危險 源演變發生重大事故所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 , 施工單位要對所制定的 “ 應急預案 ” 進行評審會簽。 “ 應急預案 ” 應實行動態管理 , 應根據施工進度、 客觀環境變化 , 設備設施狀態及變化情況進行及時修訂、 補充完善。 為制 定防范措施、降低風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關鍵詞 :水利水電 ; 安全生產 ; 應急預案 ; 科學管理

      1. 前言

      事故應急救援 , 是指事故發生后 , 為控制事故發展 , 最大限度地保護生命 , 財產和環境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或 行動。

      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 使施工單位人員在一旦發生突發性事故時 , 能做出應急快速反應 , 忙而不亂 , 發揮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整體救災效能 , 迅速控制局面 ; 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對施工人員造成的傷害、 對財產造成的損 失、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對社會造成影響 , 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時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作 , 既涉及科學 , 技術 , 管理 , 又涉及政策 , 法規和標準。

      事故的應急救援已經成為一門新興的安全專業和職業,成為安全科學技術學科的重要組,創造一個安 全,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是社會和民眾的普遍愿望,建立事故應急預案是減少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 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的特點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絕大多數的事故的特點突發性,特別是地質災害發生和安全事故都具有突發性,其 表現為:j 、時間的不確定性; 2、空間的不確定性; 3、某些關鍵設備突然失效的不確定性; 4、操作人員 的重大失誤的不確定性; 5、形式上的不確定性如某些關鍵設備突然失效,操作人員的重大失誤,敵對分子 的破壞與襲擊, 自然災害等; 6、后果多變性和重特大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從災害發生的時間 總體上是小概率事件,如果處理不好,容易產生比較嚴重的后果,大多能造成廣泛的公眾影響,甚至可導 致某種危機出現。

      二、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類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從功能與日標上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預案和應急救援方案。綜合預案總體、全面的預案,以場外指揮與集中指揮為 主,側重在應急救援活動的組織協調。

      專項預案主要針對某種特有和具體的事故災難風險(災害種類,如地震、重大工業事故等,采取綜 合性與專業性的減災、防災、救災和災后恢復行動。

      現場預案則以現場設施或活動為具體目標所制定和實施的應急預案,如針對某一重大工業危險源,特 大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或擬組織的一項大規模公眾集聚活動,預案要具體、細致、嚴密。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案主要針對一些單項、突發的緊急情況所設計的具體行動計劃。 三、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原則水利水電當前從業人員眾多, 文化素質普遍偏低, 法制觀念和安意識淡薄,職業培訓考核總體質量不高,安全管理難度大, 安全患有環境條件的諸多要 素構成,有一般隱患的,也有重大致命性的。患的大小,多少反映了生產作業人員安全理念和技能水平的 高低,反映了企業法人管理能力的高低,發現控制一般隱患,千方百計確不發生災害性事件,一旦水利水 電安全生產事故等災害性事件發生,能通過預設有效措施,將災害傷亡和損失降低或控制到最小限度。水 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編制目的和原則是為什么制定,解決什么問題,目的要明確。制定的應急就 遇上你預案必須要有針對性,不能為制定而制定。必須要有如下原則:1、科學性原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是一項科學性很強的工作,帶 l 定預案也必須以科學的態度,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開展科學分析和論證, 在制定出嚴密、統一、完整的應急反應方案,使預案真正具有科學性。

      2、實用性原則。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必須講究實效,具有可操作性。應急救援預案應符合企業現場和 生產經營及當地的客觀情況,具有實用性,便于棍作

      3、 權威性原則。 救援工作是一項緊急狀態下的應急工作, 所制的應急預案應明確救援工作地管理體系, 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權限和各級救援組織的責任和任務等一系列行政管理規定, 保證救援工作地統一指揮。 有的應急救援預案還應經上級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保預案具有一定得權威性和法律保障。

      4、從重,從大的原則。制定的事故應急冤案要從本單位可能發生最高級別或最大的事故考慮,不能避 重就輕,避大就小。

      5、分級的原則。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分級制定,分級管理和實施。

      四、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要點分析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通常應該包括以下要素:

      1、對緊急情況和事故災害的辨識,評價; 2、對人力,物資和工具等資源的確認與準備; 3、建立有 現場內外合理有效,運轉靈活的應急組織; 4、有符合實際的,實用性強的應急行動戰術; 5、事故后的現 場清除,整理及揮發措施等。 6、應急預案除了上述要素外,還應該實現以下內容:明確應急系統中各機構 的權利和職責,指揮人員的缺位替代,建立培訓及演習等準備程序,對所設計到得法律法規的論述,對特 殊危險建立專項應急預案,事故應急預案的更新等。

      五、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要求 1、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是要在發生事故時, 能以最快的速度發揮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達到盡快控制事態發展,降低事故造成法人危害,, 減少事故損失。 2、成立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組并進行分工,擬定編制方案,明確職責。 3、根據需要收集有 關資料本轄區的地理,氣象,水文,環境,人口,重大危險源分部情況,社會公用設施和應急救援力量現 狀。 4、確定指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 5、編制應急救援計劃。 6、修訂完善預案。 7、將預案報告有關部 門和相關單位。 8、根據演練,檢測結果完善應急計劃。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成為應急行動的 有效工具。從記錄到預案,層層遞進,組成了一個完善的預案文件體系,從管理角度而言,可以根據這四 類預案文件等級分別進行管理,即保持了預案文件的完整性,有因其清晰地條例性便于查閱和調用,保證 應急預案能有效得到運用。

      六、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訓練與演習的管理

      1、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的訓練與演習為提高救援人員的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能力, 以便在事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或演習應成為 救援隊伍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 應急救援培訓,訓練與演習的思想應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邊練 邊戰,逐步提高原則。

      急培訓, 訓練與演習的基本任務是:鍛煉和提高隊伍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賭源, 及時營救傷員, 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門應急反應 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小事故損失。

      訓練和演習是應急預案的一部分。它是通過培訓和演練,把應急預案加以驗證和完善,確保事故發生 時應急預案得以實施和貫徹。

      2、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

      首先進行培訓。通過培訓讓參與人員,了解預案,增強信心,提高參與意識。

      進行演練和演習。預案的編制由于經驗、技術和理論等方面限制,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往往會有一些意 象不到的情況發生。定期進行預案的模擬演習,可以檢驗和完善預案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修正完善預案,根據演練發現問題,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工作必選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是事 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除了平時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避免或減少事故發生外,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 項準備措施,做好預防準備,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及時實施救援。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 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損失。

      我們在安全的時候,必須對可能發生地事故做出科學的判斷和做好應對突然事件的一切準備。但是, 也不要浪費不必要的資源試圖杜絕事故,不要因為不可能杜絕一切事故,就放棄系統安全的監視,維護和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投入。如果放棄對事故的預防,必然是禍部旋踵,只有高度重視水利水電安全生產。

      預防為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事前預防;二是事后救援,防止事故的擴大:

      兩者之間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減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果一個企業制定有科學、 合理、可行的事故應歲;,援預案,并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習,那么一旦發生事故,在崗人 3‘不會不 知所措,或錯誤操作,而是按應急預案和程序應急處置,這樣就可避免事故的擴大和慘劇的發生。

      針對各種不問事件的緊急情況事先制定有效地應急預案,不僅可以知道應急人員的日常培訓和演習, 保證各種應急資源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而且可以知道應急行動按計劃有序進行,防止因行動組織不力或 現場救援工作的混亂而延誤事故應急,從而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預案對于如何在事故現場開展 應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幫助應急行動快速、有序、高效的實施,充分體現應急救援的“應急精 神”。

      八、目前各行各業都在建立自己的應急救援預案。其主要目標是控制緊急事件的發生于發展并盡可能 消除事故,將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所需的應急行動而事先制定的指導性文 件,是事故救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救援預案的目標是控制緊急事件的發展并盡可能地消除事故, 將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唯有提高安全防護理念,有效減輕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對民(自身傷害,強化對水利水電安全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使水利水電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再重復發生或很少發生,通過有效措施使發生 后民眾的傷害最輕,是安全管理人員的共同期望。

      我們必須提高對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 援預案,對提高水利水電工程全管理的水平和水利水電安全建設的經濟性等,具有一定的理論及踐意義。 參考文獻:,

      j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法。

      2、重大危險源辨識。

      3、建設工程水利水電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第4篇 危險化學品事故分析與安全管理

      一、2例危險化學品事故

      1.1 事故1:安徽某化肥廠汽車槽車液氨儲罐爆炸

      1987年6月22日14時05分,安徽省阜陽地區毫州市化肥廠,派往太和化肥廠裝運液氨21臺儲罐車在返廠途中,行駛到仉邱區港集鄉時,液氨儲罐尾部已向外冒白色氨霧,接著“轟”的一聲巨響,液氨儲罐發生爆炸。爆炸后重77.4公斤的儲罐后封頭飛出64.4米遠,直徑0.8米、長3米重達770公斤的罐體掙斷四根由8號鋼絲制成的固定繩,向前沖去,先摧毀駕駛室, 擠死一名駕駛員,沖出95.7米遠時又撞死3人。從罐內泄出的液氨和氨氣使87名趕集的農民灼傷、中毒,先后66人住院治療。液氨和氨氣擴散后覆蓋約200棵樹和約7000平方米的農田作物均被毀。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9人重傷。

      1.2 事故2: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

      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經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注冊成立,是由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參股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740萬元,其中,魯西化工集團總公司出資720萬元。主要設備為合成氨生產線,年生產規模為4萬噸,主要商品為液氨和碳酸氫銨。企業現有干部職工540人。

      2002年7月8日凌晨0點20分,一輛個體液氨罐車,在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液氨庫區灌裝場地進行液氨灌裝,到凌晨2點左右灌裝基本結束時,液氨連接導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駕駛員吩咐押運員立即關閉灌裝區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自己迅速趕到罐車尾部,對罐車的緊急切斷裝置采取關閉措施,一邊與廠值班人員聯系并電話報警。

      2時09分,接到報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門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先后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搶險和群眾疏散。同時,企業值班領導組織職工對生產系統緊急停車。

      4時40分,消防官兵將液氨罐車2個制動閥門和1個灌裝截止閥關閉。搶險搜救工作一直持續到6點30分。參與搶險搜救的干部、群眾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車輛32部,共解救、疏散群眾2000余人。

      二、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2.1 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

      液氨,又稱為無水氨,是一種無色液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極易氣化為氣氨。密度0.617g/cm3;沸點為-33.5℃,低于-77.7℃可成為具有臭味的無色結晶。氨作為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應用廣泛,為運輸及儲存便利,通常將氣態的氨氣通過加壓或冷卻得到液態氨。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氨進入人體后會阻礙三羧酸循環,降低細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腦氨增加,可產生神經毒作用。高濃度氨可引起組織溶解壞死作用。而且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發生率相當高。

      2.2 事故發生原因

      2.2.1 事故1發生原因

      (1)液氨儲罐制造質量低劣。該儲罐的縱、環焊縫均未開坡口,所有的焊縫均未焊透,10毫米厚的鋼板,熔合深度乎均為4毫米,x光拍片檢查,全部不合格,該罐原是一臺固定式容器,由毫州市化肥廠自行改制為汽車儲罐。但因無整體底座,無法與汽車車廂連接,而且只裝了壓力表和安全閥,其他附件均未安裝。

      (2)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混亂。該罐投入使用后從未進行過檢查,廠方對罐體質量情況一無所知。爆炸前,罐體上已出現多處裂紋,有的裂紋距外表面僅1毫米。

      (3)充裝違反規定。充裝前未進行檢查,充裝時也沒有進行稱重,充裝沒有記錄,計量僅憑估計,不能保證充裝量小于規定值。

      (4)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未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也未遵守嚴禁危險品運輸通過人口稠密地區的規定。

      2.2.2 事故2發生原因

      (1)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連接導管供貨單位是河北省無生產許可證的一家鎮辦企業。經公安部門偵察鑒定,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從發生事故前的記錄看,液相連接導管的工作壓力、溫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規定范圍,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發生的破裂,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液氨罐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失靈是液氨泄漏擴大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后,氨庫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很快被關閉,防止了液氨儲槽中液氨的繼續泄漏。雖然駕駛員對罐車上的緊急切斷閥采取了緊急切斷措施,但由于該裝置失靈,致使罐車上液氨倒流泄漏,導致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3)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根據《小型氨肥廠衛生防護標準》(gb11666-89)和當地氣象條件,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為1000米,而實際最近距離不足25米,遠遠低于規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

      (4)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不落實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企業在采購液相連接導管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把關不嚴,致使所購產品為無證廠家生產的產品,給安全生產造成嚴重隱患。有關部門在項目審批和城建規劃上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致使轄區行業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措施。

      3.1事故1安全管理措施

      (1)對壓力容器開展深入地安全大檢查。對制造質量低劣的存有安全隱患的壓力容器,要采取嚴格措施進行處理,缺陷嚴重的要堅決停用。對超期未檢驗的壓力容器要進行檢驗,對自行改造的壓力容器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更新。新壓力容器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以杜絕質量低劣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

      (2)嚴格危險品的運輸。運輸危險品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并應按指定的時間和行駛路線運輸,以避免發生事故和擴大事故的危害程度。

      (3)嚴格液化氣體的充裝管理。充裝前必須對儲存容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能充裝。充裝時要認真計量,防止過量充裝。

      3.2事故2安全管理措施

      (1)高度重視氣體充裝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論是壓縮氣體還是液化氣體,都是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單位都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前幾年,我省也發生過液氨鋼瓶、液氯鋼瓶爆炸事故,發生過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發生過液氯嚴重泄漏的社會性災害事故。近兩年,液氨泄漏事故連續發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各氣體充裝企業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標準,認真落實省化工辦魯化管[2002]19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工作要求。

      (2)氣體充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標準、制度。

      1、所有氣瓶充裝單位必須持有《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無證不得進行氣瓶充裝作業。

      2、液氨槽車充裝必須做到:

      ①制定科學、合理的《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

      ②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證件齊全,安全設施完好。

      ③輸氨橡膠軟管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16591-1996),充裝前檢查軟管是否完好。

      ④充裝人員、押運員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充裝時必須堅守崗位。

      ⑤充裝崗位配備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⑦充裝過程中確保槽車穩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3)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起因很復雜,但隱患明顯,危害性極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建設條件及與周邊場所的防護距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上述問題帶有普遍性,建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按照《條例》規定必須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見。

      (4)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加強事故隱患整治。7.8莘縣液氨泄漏事故,說明了企業隱患查找不徹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實不好。化工企業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高壓等特點,任何小隱患不及時整治,都可能釀成大事故,這已經有許多血的教訓,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問題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我們一定要認真落實江總書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認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基層和基礎工作,強化事故隱患整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5篇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對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或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校園內發生火災安全事故。

      (二)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關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生的安全事故。

      (三)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園內發生擁擠、踩踏、車輛肇事傷人、校園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停課休息或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七)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發生的安全事故。

      (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九)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發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園內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條 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的局屬各單位、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等問責主體都將視責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會影響情況等,受到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免職、撤職等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一)未按上級規定每學期召開兩次校園安全工作會議。

      (二)為制定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職責不明確,安全制度形同虛設,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

      (四)學校食堂、公寓、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門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不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或安排了但為落實到位。

      (六)學校門衛管理不善,形同虛設,門衛制度和職責不“上墻”,未制定來客登記、盤查準入制度的。

      (七)對上級相關部門督辦的校園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時的。

      (八)寄宿制學校為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未對在外租房學生建立臺帳,未建立家校管理i協定,未簽訂房租協議等(家長與房主簽訂租房協議)。

      (九)出租校園場地停放社會車輛或出租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一)學校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發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間發生暴力事件導致*或集體*。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學校發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

      (三)學校違反有關規定停課、休息或私自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活動,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實行校園24小時值班,無專人在上學前或放學后進行安全巡視,出現被盜、漏水、電線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無人員傷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停職檢查。

      (一)凡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員受傷),無論任何原因將給予問責主體停職檢查處理。

      (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現象的。

      (三)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因教師脫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被勸其引咎辭職。

      (一)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性安全事故(無人員死亡,但社會影響較大)。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較大安全事故。

      (三)學校管理混亂,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誡、制止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傷或有1人死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免職處理。

      (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大、有人員傷亡)。

      (二)發生踩踏、擁擠等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

      (三)學校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出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無人員死亡)。

      (四)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校內發生的流行病、傳染病,而導致大面積發病(5人以上10人以下發病,無人員死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撤職處理。

      (一)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極大(死亡數人)。

      (二)因學校管理不善,出現學生群毆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門衛管理不嚴,外來社會人員私闖學校,發生師生傷亡事件。

      (四)因學校管理漏洞,導致學生私自離校,出現意外身亡。

      第十條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應制定問責方案予以立項,然后組織實施。根據問責調查結果向局務會提出建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凡重大問責事項的立項應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問責的實施,主要有學校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提交校委會會討論通過。對有關責任人按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意見。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沖壓事故分析壓力機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沖壓事故的機制

      壓力加工過程是這樣的,上模具安裝在壓力機滑塊上并隨之運動,被加工材料放于固定在壓力機工作臺的下模具上,通過上模具相對于下模具作垂直往復直線運動,完成對加工材 料沖壓。滑塊每上下往復運動一次,實現一個行程。當上行程時,滑塊向上移動離開下模,操作者可以伸手進入模口區,進行出料、清理廢料、送料、定料等作業;當下行程時,滑塊向下 運動進行沖壓。如果在滑塊下行程期間,人手尚末離開模區時,或是在即將沖壓瞬間手伸入樓區,隨著沖模閉合手就會受到夾擠,發生沖壓事故。

      從安全角度分析沖壓作業中的物的狀態、人的行為以及人物關系可以看到,在沖壓作業 正常進行的一個工作行程中,由于滑決特殊的運動狀態--垂直往復直線運動,決定了沖壓作業的危險性。有關沖壓事故的機制分析如下:

      (1)危險因素:滑塊的往復直線運動形式和上、下模具的相對位置及間距。

      (2)危險空間:指在滑塊上所安裝的模具(包括附屬裝置)對工作面在行程方向上的投影所包含的空間區域,即上、下模具之間形成的模口區。

      (3)危險時間:滑塊的下行程,而在上行程滑塊向上運動離開下模,是安全的。

      (4)人的行為:腳踏開關操縱設備,手工取工件,放原料。

      (5)危險事件:在特定時間(滑塊的下行程),當人的手臂仍然處于危險空間(模口區).發生擠壓、剪切等機械傷害。

      沖床設備的非正常狀態是指設備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或元件故障,例如,剛性離合器的轉鍵、鍵柄和直鍵斷裂,操縱器的桿件、銷針和彈簧折斷,牽引電磁鐵的觸點粘連不能釋放。中間繼電器的觸點粘連不動作,行程開關失效,制動鋼帶斷裂等故障,都會造成滑塊運動失控形成連沖,而引起人身傷害事故。

      2.沖壓事故的發生頻率和后果

      絕大多數沖壓事故是發生在沖壓作業的正常操作過程中。統計數字表明,因送取料而發生的約占38%,由于校正加工件而發生的約占 20%,因清理邊角加工余料或其他異物的占14%,多人操作不協調或模具安裝調整操作不當的占21%,其余是因機械故障引起的。

      從受傷部位看,多發生在手部(右手稍多),其次是面部和腳(工件或加工余料的崩傷或砸傷),很少發生在其他部位。從后果上看,死亡事件少,而局部永久殘疾率高。

      剪切機械的工作原理與壓力機類的,其危險主要在加工部位,即剪床的切刀部位。此處一旦出現傷害事故,操作者的手臂極易致殘。

      3.沖壓事故的原因分析

      沖壓事故的原因有:

      (1)沖壓操作簡單,動作單一。單調重復的作業極易使操作者產生厭倦情緒。

      (2 )作業頻率高。操作者需要配合沖壓頻率,手頻繁地進出模。。操作,每班癌作次數可達上百次,甚至上千次,精力和體力都消耗大。

      (3)沖壓機械噪聲和振動大。作業環境惡劣造成對操作者生理和心理的不良影響。

      (4)設備原因。模具結構設計不合理;機器本身故障造成連沖或不能及時停車等。

      (5)人的手腳配合不一致,或多人操作彼此動作不協調。

      從上面分析可見,由于沖壓作業特點和環境因素等方面的原因,會導致操作者的操作意識水平下降、精力不集中,引起動作不協調或誤操作。大型壓力機因操作人數增加,危險性則相應增大。通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使操作者加強安全意識和提高操作技能,對防止事故發生有積極的作用。但防止沖壓事故單從操作者方面去解決,即要求操作者在整個作業期間一直保持高度注意力和準確協調的動作來實現安全是苛刻的,也是難以保證的。因此,必須從安全技術措施上,在壓力機的設計、制造與使用等諸環節全面加強控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首先是防止人身事故;其次是防止設備和模具損壞。

      第7篇 安全管理中工程論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消除

      安全管理中非常強調的就是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及時消除,這個過程的發生和出現往往都是伴隨著工程本身的推進而推進的,因此需要相關的組織單位能夠從宏觀工程的角度看待這個施工現場,這樣就可以避免由于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給企業的生產增加無形的成本,這對于安全管理工作是至關重要的。

      工程技術對策是指通過工程項目和技術措施,實現生產的本質安全化,或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產的安全性。如,對于火災的防范,可以采用防火工程、消防技術等技術對策;對于塵毒危害,可以采用通風工程、防毒技術、個體防護等技術對策;對于電氣事故,可以采取能量限制、絕緣、釋放等技術方法;對于爆炸事故,可以采取改良爆炸器材、改進炸藥等技術對策,等等。在具體的工程技術對策中,可采用如下技術原則:

      (1)消除潛在危險的原則。即在本質上消除事故隱患,是理想的、積極、進步的事故預防措施。其基本的作法是以新的系統、新的技術和工藝代替舊的不安全系統和工藝,從根本上消除發生事故基礎。例如,用不可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以導爆管技術代替導爆索起爆方法;改進機器設備,消除人體操作對象和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排除噪聲、塵毒對人體的影響等,從本質上實現安全生產。

      (2)降低潛在危險因素數值的原則。即在系統危險不能根除的情況下,盡量地降低系統的危險程度,使系統一旦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最小。如手電鉆工具采用雙層絕緣措施;利用變壓器降低回路電壓;在高壓容器中安裝安全閥、泄壓閥抑制危險發生等。

      (3)冗余性原則。就是通過多重保險、后援系統等措施,提高系統的安全系數,增加安全余量。如在工業生產中降低額定功率;增加鋼絲繩強度;飛機系統的雙引擎;系統中增加備用裝置或設備等措施。

      (4)閉鎖原則。在系統中通過一些原器件的機器聯鎖或電氣互鎖,作為保證安全的條件。如沖壓機械的安全互鎖器,金屬剪切機室安裝出入門互鎖裝置,電路中的自動保安器等。

      (5)能量屏障原則。在人、物與危險之間設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體和物體上,以保證人和設備的安全。如建筑高空作業的安全網,反應堆的安全殼等,都起到了屏障作用。

      (6)距離防護原則。當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傷害作用隨距離的增加而減弱時,應盡量使人與危險源距離遠一些。噪聲源、輻射源等危險因素可采用這一原則減小其危害。化工廠建在遠離居民區、爆破作業時的危險距離控制,均是這方面的例子。

      第8篇 安全生產事故緊急應變救援管理方案

      1.目的

      為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廠部設備﹑財產安全﹑預防意外災害發生特制訂緊急應變救援管理辦法,以使發生災害時,將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2.適用范圍

      凡公司范圍內均適用之。

      3.參考數據

      3.1.緊急應變救援架構表:應變總指揮

      (總務部經理)

      疏散組

      救災組

      搶救組

      通報組

      后勤組

      工程部

      消防隊員

      各部門

      后勤部

      總務部

      3.2.緊急應變編組人員職責

      3.2.1.緊急應變總指揮

      a.負責掌握意外災害狀況。

      b.推動緊急應變架構各組工作之發揮。

      c.決定與宣布解除警報狀態。

      d.決定與解除疏散。

      3.2.2.疏散組:指揮現場人員按逃生路線迅速疏散,疏散組﹑搶救組和救災組組員不可同時兼任。

      3.2.3.救災組:負責火災、水災、爆炸、化學品泄漏、傷害等事宜之控制處理與支配,對傷患之緊急救助與支持協助之安排。救災組組員由各部門確定人選并于總務部備案,其組員數量不得低于其部門員工數量的2%。各部門在確定救災組組員時須力求組員平均分配于其部門之各區域,并針對上班及假日進行合理分配。救災組組員如有調離本部門,則須隨時補充更新,每年的6月及12月各救災組組長須向總務部通報本組組組員名單并備案。總務部籍此名單對照各部門人力狀況以確保各救災組人數充足。

      3.2.4.搶救組:

      a.搶救待援同仁

      b.搶救傷員、機器設備﹑產品及物料。搶救組組員由各部門確定人選并于總務部備案,其組員數量不得低于其部門員工數量的2%。各部門在確定搶救組組員時須力求組員平均分配于其部門之各區域,并針對上班及假日進行合理分配。搶救組組員如有調離本部門,則須隨時補充更新。每年的6月及12月各搶救組組長須向總務部通報本組組員名單并備案。總務部籍此名單對照各部門人力狀況以確保各搶救組人數充足。

      3.2.5.后勤組:實施車輛調配及后勤供應,事件后負責現場的善后處理及清潔﹑器材之補充。

      3.2.6.通報組:事件發生時負責向指揮部通報,報警。

      3.2.7.救災組﹑搶救組名單由各部門分別提供給總務部及工程部,總務部審核備案后,附于<應變小組人員連絡資料>并及時以郵件形式公布于各部門,以便于緊急事件時通報。

      4.定義:緊急應變時機:停電﹑停水﹑火災﹑水災﹑大火爆炸﹑化學品泄漏﹑空氣質量嚴重惡化﹑集體性食物中毒、觸電等。

      5.作業內容:

      5.1.停電:指電力系統瞬間跳閘或長時間斷電不能供電.

      1.瞬間停電:指電力系統瞬間跳電,電瞬間恢復正常者。

      對策:

      a.工程部電工組人員應全面檢查各項電力系統供應是否正待常,如有異常應確實做必要檢修時,可請求供電所局部停電修理。

      b.有災害發生之處,工程部應及時報告上級,同時口頭或廣播要求現場人員疏散。

      c.人員疏散后,電工組人員按照停電狀況處理程序處理。

      d.工程部處理將此次停電報告上級,資料備查。

      2.長時間停電:指長時間斷電后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時。

      對策:

      a.在安全情況下,盡力搶救本公司產品與設備,調查真正停電的原因。

      b.緊急照明燈自動開亮,以便維持現場秩序。

      c.迅速調查事故原因,迅速修復、恢復生產,減少其損失。

      5.2.停水:停水一小時以上,空調空壓機無水供應停止運轉,停水4小時以上,總務部要接洽臨近單位以水車供應水源,于停水期間檢查水槽,管閥開關是否關閉,待自來水公司供應水源再依次開閥供應各區水源。

      5.3.火災:指任何人或工業上疏失所引發的火源,而造成公司設備財產的損失。

      5.3.1.人為引起的火災:可能是吸煙或切割作業引燃造成災害。

      對策:

      a.公司范圍內一律禁止吸煙。

      b.切割作業應做好防火措施,隔離可燃物,工作地點附近備滅火器材。

      c.追查人為起火原因及責任,嚴格督導改善。

      5.3.2.設備引起的火災:電器設備、倉庫、生產設備因事故

      引起燃燒。

      對策:

      a.加強設備維護、檢修,使作業者均會使用火器。

      b.起小火時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將就近取滅器,以防火災漫延擴大。

      c.若火勢因電器引起漫延,應緊急斷電,救災組人員前往以消防水帶,用水灌救(電氣火警緊急通知工程部斷電),化學品滅火需由專業人員或消防隊進行。

      d.若本公司救災組無法消滅或控制火勢時,立即電話通知工程部斷電并立即電話119通知陳村消防隊派消防車滅火,保安隊管制引導火警現場。

      e.本公司總務部,工程部,現場責任主管及消防隊共同調查起火原因,研討本公司消防安全改善事項,并書面報告上級主管。

      5.4.水災:是指洪水期間,大堤缺堤,漫堤及大風雨而造成公司設備﹑財產的損失。

      5.4.1.缺堤﹑漫堤:可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及人員的傷亡。

      對策:

      a.洪水在超過警戒水位時,就立即把各建筑物底層和外圍門口用沙包封堵。

      b.組織落實各防洪救災隊,報告汛情并要求各隊員做到隨傳隨到。

      c.洪水超過近年最高水位時,立即將可轉移的產品,設備轉移到高處或暫墊高。

      d.當政府宣布全鎮進入緊急狀態時,公司立即停產或半停產,與救災無關人員先全部搬到工廠或宿舍樓的二樓以上,不許到其它地方,公司主要相關人員24小時值班應變。

      5.4.2.大風雨可造成短暫時的水災,并能給公司帶來部分的財產損失。

      對策:

      a.在大風雨來臨前將所有的下水道渠清理一次。

      b.將在露天的物資轉移到屋內或用帆布蓋好。

      c.將有危險的區域用繩子﹑鐵絲栓好固緊。

      d.將所有窗、門關好。

      5.5.大火爆炸

      5.5.1.公司應迅速指揮并協助所有員工疏散。

      5.5.2.立即至安全區域集合待命,并打119電話至陳村消防隊請求協助。

      5.5.3.救災組人員協助消防隊滅火。

      5.5.4.對于爆炸物應遠離或隔離易燃爆炸物品,如鋼瓶、化學品、溶劑等。

      5.5.5.有毒害液體千萬不要讓皮膚接觸,以免中毒或受傷,應請救援小組人員專業處理,清理災害現場。

      5.6.化學品泄漏:是指裝有有害化學品之容器傾倒時滴落或泄漏,會產生有害的液體或氣味。

      對策:

      a.如發生化學品輕微泄漏,應快速用木屑和碎布等將化學品圍堵或吸附,用過的木屑和碎布應密封包裝并送總務部處理。

      b.如發生較大規模泄漏,控制一定范圍內不準人進入,無法及時處理,應立即發出警報交由公司工程部和總務部處理并撥打119報警。

      c.不能與皮膚直接接觸,用口罩、手巾、布或防毒器具作防毒措施。

      5.7.空氣質量嚴重惡化:指公司范圍內因發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如化學品泄漏等),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或放射性物資,造成空氣指數急速變壞,并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空氣。

      對策:

      a.發現者須及時向部門最高主管報告,嚴重時,可直接撥打119報警。

      b.部門最高主管接報后,須立即作出緊急應變措施,要求員工戴上口罩或防毒面具,并迅速指揮員工撤離現場。

      c.部門之救災組及搶救組成員應立即關閉車間的抽風系統,打開門窗,使污染空氣盡快散發,然后找出污染源進行治理。

      d.污染源治理完畢后,由后勤組清理災害現場。

      5.8.集體性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對策:

      a.立即將中毒者送往就近醫院救治,通知所有已食用有毒物或水源之員工到醫院檢查。

      b.報告公司應變指揮機構,封鎖食堂或飲用水源,并由總務部在毒物產生之源頭可疑物質保護監控,貼警示標志,防止中毒范圍擴大。

      c.同時向順德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進行檢查,并通知陳村鎮工業園管理辦公室。

      d.疑為人為投毒事件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5.9.觸電

      5.9.1: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值班人員應不經聯系立即斷開與觸電者的有關設備電源開關或保險;使用相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脫離電源,挑開帶電導線;現場條件允許時,可采用短路法使熔絲熔斷或開關跳閘;總之,盡量使觸電者盡早脫離電源,然后根據觸電者的具體情況,同時進行現場觸電急救。

      5.9.2:當觸電者呼吸停止后應用口對口人工呼吸的急救方法,其操作步驟是:

      a:迅速將觸電者身上妨礙呼吸的衣領.上衣.褲帶等解松,取出口腔內雜物。

      b:使觸電者仰臥,頭部充分后仰,鼻孔朝上。

      c:使觸電者鼻孔(或口)緊閉,救護人深吸一口氣后緊貼觸電者的口(或鼻)內吹氣,為時約2秒鐘。

      d:吹氣完畢,立刻離開觸電者的口(或鼻)并松開觸電者的鼻孔(或嘴唇),讓他自行呼吸為時3秒鐘,吹氣掌握在每分鐘14-16次。

      5.9.3:當觸電者心臟跳動停止后應用胸外心臟擠壓的急救方法,其操作步驟是:

      a:迅速將觸電者身上妨礙呼吸的衣領.上衣.褲帶等解松,取出口腔內雜物。

      b:使觸電者仰臥在比較堅實的地方,頭部充分后仰。

      c:救護人跪在觸電者一側或騎跪在其腰部兩側,兩手相迭,手掌根部放在心窩上方,胸骨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處。

      d:掌根用力垂直向下擠壓,應壓陷3-4厘米,以每分鐘60次為宜。

      e:擠壓后掌根迅速全部放松,讓觸電者胸部自動復原。

      5.9.4:通知醫務室人員及聯系車把觸電者送往最近醫院急救。

      5.9.5:觸電急救中安全注意事項

      a:觸電者未脫離電源時,救護人不得直接觸及觸電者的身體。

      b:在使觸電者脫離電源時,要防止觸電者二次傷害。

      c:觸電者脫離電源后,沒有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要爭分奪秒地進行搶救,在送往醫院途中或請醫生過程中不得間斷搶救。

      d:不準給觸電者注射腎上腺素(強心針)。

      5.10.在緊急過程中,若有人員受傷,先由急救員臨時搶救處理,有必要通知地方醫院單位前來救援或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

      5.11.災后的復原作業標準

      5.11.1.公司發生緊急事件后,救災組﹑搶救組任務一經完成,各職能部門—環境部﹑電工組﹑機械維修組應同時進入受災區域,并迅速開展本身的職能工作。

      5.11.2.電房必須立即對所有受災害影響的電器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做好記錄,以待恢復供電。

      5.11.3.后勤清潔組清掃﹑清潔受災區域的垃圾;清抹機械設備及所有受污染的生產設備。

      5.11.4.機修組必須同時對所有機械設備進行檢修﹑保修,并在修好設備后,先空運載一段時間,始讓員工上崗生產,以確保員工的安全。

      5.11.5.受災害區域之員工在設備修好之前須提前15分鐘到達其生產崗位,做好上崗前之準備工作。

      5.12.災害調查報告:事故部門及總務部現場調查并提出報告,報告災害事故原因,時間,地點,通報人。報告災害損失,過程及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整改建議,結果最后由總務部將受災情形﹑處理結果報告,并立即召開災害檢討及加強預防措施,以作為改善依據。

      5.13.如有需要通知員工值勤或從事搶救任務,該任務員工應配合到勤或繼續加班,直到緊急災害完成,并能立即恢復生產狀態為止,特別是救災組人員接獲通知,有責任義務到勤。

      5.14.定期進行演練

      消防隊每年初擬定緊急應變演練計劃,并定期演練每年至少一次,視公司情況必要時加以修訂。

      5.15.緊急應變設施維護

      5.15.1.工程部規劃全公司“消防器材分布圖”,并按圖將消防設備擺放于各部門,各部門負責正確使用及維護.同時工程部統計好消防設備數量于“消防安全設備數量統計表”。

      5.15.2.消防設備由工程部每月檢查保養一次,并將保養內容紀錄于“消防安全設備保養紀錄表”,標識于相應的登記卡,一旦缺失或失效,各部門應及時通知工程部補充或保養。

      5.15.3.逃生路線圖

      項目部提供平面布置圖給工程部,工程部負責更新出各生產廠逃生路線圖,附于各部門出入口或門口,各生產部門主管負責監督員工了解逃生路線圖。

      5.15.4.急救藥箱管理

      各部門需求藥箱時提出申請,總務部核準,救護站按“急救藥品一覽表”負責提供,并每周檢查一次,看是否需增補藥品種類數量,同時紀錄于“急救藥箱檢查表”。

      5.15.5.安全出口應急燈

      電工組值班人員負責檢查,維修各部門安全出口應急燈,確保應變時清楚出口。

      第9篇 地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及防治管理

      一、 城市地鐵施工事故概述

      近幾年來,隨著全國地鐵建設規模逐步增大,地鐵施工事故分別在上海、北京、廣州、深圳、南京等城市時有發生。據相關人員初步統計:從2001年至2006年,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共發生24起地鐵施工事故(如表1)。其中以上海地鐵4號線和廣州海珠城基坑施工,導致房屋變形坍塌的社會

      負面影響較大(如圖1)。

      圖1? 上海地鐵4號線事故導致房屋變形坍塌

      二、 地鐵事故分析

      事故主要由于施工技術和安全防護不當原因造成,造成事故由于施工技術原因有16起占66.6%,其中主要是由于地下水的防止不當或不可預見等原因造成事故。

      安全防護原因有8起,占33.4%,其中主要是由于機械原因(如龍門吊等)造成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分析如表2。

      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因為地鐵施工對地質環境造成的擾動而發生坍塌事故的占63%,這主要是由于受到地鐵工程的特殊性的影響,施工過程的控制措施不當所引發的。

      地鐵工程的特殊性:

      地鐵工程具有投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項目多、施工場所隱蔽、施工技術復雜、巖土工程的不確定性等不可預見風險因素多和對社會環境影響大等特點,屬于高風險工程。地鐵施工可能會對施工影響區內環境,如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構筑物及地下管網等的安全造成影響和破壞。

      1.地鐵施工面臨的“四大環境”。即“地表建(構)筑物環境、地下管線環境、地下水環境、地層覆蓋環境”均存在不明確性。

      2.地鐵工程的隱蔽性、施工復雜性、地層條件和周圍環境的不確定性突出,這也加大了施工技術的難度和建設的風險性,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3.施工作業區域環境影響:地鐵隧道內存在粉塵、噪聲、有害氣體、高溫、潮濕等不良環境因素;另外,風、水、電、機械設備、原材料、建筑垃圾和運輸車輛與施工人員爭空間。

      4。人為的不安全因素影響:根據目前地鐵隧道施工工藝、施工技術和施工條件限制, 作業人員一年四季、白天黑夜都在狹小的洞室中從事單調、艱苦、危險的重復勞動。同時承受噪聲、有害氣體、高溫等不良環境的影響,身心健康長期受到壓抑,自我安全防衛能力很容易降低。

      三、地鐵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分析

      地鐵施工重大危險源主要有如下五點:

      (1)盾構法的重大危險源:掌子面支撐。

      危害表現:開倉時掌子面失穩導致相鄰建(構)筑或地表變形嚴重或產生噴涌。

      盾構施工過程中若遇“人頭石” 即大粒徑卵石和漂石處理難。只能通過盾構打開土倉,進行人工破碎,易產生掌子面失穩坍塌事故。

      盾構機行走姿態控制難度高。由于地層砂卵石直徑大、含量高,且地層較軟弱,盾構掘進極易造成跑偏,而糾偏時又易產生建筑空隙引起地面正常沉降,甚至產生塌陷事故。

      地下水壓大。由于地下水位高,砂夾卵石層透水性強且含有大量細砂,如處理不當隧道內易產生噴涌災害性事故。(例南京市地鐵遭受水淹事故)

      盾構法施工安全隱患

      用盾構法修建隧道,它引起地層位移的主要原因是施工過程中的地層損失、地層原始應力狀態的改變、土體固結及土體的蠕變效應、襯砌結構的變形等。因此,能否有效控制地層位移(主要為地面沉降)是盾構隧道施工成敗的關鍵之一。

      盾構法施工導致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地面沉降。地面沉降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如地質條件或盾構施工工藝的選擇。

      第二類:非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中盾構操作失誤而引起的,如盾構操作過程中各類參數設置錯誤、超挖、注漿不及時。

      第三類:災害性沉降

      沉降原因:施工中盾構開挖面有突發性急劇流動,甚至暴發性崩塌,使地面塌陷。主要原因是遇到地下水壓大或透水性強的顆粒狀土體不良地質條件。

      引起地面沉降的因素主要有:

      (1)主觀因素:它同施工人員的工作態度、技術水平等因素有聯系,具體體現在:

      a.盾構嚴重超(欠)挖引起地面沉降,

      b.盾構機推進時,推進參數匹配不合理,

      c.盾構同步注漿不足,

      d.由于地層砂卵石直徑大、含量高,且地層較軟弱,盾構掘進極易造成跑偏,

      e.較長時間盾構停止推進,因千斤頂漏油而導致盾構后退。

      (2)客觀因素:

      a.盾構的選型

      b.由于注漿材料本身體積的收縮,產生“建筑空隙”

      c.盾殼移動對地層的摩擦和剪切,造成對土體的擾動

      d.在土壓力的作用下,隧道襯砌的橢圓度變形也會引起沉降。

      盾構施工控制重點

      (1)盾構機拆、裝、運(起重吊裝、道路運輸應有專項方案)

      (2)盾構機進出洞門(反力架的強度、盾構機自身的旋轉、加固區的加固強度)

      (3)起重作業(工作井口處管片泥土的垂直運輸,上下交叉作業)

      (4)洞內軌道運輸(人員與車輛分道并進行隔離、洞內二次注漿人員防護)

      (5)管片拼裝(聯接螺栓是否上緊)

      (6)10kv高壓線(防觸電)

      (7)盾構機穿越地下障礙物(高層或重要建筑、構筑物、煤氣、水、電、通訊等管網)

      (8)盾尾注漿壓力及量的控制(防止地面凸凹)

      (9)施工通道的設置

      (10)門吊運轉作業

      (11)洞內動火管理

      (2)礦山法的重大危險源:襯砌支護。

      危害表現:相鄰建(構)筑或地表變形嚴重或圍巖坍塌或地下涌水。

      礦山法施工安全隱患

      礦山法施工安全隱患主要表現以下六種類型:

      第一類:地下涌水

      主要原因:地下水位高,地下水壓力大。

      第二類:隧道開挖時冒頂片幫

      主要原因:地層結構松散、含軟弱砂夾層等不良地質狀況。

      第三類:地表沉陷和相鄰建筑物變形

      主要原因:襯砌背后的建筑空隙填充不密實等因素。

      第四類:支護結構失效

      主要原因:設計方案考慮不周,支護結構選型或支設不當。

      第五類:隧道通風不足導致中毒窒息

      主要原因:通風設備選型不當,通風管路堵塞、破損。

      第六類:觸電事故等其它因素

      主要原因:未使用安全電壓,漏電保護設置不當。

      (3)明挖法的重大危險源:深基坑。

      危害表現:相鄰建(構)筑變形或基坑壁坍塌。

      (4)明挖車站施工的重大危險源:高大模板

      危害表現:支模架失穩坍塌造成群死群傷。

      (5)起重設備:塔吊或龍門吊

      危害表現:塔吊折臂或倒塔,龍門吊傾斜事故。

      四、地鐵工程風險規避措施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完善有專業針對性的專項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按照工程在地政府現行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地鐵施工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度和標準:

      1.建立和實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這種風險管理包括辨識分析、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內容涉及探明風險源、分析風險因素、根據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影響大小評估工程風險等級,以及建立監測系統,采取預防措施規避或轉移風險等。

      2.制定《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借鑒建筑工地的深基坑管理辦法,進行暗挖工程施工方案評估,加強安全監測。同時,積極構建專家參與的中介安全服務平臺,充分發揮社會安全中介機構或專家的力量,按照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施工單位對暗挖工程重大危險源部位施工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邀請專家對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同時,必須加強對地鐵施工現場沿線道路及相鄰建(構)筑物的安全監測。通過該規定的實施,從制度的建立來保障地鐵工程的安全施工。

      3.編制企業《地鐵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標準》。鑒于當前尚無國家性的關于地鐵暗挖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可借鑒北京、上海、沈陽等地的地鐵工程安全管理的有益做法,根據工程的水文地質情況、建筑物的基礎形式、沿線的地下管網分布情況以及明挖、暗挖施工工藝方法等,建立和完善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的企業標準,為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4.充分發揮社會技術資源。與工程所在地地鐵工程施工安全專家組保持聯系,針對地鐵工程施工專業性強,施工難度大,危險源隱蔽的特點,可聘請在地鐵設計、施工、監理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地鐵工程施工安全重大技術方案的會審和論證,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參加地鐵施工重大危險點源抽查和專項整治活動,進而起到地鐵施工安全管理的專家庫作用。

      5.在地鐵施工工地安裝安全風險遠程監控系統。在所有的地鐵施工工地尤其是在各風險點都安裝攝像頭,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工地進行24小時監控,并設立四級風險警報,一旦發現問題,信息會立刻反饋到控制平臺,便于及時有效發現安全隱患。項目經理部、子(分)公司或集團公司,通過網絡實行遠程監控。若地鐵施工工地圍檔不規范對交通造成影響、施工組織不當、施工存在安全隱患、工地發生事故或者在工地發生治安事件,相關管理人員在辦公室內就可以實時掌握現場情況,能夠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整改解決。

      6.制定《地鐵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制定行之有效的應急救援預案,做到超前預想,提前防范;發生事故,可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同時,可成立常設的搶險專家組,并定期組織演練。

      地鐵施工的五條原則﹕

      一是建立一系列的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各級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責任。

      二是實施重要技術方案業主審批制﹐未經論證﹑審批的方案不得開工﹐並在安全措施上加大投入﹐進一步提升設計對安全的把關。

      三是加強對地鐵施工及周邊建筑物監測﹐對管網的監測數據進行動態控制﹐建立動態數據控制網絡。

      四是嚴格實施風險源控制﹐加大對風險源的投入和控制力度﹔健全風險源管理制度﹐將地鐵二號線所有的風險源進行梳理並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實施動態的安全管理檢查﹔進一步明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

      五是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弄清查明﹐用行政和經濟的措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提高對施工方在安全管理方面考核的比重﹐對于施工方造成的事故嚴肅查處。

      穩定降水作業是地鐵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證,應針對供電線路易發突然停電事故的實際情況,配備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后能夠立即啟動自備發電機,恢復降水施工。

      地鐵施工過程中對線路及沿線兩側建筑物傾斜和沉降、道路及各種管

      線沉降、土體位移、水位變化、橋梁墩臺位移、隧道收斂及拱頂下沉等進行及時的監測、分析和信息反饋,

      第10篇 零事故是怎樣實現的-水電三局三峽指揮部安全管理工作寫真

      最近,從三峽工地傳出好消息,水電三局2001年全年未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取得了“零安全事故”的好成績。

      水電三局有3000余人的隊伍分布在三峽工地上,戰線長、交叉施工干擾大,而且高空作業多,要實現具有挑戰性的“零安全事故”目標,其難度是不言而喻的。

      立規矩成方圓,他們把員工的生命看得比天大

      幾千號人的隊伍,多作業面的立體施工,安全隱患處處有,不安全苗頭時時有。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和鐵的紀律,安全管理就等于沒有戴上“安全帽”。水電三局三峽指揮部結合實際,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修訂并重新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安全職責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的(補充)規定》等十幾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獎罰條件。

      他們擠出205萬余元資金加大了安全防護的投入。凡是在臨空面的施工部位,一律搭設防護欄和安全網;凡是職工上下班或運送小材料經過的高空處或低處,一律搭設半永久的鋼結構盤梯,就是倉號與倉號之間,也設了規范的棧橋和爬梯;凡是高空作業的人員,除了防護欄之外,還必須采取雙保險措施,增加安全帶和保險繩等。為了保證施工安全用電和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到位,他們將工地的照明線路、施工用電線路,一律更換成2.5平方毫米至4平方毫米的小電纜,給所有的電焊工配發了規范的小帆布焊工服。

      領導們千叮嚀萬囑咐,安全員們全天候巡查

      水電三局三峽指揮部加大了施工現場的檢查執法力度,把安全生產的籬笆扎得既結實又牢靠。

      除了指揮部定期組織的各種拉網式大檢查外,指揮部和各參戰二級單位的領導們養成了良好的作風和習慣,這就是每天必須戴上安全帽到施工現場去,在檢查施工生產的同時,還逐一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看看施工人員的安全帽都戴上了沒有,高空作業者的雙保險安全帶和安全繩是否系上了;搭設的梯子、工作平臺用腳使勁踩一踩,看牢靠不牢靠;遇到地上有根鉛絲或小木板什么的,就順手撿拾起來,防止員工行走時被彈絆倒……他們把看到的一些不安全隱患,及時告訴所在施工部位的分公司經理和中隊長們。

      2001年5月13日上午,指揮部專職安全員龔聲宇和米連昌在永久船閘巡查中,發現一單位有兩人在高空作業時雖有防護欄但未系安全帶,還有一人在焊接時沒有使用防護面罩。龔聲宇和米連昌在現場對其講清了利害關系后,不但罰了款,還在指揮部專門為這個班的班長和兩名協議工舉辦了3天安全知識學習班。這位班長返回崗位后,不但自己能以身作則,還主動抓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從此班里再也沒有出現過三違現象。

      全方位、多層面地加強安全培訓

      俗話說得好:磨刀不誤砍柴工。在安全培訓上,指揮部舍得花錢、花時間、花精力。質安部的同志如數家珍地給記者談了多層面進行安全培訓的情況:先后有76名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了三峽總公司舉辦的安全知識培訓學習。有10名項目經理和16名專職安全員參加三峽壩區勞動局舉辦的安全資格認證培訓學習,并取得安全資格證。對72名在三峽的各單位主要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了電源建設安全知識考試,并對60名作業隊長、175名班組長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理論考試。有531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取得了安全操作證。各單位舉辦安全教育培訓班11期,有916名新工人、新協議工和轉崗職工也參加了安全知識培訓。

      在抓安全培訓工作的同時,他們還在三峽各營地和廠房及永久船閘等施工現場張貼安全標志200多條,并在施工現場最顯著的部位或最危險的施工點上,分別豎立起了120多塊安全警示牌,隨時提醒員工們注意安全。4月份,各參戰單位開展了以“安全、生命、幸福”為主題的演講活動。在班前會上,班長或中隊長們先講清楚當班的任務、作業特點,強調安全注意事項,然后,員工們相互檢查著裝,看安全帽的帶子系好了沒有,衣服的扣子扣上了沒有,防護用品帶齊備了沒有。同時,他們還展開“預知危險”活動,讓組員們發表意見,提出當班作業時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對策。(馬世平)

      第11篇 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 安全協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 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 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 勞動組織不合理;

      8、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1、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 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按照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企業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傷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下(不含5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或重傷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不含1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 人以上;或重傷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不含10 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傷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 戶以上(含50 戶);直接財產損失100 萬以上(含100 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傷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傷10 人以上;受災30 戶以上(含30 戶);直接財產損失30 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3)環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 萬元(不含2 萬元)以下;或人員發生一般中毒癥狀,不會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形象和集體安定受到一定影響;或對周邊環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 萬元以至10 萬元;或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可能導致殘疾后果;或企業形象和集體乃至社會安定受影響;或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或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2 人以下(含2 人),無人員重傷或死亡,經濟損失不足1 萬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傷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 萬元至10 萬元(含10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至30 萬元(含3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時重傷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

      第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條 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項目部領導或安全協調部門,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或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1 小時內用電話等方式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在12 小時內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3、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

      4、發生傷亡事故或中毒事故,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環境污染事故時,應以公司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應按事故大小,組織成立調查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分管副經理、專職安全員任副組長,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為成員,進行事故調查、取證。

      2、事故調查小組組長還可以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增加相關部門和負責人參與事故調查。

      3、事故調查小組職責

      (1)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情況、防范措施和建議;

      4、本項目內發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須進行調查,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或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事故處理

      事故發生后,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所負責任大小,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原因,明確責任,根據處罰條例,對事故責任人和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事故匯報、結案、材料歸檔

      1、發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向項目部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匯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向項目部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匯報,并報公司安全監察部。

      2、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時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協調部備案。

      (1)事故單位報告;

      (2)事故證明人(2 人以上)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自述或詢問筆錄;

      (4)事故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5)診斷證明書;

      (6)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決定;

      (7)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計算材料;

      (8)事故責任者的檢查等。

      3、事故的統計

      為加強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對于安全事故的高發點有一個明晰的了解,安全協調部應將每起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性質、原因等內容進行檔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終將半年和全年事故進行統計分析,針對高發的事故、危險源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第十四條 事故的結果處置

      由事故調查組會同公司相關部門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需要罰款的由項目部綜合辦公室出示罰款通知,財務科執行,罰款金額列入安全獎勵基金。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對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本項目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獲獎的基本條件: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員工重傷率低于0.1%,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第十七條 獲年度安全獎的單位需完成相應的生產計劃任務。

      第十八條 凡達到安全獲獎條件的部室、工區,必須在考核期滿五日內將總結報項目部安全協調部(附單位在冊人數),凡逾期不報者視為棄權。

      第十九條 經項目經理辦公會評審后,符合條件的單位,由項目部通報表彰,并獎勵。

      (一) 獲年度獎的單位按在冊人數人均獎勵500 元,獲獎單位所得安全獎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個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須按照責任大小,拉開檔次進行分配。

      (二) 對獲獎單位領導的獎勵: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獎勵2000 元;小組成員按組長的80%進行獎勵,安檢人員按組長的60%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的獎勵條件:

      (1)、全年無責任員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員工重傷率低于0.5‰,無責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險性事故;

      (3)、全年無責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無責任機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無爆炸或火災事故。

      對本項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達到以上條件,則給予全額獎勵,即對組長給予4000 元的獎勵,對副組長按組長的80%進行獎勵,對成員按組長的6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四條,按全額獎勵的8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三條,按全額獎勵的6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兩條,按全額獎勵的40%進行獎勵;;達到以上一條,按全額獎勵的20%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或個人,由單位推薦并寫出單項資料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后,授予 “安全生產紅旗班組”和“安全生產標兵”榮譽稱號,對獲得 “安全生產紅旗班組”的班組給予5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安全生產標兵”的個人給予1000 元的獎勵,并頒發錦旗或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視其是否竄崗或嚴重違規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竄崗或嚴重違規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損失金額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從事本職工作造成事故,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3)、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2、罰款

      (1)、發生事故造成輕傷1~2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元。

      (2)、發生事故造成重傷1 人或輕傷3~6 人,給予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和行政記過處分;次要責任者罰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處分;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和通報批評。

      (3)、發生事故造成重傷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給予直接責任者開除;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處分;次要責任者記大過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 元;一定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 萬元以下(含1 萬元),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200 無,并給予通報批評。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含10 萬元),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次要責任罰款8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500 元,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負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或留用察看處分;負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負一定責任者罰款800 元,并給予地政記過或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賠償

      (1)、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除進行經濟處罰外,所發生的事故經濟損失由責任者全部自負。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6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觸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3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2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10%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4)、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者,損失金額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經濟損失的10%賠償;損失金額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間的,超過1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8%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間的,超過3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5%分別累加賠償;損失金額在5000-50000 元的,超過5000 元部分,按經濟損失的3%分別累加賠償(賠償的總數為累計數);損失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000 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5)、對事故損失有保險公司參與賠償的,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50%加上總損失金額中保險公司未賠償部分做為損失金額,套以上(1)~(4)項標準進行賠償。

      2、 罰款

      (1)、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給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5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300 元。

      (2)、發生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者罰款1000 元;負次要責任者罰款500 元。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2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 元。

      (4)、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給予負全部責任者罰款5000 元;給予負主要或同責任者罰款3000 元;給予負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 元。

      (5)、對酒后駕駛車輛、無證駕駛車輛、未按規定私自出車、未經過相關部門領導指派駕駛他人車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和私自駕駛公車辦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發現或者檢舉核實,對責任人處以500 元的罰款;對造成事故者,在處以500 元的罰款的基礎上,按以上(1)~(4)項對照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所轄單位發生責任員工傷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事故,按下列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領導實行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1、凡發生一次輕傷5 人及以上事故的單位,每負傷1 人處罰10000 元。

      2、凡發生一次員工重傷3 人及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每重傷1 人處罰20000 元;凡發生一次員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當月崗位工資70%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當月崗位工資50%和計件工資。

      3、凡發生一次員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每死亡1 人罰款70000 元。對第一負責人扣罰三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專職安全員扣罰兩個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對主要負責人扣罰一個半月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

      4、凡發生作業人員責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處罰50000 元,對負領導和管理責任者參照上述2、3 款辦理。

      5、對機動車輛損壞公路設施、撞壞輸電、通訊線路和施工挖電纜、光纜,履帶拖拉機壓壞公路以及造成其它嚴重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扣罰。

      第二十五條 發生多人負傷或死亡事故,必須按規定在事故發生后1 小時內,逐級上報項目部,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按期結案。無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和結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

      第二十六條 對竄崗、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一旦發現或經檢舉核實,每發生一次對責任單位處罰500 至5000 元。對責任人處罰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條 對隱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隱患危及的輕重程度,對照整改條款對責任單位每一項處以500~10000 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漏報、謊報、隱瞞事故不報,而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的或經舉辦查證屬實的。除追回單位和個人事故期間所得安全獎外,并再以獎勵等額處罰;同時,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賠償和處罰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的基礎上,每件事故另加罰10000 元,通報公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獎勵經費歸入項目部當年支出,由項目部根據考評結果直接獎勵。

      第三十條 項目部的安全質量獎勵指標由財務部管理,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經濟處罰繳項目部財務部,按財務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責任員工的賠償和罰款由財務部直接收取或從其工資和獎金里扣除,具體處理按財務部規定執行。

      第12篇 大唐發電廠反事故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范圍

      第一條本規定了大唐南京發電廠反事故技術措施(以下簡稱“反措”)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下簡稱“安措”)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一)設備部是反事故技術措施管理部門,在分管廠長領導下以《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實施導則》為依據,以消除設備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為內容,結合本廠生產特點,編制確保發電機組安全運行的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并做到項目、時間、資金、責任人四落實,下達在月度、設備大、小修工作計劃中,確保“反措”完成率達100%。

      (二)安監部是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管理部門,在分管廠長領導下以安監部為主,辦公室、人資部等配合,以國家、行業、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為依據,結合本廠生產特點編制確保人身、防止職業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計劃。并做到項目、時間、資金、責任人四落實,下達在月度、設備大、小修工作計劃中,監督“反措”和“安措”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檢查、監督“兩措”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各生產車間負責所轄設備范圍內“兩措”的編制,在主管車間領導下,根據廠部“兩措”計劃,結合本車間生產特點,充實細化“兩措”內容,實施廠部“兩措”計劃,完成率達100%,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廠部匯報。

      第三章 職權

      第四條有權監督“兩措”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有權監督檢查各部門“安措”和“反措”計劃落實情況

      第六條有權對各部門“安措”和“反措”完成情況進行獎懲處理。

      第四章 責任

      第七條設備部對起草、編制全廠年度“反措”計劃負責。

      第八條安監部對起草、編制全廠年度“安措”計劃負責。

      第九條安監部負責督促全廠“安措”和“反措”按計劃完成。

      第十條各生產車間負責組織本部門“兩措”計劃實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編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重要條件;是為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是確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證。是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條反事故措施計劃的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的內容:以《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為依據,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礙、異常情況的防止對策;

      (二)上級頒布的事故通報和反事故技術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設備缺陷;

      (四)提高設備可靠性的重大設備技術改進措施;

      (五)需要編制、修訂、貫徹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六)加強現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編制:

      1.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設備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我廠的具體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每年11月由分管生產的副廠長組織,在各班組、專業討論的基礎上,由生產車間提案,技術部門進一步討論、匯總編制,報分管廠領導審閱,經廠長批準后執行,并報集團公司備案。同時廠部發文下達“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各部門認真組織執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計劃的項目,其經費分別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費中開支,并從資金、器材、物資、人力等方面予以優先保證。

      3.對特殊項目反事故措施經費,必要時向集團公司申請報批。

      (八)“安措”計劃的編制

      1.為了保證職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勞動條件所采取的各項技術措施,稱為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

      2.“安措”計劃的內容:以國家、行業、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為出發點,從減輕職工壓力、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編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對策;

      4.減輕職工現場勞動作業條件的設施;

      5.改善職工勞動作業環境、推動標準化的設施;

      6.改進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統、消防設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設施;

      7.加強防塵、防毒、防噪聲的綜合治理;

      8.防止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措施;

      9.全廠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10.季節性的安全大檢查;防汛工作;

      11.特種設備、機動車輛定期檢測等;

      12.完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接零、電動用器具、機械、焊接的安全設施等。

      (九)“安措”計劃的編制:

      “安措”以安全風險評估、安全大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結果等作為依據。年度“安措”計劃每年11月由分管生產的副廠長組織,在各班組討論的基礎上,由生產車間提案,廠安監、人資、辦公室等部門進一步討論、匯總編制,報分管廠領導審閱,經廠長批準后行文,并報集團公司備案。廠部發文下達年度“安全及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各部門認真組織執行。

      “安措”計劃的資金必須保證,應每年從更新改造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由安監部門監督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兩措”計劃的實施

      (一)各部門必須每月檢查“兩措”執行情況,分管廠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全廠“兩措”執行情況。

      (二)對個別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兩措”項目的,應書面申請并經部門主管審批后報廠設備部、安監部,經會審后報生產副廠長批準。

      (三)設備部、安監部應按集團公司要求上報“兩措”計劃、執行情況。

      (四)“兩措”完成情況列入考核,按廠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對本規定的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并對表1所列的指標進行評價,依據評價結果提出考核意見:

      表1 考核內容

      序號

      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考核周期

      考核范圍

      1

      反事故措施計劃的編制

      安全管理規定

      年度

      本廠

      2

      反事故措施編制

      安全管理規定

      針對性風險與事故

      本廠

      3

      “安措”計劃的編制

      安全管理規定

      年度

      本廠

      報告與記錄

      表2給出了執行本標準形成的報告和記錄。

      表2 報告和記錄

      序號

      報告與記錄編號

      報告與記錄名稱

      填寫人

      保存地點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計劃

      任君

      安監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監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計劃

      任君

      安監部

      一年

      安全事故管理(十二篇)

      加強安全事故管理,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范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防范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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