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第1條 機運科負責小型電器(防爆接線盒、防爆按鈕、防爆電鈴)的管理工作。檢查小型電器使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并落實整改情況。
第2條 經管科負責組織機運科、使用單位對新增小型電器進行質量驗收。
第3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小型電器的剔號、修復工作并做好各項記錄。
第4條小型電器使用前,必須經機運科、經營管理科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貼防爆合格證方準下井使用。
第5條 嚴禁無號和不合格小型電器下井使用。
第6條 各單位要把小型電器納入正規化管理,定期檢查使用情況,及時維護, 嚴禁井上下亂扔、亂放、私自挪用, 閑置小電及時升井,確實需要挪用使用地點必須經機運科同意后方可調轉。
第7條 不能修復的小電由單位提出報廢申請,機運科驗證后,報機電礦長審查后記入報廢臺帳,其他單位無權報廢。
第2篇 小型電器及電纜管理制度
一、管理與發放:
1、全礦小型防爆電器及4mm2以下絕緣電纜均由機電一隊小型電氣組集中管理,小型電氣組負責它的領取、修理、保管、編號、建賬和發放,但小型電器及纜線的材料費用由各使用單位承擔。小型電氣組至少要有一名專職防爆檢查員,負責對防爆電器的檢查、驗收。經確認防爆電器防爆性能達到要求的貼上“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準許發放入井。
2、小型電器組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對新進和現在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按鈕、電鈴、接線盒、插銷、防爆燈等)要逐步打號、建賬;對小型電纜要按截面大小、芯線數目分開存放和建賬。做到數量清、狀態明。
3、駐礦供應站新到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統一由小型電器組驗收合格后發放。該組要根據各隊的領用登記冊嚴格按交舊領新制度發放(初次安裝除外)。
4、井下通訊裝置、監測裝置、計量裝置,統一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要杜絕失爆。
5、駐礦供應站所進的小型電器、電纜要嚴格把關,必須要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安標志等。杜絕無證、缺證或不合格的產品入井。使用單位有權拒領無證或不合格的產品。
二、安裝、維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種電器設備安裝時所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使用單位和小型電器組各留一份領、發手續,作為回收、檢查、轉交、更換的依據。
2、各單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和電纜,也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由本隊電工安裝維護。小型電器組建立領用記錄。小型電器無“防爆合格證”者,電工有權拒用。
3、各單位負責好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小型電器、電纜的維護,杜絕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進巷道施工完畢(或暫時停止工作),所有小型電器和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回收(或有其他單位繼續使用的,由原單位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并在小型電器組辦理轉帳手續)。若有丟失,在清單上注明名稱數量,由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小型電器組將清單轉物資供應部按原價扣款。
5、礦井檢測系統、通訊系統按其專項管理制度進行。
第3篇 小型電器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電器(電煤鉆、綜保變壓器、電鈴、防爆燈、按鈕、各種接線盒、煤電鉆電纜、截面4mm2及以下的各種電力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下設小型電器管理組負責小型電器的領、發、修、試驗及帳、卡、圖牌板管理;現場使用情況檢查,統計消耗情況,提出進貨計劃。保證小型電器的安全使用,提高材料復用率,降低噸煤消耗,制定我礦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1.各單位領用小型電器,由機電科分管領導審批,小型電器管理組依單位實際在用情況發放或更換,新安裝頭面的小型電器按供電設計要求一次性供給。
2.小型電器下井必須有檢查、修理、試驗、驗收記錄,并有檢試人員的簽字,確認合格后,由小型電器管理組簽發“小型電器下井證”和“防爆合格證”,方可領用下井,無證的小型電器井口把鉤工禁止下井。
3.拆除閑置損壞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在七日內回收上井,交小型電器管理組。
4.小型電器的報廢,由小型電器管理組提出報廢申請,經材料組及分管領導、技術員鑒定批準后,方可報廢。
5.各使用單位必須設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小型電器的領用、帳簿管理等工作。
6.更換小型電器設備一律采用以舊換新,凡交回的小型電器零部件必須齊全,否則按規定罰款。
7.小型電器變更使用單位或新安裝頭面轉入生產,移交單位將設施修整完好,無失爆,由礦組織交接雙方和小型電器管理組到現場清點數量,辦理轉帳手續。
8.在用小型電器、各種小電纜的安裝、吊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規定;小型電器管理組負責全礦井下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必須于當天向使用單位下發“安全隱患通知單”,并進行復查;發現吊掛不合格、不完好等問題,應通知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4篇 小型電器及電纜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與發放:
1、全礦小型防爆電器及4mm2以下絕緣電纜均由機電一隊小型電氣組集中管理,小型電氣組負責它的領取、修理、保管、編號、建賬和發放,但小型電器及纜線的材料費用由各使用單位承擔。小型電氣組至少要有一名專職防爆檢查員,負責對防爆電器的檢查、驗收。經確認防爆電器防爆性能達到要求的貼上“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準許發放入井。
2、小型電器組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對新進和現在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按鈕、電鈴、接線盒、插銷、防爆燈等)要逐步打號、建賬;對小型電纜要按截面大小、芯線數目分開存放和建賬。做到數量清、狀態明。
3、駐礦供應站新到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統一由小型電器組驗收合格后發放。該組要根據各隊的領用登記冊嚴格按交舊領新制度發放(初次安裝除外)。
4、井下通訊裝置、監測裝置、計量裝置,統一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要杜絕失爆。
5、駐礦供應站所進的小型電器、電纜要嚴格把關,必須要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安標志等。杜絕無證、缺證或不合格的產品入井。使用單位有權拒領無證或不合格的產品。
二、安裝、維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種電器設備安裝時所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及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使用單位和小型電器組各留一份領、發手續,作為回收、檢查、轉交、更換的依據。
2、各單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電器和電纜,也由使用單位到機電一隊小型電器組領取,由本隊電工安裝維護。小型電器組建立領用記錄。小型電器無“防爆合格證”者,電工有權拒用。
3、各單位負責好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小型電器、電纜的維護,杜絕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進巷道施工完畢(或暫時停止工作),所有小型電器和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回收(或有其他單位繼續使用的,由原單位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并在小型電器組辦理轉帳手續)。若有丟失,在清單上注明名稱數量,由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小型電器組將清單轉物資供應部按原價扣款。
5、礦井檢測系統、通訊系統按其專項管理制度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