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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3 14:06:04 查看人數:80

      防爆設備管理制度

      第1篇 防爆設備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爆設備管理小組:

      組長:機電科長

      副組長:供電副科長生產副科長

      成員:機電技術主管工程師分管供電技術員設備組

      電管組五小電器、電纜組

      二、防爆設備進礦驗收入庫制度:

      1、新設備到貨,由機電科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共同拆箱,按設備裝箱單逐項驗收。

      2、設備入庫前要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等資料,并確保防爆性能和各種保護試驗合格,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入庫。

      3、隨機資料由設備管理部門存入檔案,設備入機電設備庫備用,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編號、建卡,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入帳。

      三、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應由規定的經考試合格的防爆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方可下井。

      2、防爆設備在搬運時,必須要妥善保護,避免受激烈震動和沖擊,上下山運輸時必須輕移輕放,嚴禁翻滾,防爆面縫隙要涂防銹油,各進出線孔必須密封,高壓配電箱解體運送時,必須由防水布蓋好,以防滲水。

      3、防爆設備安裝前,必須進行檢查,凡有故障的設備禁止使用。

      4、安裝人員必須按供電說明書進行安裝,如有變動經有關人員或機電總工批準后進行。

      5、安裝峻工后,經礦機電總工組織或單位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6、安裝人員必須按<<完好標準>>和<<新質量標準>>進行。

      四、防爆設備運行、檢查制度:

      1、加強防爆設備驗收制度,對井下電氣設備進行巡回檢查。

      2、各單位維護組長是兼職的防爆檢查員,負責本單位的電氣防爆管理工作,防爆檢查組對其加強領導。

      3、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及其它線路使用單位每天需有2小時以上停電時間,進行全面檢查、檢修,且每班使用前跟班維護要做一次徹底完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防爆組要做好井下防爆設備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做到每日一次,并負責日報表填寫,對發現隱患的單位送通知單限期解決,并負責每周一次完好檢查和平時抽查相結合,做好月報表。

      5、主備風機、綜保,每班使用前要做一次試驗檢查,確保設備完好并認真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6、對井下各種保護設備、過流整定值、安全保護的性能做周期性的檢查,嚴禁出現不合格接頭和電氣失爆。

      五、防爆設備回收上井、檢修、入庫制度:

      1、井下設備嚴禁周轉使用,設備不用或毀壞后,要由使用單位送交機電科。

      2、設備上井后機電科組織設備組、電管組和使用單位等相關人員對設備進行驗收,如有丟失或破損則按原價索賠。

      3、如果設備已到使用年限或防爆安全性能達不到要求時,則按規定進行報廢處理,并要詳細記錄在冊存檔備查。

      4、設備的檢修要按照“設備檢修內容”和“檢修質量標準”進行。

      5、檢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須經過質量檢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檢修情況及各種技術數據,要詳細記錄在冊存檔備查。

      6、檢修后的設備要嚴格驗收,驗收工作由設備組、電管組和檢修班組等相關人員參加。

      7、檢查設備防爆性能和各種保護試驗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方可入庫。

      8、設備入庫要分類擺放整齊備用。

      第2篇 防爆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防爆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國家標準匯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技術設備部負責公司防爆(電氣)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

      3.2 各加油站、經營部及油庫負責防爆(電氣)設備的日常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4管理內容

      4.1 非防爆設備是指新到貨的防爆設備,沒有防爆標志、生產許可證號、檢驗合格證和防爆設備到貨驗收單等。防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沒有防爆標志,經修復而不能達到防爆性能者。

      4.2 防爆設備在安裝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壞的設備禁止安裝:

      1)電器設備銘牌規定數據是否與接線電壓和使用機器設備的容量相適應。

      2)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設備內部是否損壞。

      4)檢修記錄和驗收手續是否齊全完整。

      4.3 防爆設備安裝地點,不應有積水和滴水,特別在淋水很大的地點安裝設備時,禁止亂放與防爆設備安全運行和驗修無關的雜物,設備的安裝要穩固可靠,符合產品說明書上的規定安裝要求,不準有傾斜或震動現象。

      1) 低壓開關在安裝后應平正牢固,磁力開關的最大傾角不提超過15°設備與設備之間或與墻壁之間,要留有足夠的距離,以便檢修。

      2) 高壓防爆開關的安裝位置必須平整,電纜與開關連接時,必須通過進線裝置,進線裝置必須灌注絕緣膠、封堵嚴密。

      4.4 防爆設備安裝后應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處螺絲和彈墊必須齊全完整擰緊,防爆接合面的間隙應符合相關規定,防爆面不得銹蝕,如銹蝕應作以處理。

      2)接線工藝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3)閉鎖裝置應牢固可靠。

      4.5 防爆電氣設備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由生產部負責

      1) 防爆設備及周圍環境是否保持清潔,有無淋水積水和妨礙設備安全運行、檢修的雜物。

      2) 防爆設備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是否遭受外力損壞。

      3) 設備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傾斜,歪倒及震動現象。

      4) 防爆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 設備的接地裝置是否完整牢固。

      6) 設備各部聲音和溫度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音。

      7) 電纜吊掛是否牢固、整齊,有無破損和被擠埋的現象,工作面電纜有無被炮崩的危險。

      8) 電纜接頭是否松動、過熱,是否符合要求。

      9) 檢漏繼電器指示的絕緣電阻是否正常,低于規定應及時處理。

      第3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按照部頒“設備完好標準”和省廳頒發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獨立地進行防爆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失爆現象與不安因素,有權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部門將問題處理后,方能繼續生產。

      2、防爆設備檢查組(管理小組)負責全礦使用在冊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由設備組(電纜組)進行完好狀態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合格者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電管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 、開、機運、機電各隊必須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各單位隊長對本隊區域內的電氣防爆工作負領導責任。機電隊(班)長負具體領導責任,對發現電氣設備失爆問題,各單位要按礦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4篇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檢查要由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具體操作。

      二、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取得防爆檢查合格證才準入井,井下安裝完畢必須經過防爆檢查驗收合格后才準投入運行。

      三、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由機電科負責入井防爆電氣設備和檢修后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驗收;由防爆檢查員簽發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并負責組織入井防爆電氣設備的驗收;各隊值班電工負責井下所管轄防爆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

      2、防爆電氣設備在檢修過程中和檢修結束后,檢修人員要認真做好檢修記錄,特別是裝配后不能測試的防爆間隙和隱蔽件的技術數據,在檢修過程中應首先做好測試和記錄。

      3、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完畢后,檢修人員要通知機電科組織防爆檢查人員根據標準要求進行核實、復查和通電試驗,驗收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由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填寫簽發《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合格證》,并填寫驗收記錄臺帳。

      4、凡是新調入(購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電氣設備,機電科必須組織檢查、驗收。

      5、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對自己簽發的合格證負責,凡在驗收或檢查中發現該設備失爆或有重大隱患問題,有權隨時收回合格證,并要求檢修或安裝人員限期處理。

      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時,安裝人員要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的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失爆處理:

      1、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的絕緣基座破裂,接線螺桿桿孔間隙超限,絕緣基座與接線盒內間隙超限,絕緣基座邊緣厚度小于25mm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擰緊,不得使用鉗具強擰,在檢查時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個指頭能旋入一扣者為喇叭咀松動為失爆。

      3、壓盤式嗽叭口上緊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檢查時眼睛看不到余量為失爆。

      4、動力電纜橡套損傷,已看到分相絕緣層,即為失爆。

      5、橡套電纜除伸入設備器壁部分允許外徑細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準細,否則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層朝外者為失爆。

      7、防爆日光燈玻璃罩串動或轉動者為失爆。

      8、防爆電氣設備的電纜壓緊裝置,如電纜不壓或壓得太重使壓扁量超過電纜外徑10%者為失爆。

      9、防爆開關或綜保,如甩掉繼電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顯超過規定,保險管熔斷電(絲)用鐵絲、銅絲代替均為失爆。

      五、防爆電氣設備包括防爆燈具、瓦斯斷電儀、通訊電話等,安裝完畢,須經機電防爆檢查人員驗收,若發現問題,要責令安裝人員限期處理,處理后再進行驗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實行掛牌管理,內容有:設備名稱、型號、負責人、安裝時間、用途等,如檢查發現失爆,要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七、各區隊對管轄范圍內的防爆電氣設備要堅持班班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匯報調度室并作好記錄,發現失爆要立即整改,嚴禁防爆電氣設備失爆運行。

      八、機電科防爆檢查員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要堅持日常檢查,每周對每臺件防爆電氣的檢查不得少于1次,發現失爆必須現場督促整改。

      九、防爆電氣設備檢修過程中,檢修人員要認真填寫記錄,嚴禁設備檢修后出現失爆。

      十、檢查驗收好的設備必須填上驗收合格證,并注明驗收人和檢修人姓名,各種開關檢修完后,必須進行防爆處理并將編號編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安裝結束后,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查電氣設備不失爆,供電系統符合設計要求,一切無誤后,方可送電試車。

      十二、處罰措施

      1、發現電氣設備失爆,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包機責任人200元/次。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有防爆檢查員驗收簽字,無防爆入井檢查合格證禁止入井,否則罰責任人100元/臺。

      3、防爆檢查員定期組織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查,并有檢查驗收記錄,發現1次無記錄,罰防爆檢查員100元/次。

      第5篇 s礦防爆設備入井管理制度

      1、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工作,由項目部防爆設備檢查組全面負責,集中統一管理。

      2、新購防爆設備配齊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安全標志、生產許可證,入井前由指定的、經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3、在日常運行中,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查和每周一定期檢查一次,主要檢查設備外殼、緊固件、密封件、絕緣蓋板等是否符合標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做好記錄。

      4、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或已失爆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和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5、運行中的防爆電氣設備,應進行編號。有故障的設備,應由專人負責,進行更換或維護。

      第6篇 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制度

      1、檢修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經機電運輸科檢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貼防爆合格證后方入可庫或投入使用。

      2、防爆電氣設備,應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及ma標志,防爆檢查員要復驗并加貼防爆合格證,否則,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滿足《防爆細則》的要求:

      (1)、雞爪子、羊尾巴、明線頭,罰責任人300元;

      (2)、閑置進線裝置內無擋板或密封圈,罰責任人300元;

      (3)、防爆外殼有裂紋及孔洞,罰責任人300元;

      (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設備及小型電器,罰責任人300元;

      (5)、一個進線裝置同時穿二根電纜的,罰責任人300元;

      (6)、鎧裝電纜盒沒有灌電纜膠而使用的,罰責任人300元;

      (7)、高壓防爆開關接線盒引入鎧裝電纜、電纜膠未到喇叭盒2/3、電纜膠裂紋、芯線能夠相對活動的,罰責任人200元;

      (8)、連接裝置不全、損壞、變形、失靈起不到閉鎖作用的,罰責任人300元;

      (9)、接線腔與開關內腔或電機定子腔體通氣的,罰責任人100元;

      (10)、各種設備檢漏、風電閉鎖、電機綜合保護、過流、無壓釋放、儀表等安全保護失靈或甩掉不用的,罰責任人300元;

      (11)、螺旋式接線嘴與密封圈之間沒加金屬墊圈,罰責任人200元;

      (12)、疊壓式接線嘴壓緊電纜后壓扁量超過電纜外徑10%的,罰責任人200元;

      (13)、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有大于1mm間隙的或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間隙大于2mm著(小線嘴大于1mm者),罰責任人300元;

      (14)、密封圈的寬度小于電纜外徑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電纜外徑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與電纜之間有包扎物的,罰責任人300元;

      (15)、兩個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開套在電纜上的,罰責任人300元;

      (16)、密封圈老化失去彈性、變質、起不到密封作用,罰責任人200元;

      (17)、電纜護套進入器壁長度不小于5mm的或超過15mm的,罰責任人200元;

      (18)、閑置的進線嘴用擋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質非鋼板的,罰責任人200元;

      (19)、動力電纜及信號電纜護套破損且露出芯線絕緣面繼續使用的,罰責任人300元;

      (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彈簧墊或使用不合格彈簧墊的,罰責任人200元;

      (21)、喇叭嘴親嘴、防爆面螺栓松動或彈簧墊壓不平的,罰責任人200元;

      (22)、螺旋式接線嘴擰進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頭能擰進半扣的,疊壓式壓線嘴能活動的,罰責任人200元;

      (23)、密封圈與金屬墊圈之間安裝錯位的,罰責任人200元;

      (24)、閑置進線裝置擋板壓在密封圈里邊的,罰責任人200元;

      (25)、各種喇叭嘴壓緊程度不夠,手指輕易把電纜推進,罰責任人300元;

      (26)、防爆面銹蝕嚴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罰責任人200元;

      (27)、操作手柄及按鈕與外殼間隙大于0.5mm的,罰責任人200元;

      (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過3個“扣距”),罰責任人100元;

      (29)、電工帶電作業的,罰責任人200元;

      (30)、非電工人員檢修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的,罰責任人200元;

      (31)、電纜、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漏電的,罰責任人200元;

      (32)、各種安全閉鎖裝備和保護裝備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的,罰責任人200元;

      (33)、用銅、鋁、鐵等代替保險絲的,罰責任人200元;

      (34)、防爆面螺栓規格不一致的,罰責任人100元;

      (35)、防爆設備不經防爆人員檢查而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36)、帶電搬遷電氣設備的,罰責任人100元;

      (37)、接線壓緊出現松動的,罰責任人100元;

      (38)、停電作業時,不按規定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接地線的,罰責任人100元;

      (39)、停電作業時不掛停電牌或擅自拿掉停電牌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7篇 防爆設備檢查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是保證井下電氣安全的專業組織,為使其能正常開展工作,做到有職有權,我礦該組設在機電科,業務上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直接領導。防爆檢查員要從井下電氣維修工中挑選,并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素質好,業務熟練,經過防爆原理、三大保護等專業培訓,且有合格證書。防爆檢查組要保持人員相對穩定,該組人員調動要經過機電礦長批準,并報公司機電處備案。

      2.防爆設備檢查組應對全礦防爆電氣管理組、電纜組和小型電器組的工作質量負責檢查、監督,但不能兼任礦并口修理廠的防爆設備檢修后的質量驗收工作。

      3.防爆檢組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匯編》、《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有關規定,對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各項制度有檢查、監督實施的權力和義務。

      4.由于防爆檢查組工作失職,不按期檢查防爆性能和不負責任造成失爆或發生事故,應有機電礦長負責追查防爆檢查組及責任人的責任。

      5.防爆檢查組應建立下列記錄:

      a.日檢查隱患記錄,并將此記錄一式三份送機電礦長,礦機電科及被檢查單位各一份。

      b.日檢查隱患的處理登記表。

      c.設備庫內存放的防爆設備及小型防爆電器的質量抽查情況記錄。

      d.全礦及分區、隊的失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的圖表。

      e.三大保護抽查情況的記錄。

      f.電纜抽查情況的記錄。

      g.有關會議記錄及有關的文件和標準匯編。

      h.6.對全礦防爆設備狀態要實行旬分析,月總結,以書面報機電礦長。

      第8篇 化工物流行業防爆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區域中, 由于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安全技術管理、檢驗檢測、檢修及維護保養管理。

      3.?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3.1?0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 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1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3?2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 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4.? 防爆電氣設備一般安全規定

      4.1?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 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須經有資質的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4.4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級、 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4.5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規范要求,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

      4.6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5.1? 一般安全規定

      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 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源, 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 必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

      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

      5.2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 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 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 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完整。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 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時, 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9篇 機電設備防爆管理制度

      l、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時,必須經過防爆專責檢查員的檢查。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井下所有設備的安裝都應符合《煤礦機電安裝質量標準》。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并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的機電設備必須是經過檢查合格后的設備,機電設備入井必須經礦井機電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3、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檢修后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的生產廠家出廠標準方可使用,并經專責防爆檢查員張貼防爆合格證方可下井。

      4、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后,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機電管理部門防爆組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設備、三大保護、電纜、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等實行監督檢查,查出的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下達所屬責任隊組限期整改。

      6、各采區、工作面應有合格的供電系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核驗。防爆電氣設備無論在礦井任何地方安裝使用,均按防爆設備檢查和維護。

      7、高壓隔爆開關應有:①欠壓保護;②短路保護;③過負荷保護;④選擇性接地保護:⑤有過壓保護。

      8、所有饋電開關、磁力起動器應用真空斷路器。信號照明系統應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所有低壓饋電開關、磁力起動器均應裝設接地和漏電或選擇性漏電保護。礦燈應裝有短路保護裝置,瓦斯報警裝置。

      9、礦井大型設備定期進行技術測定和探傷,定期進行遠方漏電試驗,接地電阻測試。在井下進行各種電氣測試或電氣設備開蓋前,應先測瓦斯。

      10、各類開關設備及單獨保護器,在入井前應由專職的、經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電氣保護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11、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科組織每月檢查一次。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第10篇 防爆設備入井、入庫管理制度

      一、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機電運輸科電氣防爆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入井防爆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二、未經機電運輸科防爆員防爆檢查驗收的防爆電器設備,不準入井。

      三、防爆設備入井口時,由機電隊井口把鉤工負責查驗防爆設備的“入井防爆合格證”,并在井口信號室登記后方可入井,否則對責任單位每臺(件)每次罰款500-1000元。

      四、新進的防爆設備必須帶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ma證號,并經電氣防爆員檢驗其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的,張貼“入井防爆合格證”,方可入庫或入井。

      五、檢修后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經機電運輸科電氣防爆員檢查驗收,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張貼“入井防爆合格證”,方可作為完好的電氣設備入庫或投入井下使用。

      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和修理,由各單位專職電工負責,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并由機電運輸科包片防爆檢查員進行監督,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本制度由機電運輸科監督執行。

      第11篇 某公司防爆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區域中,由于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安全技術管理、檢驗檢測、檢修及維護保養管理。

      3.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

      3.1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3級區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4. 防爆電氣設備一般安全規定

      4.1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須經有資質的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 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4.4 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級、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4.5 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規范要求,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

      4.6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應符合《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要求。

      4.7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 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 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5.1 一般安全規定

      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

      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源,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必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

      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

      5.2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 度和溫升的規定。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完整。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或事故,均應在設備運行記錄上進行登記。

      5.3 專業維護檢查

      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都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清理控制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

      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安電路參數。

      檢查控制、檢測儀表和電訊等設備和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他缺陷。

      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或缺陷記錄上提出的問題,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6.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6.1 一般安全規定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指定專業修理單位負責檢修。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后, 由檢修人員填寫檢修記錄并須經防爆專業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檢驗,簽發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本安線路除外) ,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定進行。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取得對該產品原鑒定檢驗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

      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6.2 小修

      小修除進行上述日常運行維護和電氣維護檢查的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清除設備殼內外灰塵、污垢;

      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清理隔爆面、除銹,涂敷薄層防銹油脂,并檢驗隔爆面完好程度;

      測量隔爆面間隙,檢查外殼完好情況;

      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

      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個別零部件;

      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

      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它缺陷,并進行修理。

      6.3 中修

      中修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設備解體檢查,徹底清掃;

      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生的局部變形;

      全面檢驗電氣、機械結構,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

      加強和處理電動機、變壓器的繞組絕緣;

      根據需要改變電機、變壓器內部接線方式;

      校檢、整定繼電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儀表的準確性;

      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

      外殼空腔器壁涂耐弧漆,殼外表面涂防銹漆。

      6.4 大修

      大修除進行中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外殼隔爆件的更換和修理,進行必要的水壓試驗;

      進行電機端蓋止口鑲套、更換端蓋以及轉子軸鑲套、焊補等修理;

      更換磁力起動器或饋電開關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線;

      重繞電機、變壓器的繞組;

      調整試驗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的特性;

      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強度試驗和檢測、控制、保護裝置的調整試驗;

      更換局部范圍內的電纜線路、鋼管配線;

      進行電纜線路、鋼管配線固定部件更新和進行外皮的除銹刷油。

      7. 建立設備檔案

      公司應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檔案。從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缺陷處理、事故修復、革新改造,直到設備的防爆降級、報廢,應將各個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數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以便查閱。

      第12篇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在煤礦地面從事防爆電氣設備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防爆電器修理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煤礦電氣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6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于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7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制產品作為配件。

      第8條 防爆電氣設備經修理后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修理前準備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條 在起、拉、吊、運防爆電氣設備前,應對使用的器具進行檢查。

      第11條 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對防爆設備的完好程度、防爆殼體及防爆面進行全面檢查,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第12條 對防爆設備臟污、銹蝕部分和油漆脫落部分進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條 嚴格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應定期升井到地面進行大修。

      第14條 拆裝防爆電氣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拆裝和違章操作。

      第15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沾污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面,經處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的規定,防爆面應進行鈍化處理并涂防銹油。

      第16條 對損傷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復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17條 選用熔片、保護裝置的整定應與電氣設備性能一致,嚴禁用保險絲代替熔片。

      第18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位序和標記;所換的組件必須是校驗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線要合理。

      第19條 經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的機械傳動部分應動作靈活,刀閘、主回路動靜觸頭和輔助接點接觸符合規定要求,內部接線牢固、無松動,電氣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第20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完裝蓋前,必須詳細檢查防爆腔,應無遺留的線頭,零件等雜物,保持防爆設備主防爆腔和各個接線盒防爆腔內清潔無雜物。

      第21條 對防爆電氣設備涂刷防銹漆和防護漆時,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條 按規定項目對設備防爆性能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主要參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試驗,直至合格為止。電氣試驗合格后,出具產品檢修證書,簽字蓋章入庫存放。

      第23條 實行防爆電氣設備檢修責任制,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防爆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24條 對修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電氣設備,應予以報廢,做好報廢標記后送指定地點。

      六、收尾工作

      第25條 每臺防爆電氣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后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26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修理檔案應注明檢修設備編號、型號、檢修日期、檢修內容、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選用保險片(絲)的額定通過電流值等項內容、試驗情況和檢修人的簽字等項內容。

      第27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停好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防爆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成立防爆設備管理小組:組長:機電科長副組長:供電副科長生產副科長成員:機電技術主管工程師分管供電技術員設備組電管組五小電器、電纜組二、防爆設備進礦驗收入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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