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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1 10:36:10 查看人數:17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第1篇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1、委派專職消防員對儲配站所有消防設備、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2、消防水池及池內儲水量每天檢查一次,觀察有無滲漏或無端流失,如水量不足則及時補足。

      3、消防水泵完好,每月至少開啟一次試運轉。每天盤車試運轉一次,以達到良好的供水性能和供水壓力,并且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4、消防管線(明線)、消防栓及根部閥門、噴淋閥門、噴淋頭每周檢查二次,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以達到良好的狀態。

      5、消防水帶、水槍、大閘、鑰匙等應時刻保持完好,放置整齊不準挪作它用,消防員每天應對以上器具至少檢查一次。

      6、滅火器應放置在指定位置,消防員、安全員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滅火器所在位置。

      7、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附件,每月擦拭一次滅火器外表,每年檢查一次桶體,換粉,標簽齊全。

      8、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通道,清理路障使其暢通。

      9、以上設備必須掛牌明確設備保管人。

      10、運行記錄完整。

      第2篇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11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十一)

      一、消防設施器材包括防盜門、應急照明燈、指示燈、各種消防標識及干粉滅火器等。

      二、由消防監管員每月按照《消防設備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中的巡回路線項目檢查一遍,并把檢查情況登記在表格中。

      三、檢查內容:

      1、防火門:是否關閉狀態,鉸鏈是否靈活,整體有無損壞。

      2、應急照明燈及指示燈:電源是否正常,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3、各種消防標識:安裝是否牢固,定位是否準確,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4、各種滅火器:瓶體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靠,保險栓是否完好,氣體壓力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等。

      四、相關表格

      《消防設備設施月檢查記錄表》gd/e-qe-001-027-01

      第3篇 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維護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消防設施應具有系統竣工圖、設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調試開通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情況表等有關資料,建立技術檔案;

      三、消防控制室應建立系統的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值班人員職責,并做好系統的運行記錄,發現故障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保養,確保系統的完好有效;

      四、應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五、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連續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六、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管理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七、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分為巡查、月度檢查、年度檢測三種方式;

      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可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實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并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部位和內容,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依照有關規定每日進行防火巡查的單位和設有電子巡更系統的單位,應將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部位納入其中,其它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九、建筑消防設施的月度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月度檢查記錄》。單位不具備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的,可以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依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查;

      十、建筑消防設施每年應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依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全面檢測,出具《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報告》,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并報送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備查;

      十一、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月度檢查和年度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十二、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經年度檢測合格后,應在消防控制室或設置消防設施部位的醒目位置懸掛《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標牌;

      十三、火災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 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 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做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并建立相關情況記錄,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十四、 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十五、 檢查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實施檢查的人員必須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十六、 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備查。

      第4篇 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單位的法定職責。建筑消防設施投人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消防主管具體實施。

      一、維護管理范圍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機械排煙系統;

      4、室內消火栓系統;

      5、滅火器材;

      6、安全疏散輔助設施(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

      二、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

      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分為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三種方式。

      (一)建筑消防設施巡查

      1、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每日開展一次。

      2、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內容

      (1)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電源工作狀態。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報警探測器外觀,火災報警控制器運行狀況,消防聯動控制器外觀和運行狀況,手動報警按鈕外觀,火災警報裝置外觀。

      (3)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外觀,消防水箱外觀,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狀態,水泵結合器外觀、標識,管網控制閥門啟閉狀態,泵房工作環境。

      (4)消火栓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外觀、室外消火栓外觀。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外觀,報警閥組外觀,末端試水裝置壓力值。

      (6)機械排煙系統:排煙閥外觀,自然排煙窗外觀,排煙機工作狀態。

      (7)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外觀,應急燈工作狀態,疏散指示標志外觀,疏散指示標志工作狀態。

      (8)滅火器:滅火器外觀,設置位置狀況。

      3、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由巡查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名。

      4、對發現的問題和故障應及時處理,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設施的定期檢查

      1、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表》,檢查人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在《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表》上簽名。

      2、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的內容:

      (1)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用電設備電源末級配電箱處主、備電切換功能。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警報裝置的警報功能,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顯示盤的報警顯示功能,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聯動控制和顯示。其中火災報警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功能的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5%。

      (3)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啟泵和主備泵切換功能,管道閥門啟閉功能。

      (4)消火栓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消出水及壓力,消火栓啟泵按鈕,系統功能。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25%。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組放水,末端試水裝置放水。其中末端試水裝置放水檢查數量為全部檢查。

      (6)機械排煙設施:機械排煙風機、排煙閥以及系統功能,排煙風機控制柜。

      (7)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電源切換和充電功能,標識正確性。

      (8)滅火器: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25%。

      3、對發現的問題和故障應及時處理,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查

      1、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對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綜合檢查、評定。

      2、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測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實施,年度聯動檢查記錄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各案。

      3、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的內容:

      (1)消防供電設施供電功能和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檢查,檢驗供電能力。

      (2)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每層、每回路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設各的功能試驗。每12個月對每只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檢查不少于一次。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末端放水,進行系統功能聯動試驗,水流指示器報警,壓力開關、水力警鈴動作。對消防設施上的儀器儀表進行校驗;每12個月對每個末端放水閥檢查不少于一次。

      (4)消防給水系統最不利點消火栓出水,分別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12個月累計對每個消火栓、卷盤檢查不少于一次。

      (5)對每只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檢查每12個月不少于1次。

      4、對發現的問題和故障應及時處理,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和故障處理程序

      1、根據消防設施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維護保養要求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表》,定期進行清潔保養和更換。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2、檢查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實施檢查的人員必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3、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 h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4、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各查。

      三、建筑消防設施檔案的管理

      1、內容

      建筑消防設施的檔案應包含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

      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

      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單項檢查記錄、聯動檢查記錄、故障處理記錄等。

      2、保存期限

      (1)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2)《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1年。

      (3)《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3年。

      第5篇 工廠消防器材使用、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

      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水災自動報警器及滅火系統、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4、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兼職防火員(安全員兼)負責,任何個人不予辦理領發。

      5、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個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7、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辦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第6篇 精品資源: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進一步規范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配合消防建設,保障本單位的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基礎設施的檢查與使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1.3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內各部門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

      2總則

      2.1消防基礎設施是指滅火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設施是指建筑

      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

      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志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2.2消防設施是防火救人的基礎。任何人在沒有火情的情況下,未經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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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自動消防設施管理制度范文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應指定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2、消防設施應具備有系統竣工圖、設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調試開通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情況表等有關資料,建立技術檔案;

      3、調度室應建立系統的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并做好系統的運行記錄,發現故障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保養,確保系統的完好有效;

      4、應做好調度室的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記錄;

      5、調度室的消防設施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隨意中斷運行;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作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7、每年應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動設施檢測資格的單位對系統進行全面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8篇 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進一步規范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配合消防建設,保障本單位的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基礎設施的檢查與使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1.3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內各部門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

      2總則

      2.1消防基礎設施是指滅火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設施是指建筑

      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

      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志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2.2消防設施是防火救人的基礎。任何人在沒有火情的情況下,未經消防部門同意嚴禁將消防設施挪動或借做他用。

      2.3消防設施由總務辦公室統一管理,消防設施所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使用。消防設施的更換必須經過總務辦公室的技術鑒定。

      3職責

      3.1 總務辦公室負責對消防基礎設施的統一管理與更換鑒定。

      3.2總務辦公室負責設施定期檢查,并填寫設施檢查記錄表,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領導。總務辦公室領導根據上報情況對是否需要更新作出鑒定并付以實施。

      3.3總務辦公室根據設施匯報情況對消防基礎設施進行采購。

      4消防基礎設施的檢查與使用

      4.1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備,重點防火部位設有報警設備。

      4.2總務辦公室管理人員應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并按時對其進行檢查和裝藥,確保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

      a.各類泡沫滅火器,有效期一年,每年維修、更換一次。

      b.各類二氧化碳滅火器,有效期3—5年,每三年維修、更換一次。

      c.各類干粉滅火器,有效期2—3年,每二年維修、更換一次。

      d.各類滅火器每月點檢一次,發現有瀉壓、外殼變形、剎把松動等及時更換。

      e.消防栓、消防增壓水泵經常試壓、啟動,確保完好、有效。

      4.3各種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于取用,禁止挪作他用。

      4.4消火栓要定期檢查保養,不得圈占或隨意啟用。

      4.5消防水池要經常保持規定的蓄水量,冬季要采取防凍措施。

      5消防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

      5.1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二)、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三)、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制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五)、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5.2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防火門、防火卷簾門、疏散指示、應急照明燈具等設施。應按照有關規范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并建檔管理。每日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巡查,發現有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鎖閉疏散門。

      (4)、在疏散樓梯上堆放物品。

      (5)、破壞、覆蓋、挪用疏散指示標示、應急照明燈具。

      5.2.1每月對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具的性能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更換或維修。

      5.2.2每月對防火卷簾門和防火門的開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開啟不靈活、閉門器損壞等故障及時維修。

      5.2.3每月進行一次電源切換試驗,以檢測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的完好率,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5.2.4每日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一)、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后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后應作密封試驗并牢固鉛封

      (二)、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三)、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四)、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五)、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6考核

      6.1總務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門檢查考核小組,認真填寫考核記錄。

      6.2各部門安全處負責人及時上報消防器材異常情況,企管辦負責對通報及時處理,準確進行考核。

      第9篇 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1、根據消防器材、設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辦、負責選型、配發、登記和統一管理,公司安排統一采購。

      2、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車間負責人領取并成為管理責任人、責任人應根據實情對消防器材、設施實行細化管理,具體落實到每個員工,要經常檢查,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及設施(水槍、水帶),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型號、規格、數量、金額、位置進行編號掛卡(每個滅火器打號,另掛管理卡片),分類入冊,區域負責人要把每個滅火器和消防栓落實到班組成員,將要固定位置,專人負責(按編號掛卡落實到具體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齊全、包完好、包清潔。人員落實后(含以后的人員變動)及時報安委后辦公室。

      3.2 各生產班組、工作區域上班前后要檢查滅火器材、設施的“四包”情況,并制表填寫檢查記錄,建檔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況”的交接是班與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

      3.3 各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教育所屬員工知道自己崗位的放火責任,清楚防火任務,懂得遵守操作過程的極度重要性,能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

      3.4 消防器材和設施非火警不得動用,因火警動用后,要在48小時內及時報安委會辦公室并書面報告火警的全部情況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以便領導做出相應的安全整改決策。

      3.5 確屬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水帶和消防水,申請部門必須向安委會辦公室寫出書面申請,生產期間動用消防水必須經生產部經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員查看現場,提出具體要求后,方可動用,否則按違章動用處理。

      3.6 消防栓和滅火器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

      3.7 班組要設立兼職安全員,消防器材及設施不止在班組位置上的,班長要協助兼職安全員管理好,發現滅火器壓力偏低、藥劑失效、泡沫結塊等異常現象,要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寫清滅火器編號),克服麻痹思想,確保滅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 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要嚴格按編號、位置進行管理,禁止亂拿、亂放,嚴防認為損壞和丟棄(車間內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區域內地式消防栓,水泵結合器等水井閥落實到責任人后,報安委會備案)。

      3.9 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器材及設施,要不定期進行檢查,規范管理,作好登記,建立檔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的要速報安委會進行處理和整改,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做到位置清楚、數量、性能心中有數,每月向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匯報消防器材及設備的綜合情況。

      3.10 要確保消防設施安全過冬,各部門根據生產管理區域的劃分,負責區域內的消防栓、水泵結合器、消防水罐、泵房及管線等冬季防凍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要督促、檢查。

      3.11 各種報警器、火災探測器禁止亂動,調校由專人負責。

      3.12消防器材用放于明顯處,提取方便,并保持完好狀態。

      3.13報警按鈕禁止隨意亂動,慌報火情的予以嚴肅處理。

      3.14廠區、車間內的消防設施、報警裝置,每個員工都有義務負責維護保養,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3.15公司內的消防通道未經同意,禁止占用(包括挖溝、收放物料、設備、雜物等)。如必須占用時,須先征得安委辦同意并采取臨時措施后,方可占用。

      3.16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7安委會每年組織員工進行一至兩次的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培訓和演練。

      3.18安全管理部門對違反消防器材及設施規定的人員,有權規范、糾正和制止,對嚴重違規者有權提出經濟和行政處罰意見。

      3.19消防器材及設施管理維護的好壞納入公司年終考核,是考評部門和個人進行評比的重要依據之一,每月情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4消防器材及設施的購置更換,檢測維修

      4.1 各部門、車間根據消防要求欲購置及使用年限到期后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需購置滅火器的部門、車間填報《消防器材增置、換藥、檢修申請單》報安委會審批。

      4.2 各部門、車間對使用報廢或損壞的滅火器材、設施,于事發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認定、核實(損壞的要寫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購置和更換。

      4.3 需對滅火器試壓、換藥、充裝等檢測、維修和保養的,由安全管理部門聯系采購部門與指定廠家聯系實施。

      4.4 流動值勤的保安、安全消防員,要認真檢查規范消防器材的定位、數量、有無損壞、性能狀況等,每班要將滅火器材的情況登記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4.5 對配設、發放在各部、車間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安全管理部門每月進行檢查匯總,統計消耗(損壞)情況報公司處理,把安全消防工作落到實處。

      5 滅火器的選擇

      正確、合理地選擇滅火器是成功撲救火災的關鍵,應當根據不同類火災選擇不同類型的滅火器。

      5.1撲救a類(固體可燃物,如木料、棉、麻等)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5.2 撲救b類(可燃液體,如汽油、柴油、甲醇、乙醚等)火災用使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化學泡沫滅火器不能滅b類極性溶劑火災,醇、醛、酮、醚、酯等都屬于極性溶劑,因為化學泡沫與有機溶劑接觸,泡沫的水分會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這樣就不能起到滅火的作用。

      5.3 撲救c類(可燃氣體,如煤氣、遺缺、甲烷等)火災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5.4 撲救帶電火災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

      5.5 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從滅火的原理上講,磷酸銨鹽干粉和鹵代烷滅火器都適用于a、b、c類火災,所以對這幾類并存的混合火災,應優選用這兩類多功能的滅火器,也可解決同一配置場所不宜放置多種類型的滅火器的問題。

      5.6 撲救d類(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鋁合金等)火災的滅火器應由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協商解決,對d類火災的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還沒有定型的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滅d類火災的滅火器主要有分狀石墨滅火器和作金屬火災專用的干粉滅火,在國內尚未定型生產這類滅火器和滅火劑的情況下,可采用干砂或鑄鐵粉末來代替。

      5.7在選用滅火器時,應考慮不同滅火器之間可能產生的相互反應,污染及其對滅火的影響。干粉和干粉、干粉和泡沫之間聯用都存在一個相溶性的問題,相溶的滅火劑之間可能發生相互作用,產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致使滅火效力明顯降低。磷酸銨鹽干粉同碳酸氫鈉干粉,硼酸氫鉀干粉不能聯用,碳酸氫鈉干粉、碳酸氫鉀干粉同蛋白泡沫、化學泡沫也不能聯用。

      6滅火器的分類:

      6.1 按充裝的滅火劑不同,可分為清水型、泡沫型、干粉型、鹵代烷型、二氧化碳型、酸鹽類型等。

      6.2 按移動方式不同,可分為手提式、推車式。

      6.3 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不同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

      6.4 種常用的滅火器見附頁。

      7火器配置

      7.1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所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應小于2具,不宜多于5具。

      8設置要求:

      8.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

      8.2 便于人們取用(包括與滅火器設置相關的托架和滅火器箱等附件)。

      8.3 滅火器在某些場所設置時應有指示標志。

      8.4 手提式滅火器應設放在掛鉤、托架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米,底部離地面不宜小于0.15米。

      8.5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銘牌必須朝外;(便于分清性能指標、確定使用撲救火災的種類和用法)。

      8.6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腐蝕性的地點,如實在無法避免則規定要從技術上管理上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8.7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9滅火器的外觀檢查:

      9.1 檢查滅火器的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射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再充裝,充裝后作密封實驗,并重新鉛封。

      9.2 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

      9.3 檢查滅火器可見零附件是否完整,有無松動、銹蝕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9.4 檢查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9.5 檢查滅火器的噴嘴是否暢通,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檢查干粉滅火器噴嘴的防潮嘴是否完好,噴嘴零件是否完備。

      9.6 附表:《滅火器定期檢查記錄表》(由安全部門存檔)

      10檢修、滅火劑再充裝

      滅火器的檢修以及再充裝應由經過培訓的專人進行,滅火器作檢修后,其性能要求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滅火器上的明顯部位貼上(或附上)不易脫落的標記。表明維修或再充裝的日期、維修單位名稱和地點。

      10.1 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期限

      各類滅火器每次充裝前或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壓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確保滅火器材的實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10.1.1泡沫滅火器使用滿二年;

      10.1.2 二氧化碳滅火器滿五年;

      10.1.3 干粉、1211滅火器滿三年;

      10.2部門所配滅火器及水帶的型號包括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修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見附表《滅火器檔案》)

      10.3消火栓的維護與保養

      10.3.1 室內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要求:

      a 室內消火栓是建筑物內的一種固定的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箱體、箱內水帶、水槍等。

      b 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并進行放水試驗,試驗后及時擦干,在消火栓閥桿上加潤滑油。

      c 定期檢查消火栓箱門、卷盤、水帶、水槍是否損壞,門鎖開啟是否靈活,拉環鉛封、水帶、轉盤框架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更換和修理。

      10.3.2 室外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要求

      a 室外消火栓主要由地上式和地下式兩種,其中最常用的是地上消火栓,它由彎座(直接安裝于供水管網上),閥座、排水閥、法蘭接管、啟用桿、本體和大小出水口等組成。

      b 每月或重大節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c 檢查時要放盡管道的銹水,吸干本體內余水或疏通發水閥排除積水,清除消火栓上沉積的灰塵和污漬,在消火栓軸心上加上潤滑油,大小出口上加黃油,并根據外表保護需要進行油漆。

      d 消火栓周圍3米內嚴禁堆物,15米內嚴禁停車,嚴禁設欄、設廣告圍堵消火栓,不能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e 消火栓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要求,其間距不得大于120米,60米寬的馬路必須雙向設置;消火栓大出口必須朝馬路,其本體離馬路邊沿石一般為0.5米-1米,因特殊情況需要搬遷、拆遷的應報請有關消防機構審批。

      f 消火栓上所有部件必須保持良好、平時做到無漏水、無銹蝕、開啟方便,操作靈活。

      附:《消防水栓(箱)檢查記錄表》,并上報消防管理部門存檔。

      10.2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0.2.1 消防器材、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保養,各部門每日要旅行檢查登記制度,如發現滅火器失效,影響滅火,首先追究班組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人的責任,部門、車間負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10.2.2 因火警動用消防器材和設施的要及時報安委辦,對隱瞞、慌報、遲到的,公司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2.3 因管理不善,造成小販器材設施損壞丟失和非火警發生、私自動用水槍、水帶、消防水、滅火器者,嚴格落實消防獎懲制度。

      安委會將不定期表揚執行本規定的好人好事,處罰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維護規定的嚴肅性,以規治廠。

      第10篇 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維護管理制度

      一、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情況。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對消防設施、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三、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四、 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

      五、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新城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

      六、 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示等限位措施。

      七、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九、 滅火器具的維護管理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和《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的有關規定。

      十、 滅火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重點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

      第11篇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保養制度5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保養制度(五)

      1、所有消防設施和器材由物業管理處統一管理,未經許可禁止挪用。

      2、各用戶單元自備之消防器材由用戶自行維護保養,檢查該工作之落實情況由物業管理處進行,并做好檢查記錄。

      3、消防設施未經許可嚴禁擅自挪作他用。

      4、物業管理處負責公共區域滅火器械每年之更換藥劑、充氣等工作。

      5、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保養要求:

      (1)滅火器的保養做到無積灰、噴嘴通、位置符合規定,壓力值正常,四周無雜物堆積。

      (2)消火栓的保養做到經常加油并保持清潔,無生銹。

      (3)水帶的保養做到卷緊放齊,無霉變,水帶箱玻璃清潔光亮無積灰。

      6、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和消火栓等都要定期檢查測試,凡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更換,確保其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7、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先經過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并安排有效的后備措施。

      第12篇 消防設施停用管理制度執行標準要求

      一、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停用期間的消防安全。

      二、裝修、擴建、改建工程,按消防法規的要求進行管理。

      三、由施工單位出具書面申請報告,并填寫《消防設施停用呈報表》。

      四、由主管工程師審批后,簽發《消防設施停用通知書》并通報有關部門。

      五、工程部接到停用通知后,屬于停用消防水的,由主管工程師核定水費,憑財務的水費收據開具《操作票》。

      六、工程完工確認后,根據操作票的要求恢復供水。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1、委派專職消防員對儲配站所有消防設備、設施進行統一管理。2、消防水池及池內儲水量每天檢查一次,觀察有無滲漏或無端流失,如水量不足則及時補足。3、消防水泵完好,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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