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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四篇)

      發布時間:2024-01-04 17:26:10 查看人數:44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

      第1篇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和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生產的不利影響,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為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提供原、輔料、備品、備件及其它物料的供應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用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科全面負責公司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規定

      4.1 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2.1 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2.2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2.3 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4.2 承包商的管理

      4.2.1 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的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4.2.2在公司生產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4.3 供應商的管理

      4.3.1 供應商送貨進入生產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的防火防爆安全規定。

      4.3.2 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生產區,應配防火帽,進入廠區的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進入乙炔生產區域的人員應事先關閉手機。

      4.4臨時工的管理

      4.4.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用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4.4.2 進入生產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5、附則

      5.1 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5.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承包商供應商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 的

      對相關方提出必要的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要求,以促使其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對公司相關方(包括公司工程施工方、物料供應商、運輸公司、生活物資供應商等)施加影響。

      三、職 責

      1、生產管理部:對相關方施加影響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檢查各部門對相關方施加影響的效果;

      2、設備技術部:對工程施工方進行評估并施加影響。

      3、備煤車間:負責對外來運輸車輛、供煤單位人員進入廠區進行管理并對其施加影響;

      4、相關單位:對所轄區內的相關方施加影響并對對外來運輸車輛、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進行管理并對其施加影響。

      四、工作程序

      1、相關方分類

      公司可望施加影響的相關方包括:

      ⑴原材料、輔助材料供應商;

      ⑵外協加工單位;

      ⑶ 工程施工方;

      ⑷外來運輸公司;

      ⑸外來人員;

      ⑹生活物資供應商。

      2、對相關方職業健康安全施加影響的評估

      ⑴評估的時機:

      ① 在選擇新供應商/服務承包商時,應就是否對其施加職業健康安全影響進行評估。

      ② 對在推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前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供應商/服務承包商,應就是否對其施加職業健康安全(ohs)影響進行評估。

      ⑵評估的要求

      ① 各單位對自己選擇的相關方列出需要施加影響相關方的清單,并報生產管理部備案。

      ② 各部門對相關方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

      a) 資質(營業執照、注冊證等);

      b) 管理人員和特殊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c) 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及環境污染;

      d) 4.4條要求的內容。

      各部門填寫的“相關方評估記錄”,安全環保部簽屬評審意見。

      ③ 應擇優選擇符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要求的相關方。

      ④ 評估后若與公司的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相關聯的、可能造成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的,安全環保部認為必須對其施加影響的相關方,列入“需重點施加影響的相關方一覽表”中,交管理者代表批準。

      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確定見《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控制程序》。

      ⑤其他的未定為重點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為一般施加影響的相關方。

      3、對相關方職業健康安全施加影響

      ⑴ 對需重點施加影響的相關方:

      ① 對需重點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由各責任部門向其提供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并與其簽訂《安全環保管理協議書》。

      ② 有關部門每年至少一次對重點相關方的職業健康安全狀況進行跟蹤檢查,檢查后要填寫“相關方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報告”。

      跟蹤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a) 與本公司進行業務溝通的人員是否理解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b) 是否因勞動保護或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受到相關方的投訴;

      c) 是否因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d) 員工是否接受過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訓;

      e) 是否配置了必要的防護設施;

      f) 是否有安全生產方面的管理規定,是否認真執行;

      g) 檢查工作現場,查看有無安全隱患;

      h) 同上一次檢查比較,職業健康安全表現是否有明顯改變;

      i) 《安全環保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注:針對不同的相關方,檢查的內容可在以上基礎上增加或減少。

      ③ 對進入各單位轄區的相關方,各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生產管理部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辦法》。各相關單位要詳細記錄相關方進出時間,督促其按規定辦理各種工作票證;進行日常安全隱患檢查,檢查記錄在“安全環保檢查記錄”上。

      ④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方所轄區部門要提出整改意見,對因整改不符或拒絕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經造成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的相關方,責任部門有權做出限期整改、減少訂貨、經濟扣罰、更換供應商等措施對其施加影響。

      ⑵對一般施加影響的相關方:

      由各部門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向對應的相關方宣傳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職業健康安全常識等,不斷提高其職業健康安全意識。

      ⑶ 對相關方的投訴按照《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4、對相關方職業健康安全施加影響的一般要求

      ⑴ 對供應商的要求:

      ① 供應處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經營許可證;

      ② 對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產品的供應商應提供產品標準(或產品使用說明書);

      ③ 化學品供應商應提供相應產品的資料;

      ④ 提供化學品以及對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產品的供應商,應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等環節進行控制。

      ⑵對工程施工方的要求

      ① 基建技術部應要求施工方提供現場特殊工種施工人員的上崗證;

      ② 要求施工方按本公司的要求對施工產生的噪聲與揚塵以及高空墜落物、障礙物、坑、洼、溝坎等安全隱患進行控制;

      ⑶ 對運輸公司的要求

      ① 相關采購部門、銷售部門應要求運輸公司提供資質證明;

      ②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進行;

      ③ 門衛對進、出廠區的各種運輸車輛、訪問人員進行檢查、登記并記錄。

      ⑷ 對外來人員的要求

      a)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時,安全環保部、相關單位應加強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或作業規范的活動或行為應加以教育與糾正;對造成公司財產損失、人員傷害、作業環境破壞的,應依據規定進行處理;

      b) 被雇請的外來施工人員進入廠區,須到門衛進行登記;在廠區從事明火等危險作業須到生產管理部辦理動火許可證。

      ⑸ 對生活物資供應商的要求:

      ① 食品供應商應提供其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② 生活物資供應商運輸物資過程中不得有泄漏,不得在廠區內鳴笛。

      第3篇 承包商供應商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商和供應商(以下稱相關方)包括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二、相關方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往的業績表現、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三、相關方由公司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并建立承包商檔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在開始活動前對相關方的主要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作業過程進行安全監督,評價其表現情況,明確續用的方法、標準和要求等。

      四、相關方在與焦化公司簽訂經濟合同的同時,應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與施工、購銷合同一起存檔保管。

      五、相關方要認真學習和遵守焦化公司的企業規章制度,服從管

      理。相關方還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教育,確保職工遵章守紀,達到文明、安全施工。

      六、在施工過程中,歸口管理部門應派專人對施工隊伍進行管理,協調勞動關系,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安全施工。

      七、相關方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安全技術人員對工程安全進行巡查,保證作業質量和安全。

      八、相關方要嚴格遵守安全合同,應接受焦化公司的歸口管理部門、設備安全處和所在區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在作業過程中如果相關方多次違反焦化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且拒不整改的,歸口管理部門要責令相關方停止作業。

      十、有不良表現,給焦化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企業形象的相關方,在以后的活動中,不得讓其參與。

      第4篇 工貿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的不利影響,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項目及日常勞務工資的所有承包商、供應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傭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三、 職責

      3.1 采購部門負責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后勤服務等供應商、承包商的選擇和評估。

      3.2 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設施設備、配件及消耗品的供應商的選擇和評估。

      3.3 各部門初步評估后,由采購部門負責對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和建議,并報公司審批。

      四、 管理規定

      4.1 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1.1 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1.2 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1.3 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使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4.2 承包商的管理

      4.2.1 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4.2.2 在公司作業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4.3 供應商的管理

      4.3.1 供應商送貨進入庫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項。

      4.3.2 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庫區送貨時,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不得在庫區內吸煙。

      4.3.3 供應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項而發生的事故,由供應商自行負責。

      4.4 臨時工的管理

      4.4.1 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傭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4.4.2 進入庫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 承包商、供應商的售后服務

      5.1 承包商對其勞務工作的售后應給及積極配合的態度。

      5.2 供應商應有義務對其產品進行檢查、維修等售后服務。

      六、 考核評估

      6.1 根據質量、價格、交付、服務四個方面進行評價。

      6.2 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續用。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四篇)

      1、目的為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和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生產的不利影響,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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