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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0-16 21:00:18 查看人數:60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的挖掘作業活動,明確公司對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業引發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所有作業場所的挖掘作業活動。

      本制度不適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的挖掘作業。

      3 術語

      3.1 挖掘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支撐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3 斜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4 溝槽

      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 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3.5 作業申請人

      承擔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如施工方項目經理、作業單位負責人、現場作業負責人。

      3.6 作業許可批準人

      除動火作業外,批準人為聯絡部門負責人,聯絡部門負責承擔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4 職責

      4.1 質量安全環保部

      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挖掘作業許可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2作業內容聯絡部門

      4.2.1 組織挖掘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

      4.2.2 組織落實作業過程中的各項風險防控措施并監督執行。

      4.3 挖掘作業實施單位

      4.3.1 負責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申請;

      4.3.2 按照通過審批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組織實施;

      4.3.3 負責對挖掘作業許可執行過程的監護。

      4.4現場監護人

      4.4.1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并確認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已得到審批簽發;

      4.4.2 挖掘作業前,檢查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并處于良好的狀態;

      4.4.3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并確認挖掘作業許可證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實;

      4.4.4 當作業人員人身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護措施;

      4.4.5 對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對發現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規定的狀況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要求終止作業。

      4.5 挖掘作業人員

      4.5.1 確保只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得到批準簽發,相應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實的情況下開始挖掘作業;

      4.5.2 在整個挖掘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作業許可證以及本安全管理規定中的要求作業;如不能滿足要求或者發現存在隱患應立即終止作業;

      4.5.3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及時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則

      5.1.1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工作前都應當進行作業安全分析,并辦理作業許可證,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業在施工準備階段,項目(作業)主管部門(站隊)都必須通過可靠的途徑,對施工區域的地下及周邊情況進行調查。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電纜、管網或公用設施等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輸油氣主干線作業及其他作業現場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時必須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5.1.3 根據作業安全分析的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控制措施,必要時制定作業計劃書或風險管理單。在作業計劃書或風險管理單中明確界定機械施工設備的允許使用范圍,并考慮以下內容:

      a) 交通狀況;

      b) 附近的振動源;

      c)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d)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e) 土質類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設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會對他方的財產或公共設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鐵路、公路、堤壩、河床、橋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設施、通訊、電力設施等)產生影響,則項目(作業)主管部門(站隊)必須在施工前與相關方進行溝通并達成協議,以使相應的風險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業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業許可證已簽發、以及現場監護人已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挖掘作業。

      5.1.6 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如明顯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隱蔽設施與工作計劃發生偏差的跡象,在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之前,必須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要進行氣體檢測,同時,還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受限空間安全管理。

      5.1.8 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

      5.1.9 當地下設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確時,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其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5.1.10 在危險場所進行挖掘作業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最先發現的人員應立即通知挖掘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迅速撤離現場。

      5.1.11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1.12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及相關方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5.1.13 當挖掘深度超過1.5m且有人員進行溝下作業時,必須按照本規定具體條款落實放坡及設置保護系統的有關要求。

      5.2 挖掘作業中的機械設備使用

      5.2.1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

      5.2.2 機械開挖管溝作業時,管頂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應少于0.8m。對于帶管堤管段,機械開挖可以控制在管頂上方0.5m。

      5.2.3 為保證管道的安全,機械開挖前,應在易出現打孔盜油(氣)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開挖0.5m寬探溝,確認管道上方無任何外接物后,再進行機械開挖。管頂上部0.8m(帶管堤管段為0.5m)以下的土方必須人工開挖。

      5.2.4 推土機作業應垂直于管道進行,挖掘機可以沿管道軸向作業,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管道承受來自挖掘機械的壓力。機械開挖要求全程人工監護,確保管道運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適當減少機械開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開挖。

      5.3 地下設施的關停與隔離

      5.3.1 如果經過作業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樁等作業過程中可能會損壞地下設施,在作業之前,應對地下設施,比如:油氣管道或電纜、光纜等進行降壓、停運或隔離處理,以確保在萬一損壞這些設施的情況下,不至于導致嚴重事故的發生。

      5.3.2 應確保隔離方法的可靠,并對隔離進行上鎖、掛簽。

      5.4 保護系統

      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過4米,則必須進行負荷計算及支撐設計,并在開挖期間監督對設計的支撐的安裝;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5.4.2 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5.4.3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執行。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 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密實度或狀態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m以內坡高在5~10m

      碎石土密實1:0.35~1:0.501:0.50~1:0.75

      中密1:0.50~1:0.751:0.75~1:1.00

      稍密1:0.75~1:1.001:1.00~1:1.25

      粘性土堅硬1:0.75~1:1.001:1.00~1:1.25

      硬塑1:1.00~1:1.251:1.25~1:1.50

      5.4.4 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5.4.5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5.4.6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5.4.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4.8 不得在坑、槽、井、溝的邊緣放置機械設備、車輛或其它重物,如果必須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5.4.9 在雨后或解凍時,應對溝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潰裂、崩塌等危險,則應按自然角度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5.5 鄰近結構物

      5.5.1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5.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5.5.3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挖掘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a)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b) 建筑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c) 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5.6 進、出口

      5.6.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每隔8米,利用梯子、階梯、斜坡或其他方式為進出溝槽提供安全通道。如果使用了梯子,梯子的上部應高出地平面1米并且應適當固定。

      5.6.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5.6.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5.7 排水

      5.7.1 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5.7.2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當挖掘作業有可能靠近或對現有的小河/排水溝等造成影響或造成倒灌等情況,應考慮先挖引水溝、筑防水堤或其他措施以防倒灌。

      5.8 危險性氣體環境

      5.8.1 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當溝槽內存在氧氣不足(低于19.5%)或有毒氣體或可燃氣體(大于10%lel)聚集的潛在可能時,應考慮設置有效的通風措施,并對溝槽內的氣體進行持續監測。

      5.8.2 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5.9 防止人員和車輛墜入溝槽的安全要求

      5.9.1 在有可能導致人員墜落超過2米的位置,應設置牢靠的屏障,比如使用腳手架鋼管搭建護欄。

      5.9.2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設置照明燈及紅色燈警示。

      5.9.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取得當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5.9.4 當在站內挖溝槽時,應預留通道或設置臨時通道。設置的臨時通道應平穩牢固且裝有護欄。

      5.9.5 為人員橫跨溝槽而搭設的臨時過道,應平穩牢固且裝有護欄。

      5.10 防止落物傷人的安全要求

      5.10.1 如果作業場地有山石或樹木等落物隱患,則在作業前應先行對其清理,以防落物傷人。

      5.10.2 工具、材料和設備等應放置在遠離溝槽的位置,以防止落入溝槽砸傷作業人員。

      5.10.3 當先布管后挖溝時,應使溝邊與管材的凈距離大于1米,同時,應采取可靠的措施將管子固定牢靠,以防止管子滾落入溝槽傷人。

      5.10.4 當挖掘的溝槽附近有車輛或可移動的設備作業時,應盡量暫停溝槽內的作業并撤離人員,或者在溝槽的邊緣設置警告標志,防止移動設備離溝槽太近或翻陷入溝槽中。

      5.11 防止機械傷害的安全要求

      5.11.1 當在溝槽內進行管道的定位、焊接或切割等作業時,應將管道固定牢靠,以防止管道滾動擠壓作業人員。

      5.11.2 溝槽內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5.11.3 當使用機械挖掘時,任何人都不得進入溝、槽和坑等挖掘現場。

      5.11.4 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機的鐵鏟、起重機吊臂或其他提升裝置下面作業和走動。

      5.12 挖掘作業許可證

      5.12.1 許可證的申請

      由承擔挖掘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在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前應準備好包含以下內容的相關資料:

      a) 挖掘作業內容說明;

      b)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等;

      c) 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jsa);

      d) 作業計劃書或風險管理單;

      e)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12.2 審核、批準

      5.12.2.1 工程聯絡組織部門組織對挖掘作業許可證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5.12.2.2 部門負責人組織現場審查并簽發作業許可證。審查、簽發作業許可證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在審批作業許可證時,應對安全作業條件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勘察,只有在符合安全作業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b) 在簽發作業許可證時,應當與許可證申請人以及現場監護人,就許可證中的內容以及本管理規定中的要求進行充分的溝通。

      5.12.3 由生產(作業)區域負責人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5.12.4 挖掘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5.12.5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相關方和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a)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b)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c) 挖掘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d) 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e)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f) 事故狀態下。

      5.12.6 挖掘工作結束后,申請人和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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