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pg地下洞庫豎井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在lpg豎井及泵坑內的施工安全,確保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依據萬華相關管理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此制度適用于lpg豎井及泵坑﹑丁烷豎井及泵坑﹑丙烷豎井及泵坑等井口和井下作業。
第二條 現場作業實行審批制度,未辦理作業票不得作業。
第三條 井下作業人員需填寫出入登記表,記錄出入時間,同時井下嚴禁單人作業。
第四條 井下作業必須提供充足的照明、通風設施、氣體檢測儀及抽水泵,以防絆倒、窒息、中毒及淹溺。
第五條 井下水池四周應設置硬防護,下設踢腳板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六條 井下入口處(醒目位置)應設置警示標志,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
第七條 井下作業時應在井口和井下各設置一名專職監護人員且配備對講機(至少2個),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第八條 高處作業注意事項:
1﹑依據國家標準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但是,依據萬華《高處作業管理規定》,在墜落高度基準面1.8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為高處作業,因此,達到這個標準的,需要系掛安全帶。
2﹑依據國家標準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作業高度2m≤h≤5m時,墜落半徑r為3m,作業高度5m<h≤15m時,墜落半徑r為4m,作業高度15m<h≤30m時,墜落半徑r為5m,作業高度h>30m時,墜落半徑r為6m。根據墜落半徑,在高處作業區地面劃出禁區, 禁區之內嚴禁有人作業。
3﹑高處作業前進行工作安全分析(jsa),對于特級高處作業(30m以上)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嚴禁患有高血壓、貧血、心臟病、高度近視、癲癇以及其他不適宜高處作業疾病的人員實施高處作業。
5﹑出現六級以上(含六級)的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時,應當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復工前,應全面檢查高處作業安全設施。
6﹑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需要經過監理驗收并掛上綠色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7﹑高處作業前,應配備全身式安全帶且應正確穿戴,并確保腰間大扣﹑腿間大扣系緊鎖牢,同時認真檢查安全帶掛鉤是否失靈,d型環是否鎖牢,有無緩沖包,確保安全帶能夠正常使用。
8﹑井下上下爬梯時,應將安全帶掛在防墜器上,安全帶掛鉤交替使用,到作業地方后,確保安全帶有牢固掛點并高掛低用,無牢固掛點的應增設掛點。同時爬梯應經常檢查,發現不牢固的地方及時加固。
9﹑高處作業時,嚴禁向下拋物。
10﹑使用腳手板或跳板作為作業平臺時,兩端應綁扎牢固,不能出現松動。
11﹑梯子不允許作為工作平臺,只能作為到達工作區域的通道使用。
第九條 臨邊﹑洞口作業注意事項:
1﹑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有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且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2﹑在洞口1m以內嚴禁堆放材料﹑設備﹑雜物。
3﹑臨邊﹑洞口作業,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掛鉤交替使用。
第十條 吊裝作業注意事項:
1﹑吊裝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jsa)。
2﹑專業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所有參與吊裝的作業人員了解吊裝作業可能發生的危害以及預防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
3﹑依據萬華《起重作業管理規定》,以下吊裝作業需要辦理作業許可:
(1)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荷重75%;
(2)兩臺及以上吊車配合的;
(3)起重機司機視線外作業;
(4)吊臂接近危險管線1.5m或電線3m的作業;
(5)吊人(籠)作業;
(6)吊車作業位置地下情況不明的;
(7)工件重量10噸及以上的吊裝作業。
4﹑吊裝作業前,應對吊車及吊索具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吊裝區域要進行圍閉,有專人監護,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6﹑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要持證上崗。
7﹑起重指揮身穿黃色馬甲,配有對講機,統一指揮且信號明確,確保吊裝安全。
8﹑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將捆綁余下的繩頭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由一人負責指揮。
9﹑吊物應設置有溜繩,吊物就位時,可采用溜繩或撐竿等輔助就位。
10﹑吊物回轉半徑之內不得有人作業,以免碰傷。
11﹑吊裝作業要嚴格執行“十不吊”原則,嚴禁超載使用。
12﹑如若遇到雨雪天或風速大于10.8米∕秒的天氣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13﹑依據萬華《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規定》,對于以下吊裝,需要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