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安全施工人員,必須具備高度責任感,遵章守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熟悉爆破程序及技術要求,有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產管理、操作素質。
3、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爆破工嚴格執行戴安全帽,穿膠鞋,嚴禁穿拖鞋,不帶安全帽上崗。
4、爆破裝藥現場,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無關人員應撒離現場。
5、領裝、運卸管應專人負責,保管押運使用,嚴禁炸藥、雷管混運、混裝、混管,剩余炸藥、雷管應當時及時退還倉庫。
6、嚴格執行爆破時間,有專人指揮,爆破警戒區要有明牌派出專人負責疏散,準時發出起爆,解除等信號。
7、隨時組織安全爆破常識教育及檢查工作,總結經驗解決問題,保障爆破安全工作的開展。
8、爆破安全程序:爆破前的準備爆破藥品的領取及押運現場的驗收、裝藥、堵塞、監炮起爆前的警戒防護信號疏散起爆爆破后的清場退庫。
第2篇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周圍環境等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
一、總則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
2、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3、爆破開工前,憑相關手續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爆破施工手續,得到公安機關的許可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設計說明書,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應有應急救援預案。
5、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組長、爆破員、安全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
6、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爆破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作業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7、取得《爆破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11、不準酒后施爆,不準為不具備使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爆破作業。
12、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13、夜間或天氣等條件惡劣無法保證安全爆破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4、進行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穿統一醒目且不產生靜電的棉質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條,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鉆孔、裝藥和堵塞
1、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說明書確定的孔網參數進行鉆孔,以保證安全爆破。
2、裝藥前要驗孔,保證爆破單耗,以防裝藥過多發生爆破事故。
3、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隱患,禁止吸煙,并清退無關人員及機具離開作業現場。
4、不準在夜間進行裝藥爆破作業,因情況緊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證措施。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頭時,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6、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7、起爆藥包裝入孔內時,必須一手拉著導爆管或導爆管索、電雷管腳線,輕輕地將藥包送入孔內。
8、任何車輛(包括炸藥車)或設備不得碾壓爆破器材。當危險品運輸車輛或設備需要進入爆破作業區,必須有人指揮監護。
9、充填時,必須將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拉直靠在炮孔邊上,防止損壞。
10、充填物應用黃泥球或深孔巖粉末,禁止用石塊,以防造成爆破飛石。
11、填塞時要根據炮孔深度確定堵塞長度,并且加強堵塞。
12、深孔爆破必須按設計量進行裝藥,嚴禁超裝。
13、裝藥連線時,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導電體相接觸。
14、爆破遇到雷雨天時,電起爆系統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
15、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導爆管起爆網絡,因特殊情況需要用電起爆網絡時,裝藥前要測量電雷管的電阻值,以防產生啞炮。使用輸出電流<30ma的專用檢測儀表進行測量。同一起爆網路中,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電雷管,電雷管電阻差不大于0.3ω,通過每個電雷管的電流強度不小于2.5a。
16、電爆網路的實測值與設計計算值誤差應小于5%。
17、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8、起爆網絡聯結完畢,要進行最后一次檢查,核對火工品使用數量,嚴禁無丟失、遺漏。
三、警戒與信號:
1、進入爆破作業區,應按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用專用紅旗標記圈定爆區,設警戒線,并設專職的警戒人員。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爆區。
2、在各路口要設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業,嚴禁進入現場”字樣。
3、警戒人員要佩帶明顯標志,并認真負責,嚴格把守,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出現意外情況時,要立即向爆破指揮人員匯報。
4、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距離,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離為:
(1)人員與爆破點的最小安全距離: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圍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為400m后側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時,以上數據的增加量按設計計算確定。
(2)裝藥車裝藥時,其周圍20m范圍內嚴禁鉆機同時進行穿孔作業。
(3)設備撤離的最小安全距離: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側方各不低于100m。
5、裝藥結束后,如不能及時聯線起爆,應派專人警戒爆區現場。
6、爆破要派裝有警笛的車輛,負責爆破時的清場巡查和提供爆破信號,爆破信號以警笛聲為準,信號規定為:
(1)預備信號:當裝藥和起爆網絡聯結完畢,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圍內的人員和車輛后,發預備信號。預備信號發出后,任何人員和設備禁止進入爆區,準備起爆。
(2)起爆信號:在預備信號發出約5分鐘后,再次讓各警戒點報警戒情況,確認安全后,具備起爆條件,發起爆信號后起爆。
(3)解除信號: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盲炮及時清理,盲炮的處理嚴格按照規程要求操作,臨時不能處理的,需做好明顯的盲炮標記,并上報有關負責人,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出第三次警報信號,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7、每次爆破時,每個方向及重要位置均應在危險區邊界設置警戒人員及明顯標志。
8、爆破作業要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檢查
1、起爆器鑰匙要由爆破員保管,不得隨意轉交他人,以防造成誤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員親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電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須檢查起爆器開關是否在斷電位置,起爆器必須由專人管理。
②爆破專用線路不得與任何帶電體接觸。活動母線只許在裝藥完畢后,方可從工作面逐段往起爆開關處放線。
③母線與腳線連接前,必須先將母線與腳線導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擾電。
④用電橋測量電雷管電阻時,每次通電(按通電按鈕)時間不得長于3秒。
⑤雷雨天氣時,禁止使用電力起爆方法進行露天爆破。
⑥當雜散電流測量值大于30ma時,應暫緩起爆。
⑦每個電雷管的準爆電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導爆管起爆:
①導爆管不得有死結,不得用力拉扯。
②與雷管連接位置離尾部封9處要大于20cm。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cl地表雷管外)應與導爆管傳爆方向相反,并且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用膠布等捆扎牢固。
(3)導爆索起爆:
①導爆索只準用快刀切割。
②支線應順主線方向聯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cm,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時,與銨油炸藥接觸的導爆索須采取防滲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檢查、清理現場,不得將爆破器材遺留在作業場地。
4、爆后檢查時重點要查看飛石距離、爆破質量和有無盲炮,
當有盲炮時要按盲炮處理方法進行排除。
5、對現場進行檢查完畢后,要填寫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
6、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7、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五、盲炮處理:
(一)、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處理根底等);
(二)、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三)、處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網絡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鋪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請、購買、儲存和運輸要嚴格執行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火工庫的選址要按相關規范,經管理部門確認,并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施工。不準私改、私建。
3、火工庫要按規范有防雷設施,并經氣象部門檢測合格,并出具檢測報告。
4、火工庫經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啟用。
5、火工庫的管理由礦方負責,監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擔相關責任。負責從火工庫到爆破現場的押運和監督。
6、火工庫要24小時有規定數量的保安值班,庫房內要有可靠的報警系統,并至少有兩條狗。
7、庫房內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險柜內。
8、搬運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先核對爆破器材的數量,電雷管的腳線必須短路。
(2)炸藥和雷管要用箱式車分開運輸,不得同車運輸,運輸 到現場的雷管必須用非金屬、密封的箱子存儲,不準露天存放。
(3)運輸車輛不得駛離至目的地線路,運輸途中不得隨意停留或休息,車速不得超過40km/h。
(4)搬運時必須將雷管和炸藥分開,必須輕拿輕放擦、撞擊、拋擲,嚴禁接觸火源和電源。
9、運輸到現場的炸藥與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須保證炸藥、雷管相隔20米,并由專人保管。
10、火工品實際出入庫數量要與信息數據相符,并及時上報。
11、嚴格遵守火工品領退制度,領退及使用要有記錄,保證火工材料不丟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須由具有爆破員作業證的專業人員領用、清退并簽字,他人不得擅自領用、清退代簽。
13、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14、在有沼氣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合格證的煤礦安全炸藥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質量檢驗關:
(1)電雷管有生銹、裂隙、變型不準使用,導通試驗時,電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聯使用。
(2)硝銨炸藥受潮嚴重結塊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許在施工現場過夜,當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清退,入到爆破器材專用庫房。因特殊情況,經申請公安機關允許爆破器材在施工現場過夜的,必須每班派兩人晝夜看護。
第3篇 爆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保障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程施工的進度。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程,凡是進行爆破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章制度。
1.管理制度與職責范圍
1.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1.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爆破作業的主管部門鑒定批準;
1.3進行爆破工作的單位,必須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班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
1.4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程師、技術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器材庫主任和爆破班長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1.5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5.1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1.5.2工作認真負責;
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體檢合格;
1.5.5按爆破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1.6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1.7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1.7.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與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
1.7.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1.7.4組織領導重大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
1.7.6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8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1.8.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1.8.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1.8.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9爆破器材庫主任的職責:
1.9.1負責器材庫管理細則;
1.9.2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爆破器材;
1.9.3組織或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1.9.4監督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0爆破班長的職責:
1.10.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1.10.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1.10.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1.10.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1.11爆破員的職責:
1.11.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1.11.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1.11.3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1.11.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1.11.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2.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1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爆破工作:
2.1.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1.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2.1.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2.1.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2.1.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2.1.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2.1.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2.1.8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2.1.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2.1.10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2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2.3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2.3.1裝藥前應對峒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3.2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2.3.3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2.3.4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銅或木制長桿處理;
2.3.5禁止煙火;
2.3.6禁止用明火照明;
2.4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2.4.1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峒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2.4.2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4.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2.4.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4.5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炸藥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5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2.6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2.7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3.爆破警戒信號
3.1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3.2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3.3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4.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4.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4.2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4.3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5.盲炮處理
5.1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1.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1.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
5.1.3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5.1.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5.1.5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絡短路;
5.1.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5.1.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5.2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2.1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5.2.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5.2.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5.2.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2.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5.3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5.3.1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在聯線起爆;
5.3.2在距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5.3.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5.4處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取下列方法:
5.4.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5.4.2沿豎井或平峒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6.起爆器材加工
6.1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爆破器材庫區的專用房間加工,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
6.2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鋪有軟墊和凸緣的工作臺上操作,工作臺上應安裝帶有金屬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機玻璃防護板,以保護操作者的臉部和胸部,多工作臺同時加工時,相鄰工作臺的間距不小于1.5m;
6.3應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每盤導爆索或每卷導爆管的兩端應先切掉5cm;
6.3.1切取導火索和導爆管時,每根導火索的一頭應切成垂直面,每根導爆管的兩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6.3.2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管時,工作臺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應認真檢查導火索和導爆管的質量,凡有過粗、過細、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應切除;
6.4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6.5應將導火索和導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金屬殼雷管應采用安全緊口鉗緊口,紙殼雷管應采用膠布捆扎緊口或附加金屬箍圈后緊口;
6.6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標記;
6.7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6.8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爆破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需用量;
6.9加工起爆藥秘時,應用木質或竹質錐子,在炸藥卷(包)中心扎一個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藥卷;
6.10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或電雷管的腳線將雷管固緊,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藥柱的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藥柱外面。
7.安全條例
7.1爆破施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
7.2施工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在主要的交通道路以及四周設立“禁止通行”、“施工重地”、“危險”等標志;
7.3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并明確安全警戒人員;
7.4在爆破施工中需專門培訓或經考試合格人員,從事有關爆破工作;
7.5爆破器材根據施工當日發生量申報業主,由業主炸藥庫領取運到施工現場;
7.6施工現場不設置炸藥庫,儲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須臨時存放時,會同保衛人員及安全部門協商限量儲存;
7.7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的驗收,發放及統計制度;
7.8爆破工在加工剪好的導火索,應每十根一把,順方向盤好,放在干燥處,嚴禁放在潮濕的地面上;
7.9導火索與雷管連接時,必須在專用的施工場內加工;
7.10在同一地點時,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爆破同時進行;
7.11爆破材料使用前,爆破工人必須進行檢驗,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12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明確規定的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息,并在制定地點設安全哨,值勤人員應有紅色袖章、紅旗和口哨;
7.13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指定安全地點,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遷到工作面;
7.14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露天、雷雨和五級風以上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7.15爆破警戒統一規定如下:
7.15.1由施工隊安全員負責組織爆破的通知與警戒工作;
7.15.2在村莊和公路設置紅色警戒旗,爆破前,由安全員進行爆破前的警戒;
7.15.3爆破后,炮工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成功,如發現瞎炮,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處理前,必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
7.15.4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定安全掩蔽地點;
7.15.5點炮之前開挖工班必須派人通知其他部位的作業人員準確的爆破時間;
7.15.6點炮之前,通往爆破區域的主交通洞必須用警戒旗進行封閉;
7.15.7點炮之前,能夠進入爆破區域的所有通道都必須用警戒旗進行封閉;
7.15.8點炮之前開挖工班必須派人在一切可能進入爆區的通道上進行警戒,直到爆破結束;
7.15.9爆破作業之前,必須通知相鄰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現場施工人員,待確認相鄰施工部位的其它分包商的現場施工人員已撤離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點炮;
7.15.10明挖松動爆破避炮的最小安全距離300m,并滿足設計安全距離的要求;
7.15.11洞內在避炮洞避炮應距工作面不小于100m;
7.15.12地下洞室鉆孔爆破與混凝土襯砌平行作業時,確保混凝土襯砌不遭破壞,一般不宜小于50m;
7.15.13避炮人員不得停留于洞頂巖石裸露或噴混凝土結束后時間不足1小時的洞段及不安全地段;
7.15.14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相距30m爆破時,雙方人員均須撤離工作面;相距15m時應采用單向鉆孔爆破貫通,豎井或斜井自上而下掘進距貫通面5m時,應采取自上而下貫通;
7.15.15從開始警戒到響炮之前,除爆破警戒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不同的洞室之間走動;
7.15.16長隧洞相向掘進中,當距貫通面50m-60m時,宜采用小導洞貫通;
7.15.17爆破施工過程中嚴,禁邊打孔、邊裝藥;
7.15.18點燃導火索必須用專用導火索點火工具,禁止使用非點火專用工具;
7.15.19爆破施工鉆孔中嚴禁打殘孔。
吉林宏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
吉林敦化抽水蓄能電站場內道路項目經理部
2022年10月1日
第4篇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須持證(爆破證和安全資格證)上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須對自己領用的炮器、便攜儀等進行認真檢查,保證儀器靈敏可靠。
三、放炮母線長度根據撤人距離要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巖巷、半煤巖巷,不少于100米,且嚴禁出現明接頭。
四、嚴格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放炮制度。
五、“三人聯鎖”放炮實施換牌時,應嚴格按下述程序進行。
1、爆破工在檢查連線工作無誤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并將放炮母線與連線進行連接,最后離開放炮地點。
2、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后,在檢查頂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風量、堵塞物、工具設備、灑水等放炮準備工作無誤,符合放炮條件時,負責清點人數、布置警戒,組織人員撤到規定的安全地點躲避。警戒設置后,生產班組長將命令牌交給瓦檢工。
3、瓦檢工按規定檢查瓦斯確認符合放炮條件,接到生產班組長放炮命令牌后,監督放炮警戒設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無誤后將放炮牌交給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產班組長在一炮三檢記錄對應位置簽上放炮意見及其姓名,爆破工檢查無誤后,爆破工將放炮母線與炮器連接準備放炮。放炮工作必須在通風良好、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
5、放炮通電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認真檢查網路是否導通。在網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須發出放炮警號,高喊數聲“放炮”或鳴哨數聲,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號:一聲停、二聲放炮、三聲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須立即取下炮器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等情況。如無異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線以外人員返回,恢復工作,三牌各歸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規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離:煤30米,煤巖50米。
采煤工作面設兩道警戒線:
(1)上付巷設一道警戒線,警戒線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風側),班長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輔助放炮員(副炮手)監督,并測量每炮回風流瓦斯濃度。
(2)放炮地點以下(進風側)設一道警戒線,此警戒線隨放炮移動而移動,爆破工和班長在警戒線外進行爆破作業。
當在安全出口進行爆破作業時,下付巷警戒線設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處。
放炮期間,出現特殊情況,如崩倒支架、壓死溜子、冒頂,爆破工必須將母線從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生產班長在接到放炮員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員進入現場處理。
2、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煤巷掘進面:直巷75米;彎巷:50米;巖巷(半煤巖巷)掘進面:直巷100米;彎巷:75米。臨時作業(崩底、擴修等)地點:根據作業地點的巖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離規定,確定撤人距離。
新掘巷道、臨時作業(放炮)地點、貫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時,必須附作業地點放炮把口示意圖,并注明警戒位置、距離、把口個數,施工單位要按照規定配齊“兩牌一繩”,否則,嚴禁作業。
班組長和爆破工必須熟悉通往爆破地點100米范圍內通道和巷道狀況,親自布置把口工擔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個警戒點派2個人,到達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組長報告該地點警戒到位。
⑵當把口人員有限,每個警戒點不足派出兩人時,每點可分別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組長親自巡視把口地點,落實把口人員到位情況,待把口人員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換牌外,生產班組長要在爆破記錄本上簽上“口已把好,允許放炮”命令,且要簽上姓名、當時的時間。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將放炮母線與連接線進行連接,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必須撤到警戒線以外進行放炮。
⑷把口人員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進入警戒區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組長負責安排專人通知。
⑸嚴格執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兩牌一繩”: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標明:“正在放炮、嚴禁通行”字樣。要求字跡清晰、牌板規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標明:“撤人距離××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須固定在距離爆破地點符合有關規定的警戒位置,該牌由生產區隊技術人員負責定期挪動。
3、警戒拉繩:
警戒拉繩一律采用直徑不小于0.8cm的麻繩,長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點的巷道寬度。
凡發現無證把口,對把口人員罰款30元;爆破作業把口地點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數量不足或不規范、字跡不清、爆破作業把口地點無警戒拉繩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罰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專人、專號、專箱”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九、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之間必須相互密接。
十、裝藥后,必須把雷管角線懸掛和扭結,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十一、腳線的連接要采用串聯方法,由爆破工或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路線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正向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嚴禁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據工作面條件的要求,嚴格執行掐口炮;煤巷、巖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須堅持使用臨時支護和超前支護。
十四、嚴格按規定處理殘爆和拒爆。發現殘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業,罰款100元;發現殘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員而擅自處理,罰款500元;不經生產班長簽字(“炮已放完”、姓名、時間),放炮員離開爆破作業地點,對放炮員罰款30元;不符合放炮條件或放炮工作結束而生產班長不簽字者,對生產班長罰款50元。
十五、未經放炮員允許,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罰款100元,罰生產班長50元;放炮員不制止,罰放炮員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監察部監督執行。
第5篇 石方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業必須貫徹以“預防為主,防護結合”的安全方針,確保施工安全。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
爆破器材的運輸
運輸爆破器材必須事先辦理《爆破物品運輸證》。
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工具。
禁止爆破器材同其他貨物混裝,或炸藥同起爆器材混裝。
由專職押運員押運,無關人員不準搭乘。
遇雷雨或暴風雨時,停止裝運爆破器材。
遇城鎮或市,要繞道經過,中途停歇要遠離居民區。
爆破器材的庫存保管
1、爆破器材必須貯存在專用庫房內。現場臨時炸藥庫貯存炸藥、雷管、導火索數量,不超過當地公安部門規定的最大儲存量,三者分庫存放,庫距不小于10m。庫房設置在遠離村莊(>450m)的僻靜處,距縣級公路及110kv高壓電線路等>300m;庫房門窗嚴密,防水防盜,四周設刺網,并設有單獨看管房;設雙人警衛保管,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和嚴格當日專人領、用、退手續。庫區晝夜設警衛,嚴禁吸煙和用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庫房要符合安全規定,建庫前要向市公安局申請,建成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才準存儲爆破器材。
3、設專職保管人員看守管理庫房,建立來客登記制度;
4、建立爆破器材入庫驗收制度,建立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度。
5、爆破器材推放整齊,不混存,不超量。
6、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要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理。
爆破器材的使用
由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
2、在施工現場選合適地點存放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裝置不得和炸藥放在一起。
3、建立爆破器材現場領用登記制度。
4、裝藥作業由爆破員進行,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裝藥并遵守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5、安全員對爆破器材的使用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嚴禁無關人員進場。
每天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庫房。
二、石方爆破作業
1、石方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須報請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能組織實施。
2、在全面熟悉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對和檢查無誤后方可作業。
3、爆破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公安機關核后的有效操作證,方準上崗作業。
4、爆破施工時,要指定一名領導在現場負責全面工作。
5、裝藥量、裝藥結構及堵塞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已裝置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用土覆蓋及保護。
6、爆破時人員撤離安全區,對危險區進行警戒,嚴禁人畜、車輛進入。
7、爆破后,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石、落石必須及時清除。
8、對每次爆破的地質狀況、主要參數、爆破效果等,應做詳細記錄。必要時可用測震儀、聲波儀等。對建筑物進行安全監測。每次爆破后做好安全評估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9、盲炮的預防和處理
(1)預防盲炮辦法:選取合格的爆破器材:裝藥前清理炮孔積水;裝藥時要小心,防止損壞藥包和線器,聯接網路時要仔細操作,并按規定進行檢查。
(2)處理盲炮辦法: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起爆線路已被破壞時,用木竹工具將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將盲炮誘爆;在安全距離外用風水噴管吹出填塞物及炸藥并回收雷管。
項目經理部一分部
2010年3月10日
第6篇 礦區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嚴格管理礦區爆破作業,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礦山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爆破總要求
2.1所有在礦承包從事爆破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要有相關的安全資質,從事爆破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2所有爆破設計及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2.2爆破作業時,應事先向相關單位送發經有關部門審批的《爆破通知書》,爆破通知書應明確具體的時間、地點、總炸藥量、最大單響藥量、炮破沖擊波的安全距離、爆破地震安全距離、設備搬遷距離、警戒范圍及通風等安全注意事項;
3 爆破工作程序
3.1爆破作業程序
設計→設計審核→火工材料的計劃審批、領用→裝藥→聯線→撤離→警戒→起爆→通風→檢查
3.1.1 爆破設計
3.1.1.1采場爆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設計,根據工程性質所要求的內容與深度編寫文字說明和附上必需的圖紙資料,以保證爆破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和經濟上合理。采場爆破安全要求:最大單響藥量不得超過400kg,沖擊波安全半徑80m~100m,地震波半徑為30m~50m。
日常采場爆破設計由項目管理員、安環科領導批準。某些局部的爆破可以不編寫爆破說明書,如掘進、消除局部懸頂,平整工作面,巷道局部刷幫與窩底,處理盲炮等情況而進行的淺孔爆破,但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程的要求。大爆破及特殊爆破的爆破設計書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1.1.2地表爆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設計,同時要編寫爆破施工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其爆破設計由爆破技術人員設計,安環科領導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2鑿巖作業
根據設計圖紙進行鑿巖,并嚴格執行《鑿巖安全管理制度》
3.3炮孔驗收
炮孔施工完畢后,要按布孔設計的要求進行測量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及時進行補孔。形成《炮孔驗收記錄》。
3.4裝藥、堵塞、聯線
3.4.1各施工單位每次采場爆破作業須由專人指揮。在裝藥連線前,井下爆破作業應派專人對危險區域內頂底板、兩幫進行細致的檢查,及時敲幫問頂,保證作業現場照明良好、通風良好,火工材料應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裝藥連線后,應對爆破網絡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爆作業;
3.4.2有關裝藥、堵塞的作業見《裝藥與堵塞作業規程》
3.5警戒
點火前務必把警戒工作做嚴、做細、做實,爆破員、監炮員必須在工作面等待命令。清場完畢現場指揮人員及時向銅業公司調度匯報,現場指揮人員在得到調度同意起爆的指令后,向爆破員下達起爆指令。爆破員接到起爆指令后進行起爆作業,然后迅速撤離到事先選定的避炮位置;
3.6爆破后
3.6.1通風
新鮮風流由中段石門進入裝礦巷道,清洗工作面,或經采準斜坡道進入分段鑿巖工作面,污風經采空區、上中段回風道由風井排出地面。
采場爆破后,啟動南風井或北風井風機中的兩臺電機,加強通風兩小時(即風機的兩臺電機同時開動兩小時)。
3.6.2爆破效果查看
3.6.2.1井下施爆單位在爆破后半小時且確認無炮煙危害時派專人對爆破地點及其周邊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通知電工送電及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面。爆破后對通往空場的各通道口,應設置路障,并掛上“禁止入內”的標志。
3.6.2.2地表施爆單位在爆破后15分鐘后派專人對爆破地點及其周邊進行仔細檢查, 確認安全后方可撤離爆破警戒。
3.6.3拒爆、懸頂的處理
如有拒爆、懸頂現象,應立即報告施工項目部、采礦廠、調度室、安環科,以便共同制定處理方案。
4 爆破過程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4.1 用電雷管起爆時,只準用爆破專用檢測儀表逐個檢查每次爆破所使用電雷管的電阻值及工作面雜散電流,用于同一爆破網絡的電雷管為同廠同型號產品。起爆時用起爆器起爆。
4.2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進行爆破作業:
--巖體有冒頂危險的;
--地下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6.8.1.3規定時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易燃易爆氣體含量超標或有突出癥兆的;
--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未按本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4.3通訊聯絡
4.3.1井下爆破施工現場必須與銅業公司調度室、施工隊調度室保持通訊聯絡。爆破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兩個調度室匯報。爆破前必須征得銅業公司調度室同意。銅業公司調度在接到爆破請求后,立即通知主、副井值班室以及兩個施工隊調度室安排有關人員撤離,在確認有關人員全部撤離至安全地點后,銅業公司調度室通知爆破現場進行起爆作業。
4.3.2地表爆破施工現場必須與銅業公司調度室保持通訊聯絡,爆破前必須征得銅業公司調度室同意。銅業公司調度在接到爆破請求后,立即通知爆破區域相關單位安排有關人員撤離,在確認有關人員全部撤離至安全地點后,銅業公司調度室通知爆破現場進行起爆作業。
4.4 掘進爆破作業點火前,必須事先通知相鄰(包括縱向相鄰)危險區域工作面作業人員撤離(尤其是天、溜井作業人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告知天、溜井掘進作業人員做好避炮工作),用口哨、喇叭等做警戒信號,并在爆區各通道口懸掛“爆破作業,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在確認安全后方準點火放炮,炮響15分鐘,確認安全后,爆破工方準進入爆破工作面檢查和撤銷警戒,撤銷警戒時務必將警示牌摘除。
4.5 爆破時間:
4.5.1 掘進爆破作業時間統一在交接班時段集中爆破,破大塊等裸露爆破只能在采場或穿脈巷內集中爆破,爆破時間定為: 8:30-9:30 16:30-17:30 0:00 -1:00;采礦爆破時間原則上0:30 -1:30(以審批的爆破通知書為準);地表爆破時間為:13:40-15:00 19:40-21:00(夏季)
4.5.2 處理溜井堵塞的爆破,原則上不受以上爆破時間的限制,但必須做好溜井上下及周邊的警戒工作,并報銅業公司調度室。
4.5.3 如有特殊爆破情況,井下爆破應提前通知銅業公司調度室和采礦廠,由采礦廠統一安排。地表爆破應提前通知銅業公司調度室和安環科,由總調度室統一安排。
5 爆破作業規程
5.1 裝藥作業規程
5.1.1 裝藥前必須用木質炮棍仔細檢查每個鉆孔,對傾斜孔、垂直孔應進行檢查,以確定裝藥前鉆孔狀態是否正常。
5.1.2 嚴禁用力將炸藥頂進鉆孔或使之穿過鉆孔中的障礙,以防止引爆炸藥;嚴禁剖切、拋落、搗壓和濫用起爆藥包。
5.1.3 在已經裝了藥的鉆孔附近,嚴禁進行鉆孔作業。
5.1.4 裝藥時,不得在作業場地附近堆放多余的炸藥,作業人員嚴禁吸煙。
5.2 堵塞作業規程
5.2.1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直接搗固起爆藥包,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金屬工具進行堵塞作業,包括頭上包有金屬皮的炮棍,采用的木炮棍不得暴露金屬部分,但對連接各段炮棍的不產生火花的金屬連接套除外。嚴禁用力搗擊堵塞物。嚴禁搗擊去掉包裝皮的膠質炸藥。
5.2.2 必須采用砂子、土、粘土和其他不可燃的堵塞物來堵塞裝藥后的鉆孔。嚴禁用廢棄塑料袋和5cm以上石塊堵塞炮孔。
5.2.3 堵塞時必須避免彎折或損壞導火索、導爆索及電雷管的腳線。
5.3 導火索起爆作業規程
5.3.1導爆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導火索長度不得短于1.2m。
5.3.2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必須先點燃安全計時導火索,安全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大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5.3.3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火和燈火進行點火。嚴禁腳踩或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嚴禁在需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且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及深孔爆破中采用導火索。
5.4 導爆索起爆作業規程
5.4.1只準用快刀切割導爆索,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藥里的導爆索。
5.4.2 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接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迭的長度不得小于15厘米,捆綁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播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度。
5.4.3 導爆索網路除聯接時水手結和雙環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交錯敷設導爆索時,應在兩根導爆索之間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5.4.4 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在距導爆索端部15厘米處,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5.5 導爆管起爆作業規程
5.5.1 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裝在孔內的導爆管不得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5.5.2 孔外傳爆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間隙。導爆管網路采用雷管起爆時,應防止雷管的聚能穴切斷導爆管而引起拒爆,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防止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
5.6 裸露藥包爆破作業規程
5.6.1 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于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只準用瞬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5.6.2 一般情況下,不宜將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
5.6.3 一次爆破的藥量不得大于5kg。
5.7 淺眼爆破作業規程
5.7.1 淺眼爆破應符合爆破說明有關鑿巖、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項規定。
5.7.2 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5.7.3 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5.8 深孔爆破作業規程
5.8.1 深孔爆破應由具有資質的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5.8.2 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時,應進行維護。
5.8.3 深孔爆破必須采用電力、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
5.8.4 禁止用炮棍撞擊阻塞在深孔內的起爆藥包;填塞時,不得將雷管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
5.9 大孔爆破作業規程
5.10 盲炮處理作業規程
5.10.1處理前,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派人員警戒,無關人員不得在場。盲炮處理方法如下:
5.10.2只有眼底留殘藥時,可以將藥卷掏出或用水清洗。
5.10.3只有起爆藥包拒爆時,可以用水清洗或重新裝入起爆藥包。
5.10.4當雷管和炸藥全部拒爆時,可掏出炮泥后,再裝入起爆藥包。或在距原炮眼30cm(淺孔)或1.5m(深孔)以外打平行眼爆破。禁止從盲炮中掏出起爆藥包、拉扯起爆藥包或拉扯起爆藥包的電雷管腳線,導爆索及導爆管。
6凡因違反上述規定(不在規定時間內爆破、警戒不到位、撤消警戒后不摘除警示牌的),出現的一切責任后果自負,并對該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且責令該次爆破作業人員到安環科接受為期1天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7 記錄
7.1 爆破作業記錄
7.2 炮孔驗收記錄
第7篇 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我場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采剝工作的順利發展,防止發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公司一切進行爆破作業的人員、單位、作業場所及其主管部門。
3.職責
3.1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 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3.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10噸以下中深孔臺階爆破的單體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3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能轉讓他人或買賣;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查、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能力處理的要及時報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時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4管理內容與程序
4.1 爆破作業的一般要求
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織。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4.2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4.2.1一般規定
4.2.1.1露天爆破按審批的爆破說明書或爆破設計書進行。
4.2.1.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溫度異常;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能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4.2.1.4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4.2.1.5裝藥前不準將爆破器材與炸藥混在一起。
4.2.1.6裝藥工作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設計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和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雷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拔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手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堵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2.1.10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殘留。
4.2.1.1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4.2.2爆破警戒與信號
4.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米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4.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4.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應使員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總負責人方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
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炮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應在專門的單獨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地點加工。
4.2.3.1.2裝配起爆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壞、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應將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別存放,信號雷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4.2.3.1.4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緊固。
4.2.3.1.5加工起爆藥包應在爆破作業地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破作業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4.2.3.2導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4.2.3.2.2導爆索起爆網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迭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4.2.3.2.3導爆索網路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4.2.3.3導爆管起爆
4.2.3.3.1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結死。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4.2.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4.2.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路聯結應全部裝藥充填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導爆管傳爆方向聯接。聯接時,可采用聯接塊或者膠布。
4.2.3.3.5敷設好的起爆網路,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塊度不準大于30cm,以免砸斷導爆管。
4.2.3.3.7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接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4.2.3.3.8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4.2.3.3.9在有爆破性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4.3 裸露藥包爆破
4.3.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3.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4 深孔爆破
4.4.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4.4.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4.4.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危險區。要執行停送電制度。爆破前,整個危險區內停電,否則不準起爆。
4.4.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4.4.2現場裝填工作
4.4.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禁止在卸有炸藥的區域及裝填完畢后的爆區通過。
4.4.2.2起爆藥包的加工點不得受其它作業的影響。
4.4.2.3沒有裝藥的炮孔,不準放置起爆藥包。
4.4.2.4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磨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4.4.2.5微差爆破時,各藥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別應與設計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4.4.2.7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解決。
4.4.2.8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9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和減少裝藥量,如果需要調整裝藥數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當裝藥時間超過一晝夜,應事先對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證堵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13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14工作中嚴格控制裝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所用炸藥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時間。
4.4.2.15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檢查與肓孔處理
4.5.1爆破后的檢查
4.5.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鐘,巷道掘進不小于15分鐘(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4.5.1.2如果發現盲孔、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4.5.1.3經檢查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4.5.2盲炮處理
4.5.2.1處理盲孔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盲孔或懷疑有盲孔,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難處理的盲孔,應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派富有爆破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峒室爆破的盲孔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c處理盲孔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e盲孔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f每次處理盲孔必須由處理盲孔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4.5.2.2發生盲孔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孔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5.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許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藥包,履蓋新的封泥起爆。
4.5.2.4處理淺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履蓋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c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作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處理根底等)。
4.5.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線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c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4.6 安全距離
各種爆破,爆炸源與人員和其它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4.6.1.1一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應滿足安全震動速度的要求,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地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 2~3 cm/s ;
c鋼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10 cm/s;
e交通隧洞15 cm/s;
f礦山巷道:
圍巖不穩固有良好支護10 cm/s;
圍巖中等穩固有良好支護20 cm/s;
圍巖穩固無支護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可按式(1)計算,
r=(k/v)1/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炸藥量,kg;齊發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1/3;
k、a——與爆破點地形、地質等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1選取,或由試驗確定。
表1爆區不同巖性的k、a值
巖性
k
a
堅硬巖石
50~150
1.3~1.5
中硬巖石
150~250
1.5~1.8
軟巖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監測或專門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4.6.2.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rk=25q1/3………………………(2)
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m;
q——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
秒延期爆破時,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藥量計算;毫秒延期爆破時,q按一次爆破的總炸藥量計算。
4.6.2.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它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4.6.3 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4.6.3.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表2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
爆破類型和方法
個別飛石的最小安全距離 m
1、爆破大塊巖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飛石安全距離應增大50%;
2、同時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裝藥量(包括同時使用的導爆索裝藥量),不應超過20 kg。
3、對設備的撤離:爆破正前方為120米以外,后側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計算確定。
4.7 爆破器材的運輸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運輸,必須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4.7.2 如果我場具有運輸能力,在有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自行運輸,但應遵守運輸的有關規定。
4.7.3禁止用翻斗車、自御汽車、摩托車、自行車運輸爆破器材。
4.7.4裝御與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b 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c 嚴禁磨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d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以及清除運輸工具的一切雜物;
e 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f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層;
g 裝御運輸爆破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h 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乘車;
i 應持有公安局發的爆破物品運輸證,車輛應掛有危險標志,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風雨天禁止裝御爆破.
4.7.5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規定:
a 出車前,汽車主管負責人檢查車輛并在出車單上標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用于運輸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c 汽車駕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40km/h,能見度差時應減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間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f 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規定:
a 夜間或在峒室巷道搬運爆破器材,應隨身攜帶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b 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里;
c 領取爆破器材后,應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運送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
同時運搬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20 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檢驗與銷毀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檢驗
4.8.1.1檢驗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導爆索和乳化油炸藥,如果留有殘余的導爆索或殘藥,說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導爆索和乳化油炸藥,如果留有殘余的導爆索或殘藥,則說明該導爆索和炸藥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單位,應購買必要的檢測儀表(雷管參數測定儀)以檢驗雷管的質量。
4.8.1.2性能檢測工作應由爆破管理人員和爆破技術人員進行。
4.8.1.3性能檢測工作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4.8.2對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庫銷毀的規定
4.8.2.1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準自行銷毀,不準再加工使用。
4.8.2.2確認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應退回原發單位。由原發單位按銷毀爆破器材的規定,組織爆破人員銷毀(原發單位指當地庫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稱、數量、退回的原因,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