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中心消防管理規定制度
消防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動用消防用水。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火災報警系統為緊急情況下使用,業主、物業使用人,特別是兒童,不得隨意啟動,以免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 嚴禁業主、物業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樓頂的消防逃生平臺,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車;不得在樓頂消防逃生平臺上堆放私人物品、雜物或搭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發現火災時應立即報告物業服務中心或啟動火災報警系統,并緊閉所有門、窗控制火勢;發生火警時,不得乘坐電梯;身處火場以上樓層的人,應向樓頂天臺方向逃生;身處火場以下的樓層,則向下走,前往最近的出口逃生。
第二十六條 因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所造成的損失,依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