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風設施安裝使用管理制度
1、凡封閉采空區或火區的防火墻及墻外的欄桿等由防火隊或救護隊施工和日常管理。
2、凡是調控通風系統所做的設施(含風門、風橋、板閉、調節風窗、擋風墻等)由通維區施工和日常管理。
3、各類設施的施工必須嚴格按通風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完工后由通防科組織施工單位驗收,對達不到的堅決推倒重建,同時處施工單位100-200元罰款。
4、對主要過架、車風門必須進行鋼絲繩連鎖,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性。
5、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要設在上方,不準將調節窗設在下方,嚴禁用板閉掛風簾的辦法調控風量。
6、凡是服務年限超過半年的設施,必須構筑永久性設施。
7、未經過通風部門批準,凡是隨意堵塞調節風窗和亂動調節窗的罰責任者50元。
8、凡是未經通風部門批準,擅自破壞或移動通風設施的罰單位1000元,并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9、通風設施前后5m范圍內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及設備等,否則追究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