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環境、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對公司安全、環境、職業健康職業衛生進行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更好地遵守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安全、環境、職業健康職業衛生的管理。
3、職責
4.1安委會負責審定職業衛生工作方針、目標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和規劃,監督檢查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開展。
4.2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并檢測。對職業健康相關檢測報告進行備份。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對所有職業健康相關檔案進行保管。負責職業危害的預防、申報。
4.3人力資源及行政部依法對勞動者進行入職體檢、在崗體檢、離職體檢。
4.4財務部負責職業健康檢查、工傷保險、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費用、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及設施費用的落實。
4.5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把本公司職業健康的管理措施貫徹到每個生產具體環節,對本部門的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
4、控制內容
4.1安全環保部每年組織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合規性評價并完善
4.2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控制
4.2.1風險辨識的范圍
4.2.1.1本單位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如生產、起重、運輸、登高、高溫、維修作業、辦公活動等)。
4.2.1.2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外來勞務、工程施工人員)。
4.2.1.3工作場所的所有設施(包括租賃設備或設施)。
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4.2.2危險因素分類
4.2.2.1按能量分七種: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參考gb/t13861-19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代碼》六種類型分類。
4.2.2.3可參照gb/t6441-199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二十種類別分類。
4.2.2.4按層次辨識:廠址、企業內布局、建(構)筑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裝置等。
4.2.3風險辨識方法
4.2.3.1安全環保部組織各部門有關人員按本制度4.2條款的方法進行風險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確區分第一類危險源或第二類危險源,第一類危險源指活動中可能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和工作環境因素,前者是傷亡事故的能量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后者是發生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兩者相互關聯、相互依存。因此,風險辨識的首要任務是辨識第一危險源,然后再辨識第二危險源。
4.2.3.2采用詢問、交談、現場觀察、查閱有關記錄、對工作任務分析、安全檢查表等方法較直觀地辨識風險。
4.3風險評價
4.3.1在風險辨識基礎上,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評價為重大危險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區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可能導致危險;
4.3.1.3相關方(含員工)強烈投訴或抱怨的危險源;
4.3.1.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的重大危險和行為性危險因素。
4.3.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d=l·e·c)評定ⅰ級、ⅱ級的風險等級確定為重大危險源,ⅲ級風險等級為可承受的一般風險,ⅳ級風險等級為較小風險,劃分分值:
| d值 | 危險程度 | 級 別 |
| >160 | 高度風險要立即采取措施 | i |
| 100≤ d ≤160 | 較大風險需采取措施 | ii |
| 20≤ d ≤100 | 可承受風險保持現有措施 | iii |
| <20 | 較小風險無需采取措施 | ⅳ |
4.3.3安全環保部根據各部門提出的風險進行整理形成危險源匯總表。同時,協同安委會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源清單》和部門識別出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復評,形成《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4.4風險控制管理
4.4.1依據《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根據重大危險特性和屬性,組織、制訂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方案或風險控制措施。
4.4.2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4.4.2.1列入目標/管理方案改進;
4.4.2.2列入技術改造措施改進;
4.4.2.3以程序或操作規程規范行為;
4.4.2.4教育培訓;
4.4.2.5列入設備維修計劃;
4.4.2.6制定應急計劃(預案);
4.4.2.7采取個體防護;
4.4.2.8保持現有措施。
4.4.3風險控制措施計劃在實施前安全環保部組織評審以下內容:
4.4.3.1措施是否使風險降低到可容許水平;
4.4.3.2是否可能產生新的風險;
4.4.3.3是否已選定投資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
4.4.3.4受影響的人員如何評價計劃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計劃措施能應用實際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門人員負責檢查監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實施進程,組織執行部門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結束后對完成效果進行監測和驗證。
4.4.5各部門對潛在的重大危險源,制訂詳細的應急準備和響應預案加以控制。
4.4.6對可以承受的一般風險,可采用運行控制或測量和監視進行控制,以避免轉化為重大危險源。
4.4.7對ⅳ級風險較小的風險,不必采取特別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門應用現場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決。
4.5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對《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進行一次評審和確認,及時辨識、評價和更新《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4.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4.6.1每年安全環保部門要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經費的預算和計劃,做好經費的保障。所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審批權限選擇甲級、乙級和丙級機構進行檢測和評價。在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委托作業現場檢測時,委托時應明確具體的檢測車間、工種、職業有害因素種類等信息,保證檢測項目的全面。并要進行現場調查確認。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時間應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
4.6.2由安全環保部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
4.6.3當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時,安全環保部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
4.6.4安全環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日常檢測結果后5日內,根據檢測不同車間的結(包括與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的結果),復印后分別在各車間公示板上進行檢測結果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檢測地點、檢測日期、檢測項目、檢測結果、職業接觸限值、評價等。對檢測結果有不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的情況下,必須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直至檢測合格為止。
4.6.7定期檢測結果向全體員工公示,檢測結果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環保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