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改善勞動環境,預防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減少有害員工健康的因素,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技術改造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使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條 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六條 公司設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的副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任副主任,成員……組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董事長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領導。
第九條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職業衛生對策與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二)督查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職業衛生獎懲事宜。
第十一條 相關人員職責
(一)董事長
1、全面領導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應負有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職責。
3、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聽取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問題。
(二)主管職業衛生副總經理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組織制定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負責組織審定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長遠規劃、年度計劃。
3、負責組織重點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項目的審查、實施、竣工驗收。
(三)員工職責
1、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知識,遵守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
2、發現職業中毒和中暑事故隱患時,及時報告部門領導或……。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職責
……
第三章 職業危害防治
第十三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其職業危害因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方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人員需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 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六條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要及時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各部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線的生產裝置前,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維護、檢修現場應設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第四章 職業衛生現場監測
第十九條 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衛生監測點的確定,由……負責依照衛生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標》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兵器工業職業衛生監測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定期(一般為1年)進行研究調整,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條 監測周期
(一)粉塵、毒物未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監測點每半年復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監測點每年監測一次。
(三)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時,依照《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的要求,連續監測3天。
(四)對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時,在措施前后分別連續監測3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