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項目部要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有計劃的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條:項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務時,發現周圍環境不能滿足作業條件要求時,要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防范措施。
第三條:進入有毒有害作業環境進行施工,項目部要編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衛生教育。
個人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制度。
第四條:公司在采購個人勞保用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工地現場前進行檢驗。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要積極設法從根本上消除職業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條: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從防止職業傷害的需要出發,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原則是:必須發的應當給予保證,可發可不發的不發。
第八條: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
(1)、有刺害、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面,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2)、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3)、接觸有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第九條:項目部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第十條:對生產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等必須要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采購不合格的勞保用品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特殊的防護用品要實行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過期失效的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以錢代物,將勞保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
第十二條:員工要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