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科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一)負責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制訂、修訂、審查有關動力生產和使用動力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督促檢查。
(三)協助人力資源部組織對壓力容器、電氣、焊接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復訓和考核,確保其持證上崗。并對所管理和操作各種動力設備的員工進行遵章守紀的安全教育。
(四)負責機械、電氣、起重、壓力容器等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工作和定期安全檢驗工作。保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有效。
(五)經常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確保設備始終保持安全運行狀態。
(六)按計劃完成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項目;組織施工時執行燒結廠《相關方安全管理辦法》。
(七)按“四不放過”原則,負責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由于設備問題造成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組織查處重大設備事故和與人身安全有關的一般設備事故,擬定預防措施,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實施。
(八)負責對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建檔、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定期檢查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轉。
(九)負責全廠手持電動工具、電風扇、電焊機的安全檢修,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
(十)負責對全廠避雷裝置及電網接地系統的年檢,以確保燒結廠建筑設施、危險場所的安全及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