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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生產安全檢修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11 10:25:06 查看人數:20

      化工生產安全檢修管理制度

      化工生產安全檢修管理制度

      化工生產檢修過程中,主要安全事故類型為機器工具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刺割、纏繞、擠壓、電弧光灼傷、中暑、灼燙、中毒、爆炸、著火等,下面介紹化工機械安裝維護檢修中的安全檢修管理制度。

      一、一般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頂崗操作。

      2.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嚴禁吸煙。

      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4.檢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堿和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灼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5.檢修人員應知道沙箱、防毒面具、防火栓、滅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確的用它們去滅火。

      6.待檢修的設備在檢修以前應由值班主任負責切斷電源,然后接上地線,切斷機器的傳動部分,取下保險開關并掛上警告牌。如設備內附有攪拌器也要卸下。

      7.檢修受壓容器、機器、設備和管路之前應將其壓力降低到等于大氣壓。

      8、待檢修的機器設備、如果不斷電或未降低壓力,或未將酸、堿和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放凈時,絕對禁止進行修理。

      9.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10.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11.在檢修時不要觸及電動機有電的部分,以及電纜和照明線。

      12.使用手電鉆時,工人必須戴上橡膠手套,電鉆外殼應接地。

      13.在起重或其他危險工作區域都應掛警告標志,不許外人進入工作區域。

      14.檢修時拆開的地板,下班前應復原,如一時不便裝上,要在四周圍上欄桿,防止行人陷落。

      15.當機器設備檢修完后,應將所有在檢修時拿開的安全裝置恢復原狀,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試壓、試漏、試安全閥、試儀表和聯鎖的靈敏度,然后單體試車和聯動試車。

      16.檢修完后應拆除腳手架、臨時電氣線路、警告牌和標志,搬走檢修用的機具,清理設備、屋頂上、地面上的雜物垃圾,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二、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3.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4.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5.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6.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的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7.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8.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9.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10.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11.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要的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準備情況。

      12.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三、設備內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水封或閥門等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 ,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3.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 min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辦理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入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根據生產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清理現場。

      9.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1.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執行。

      3.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鏈式起重機)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6.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嚴禁上下投擲。

      7.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8.遇有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9.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10.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距離普通電線1m以上,距離高壓電線2.5m以上)。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燈、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和熱飯等。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3.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動火安全作業證”。

      4.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指除一級動火作業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證”。

      6.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設施。

      7.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滅火措施

      (1)當油類(汽油、煤油、潤滑油等)開始燃燒時,可用砂子撲滅或用氮氣或蒸汽把火焰與空氣隔絕。

      (2)當電氣設備(電機、線路等)著火時,應將電源切斷,并用干式滅火機或用氮氣將火熄滅,禁止用水和泡沫滅火器滅火,以免觸電。

      (3)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帶防護用具。

      (4)車間內發生火警時,應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及消防隊(火警電話“119”),及時采取滅火措施。

      化工生產安全檢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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