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無形資產開辦費管理制度
醫院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規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醫院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價值),應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