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鎮應急管理制度
鎮政府應急管理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由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鎮長總帶班,各分管領導輪流帶班。各村及駐鎮各重點企事業單位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明確由班子成員帶班。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遲報、漏報以及瞞報、謊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的;對不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應急值守工作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有專門的值班地點,帶班領導及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地點值守,嚴禁無故脫崗行為。值班人員必須保證電話、傳真、移動通訊設備等暢通,帶班領導要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各村及承擔突發事件應對任務的重點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在值班室內留存二種以上聯系方式,并保持移動通訊設備的24小時暢通。
(二)值班人員要認真準確地做好電話記錄,將時間、地點、人物、內容、處理經過以及通話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記錄清楚。遇有突發事件和重大緊急事項,應按有關程序立即向有關領導和鎮應急辦報告,并按領導批示組織處理。
(三)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每件事情的處理情況及結果必須清楚、準確、及時記入值班記錄并簽名;交接班時,要逐件交接處理事項。(四)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及值班事項處理記錄等要按規定整理、保存,并及時歸檔。
二、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流程
(一)應急處置程序
1、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件發生的村、企業應立即向鎮政府應急辦報告警情,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應急分隊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有關組織或搶險隊伍應服從調動,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助,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相關村和駐鎮單位應及時主動向現場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級應急組織提供有關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和開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4)應急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預測事態進展,發現事態擴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立即報告鎮政府應急辦調配其它應急資源。特別緊急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2、擴大應急
(1)預測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由鎮政府應急辦報請縣應急辦批準,啟動相應應急指揮程序。
(2)當突發公共事件的態勢進一步擴大,預計單靠鎮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鎮應急辦應及時向上級發出請求支援信息。請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發生的性質、時間、地點、發展態勢,請求援助的人員、物資數量,到達的時間、地點、開進路線、聯系方式和協同辦法等。
(3)當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危害程度嚴重、超出何家巖鎮自身控制能力,需向上級和其他鎮提供相應援助時,由鎮應急辦及時將事件情況上報縣相應機構,并申請宣布本鎮或部分地鎮進入緊急狀態。
三、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鎮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分為鎮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專項應急預案。其中:鎮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鎮政府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和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分別由鎮各突發公共事件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根據鎮政府總體預案制定和修訂。各村、各企事業單位根據鎮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二)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鎮應急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有關規定,組織政府有關站辦所開展預案評審工作。
(三)對已建立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要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確保預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四)要加強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的宣傳和日常演練。對預案中提出的各類物資儲備、人員機構,要及時補充和變更,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可立即啟動。
四、信息報告制度
(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實行屬地負責原則。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發生地所在村、企事業單位要立即處置,同時必須在事發1小時內如實向鎮應急辦報告信息。相關文字材料必須由村委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村委公章。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瞞報現象的發生。
(二)信息報告要簡明、準確,原則上以書面報告為主,情況復雜時間緊的突發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頭后書面報告的辦法。
五、預警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的原則,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工作。特別關注重點地村、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報送、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重大緊急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充分利用廣播、板報、宣傳欄、會議等各種形式,及時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
六、責任追究制度
鎮政府應急辦定期和不定期對各村、企業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和通報。對能準確及時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信息質量高的給予表揚;對遲報、漏報以及信息質量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因遲報、漏報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以及謊報、瞞報或輕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20**年3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