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山工程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杜絕中毒、觸電、墜落、物體打擊等四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及資格要求
第二條安全作業證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作業證的分管領導由分管設備動力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由設備動力部部負責。
第三條安全作業證的種類范圍和資格要求
(一)、安全作業證種類
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吊裝安全作業證;
4、動土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
6、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7、設備內安全作業;
8、動火安全作業;
(二)、安全作業的范圍
1、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或折換閥門、蓋板、堵板等。
2、進入有毒氣超過允許濃度的化工設備、容器槽罐內進行作業。
3、進入溫度超過60℃的設備,容器等內部作業。
4、進入煤倉、煤塔、焦倉內作業。
5、帶電作業。
(三)、安全作業資質要求
1、所有安全作業中的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進行,其它人不得從事此項作業。
2、其它作業人員,須取得企業內部培訓合格后發放的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新進廠員工、見習期員工不得從事主要操作事項。
第三章審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條 凡進行'危險作業'的,應在作業前一天辦理'安全作業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車間主任簽字,經有關部門檢查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危險作業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講解《作業證》中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交待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并督促全體人員認真遵守,同時必須查明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準開始作業。
第六條 危險作業,都應在白天進行(除臨時搶修外)。
第七條 嚴禁單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
第八條 危險作業受各級安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險蠻干現象有權停止作業。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車間至至設備動力部進行填寫審批備案,然后由作業車間主任簽字后至安全部門進行審批,在所指定安全監護人負責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完成后由監護人簽字后交回設備動力部存檔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