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委托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保存備案(至少保存1年);
第五條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泄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后),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托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
第六條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范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志、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范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注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托;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必須委托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02〕20號)在辦理托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在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