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ps監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gps監控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省、市運管部門“關于營運車輛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gps)”的有關規定。提高對運行車輛現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車輛運行狀態,促進公司道路運輸安全,規范道路運輸汽車行駛記錄儀(gps)的使用和管理,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公司gps監控平臺工作職責
1、負責與主管部門gps管理系統聯系,對所屬營運車輛的運行速度。時間進行設定,指導和監督車輛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
2、完善落實gps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gps 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3、將每月的gps安全監控處理情況上報公司客運部,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召開相應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并負責檢查落實、整改到位。
4、對車載終端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確保車載gps系統設備完好。
5、及時處理gps道路運輸安全監控中所出現的各種違章現象和各種突發事件,做好信息登記。反饋、上報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監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時間。
7、將當月gps監控情況(統計表)及處理情況在每月安全
例會上進行通報。
8、負責gps監控人員的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督促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操作。
二、gps監控人員工作職責
1、監控人員必須保證gps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隨時掌握所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包括車輛的餓準確位置、行駛速度和方向。
2、做好車輛監控的日常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3、監控人員嚴守崗位和職業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黃色、反動信息和從事反黨宣傳。
4、當車輛發送求助的盜、搶等手動報警信息時,監控人員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據報警信息對當事車輛實施跟蹤監控,及時向事發當地110報警中心報警。
5、監控人員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
6、監控人員在沒有特別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
7、監控人員根據公司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時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8、監控人員接到車輛違章超速報警時,及時向駕駛員發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駕駛人員降低車輛以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同時每
月底將車輛違章報表送公司安全科和運管部門。
9、監控人員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連續行駛時間和中途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超長線路營運車輛中途更換駕駛員的規定,及時給駕駛人員以提示,對不按相關規定執行的車輛,做好監控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10、監控人員應將需要的監控信息如:定位次數、違章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數據統計分析情況、數據分析情況等上報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控管理平臺。
11、做到平臺軟件及時升級,認真學習軟件的各項功能。
三、駕駛gps車載終端使用職責
1、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并按有關說明正確使用、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壞gps終端系統,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車載終端系統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維護。
2、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隨時關注終端系統信息。
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載終端是否良好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行駛過程中車載終端正常運行。
4、營運車輛出車前向車輛所屬公司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車輛和駕駛確認信息,確保監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車時的真實情況。在車輛到達終點或停止營運時,駕駛員應逐條閱讀完車輛終端的未讀信息以便及時獲取相關指令和提示。
5、營運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系統,不得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與車輛行駛無關的信息和虛假的緊急報警信息。
6、營運車輛駕駛員收到監控管理平臺發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
7、為保證安全,只能在車輛停駛時操作使用終端,閱讀相關信息或接聽、撥打車載電話,車輛在進入加油站時。禁止接聽、撥打車載電話或打開液晶屏。
8、車輛在運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車輛拋錨或搶劫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信息進行報告,監控平臺根據情況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指示。
四、gps管理考核獎懲制度。
(一)gps監控平臺人員獎懲制度
1、公司gps監控平臺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營運中的客運車輛實施監控的,發現一次對公司監控人員處以50-100元的罰款。
2、gps監控中對運行中超速、緊急報警等未及時提出警告
或未上報有關部門的,發現一次處以20元的罰款。
3、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或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出現一次處以50元的罰款。
4、在gps平臺上發送黃色、反動宣傳信息的,發現一次立即下崗。
5、在沒有特別批示下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的,出現一次處以5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立即做下崗處理。
(二)營運客車駕駛員使用gps獎懲制度
1、凡安裝了gps的車輛,營運情況下必須24小時開啟,否則一次處以200元罰款,節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壞gps車載設備的車主自費修好方可進行營運。
3、平臺發出指令后,兩分鐘內不執行者,每次罰款50元,一日內發生兩起者,罰款100元;每月發生三次者,除罰款外,公司將取消駕駛員駕駛公司籍車輛的資格。
4、營運途中私自關閉gps車載系統者,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重者加倍處罰,并處以駕駛員停運學習2天。
5、每月超速行駛次數達3次,罰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罰款外,駕駛員停運學習兩天,屢教不改,取消駕駛公司車輛資格。
6、假報、誤報信息者,每次罰款50元,重者加倍罰款外,停運學習3天。
7、不按規定線路運行的,按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司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8、辦理了出車手續,但不按規定隨車攜帶,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100元,第3次處罰200-500元,并下車學習兩天。
9、gps監控發現未辦理出團手續的車輛擅自出團的處罰500-2000元,并停車整改,駕駛員扣2分的處罰,取消年底評估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