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藥庫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庫區內為禁火區,火源必須嚴格控制。
2、禁火區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明火、電焊、電爐,嚴禁攜帶煙火及其它火種進入庫區。
3、庫區確需動火、動焊必須將動火現場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質清理干凈,準備好滅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取得動火證,經安全人員現場確認并由其監護方可動火。
4、動火人員到達動火地點,必須向倉庫主管呈驗安全部門批準的動火證,并驗證后方可動火、動焊。
5、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的動火證,由動火人員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人員對沒有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的動火,庫房值班人員必須阻止其行為。
7、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須系好安全帶或設置工作架,高處動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五級以上大風不準高處動火。
9、動火現場如發生緊急情況,立即停止動火、動焊,采取可靠措施處理。
10、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源,做好清掃工作后方可離開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