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塵毒噪及射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項目部負責對本項目施工現場射線作業的綜合管理工作,通過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適當措施(如: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改變施工式藝或作業方法)降低射線作業所造成的職業危害。
第二條 項目部安監科及綜合辦保衛部門負責對射線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 各從事射線作業的單位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應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項目部予以處理。
第四條 在加強射線作業個體防護的同時,應通過技術開發做出相應的工藝調整,減少作業人員接觸射線源。
第五條 射源的運輸、保管必須報請當地公安、衛生部門批準。
第六條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自行運輸時,應使用專用機動車輛并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射線防護知識;
第八條 在現場搬運射源時,搬運人員距射源應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過膝部,上下梯子時應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條 應存放在專用的貯藏室內,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條 存放容器必須經過計算和實測復核,確認符合要求并標明射源名稱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處的劑量率應低于3毫雷姆/小時。容器必須加鎖,且應定期進行檢查,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停留的射源,必須報項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射線機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識; 射線機安置處及周圍環境必須干燥,安放時應避免強烈振動; 射線機應有可靠的接地;射線機在第一次試用或停放較長時間后再用時,必須進行一次x射線操作訓練;射線機的射口側應設鉛質濾光隔板。
第十三條 射線探傷作業現場必須用安全警戒繩圈出警戒區,懸掛警告標志,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第十四條 射源處于工作狀態時,工作人員嚴禁離開現場。射源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十五條 在高處進行探傷作業時,應搭設工作平臺,并有防止射源墜落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