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撤離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作業人員發現作業現場危及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的緊急撤離行動路線。
二、每個生產中段和采區至少有兩個符合規定的安全出口,并與通往地面的兩個安全出口相通,并保持暢通。
三、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慶熟悉安全出口。
四、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靠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五、定期檢查和維護安全出口,發現影響順利通行障礙物應及時清除,保持其處于良好狀態。
六、當井下發現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按應急預案立即撤離和通知相關人員撤出,并報告值班班長和坑長,坑長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上級領導,上級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七、應急情況解除之后,應對危險隱患進行調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完成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八、做好記錄,由安環部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