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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7-04 19:15:09 查看人數:83

      壓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

      2.職責要求

      2.1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為避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2.2購買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向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購買。新購或進口產品入廠時必須資料齊全,其中包括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安裝說明書等有關資料。

      2.3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工作必須由經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的施工單位承擔。

      2.4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報我廠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報市勞動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產使用,試運時的保運任務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2.5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檔,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級卡片、安裝資料、修理和檢測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2.6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性能和工藝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最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2.6.1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6.2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2.6.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方法。

      2.6.4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2.7司爐工的管理按原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掌握應知應會基本技能后,經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勞動部門發給司爐操作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上崗;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頂崗。

      2.8崗位操作人員要安保部和有關車間協商時間,對其進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經安保部辦理,由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后發給安全作業證,上班工作時必須攜帶,以備檢查。

      2.9當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責任制,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定時、定線、定點、認真的進行巡回檢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記錄。

      2.10操作工必須嚴格按照各項工藝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2.1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11.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11.4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脅到容器安全運行。

      2.12運行中的蒸汽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12.1水位下降到《規程》中規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時;

      2.12.2不斷加大給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12.3鍋爐水位已升到規程所規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時;

      2.12.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1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12.7燃燒設備損壞、爐腔倒塌或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害鍋爐安全運行;

      2.12.8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13非當班者,不經許可不得亂動一切開關和閥門(緊危情況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違章作業的命令。

      2.15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年度檢驗。

      2.16運行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17運行的蒸汽鍋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18檢驗前必須做到檢驗設備與其他設備和管線完全可靠的距離,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含量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檢驗容器所用的照明燈須用低壓防爆燈,其它儀器、工具的電源不得超過12伏。

      2.19蒸汽鍋爐停爐檢驗的重點:

      2.19.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19.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鉚縫、焊縫、板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2.19.3管壁有無腐蝕和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脆化;

      2.19.5脹口是否嚴密,管壁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2.19.6鍋爐的拉掌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2.19.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2.19.8鍋爐和磚襯接觸有無腐蝕;

      2.19.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2.19.10給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管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動滅火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開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動控制、連鎖裝置、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2.20壓力容器檢查項目:

      2.20.1外部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容器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常現象。

      2.20.2內外部檢查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現象。

      3容器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壓力集中的部位有無裂紋,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探傷或10倍放大鏡檢查,如發現有表面裂紋時,還應用超聲波或射線進一步抽查焊縫總長的20%(鍛制或拔制的無縫容器,抽查面積應小于總面積的20%),如沒發現表面裂紋,則不需對制造時已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的容器作進一步的抽查。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發現襯里出現上述現象有可能影響容器本體時,應將該處襯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檢查殼體是否有腐蝕或裂紋。

      5筒體、封頭等通過上述檢驗后,發現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 最高工作壓力。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破壞時(如脫碳、應力腐蝕的晶間腐蝕、疲勞裂紋等),必要時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作出檢驗報告。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園角過渡部位、長度等)。

      2.20.3全面檢查: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接總長(或殼體總面積)的20%,對高壓、超高壓的反應器,應進行100%的超聲波探傷,必要時還應做表面探傷。

      2.21除定期檢查外,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2.21.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的。

      2.21.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2.2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做內外部檢驗.

      2.22.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

      2.22.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將安裝使用的。

      2.22.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影響強度的。

      2.22.4更換容器襯里的。

      2.23耐壓試驗除特殊情況外應以水為介質,用氣(液)體試壓時,試驗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如下表:

      名稱

      鍋檢工作壓力kgf/cm2

      試驗壓力kgf/cm2

      鍋爐本體

      p<6

      1.5p≮2

      鍋爐本體

      6~12

      p+3

      鍋爐本體

      p>12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氣

      任何壓力

      1.25p+5

      2.25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除應符合圖紙要求外,也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

      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壓力規定

      容器名稱

      壓力等級

      耐壓試驗壓力

      pjη·p·kgf/cm2

      氣密試驗壓力

      kgf/cm2

      非 鑄 造 容

      低壓

      液(水)壓

      氣壓

      1.00p

      1.25p

      1.20p

      中壓

      1.25p

      1.15p

      1.00p

      高壓

      1.25p

      1.00p

      超高壓

      1.25p

      1.00p

      壁溫≤200℃的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設計壓力㎏/cm2

      ptt 耐壓試驗壓力,㎏/cm2(≥200 ℃)

      pt 耐壓試驗壓力 ㎏/cm2(常溫)

      η 耐壓試驗系數( 按上表 )

      [ ]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應力kgf/cm2

      [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kgf/cm2

      當[ ]/[ ]t>1.8時取1.8

      2.26鍋爐水壓試驗合格后標準:

      2.26.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26.2鉚縫和張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漏水。

      2.26.3水壓試驗壓力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2.27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

      2.27.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27.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2.27.3經返修,焊補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2.28檢驗完畢后,檢驗人員應對所檢驗的鍋爐、壓力容器作出檢驗報告,報告應指明鍋爐或壓力容器是否能繼續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壓操作,特別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29經檢查認為鍋爐、壓力容器缺陷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廠領導,如廠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2.30 經鑒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按承壓設備使用。

      2.3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必須裝安全閥(或爆破片)和壓力指示儀表:

      2.31.1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學反應,使其內壓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產工作介質(如粘性大、腐蝕、有毒)等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者兩者重疊使用。

      2.31.5壓力來源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得超過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應復核每個容器的強度,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下表進行調整和校驗。

      鍋爐工作壓力kgf/cm2

      安全閥開啟壓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鍋爐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壓力調整,有過熱器時按較低壓力調整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對于沖量式的安全閥部分,指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其他則為裝置點的工作壓力。

      2.33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應裝放空導管,并引到安全地點或進行妥善處理。

      2.34安全閥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應每年更換一次,安全閥校驗后應加鉛封,校驗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3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如指針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針不回零、鉛封損壞等均應立即更換,選擇壓力表時應考慮介質的腐蝕性。

      2.36壓力表刻度極限至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盤上劃有紅線指出工作范圍,表盤直徑應≮100㎜。

      2.37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日志和儀表自動記錄紙不得亂動,應妥善保管。

      2.38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2.39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除因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值班調度和安保部,對于玩忽職守,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3.相關記錄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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