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工駐地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作業隊民工駐地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預防駐地安全事故,規范民工駐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民工駐地嚴禁建蓋在滑坡體地段、河道邊、水庫、下游溝邊、山谷底、低凹處和未經碾壓過的棄土場上面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
2、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量的大小、員工的使用計劃,明確不同時期的民工數量,規劃民工駐地規模。
3、項目部應參照施工設計圖,結合項目地質、地形、地貌的特點,避開地質不良地段,滿足防洪要求,合理規劃施工區和生活區,合理設置宿舍、食堂、飲水、廁所等生活設施。
4、民工駐地的選址和建設必須在規劃圖報監理審核、業主審查批準后方能建蓋。若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無條件搬遷。租用民宅作為駐地的,同樣報監理審核、業主審查批準后,才可使用。
5、民工駐地的建設不得使用易燃物品,駐地房屋內,禁止個人使用電爐,嚴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改變原有結構、設施(包括電路布設、消防器材等)。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民工駐地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作業隊負責人為民工駐地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對駐地的安全管理復直接責任。各民工必須直覺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駐地安全工作;各崗位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項目部必須定期組織對駐地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技術整改。發生駐地安全事故必須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報項目經理部,積極做好搶救工作,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7、駐地發生傷亡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