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危險因素識別檢測管理制度
1.目的
為提高對本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以達到控制職業病危害風險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職責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檢測工作。
3.協助機構
生產經營部門。
4.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方法
4.1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質來識別有害成分。
4.2根據生產機器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成分進行識別。
4.3通過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部門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來識別。
5.識別后的處理
5.1檢查識別出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是否已經如實向當地衛生部門申報,如未申報應及時申報或補充申報,并保留申報回執。
5.2發現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及時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申請替代現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3發現存在《高毒物品目錄》里的毒物,或者經常發生職業病事故的高危險化學品時,檢索有無低毒或無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時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申請替代。若無,當及時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申請通過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藝流程和加強防護設施)、行政控制(如減少接觸時間)、加強個人防護等途徑來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
6.檢測項目的確定
6.1參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根據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檢測項目。
6.2若工作場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出的項目,工作場所中存在三氯乙稀、正已浣,應作為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的重點項目。
6.3檢測項目經所委托的檢測機構現場調查確認。
7.檢測機構的確定
應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及檢測。
8.檢測周期的確定
8.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對《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出的項目及三氯乙稀、正已浣,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8.2其它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8.3對檢測結果有不符合職業接觸限值(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下,必須按衛生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直至檢測合格為止。
9.檢測結果的記錄、報告和公示
9.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檔案。
9.2每次檢測結果應及時上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所在地衛生部門。
9.3每次檢測結果應及時公示,公示地點為檢測點及人員較集中的公共場所(如食堂),公示內容包括檢測地點、檢測日期、檢測項目、檢測結果、職業接觸限值、評價等。
10.檢測費用列入職業病防治經費開支。
1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對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和檢測情況的內部審核,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
9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