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調度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當班瓦檢員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監控中心維護人員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瓦檢員按規定移設,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監測工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使用單位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地點當班瓦檢員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18
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監控中心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19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24~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后,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按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負責延線與收線。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如異常并向調度匯報。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