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集團管理人員考核獎懲制度
建設集團管理人員考核與獎懲制度
1 .考核內容
( l )德,主要是指政治品德。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不斷提高政策水平,有較強的責任感、進取心和事業心,廉潔奉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謙虛謹慎,嚴以律己,寬厚待人,團結同事,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 2 )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在工作上任勞任怨,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領導分工,努力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任務,正確行使職權,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敢于創新,勇于開拓,有敬業奉獻精神。
( 3 )績,主要是指工作實績和工作的數量、質量。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有創新,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并有較大工作成果,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考核程序
( 1 )根據分工、責任、崗位分級分年度進行考核;
( 2 )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向董事會述職,由董事會評議;
( 3 )部門正副經理(辦公室正副主任,直屬公司正副經理)向總經理辦公會議述職,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評議;
( 4 )項目經理按工程項目由公司部門聯合下屬公司職能人員在核算的基礎上進行考核。
3 .獎勵
(1)公司依照經濟效益每季度向員工考核一次,年度綜合考評,計算獎金或罰金。獎金發放按照貢獻大小、職位高低,拉開檔次(其檔次每年度由總經理會議討論確定)。
( 2 )直屬公司正副職經理、項目經理按年度責任目標考核,依據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中獎勵條款執行。
( 3 )員工為企業介紹施工任務,成功的按總造價的百分比給予獎勵,獎勵幅度:總造價在500 萬元以上l000萬元以下的按0.4%。進行獎勵;總造價在l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按0.35%。進行獎勵;2000萬元以上按0.3%。進行獎勵。
( 4 )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評比(規定條件另定)分為先進員工、模范員工,采取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4 .懲罰
( 1 )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領導有權報請總經理室提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勸退或降級使用,第三次除名等處罰;
1 )工作時間不堅守崗位或不認真工作的;
2 )工作不負責任給企業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的;
3 )未經批準,在工作時間為其他單位服務的;
4 )工作時間內做以個人贏利為目的的私事的;
5 )有其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的。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總經理有權決定辭退或停發工資,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罰。
l )不服從工作分配拒絕完成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交辦的工作者;2 )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財務信息者;
3 )泄露公司機密經營情報者;
4 )在工作中違背企業利益牟取個人私利和受賄者;
5 )工作不負責任,瀆職給企業造成1 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