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杜絕無證上崗現象,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法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六條”反違章禁令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下列特種作業:
(一) 電工作業;
(二) 金屬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三)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 場(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 登高架設作業;
(六)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 壓力容器操作;
(八) 制冷作業;
(九) 爆破作業;
(十)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 、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六)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培 訓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由各單位提出,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培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執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取證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 安全基礎知識;
(二) 安全技術;
(三) 安全操作規程;
(四) 急救與現場救護知識;
(五) 典型事故案例;
(六) 實際操作能力培訓;
(七) 其他應培訓的內容。
第七條 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考核、發證機關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復審期滿前1個月。
第九條 復審內容包括
(一) 健康檢查;
(二) 責任事故、違法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 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 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條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特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特種人員檔案,定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三條 分公司(項目)應保持特種作業人員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離,確需調整崗位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十四條 分公司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見附件),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項目)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保障培訓時間、費用落實。
第十六條 分公司(項目)應當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上級及公司有關規定對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工種作業范圍內作業,并隨身攜帶操作證,隨時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崗工作:
(一)未按規定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未按時參加復審培訓或單位不安排按時參加復審培訓的,不允許上崗。
第二十四條 對安排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領導違章指揮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作業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等。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hse 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