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電企業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分公司資金管理,防范風險,規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發揮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資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關于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建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的安全進行檢查,資金收付業務應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分公司經理是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資金的安全、完整和運作效益負責。財務部門是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安排資金的收入、支付和內部監督控制事宜。
(二)建立資金領導小組,明確審批人員對資金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對于重大或大額資金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三)建立、健全現金調度制度,對資金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第二條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華北電力集團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業務。
(一)銀行賬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只能選擇一個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二)營業部門的電費專用賬戶,只允許存入電費(含價外收入)和上繳電費(含價外收入),不允許發生其他結算業務。
(三)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后相符。對銀行賬戶核對過程中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條加強銀行存款管理,要存放在國有控股銀行。嚴禁挪用、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為。
第四條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的有關印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財務印鑒,特別是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個人名章等轉借給他人使用。
第五條加強對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用完的發票或收費票據應及時登記存檔。任何人不得隨意銷毀票據。作廢支票應當到銀行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條確保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安全完整,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不得以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盤點,確保現金和有價證券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不得以各種形式和手段,采取瞞報、漏報、虛報等方式,截留收入,轉移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收坐支、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電費收入,收取的電費必須存入指定賬戶,及時上繳。其余額不得超過上級規定的限額。
(二)不得以預收賬款方式調節應收賬款余額,對于預收電費的會計核算應嚴格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嚴格遵守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嚴禁擠占、挪用以及虛列成本費用套取資金。
第九條涉及對外支付事項的經濟合同,應當由主辦部門會同法律、審計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查通過后,方可簽訂。違反合同條款規定的支付的事項,不予辦理付款。
(一)在辦理價款支付業務過程中發現擬支付的價款與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不符,或與工程實際完工情況不符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二)對用款依據不足,不履行審批程序、手續不完整,以及原始憑證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不足的事項,應拒絕支付款項。
第十條嚴禁擅自或超越權限對外投資、借款或擔保。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科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