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企業印信管理制度
房地產企業印信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范用印制度,確保公司公文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
保管。各部門辦理各種公文、函件的用印事宜,統一到辦公室辦理。公司對外開具介紹信由公司辦室負責辦理。
二、財務用印章由財務部專人妥善保管。
三、各部門的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存放印章的設施必
須安全可靠。
四、財務印章、總經理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五、印章的使用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使用印章。
六、以公司名義形成的上報、下發及各項公文、合同,須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可以加蓋公章;業務往來函件、經營合同等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按程序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一般事物性文件、
便函、報表、介紹信等按審批手續進行,確認完成后加蓋公章。
七、使用部門印章,由該部門經理批準。
八、嚴格用印監督,監印人要認真核查文件的用印審批單,蓋章前需分項登記,蓋章后留存用印審批單。
九、印章需外帶使用時,須填寫《公司印章外代申請表》,經部門經理、部門主管副總同意,公司總經理批準,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原則要求當日歸還。特殊情況,用印部門要與辦公室簽訂印章保管、使用的委托授權書。
十、嚴禁開空白介紹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沒有內容的公用信箋、空白紙張上用印。特殊情況,使用人必須書面申請,部門及部門主管副總同意,公司總經理批準,辦公室登記記錄,并按時收回、銷毀剩余空白公文。









